演播室灯光及空调设备采购意向公开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购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演播室灯光及空调设备”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需求概况 |
初步技术参数 |
预算 金额 |
预计采购时间 |
1 |
演播室灯光及空调设备 |
本项目主要对我部演播室进行灯光和空调设备进行改造 |
1. 根据演播室4K录直播需求,灯光按照功能区域坐播区、站播区、XR虚拟区和抠像室布设,注重光比和摄像机画面一致性控制,设计人物照度约为800—850lx,灯光设备统一色温5600K。灯光统一吊挂,演播室灯光吊挂行程不低于4米。灯光配备配电箱、信号放大器和灯光控制台等,可根据栏目要求,主持人性别、外型特征进行精细化调光,灯光模式可存储。 2.需拆除原有空调机组、风机和通风管道,演播室及候场区选用风冷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加独立新风系统,夏季供冷,冬季供热。室外机制冷量不低于50kw、制热量不低于56.5kw,室内机选用不低于8台高静压风管机,安装于吊顶内,单机制冷量不低于6.3 kw。设备机房选用机房专用精密空调,单机总制冷量不低于12kw。新风系统选用全热交换新风机组,风量不低于500 m³/h。 |
170 万元 |
2024.09 |
注: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应商可以通过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4年8月14日至2024年9月2日。
二、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4.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5.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本项目要求。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 供应商具备广播电视演播室声学设计资质(隔振、隔声设计);具备演出行业舞台工程企业灯光专业二级以上资质;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灯光工程);具备省市级电视台演播室装修经验(附合同复印件)。
8.供应商在履约环节不得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分包和被分包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三、预计交付时间与地点
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60天内
交付地点:北京海淀
四、联系人与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联系人:乔老师、张老师,010-66778639。
截止时间:2024年9月2日
五、监督热线
对采购意向公开过程中,供应商认为采购单位无故拒绝沟通、不听取合理建议,以及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的,可向本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反映,联系电话:010-66770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