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fs34150220230328号
预算金额131.95万元
招标联系人-0564-3333297
招标代理机构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郭工0564-3337298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六安市金安区妇幼保健院康养中心母婴护理服务采购项目(四次)成交结果公告

20231019
原文链接

六安市金安区妇幼保健院康养中心母婴护理服务采购项目(四次)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FS 34150220230328 号

二、项目名称:六安市金安区妇幼保健院康养中心母婴护理服务采购项目(四次)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安徽省皖嫂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57号

成交金额:壹佰叁拾壹万玖仟伍佰元整(13195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六安市金安区妇幼保健院康养中心母婴护理服务采购项目(四次)

服务范围:六安市金安区妇幼保健院康养中心每年接待约300对产妇和新生婴儿,需对接待的产妇和新生儿进行各项日常护理工作。

服务要求:1、保持房间的整洁、床上用品的整齐,保证产妇和新生儿良好的生活环境;

2、根据产妇需要协助洗头、沐浴、擦身、整理床铺,衣物清洗;

3、负责产妇营养指导、育儿指导、产后康复指导、心理指导、乳房护理等,指导产妇乳房的保护,协助通乳挤乳(不含催乳相关服务),坚持科学的母乳喂养观,母婴分室及特殊情况人工喂养时要协助挤奶,正确完成母乳喂养相关的工作;

4、协助产妇下床,保证安全活动;

5、协助观察产妇剖腹产或顺产伤口、产后恢复及恶露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值班人员;

6、负责新生儿的喂养,换洗尿布和衣服、清洁消毒宝宝奶具等用品;

7、照看或巡视新生儿日间、夜间睡眠以及新生儿身体状况观察,有突发情况及时报告值班人员;

8、全程陪同并引导新生儿洗澡、游泳等项目;

9、对产妇和新生儿进行其他临时突发性的生活照料;

10、陪同协助产妇完成产后服务项目;

11、服务开始及结束均应有产妇或家属的签字确认。

12、其与母婴护理服务相关的一切配套服务。

服务时间:一年,合同一年一签,经考核合格后可续签下一年合同,续签不得超过两次。

服务标准:服从医护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护理质量。

五、评审专家名单:王华军、王明生、佘和岭。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收取,收费金额1.76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一)若投标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址:六安市万佛路河滨新村F7#楼三楼,联系电话:0564-3337298;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六安市金安区财政局(地址:六安市金安区佛子岭路8号4楼)提出投诉。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六安市金安区妇幼保健院

地址:六安市金安区梅山北路新安大桥东侧

联系方式:0564-333329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六安市裕安区恒生阳光城68栋A座905室

联系方式:0564-36900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工

电话:0564-3690018

十、附件

1、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2、二轮报价表

3、中小企业声明函

2023年10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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