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陕西省工人疗养院露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露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劳模精神文明阵地建设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设备性能检测已报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软件云计价软件咨询服务设计施工总承包踏勘现场科技成果转化政府购买服务应急预案确保文明施工工程设计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单位工程修建临时工程施工设备试验永久工程临时占地永久占地临时设施计日工图纸的提供和交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图纸的修改图纸修改补充图纸会审设计交底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交通运输文物古迹地质研究遗迹化石钱币物品场内道路场外交通设施场内交通桥梁临时加固改造基础设施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超重件修建维修养护临时道路试运行联动调试水路运输航空运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临时用水临时用电接驳点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环境保护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供水临时排水设施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气象观测地质勘察地下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竣工资料技术培训替代材料质量检查安全文明施工财务分包管理专业工程工程照管半成品查验竣工结算审核验收施工工艺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取样试验复核测量其他工作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检查质量争议检测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治安保卫设备进行紧急抢救抢修劳动安全劳动保护防止粉尘降低噪声膳宿条件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伤病防治急救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施工方案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量放线永久设备制造安全生产替代品试验设备备品备件安装工具检测试验取样装置试验场所试验条件材料试验试验人员材料复核试验工艺试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暂估价分解表审批甩项工作缺陷修补施工计划有关工作成品保护保管单机无负荷试车工程试车投料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施工现场进行清理竣工退场施工期运行工程设备安装地表还原场地清理工伤保险工程保险持续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管理项目总投资控制成本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信息管理坐标控制点甲控材二次设计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管理办公生活房屋施工安全保卫施工照明警卫相应设施护板围栏总计划基准红线初始坐标定位控制轴线材料设备电工焊工锅炉塔吊信号工架子工施工机械正常食宿条件住房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卫生设备食堂炊具防火灭火设备家具食品安全保护防寒防雨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安排食宿遣返交通卸车清点现场垃圾水电源脚手架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主要轴线埋管勾槽的塞口施工进度及进度投资的管理和控制工程资料的审查沉淀池化粪池首次报价一览表检测仪器设备劳动力计划冬雨季施工技术临时用地表医营
金额
375.41万元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2/11/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dq-2022167-cs
预算金额380万元
招标公司陕西省工人疗养院
招标联系人贾旭鸣
招标代理机构陕西德勤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贾旭鸣029-81106093
中标公司陕西新蓝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75.41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DQ-2022167-CS
二、项目名称:露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项目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露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项目):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陕西新蓝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95号长鑫大厦第壹幢第壹单元十九层01号房 | 3,754,136.45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露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项目):
工程类(陕西新蓝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金额(元) |
---|---|---|---|---|---|---|---|
1 | 其他建筑物施工 | 陕西省工人疗养院露营、劳模精神文明阵地建设项目 | 详见磋商文件 | 90个日历日内 | 杨志刚 | 陕261050913668 | 3,754,136.45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耿鹰杰、马赫(采购人代表)、吴昊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制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制定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
||
---|---|---|---|
合同包号 | 合同包名称 |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 收取对象 |
1 | 露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项目 | 45295.5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造价咨询费16000元,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陕西省工人疗养院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康复路28号
联系方式:029-838525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德勤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汇鑫中心D座2206室
联系方式:029-811060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贾旭鸣、党徽
电话:029-81106093
陕西德勤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0日
相关附件:
陕西省工人疗养院露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陕西省工人疗养院露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陕西省工人疗养院露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建设项目 定稿.doc
陕西省工人疗养院露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建设项目 定稿.doc
报价表.pdf
报价表.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陕西省工人疗养院露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项目中标(成交)明细,陕西省工人疗养院露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项目中标(成交)明细
受受陕西省工人疗养院,陕西省工人疗养院委托,采用委托,采用进行采购进行采购露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项目,露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项目(项目编码:(项目编码:DQ-2022167-CS)项目,中标(成交)供,)项目,中标(成交)供
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
一、合同包1(露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项目)
、中标(成交)供应商:陕西新蓝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总价:总价:3754136.45元元
1.1、中标(成交)供应商:陕西新蓝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中标(成交)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中标(成交)标的明细:
工程类工程类
序序号号 | 品目名称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标的名称 | 施工范施工范围围 | 施工工期施工工期 | 项目项目经理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执业证书信息 | 数量数量 | 计量计量单位单位 | 单价单价(元元) | 总价总价(元元) |
1 | 其他建筑物施工 | 陕西省工人疗养院露营、劳模精神文明阵地建设项目 | 详见磋商文件 | 90个日历日内 | 杨志刚 | 2610509136681.00陕 | 项 | 3,754,136.453,754,136.45 |
-第1页-
陕西德勤招标有限公司编制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文件
招
L
T1
一
三、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社会交易成本与时间,本公司希望购买了采购文件而决定不参加本次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3日前,按《投标/磋商邀请函》中的联系方式,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本公司。对您的支持与配合,谨此致谢。二、每个供应商每个项目的保证金缴纳账户是唯一的,本公司将根据唯一保证金缴纳账户的缴纳情况,确认供应商是否已按规定缴纳项目保证金。所以请各供应商缴纳保证金前务必核对正确的缴纳账户,错缴误缴导致未按项目缴纳保证金的情况将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一、如无另行说明,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时间为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60分钟内。(本提示内容非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以采购文件为准)。温馨提示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5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26第二章响应供应商须知8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4六、请供应商务必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进行陕西政府采购统一身份认证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五、若遇高峰期停车困难,可至公司周边停车场停车,如绿地SOHO同盟、旺都、绿地领海、绿地蓝海及其他对外营业的停车场等。四、供应商如需对项目提出询问或质疑,应按采购文件中要求的询问函和质疑函的格式提交。
第六章图纸143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42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5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6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4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2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陕西省工人疗养院露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项目(项目编号:DQ-2022167-CS)已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采购人为陕西省工人疗养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1.招标条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145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44
2.6招标范围:具体详见本项目施工图纸以及工程量清单等磋商文件内容。2.5计划工期:90个日历日内2.4最高限价:3,791,922.61元2.3预算金额:3,800,000.00元2.2规模:陕西省工人疗养院露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建设项目。2.1建设地点:陕西省工人疗养院。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供应商资格要求2.7标包划分:一个标包,标包名称:陕西省工人疗养院露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项目。
3.4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3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3.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3.9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3.8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本工程应由中小企业承建,工程施工单位(即供应商,下同)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或工程施工单位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磋商;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磋商;3.5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响应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1月7日14时30分,地点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汇鑫中心D座2206室陕西德勤招标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5.响应文件的递交方式:线上/线下。(1)线上获取磋商文件:将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文件获取登记表(见附件)均加盖单位公章后发送至deqinjxm@126.com,并汇款至以下账户,公对公转账时须注明项目编号及用途(标书费),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确认获取磋商文件成功;文件获取时间以公对公转账到账时间及电子邮件送达时间为准,上述任意一项不满足要求视为文件获取失败。收款单位:陕西德勤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科技支行;银行账号:129906597910816。(2)线下获取磋商文件:携带有效的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现金获取。(3)磋商文件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地点:陕西德勤招标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汇鑫中心D座2206室)4.1时间: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1月1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4.磋商文件的获取
7.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5号)。7.1《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7.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次招标公告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6.发布公告的媒介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采购人:陕西省工人疗养院8.联系方式7.6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7.5《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办理平台(http://www.ccgp-shaanxi.gov.cn/zcdservice/zcd/shanxi/)。7.4《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7.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29号。
联系人:贾旭鸣、党徽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汇鑫中心D座2206室采购代理机构:陕西德勤招标有限公司电话:029-83852552联系人:李老师地址: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康复路28号
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响应供应商须知2022年10月25日陕西德勤招标有限公司电话:029-81106093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采购人 | 名称:陕西省工人疗养院地址: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康复路28号联系人:李老师电话:029-83852552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陕西德勤招标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汇鑫中心D座2206室联系人:贾旭鸣、党徽电话:029-81106093 |
1.1.4 | 项目名称 | 陕西省工人疗养院露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陕西省工人疗养院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具体详见本项目施工图纸以及工程量清单等磋商文件内容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90个日历日内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4.1 | 响应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3.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4.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8.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本工程应由中小企业承建,工程施工单位(即供应商,下同)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或工程施工单位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9.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 | R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9.1 | 踏勘现场 | R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磋商预备会 | R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1.10.2 | 响应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响应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件(deqinjxm@126.com)方式提交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做出统一解答和必要澄清后,以书面的形式发送所有响应供应商。 |
1.11 | 分包 | R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2.1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2.2.2 | 响应截止时间 | 2022年11月7日14时30分 |
3.3.1 | 响应有效期 | 自采购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 90 天 |
3.4.1 | 磋商保证金 | 1.本次采购活动需交纳保证金为: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人民币):5,000.00元2.保证金应为人民币,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支付: 2.1银行转账 2.2电汇2.3保函3.磋商保证金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账户。 开户名称:陕西德勤招标有限公司 账 号:52880188000025295 开户行:光大银行西安丈八东路支行 转账事由:DQ-2022167-CS项目磋商保证金备注:磋商保证金以供应商名称汇款,汇款凭证标明项目编号,如以个人汇款,视为无效。4.供应商未交纳、未足额交纳或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磋商权利。5.磋商保证金的交付单位和供应商的名称必须一致,否则将视为响应无效。6.项目废标后重新组织磋商的,保证金会退回原项目响应供应商账户,供应商需按照新的磋商文件要求重新交纳保证金。7.磋商保证金退还7.1如无质疑或投诉,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账户无息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账户无息退还。7.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将采购合同(一份)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账户无息退还。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1.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1)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2)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磋商会议日期不足一年的响应供应商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或在磋商会议日期前六个月内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在磋商会议日期前六个月内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3)磋商会议日期前十二个月任意一个月缴税凭据(复印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依法免税的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4)磋商会议日期前十二个月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4.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格式自拟);5.保证金汇款声明函/保函(格式)(若提交保函,应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保函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邮箱);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7.本工程应由中小企业承建,工程施工单位(即供应商,下同)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且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符合本项目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工程施工单位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工程施工单位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以上证明材料提供任意一种即可,无需重复提供)。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响应方案 | R不允许□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响应函、授权委托书、封面及所附表格等均须符合本文件各自签字盖章要求。 |
3.7.4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叁份,首次报价一览表壹份,电子版本壹份(以U盘形式提供,文件格式包含.doc/.docx格式及正本盖章后扫描的.pdf格式),共陆份。 |
3.7.5 | 装订要求 | 1.正、副本须分别胶装成册,正、副本、电子版分开密封。正、副本不允许活页夹装订,由于装订原因造成响应文件的散落、丢失等,责任自负。在封袋封口处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2.首次报价一览表除在响应文件内装订外,另制作一份单独放在一个封袋中。封口处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4.1.2 | 封套上写明 | 工程名称: 内容:响应文件(正/副本/电子版本)、首次报价一览表非磋商会议不得启封响应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
4.2.2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汇鑫中心D座2206室陕西德勤招标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 |
4.2.3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R否□是 |
5.1 | 磋商会议时间和地点 | 磋商会议时间:同响应截止时间磋商会议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汇鑫中心D座2206室陕西德勤招标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 |
6.1.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的构成:3人,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3人 |
7.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 | □是R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3个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响应供应商基本账户开具的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5%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最高限价 |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大写(人民币):叁佰柒拾玖万壹仟玖佰贰拾贰元陆角壹分小写(人民币):3,791,922.61元低于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
10.2 | 合 同 | 成交单位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主动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签订合同事宜. |
10.3 | 中标服务费 | 1、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制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制定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2、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造价咨询费,造价咨询费按照陕价行发【2014 】88号的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
10.4 | 解释权 | 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
10.5 | 行业划分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10.6 | 资格审查原件 | 响应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必须同时提交以下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材料原件,以证明其资格,资格审查结束后退还:1、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2、授权代表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会议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10.7 | 评审证明材料(评标办法无相关要求则无需提供) | “评审证明材料”按照评标办法要求内容组成,封口处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签字及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标段(如果有)、包号(如果有),并注明“评审证明材料”字样及“清单目录”,响应时递交,评审结束后退还。 |
10.8 | 已报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软件 | 各响应供应商在编制已报价工程量清单时统一使用广联达云计价软件GCCP6.0(软件版本为6.4000.23.112)。 |
10.9 | 暂列金 | 本项目暂列金:396,000.00元;各响应供应商报价时按以上暂列金的金额填报。暂列金是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实施中可能发生的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
1.1.4本采购项目名称: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采购代理机构: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项目概况1.总则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4.1响应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响应供应商资格要求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1本次招标范围: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3响应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响应。(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为本标段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响应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被责令停业的;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响应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磋商响应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保密
1.10磋商预备会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响应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响应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响应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响应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响应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踏勘现场
2.1磋商文件的组成2.磋商文件响应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1分包1.10.2响应供应商应在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1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响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5)工程量清单;(4)合同条款及格式;(3)评标办法;(2)响应供应商须知;(1)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本磋商文件包括:
2.2磋商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9)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8)响应文件格式;(7)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
2.3.2响应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3.1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商。为使供应商准备响应时有充分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单位有权适当延长响应截止期。2.3磋商文件的修改2.2.3响应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为使供应商准备响应时有充分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单位有权适当延长响应截止期。2.2.1响应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3)联合体协议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响应文件的组成3.响应文件
(9)资格审查资料;(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7)项目管理机构;(6)施工组织设计;(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磋商保证金(如果有);
3.2.3本项目磋商轮次共计两次,最终一轮磋商报价为最后报价。3.2.2响应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函中的磋商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1响应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磋商报价3.1.2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响应的,或响应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10)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4磋商保证金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响应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响应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响应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响应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3.1在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响应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响应有效期3.2.5响应供应商除首次磋商报价外,其余轮次报价只报总价,不再填报报价明细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章确认。3.2.4响应供应商的各轮次磋商报价不得超过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预算金额,否则,作为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设定了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各轮次磋商报价也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作为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1)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标的响应供应商和成交人退还磋商保证金。3.4.2响应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3.4.1响应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响应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响应函附录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响应文件的编制除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响应方案。允许响应供应商递交备选响应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响应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响应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响应方案。3.6备选响应方案3.5资格审查资料,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1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响应供应商单位章。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响应3.7.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3.7.4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除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2响应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1响应供应商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4.2响应文件的递交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1.2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开标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2响应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响应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响应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响应单位;1)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领导和来宾;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5.2开标程序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
8)主持人、开标人、监督人、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响应供应商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工期、工程质量、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如果有)、及有无附加条件;询问响应供应商是否有异议,如无异议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当场提出。6)宣布响应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5)由监督人及各响应供应商代表共同查验响应文件密封完整性,并宣布查验结果;4)宣布监督人员名单;3)宣布开标纪律;
(1)采购人或响应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磋商小组6.评标9)开标结束。
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响应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响应供应商。7.2成交通知除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3.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履约担保
9.纪律和监督(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的。(1)响应截止时间止,响应供应商少于3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采购:8.1重新采购8.重新采购和不再采购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响应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响应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对响应供应商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响应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响应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响应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5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磋商供应商对开启过程和开启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启。2.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供应商须派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到。法定代表人参加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参加的,须出示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1.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审工作,整个过程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一、开启响应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5.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或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加盖公章的;5.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出现下列情形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采购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5.资格性审查4.响应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1.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行符合性审查,应予以废标。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审查人员应当对审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并告知有关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5.3采购人审查人员认为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存在疑点,要求供应商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更清晰有效的证明文件,供应商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的。
1.7维护评审秩序,监督磋商小组依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1.6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磋商文件;1.5在评审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1.4组织磋商小组推选评审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1.3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1.2宣布评审纪律;
2.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2.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采购人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磋商文件一并存档1.10处理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事项。1.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1.8核对评审结果;
2.7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2.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5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2.4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2.3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澄清或者说明;2.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2评审专家将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3.1为了确保磋商工作的公平、公正,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章,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成立磋商小组2.8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分步评审,每一步评审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者,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全部评审合格的供应商,进入最后的打分,最后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5.评审程序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4.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磋商文件一并存档。3.3评审中因磋商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审。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做出的评审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审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标、评审资料,依法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原磋商小组所做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5.2.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过失责任原则,澄清、说明或更正前磋商小组将按最不利于参与本次磋商供应商的原则对响应文件做出评判。5.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5.2响应文件的澄清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告知有关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上响应。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5.1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5.4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更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需要供应商书面答复磋商内容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磋商的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5.3进行磋商除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行后续磋商活动,应予以废标。5.2.4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将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据。5.2.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澄清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5.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5.5最终报价5.4.4供应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实质性变更响应文件的,视作未实质性响应。5.4.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限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5.4.2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5.4.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基本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5.5.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和响应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货物、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按无效响应对待。5.5.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书面申请退出磋商,书面申请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其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最终报价表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最终报价将作为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计算依据。5.5.4供应商要以书面形式提交最终报价。5.5.3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即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5.5.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5.6.3商务评审技术评分项明细及各单项所占分值详见附表《技术评审表》。5.6.2技术评审5.6.1评分总值最高为100分,评分分值分配如下:5.6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分项目 | 技术评分 | 商务评分 | 价格评分 |
分值 | 60分 | 10分 | 30分 |
3)对响应货物、服务、工程的非关键、非主要内容,供应商报价漏项的,评审时将要求漏项的供应商予以澄清,但该澄清不作为评审的依据;磋商小组将以其它供应商对应项的最高报价补充计入其评审价;2)对响应货物、服务、工程的关键、主要内容,供应商报价漏项的,按非实质性响应处理;响应文件的首次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首次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首次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汇总金额为准;5.6.4.1报价错误的处理原则:5.6.4价格评审商务评分项明细及各单项所占分值详见附表《商务评审表》。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响应供应商响应时需注意: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5.6.4.2对中小微企业响应的扶持:6)本条款中多种处理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不一致的,以最高的修正价作为核实价。5)对数量的评审,以《用户需求书》所明示数量为准;《用户需求书》未明示的,由磋商小组以其专业知识判断,必要时参考供应商的澄清文件决定;4)对非关键、非主要内容的费用,如果供应商是另行单独报价的,评审时也相应另行计入其评审价;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有关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小微企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一)符合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5.6.4.4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扶持1)监狱企业应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5.6.4.3对监狱企业的扶持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响应时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5.6.5评审总得分及统计:各评委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供应商的技术评分或商务评分。然后,根据比价原则评出价格评分。将技术评分、商务评分和价格评分分别相加得出评审总得分(评审总得分分值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价格评分=(基准价÷评审价)×价格分分值。各有效供应商的评审价中,取最低者作为基准价,各有效供应商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5.6.4.6计算价格评分按上述条款的原则校核修正后的价格为评审价。5.6.4.5评审价的确定
采购人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小组应在评审报告中明确成交供应商及成交金额。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对拒绝说明理由的,须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并将其评审情况如实计入考核表。5.8编写评审报告评标总得分相同的,按下列顺序比较确定:(1)投标报价(由低到高);(2)技术评分(由高到低),如以上都相同的,名次由磋商小组抽签确定。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以实际数量推荐)。5.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4)客观分因素评分不一致的;(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1)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6.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6.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6.3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6.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6.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响应无效:
(1)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评审结果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书面复函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同按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1.本项目采用第(1)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三、成交6.8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6.7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6.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在评审前提供《委托评审小组定标授权书》,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采购人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1.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四、其他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5)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3.在递交响应文件阶段、资格审查阶段以及符合性审查阶段,当出现有效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时,除采购任务取消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废标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除采购任务取消外,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按废标处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3.2磋商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磋商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3.1磋商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磋商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评审结论栏统一填写为“通过”或“不通过”,出现一个“×”为“不通过”;1.审查人员对响应供应商是否满足要求逐条标注评审意见,“是”标记为“√”,“否”标记为“×”;资格审查表附表1:《资格审查表》6.磋商文件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序号 | 响应供应商响应资格审查项(即供应商资格条件) | A响应供应商 | B响应供应商 | C响应供应商 | D响应供应商 | |
1 | 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 |||||
1.1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 |||||
1.2 | 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磋商会议日期不足一年的响应供应商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或在磋商会议日期前六个月内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在磋商会议日期前六个月内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 |||||
1.3 | 磋商会议日期前十二个月任意一个月缴税凭据(复印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依法免税的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 |||||
1.4 | 磋商会议日期前十二个月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 |||||
1.5 |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响应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 | |||||
2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3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4 | 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格式自拟); | |||||
5 | 保证金汇款声明函/保函(格式)(若提交保函,应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保函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邮箱)。 | |||||
6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会议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 | |||||
7 | 本工程应由中小企业承建,工程施工单位(即供应商,下同)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且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符合本项目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工程施工单位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工程施工单位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以上证明材料提供任意一种即可,无需重复提供)。 | |||||
结 论 | ||||||
不通过原因说明 |
2.评审结论栏统一填写为“通过”或“不通过”,出现一个“×”为“不通过”;1.评审时评委对响应供应商是否满足要求逐条标注评审意见,“是”标记为“√”,“否”标记为“×”;符合性审查表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3.对结论为“不通过”的响应,要说明原因。
序号 | 响应供应商响应有效性审查项 | A响应供应商 | B响应供应商 | C响应供应商 | D响应供应商 | |
1 | 响应文件语言及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2 | 响应文件封面、响应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处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均无遗漏,且与所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一致。 | |||||
3 | 响应文件签署、盖章均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 |||||
4 | 首次报价一览表填写符合要求且未超出采购预算或磋商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 | |||||
5 | 响应磋商文件商务条款,无重大保留或偏差。 | |||||
6 | 没有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被视为无效响应的其他条款。 | |||||
结 论 | ||||||
不通过原因说明 |
附表4:《技术评审表》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响应供应商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价格评审表附表3:《价格评审表》3.对结论为“不通过”的响应,要说明原因。
类别 | 评审内容 | 分值 | 序号 |
价格评分 | 各有效供应商的评审价中,取最低者作为基准价,各有效供应商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评分=(基准价÷评审价)×价格分分值。 | 30分 | 1 |
小计 | 30分 |
商务评审表附表5:《商务评审表》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响应供应商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技术评审表
类别 | 评审内容 | 分值 | 序号 |
施工组织和项目管理机构 | 施工组织及项目管理设置合理、全面。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具有有效地计划、组织、协调、控制,针对性强、可行性强,能完全确保实现项目的管理目标的得[10-7)分;施工组织及项目管理设置合理、全面。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具有一定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效果,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得[7-4)分;施工组织及项目管理设置基本全面、合理,基本能确保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得[4-2)分;施工组织或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部分存在不合理,但总体基本能达到项目管理目标的得[2-1]分;未提供或安排不合理,达不到管理目标的不得分。 | 10分 | 1 |
施工方案 | 施工方案全面、合理,施工方法先进,可行性强,完全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得[15-10)分;施工方案全面、合理,施工方法较先进,有一定的可行性,能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得[10-6)分;施工方案较完整、合理,施工方案有针对性,基本可行,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得[6-3)分;施工方案存在部分不完整,施工方法针对本项目基本可行的得[3-1]分;未提供或明显不合理的不得分。 | 15分 | 2 |
应急预案 | 针对本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重大故障,(包括但不限于因施工造成的水、电、通信的中断抢修、恶劣天气、人为因素等情况)分析全面,应急措施和解决方案具体,可行性强的得[10-7)分;针对本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重大故障有较全面得分析,应急措施和解决方案有一定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得[7-4)分;针对本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重大故障有基本全面得分析,应急措施和解决方案基本合理可行的得[4-2)分;针对本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重大故障有一定得分析,但分析不太全面,应急措施和解决方案部分合理可行的得[2-1]分;未提供或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不得分。 | 10分 | 3 |
进度计划安排,施工进度表和施工网络图 | 进度安排合理、可行、科学、符合项目实施需求,施工进度表或网络图表达清晰、合理的得[5-3)分;进度安排较合理、较可行、较符合项目实施需求,施工进度表或网络图表达较不明确、较不清晰的得[3-1)分;进度安排合理和可行较差的,施工进度表或网络图表达不明确、不清晰、较混乱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5分 | 4 |
投入本项目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安排 | 机械配备投入合且数量充足、投入计划紧贴项目进度,劳动力安排合理,可操作性强,能够确保项目如期保质完成的得[5-3)分;机械配备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基本与项目进度匹配,劳动力数量基本合理,计划表基本清晰、可行,能保证项目建设进度的得[3-1)分;机械配备投入数量存在部分不合理,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度较差,劳动力数量存在部分不合理,计划表不清晰、可行性较差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5分 | 5 |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 有清晰合理的工期计划措施,实施进度安排合理,可行性强,具有详细明确的实施进度计划表,能够确保工程如期保质完成的得[5-3)分;进度安排合理,有一定的可行性,实施进度计划基本明确的能够基本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的得[3-1)分;进度安排合理性、可行性均较差的得1分;未提供或不能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的不得分。 | 5分 | 6 |
确保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组织措施 | 措施全面、完整,能从多方面确保文明施工、考虑影响环境得因素,并提出相关解决和防治措施,实施度高、可落地性强,可确保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得[5-3)分;措施基本全面、完整,基本有一定的可行性,能基本满足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要求的得[3-1)分措施存在较大不合理性、内容简单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5分 | 7 |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 措施完整全面,能够从多方面保证安全生产,且合理性、可行性强的得[5-3)分;措施基本完整全面,能从多个方面确保安全生产,基本合理、可行的得[3-1)分;措施不完整、全面,但有一定的可行性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5分 | 8 |
小计 | 60分 |
类别 | 评审内容 | 分值 | 序号 |
业绩 | 提供开标日期前近两年同类项目业绩(以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提供1份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 | 5分 | 1 |
承诺 | 响应供应商对工期时限、工程质量及进度、实施过程中沟通、协调及管理方案等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全面且从多个角度明确地做出承诺、有可行性且满足项目需求的得[5-3)分;承诺较不全面但对承诺内容有可行性的[3-1)分;承诺简单、不全面且承诺中存在较大不合理性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5分 | 2 |
小计 | 10分 |
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响应供应商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
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5.工程内容:。4.资金来源:。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
其中: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三、质量标准
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2.合同价格形式:。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
(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图纸;
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本合同在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自生效。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地址: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签字)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传真:电话:电话: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
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
(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9化石、文物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经理(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2分包的确定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3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2监理人员
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1承包人自检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3重新检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6.1.1安全生产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7.3开工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提前竣工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
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磋商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计日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磋商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13.2.3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5施工期运行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6.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3质量保证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
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8.7通知义务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
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磋商文件及补遗文件(答疑文件)、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及其附件、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1.1合同
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5设计人: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工程和设备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以及材料、设备所涉及、设计图要求的现行国家、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的要求。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年)及其配套文件、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等。1.3法律1.1.3.10临时占地包括:。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①合同协议书、②本合同专用条款、③本合同补充条款、④本合同通用条款、⑤中标通知书、⑥磋商文件及补遗文件(答疑文件)、⑦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文件、⑧图纸、⑨工程量清单、投标书及其附件、⑩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1.6.4承包人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1.6.1图纸的提供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1.6.5现场图纸准备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联络
1.10.3场内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开工前3日内,施工场地与红线外公共道路的通道达到施工进场的运输需要。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本工程所有图纸及所有相关资料不得外借,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用于其它工程或向第三方透漏有关该工程的一切信息。
姓名:;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2.发包人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具有安全管理、项目总投资控制和成本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的权力,受理有关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负责有关的组织和协调等。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职务:;身份证号:;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负责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正式放线后,由发包人负责及时请城建管理部门进行验线。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提供临时用水及临时用电接驳点,由承包人分别装表,用量按表计量并分摊损耗,费用按双方商定标准执行且从每月应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已具备开工条件。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对于计入清单且图纸中注明需二次设计的内容(甲分包及甩项项目除外),承包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设计图纸和甲控材(主要材料、设备参照企业、品牌或技术要求)相应要求进行二次设计,出具二次设计图纸、并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结算时不调整。(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图和施工单位现场踏勘情况考虑相关费用,保护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自理。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成品保护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自理。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和出入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费用自理;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费用自理;施工噪音超过标准规定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费用自理并应立即整改。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建设相关条例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3日内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计划;每月25日前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及下个月详细工程进度计划。
4)承包人应当为完成合同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的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任用那些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但是,除非事先获得对方同意,严禁承包人从为发包人、设计单位服务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工人。3)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对于合同第4.5款提及的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工程的情况,即使已经获取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也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面责任。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中所给定的(若未给定,则按工程师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本款中提及的定位和放线是指工程的初始坐标定位、基准标高定位以及控制轴线的定位。此类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要求发包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复验并确认。如果此类复验发现承包人的定位或放线有误,承包人应立即予以矫正。一旦复验确认,则视为解除了承包人在工程定位和放线方面的责任。与工程定位和放线的复验有关的开支由承包人承担。1)本工程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已明确向承包人说明本项目现场所具备的开工条件,承包人已完全明白发包人能够提供的现场条件,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再已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而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费用,所需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执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施工现场应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移交时工程的清洁卫生应符合标准。竣工后3日内,承包人负责搬走其所有材料设备,施工场地清理平整,否则每拖延1天,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发包人进行不定期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每月至少一次),未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的,每次违约金2000元。
7)承包人应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免费提供服务和配合,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协调:6)承包人为本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锅炉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3)承包人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食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等。承包人还应安排向其职员和工人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2)承包人应依法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安全保护、防寒防雨、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1)遵守劳动法及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承包人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和注册等;5)承包人应自行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支付报酬及安排食宿、遣返交通并承担相应费用。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开支:
(6)在施工期间对于暂定价材料的卸车、清点、验收、保管等;(5)清理现场垃圾(其他承包人将施工产生的垃圾运到承包人指定的合理堆放点);(4)为其他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楼内临时水电管线由分包人自行自总包工地接入,总承包单位装表计量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单价收取水电费;(3)为保证承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人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2)允许其它施工单位人员使用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临时设施、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和设备;(1)将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其它施工人员使用;
(12)分包人进驻现场后,总包人提供分包人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主要轴线和其它定位点;(11)为分包单位及时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10)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管理;(9)对包括分包在内的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和日常协调;(8)汇总整理施工竣工资料,负责城市档案管理和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7)在分包单位完成工作并将工作面给总包后,总包人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姓名:;3.2.1项目经理:3.2项目经理(15)配合分包单位做好相关的联动调试工作。(14)分包人的埋管及设备安装后,总包人负责完成所余孔洞、勾槽的塞口等收尾工作。(13)无条件的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分包工程的便利工作条件;
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必须到位,认真履行职责。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严格按照相关施工管理的规范、规定等要求组织施工,并严格要求项目部的其他人员;2)遵守与发包人的廉洁从业协议;3)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协调工作,并处理往来文件;4)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及时解决施工工程中的问题;5)必须参加监理例会及其他由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组织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会议。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3.3承包人人员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必须按照响应文件中明确的项目部人员组成配备到位,本工程不允许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工程实施期间,建设单位认为相关人员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相关人员,所更换人员需报建设单位审批。如施工方确需更换的,需报建设单位审批。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必须按照响应文件中明确的项目部人员组成配备到位,本工程不允许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工程实施期间,建设单位认为相关人员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相关人员,所更换人员需报建设单位审批。如施工方确需更换的,需报建设单位审批。。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3.5.2分包的确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3.7履约担保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担保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担保金额:_签约合同价的5%;担保方式为:___承包人基本户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总监理工程师:4.2监理人员。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1)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进度投资的管理和控制;(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3)对工程资料的审查;(4)对施工现场相关各种关系进行协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顺延工期、停工指令、重大工程洽商、设计变更、材料代用、发包人指定价的认质认价等。在决策之前需经发包人同意。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总分包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保修阶段的全过程、全内容监理工作。
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职务:;姓名:;
(3)。(2);(1);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4.4商定或确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5.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验收合格率100%,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率为0;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和合同规定的质量目标,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并上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查其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措施、主要工程施工方案选择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等,并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承包人进行修改,修改审批完成后严格执行。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和本合同有关条款,以及国家、省、市、区各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治污减霾等有关规定,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执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施工现场应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移交时工程的清洁卫生应符合标准。竣工后3日内,承包人负责搬走其所有材料设备,施工场地清理平整,否则每拖延1天,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发包人进行不定期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每月至少一次),未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的,每次违约金2000元。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6条全部条款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规定。6.1.5文明施工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工程开工后3日内。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三天内。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后三天内。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三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7.3.1开工准备7.3开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开工后五天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壹式伍份。(2)每月25日,须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壹式伍份。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7.4测量放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3.2开工通知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设上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若发包人连续停电、停水在8小时以内且未对施工造成影响,不顺延工期。如每周累计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且给承包人施工造成实质性延误的,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工期予以顺延。其它关于工期顺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引起承包人不能正常施工,承包人应随时进行工种调整,不计取误工费,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工期顺延。(3)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的障碍物或古墓、文物需处理;外部干扰无法施工,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工期顺延。
7.9提前竣工的奖励(3)。(2);(1);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材料与设备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9.试验与检验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包括标段范围内的沉淀池、临时排水设施、化粪池的清理和修补等,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变压器的看管等,以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9.4现场工艺试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天。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变更合同价款的方法。2、本工程发生变更、由发包人下达变更通知、经发包人认可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发包人暂定价材料认质认价单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现场签证均按变更对待,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更改施工方法,而引起费用增加时,其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3、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依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原合同中发包人及承包人确认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4、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时措施费的调整原则:参照专用条款。5、新增变更项目发生时,工程量以实际签证量为准。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相应项目合同已确认的综合单价办理结算;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只调整相应的主材费,主材单价按响应文件主材价格计算;若响应文件中无相同主材单价时,则执行经发包人认质认价程序确认的价格,差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在类似工程价格的基础上组成新的单价,按新的单价办理结算;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变更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签证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确认的单价办理结算。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如无发包人提出的现场变更,不再增减合同费用。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暂估价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同意采纳后,如导致费用增,发包人对此不予补偿;如合理化建议更改不影响原设计意图或不降低原有功能,节省的费用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承包人相应费用,合理化建议更改造成的影响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天。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用于支付设计变更和签证费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10.8暂列金额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除政策性文件调整,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政策性文件调整,按相应文件执行。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合同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结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综合单价进行结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时,按招标同期控制价的编制原则编制其综合单价,按中标价与控制价的优惠比率下浮后作为结算价;(4)合同中有相同清单项但报价不同时,价款调增以最低综合单价或价格计算;(5)经发包方认质认价的材料,在工程结算时计算材料差价,差价部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原中标综合单价不变。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已由承包人根据自身经验做了充分估计并已计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同价款中。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协议书中规定承包范围的所有工作内容;合同执行期间自主报价内容的市场价格变化;人工费、材料费(除约定材料)、机械费的社会价格浮动,除法定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义务均视为综合单价的风险;招标工程量清单包含的但由于承包人漏报、未报的项目,招标人视为投标人优惠,招标人不予调整;本合同人工费价格、税金等执行国家政策性文件调整,此风险不包含在综合单价风险中。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表明的工程量变化幅度不得超过10%。1、单价合同。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2预付款3、其他价格方式:/。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2、总价合同。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50%。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50%,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50%。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12.2.2预付款担保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4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全部扣清。合同总价调整减少时,以调整后合同总价为基价,同比例扣减预付款总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合同累计完成情况 | 累计预付款的扣回情况 |
40% | 20% |
60% | 50% |
80% | 100% |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超出设计图纸要求或工程量清单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原始数据都须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方为有效,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定期提供实际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计量申请报表,工程计量申请报表仅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施工期内凡违背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工程量及签证,结算时一律不予确认。
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3)为规范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中标合同前(按照《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应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和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承诺,在项目当期应付款项中扣除合同金额的5%,作为承包人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当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现象时,发包人将有权动用上述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任何劳务纠纷或诉讼,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该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发包人向当地社保部门缴纳,待工程竣工,由社保部门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存在,退还该部分保证金后,经承包人申请,由监理单位会同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予以返还。(2)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审核生效、办理完财务决算后三个月内,发包人付至审定工程总造价的100%。(1)本工程进度款分三次支付,支付比例分别为工程总价的50%、25%、25%;相关进度款的支付应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审定后支付。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3天。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验收和工程试车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四份(均为原件)和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在发包人竣工验收批准后29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四份。13.2.2竣工验收程序13.2竣工验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14天。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3.3投料试车(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内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试车内容,试车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13.3.1试车程序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工程量在竣工报告后21天内由承包人上报发包人。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移交后7天内。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
14.4最终结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通用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次日起30个工作日。发包人上级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计机构出具证实结算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结竣工付款。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由发包人上级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14.2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份。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除结算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无息退还。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之日起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3)其他方式:/。(2)3%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3)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小时答复,2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15.4.3修复通知工程保修期为:见承包方质量保修书。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7)其他:/。(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4)承包人如不能按期完成进度,发包人有权调动其他施工队伍对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本工程任何一部分工程进行施工,费用以2倍的结算价格从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3)承包人管理混乱,用料规格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安装质量差,经发包人指出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工程质量等级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查为合格工程,不奖不罚;若达不到合格工程标准,由承包人自费修复达到合格标准;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偿付不达标部分造价5%的违约金并无偿返修,直至重新通过验收,承包人应负责返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所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如一再返修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擅自变更项目经理;(2)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停工;(3)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情形。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应按照求整改合格,并承担1万元/次违约金;(2)确保现场劳务人员基本权益及时按月发放薪酬,若发生讨薪投诉事件,承包人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3)承包人没有按照开工前申报发包人进度计划实施建设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收取1000元/天的违约金;(4)以上违约金应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除。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7)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现场管理达不到约定文明工地标准,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人民币。(6)承包人到位的人员及设备配置必须和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所列人员及设备配置相符,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若因承包人原因或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事故发生,承包人除承担上述违约金及承担工程事故责任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确保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组织施工。如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检查中发现承包人未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下发停工令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每次20000元以下的违约金处罚,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并负责无条件整改到位。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正常年份的风、雨、雪、雾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当能够估计到的自然气候、环境(制约)变化的影响,不做为不可抗力因素对待;新冠疫情以及政府部门发出的有碍于施工的临时性指令可按不可抗力因素对待;由于发生30年以上一遇的降雨引起的洪水灾害、雪灾造成对工程的影响,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后可按不可抗力因素对待;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免费使用。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未按照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计划组织施工;(2)承包人所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两次质监站验收不合格;(3)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移交工程和满足备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逾期超过30日;(4)承包人欠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材料款等,导致相关人员围堵发包人工地或办公场所1天以上;(5)项目经理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书面通知7日内拒绝更换;(6)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失业、医疗、工伤、残疾人就业保险等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本合同保险费已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18.3其他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发包人委托由承包人直接购买,费用包含于合同总价款中。18.1工程保险18.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3争议评审20.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18.7通知义务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其他事项的约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附件1:(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2: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防漏工程为5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合同内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均为2年。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3.装修工程为2年;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4: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5: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发包人名称):履约担保附件7:
担保人:(盖单位章)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年月日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发包人名称):预付款担保附件8:
担保人:(盖单位章)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9-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9-1:材料暂估价表附件9:年月日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另册提供)第六章图纸(另册提供)第五章工程量清单9-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正(副)本】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三、该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如无上述1、2条的标准,在材料、设备的定货采购和施工安装时,应出具生产厂家或施工安装企业在技术监督部门已备案企业标准,并经监理和采购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二、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除须达到以上标准外,还应满足设计要求和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一、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所涉及到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响应供应商:(盖单位章)响应文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四、首次报价一览表三、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二、自查表一、资格审查资料目录
一、资格审查资料九、其他材料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七、项目管理机构六、施工组织设计
2.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我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作为参加贵公司组织的公开招标项目的响应供应商,本公司郑重声明我方符合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要求”规定的条件,申告并承诺如下:致:陕西德勤招标有限公司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1.供应商资格声明
相关证明材料附后,如有需要,我方可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更多证明材料,以便核查。7.我方具备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如果有)。6.我方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我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我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我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开标会议日期不足一年的响应供应商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1)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日期:年月日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以上内容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磋商小组可将我方做无效响应处理,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也由我方承担。
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4)开标会议日期前十二个月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3)开标会议日期前十二个月任意一个月缴税凭据(复印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依法免税的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或在开标会议日期前六个月内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或在开标会议日期前六个月内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致:陕西德勤招标有限公司(非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4.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格式自拟);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附:被授权人姓名(签字):性别:职务:签发日期:年月日委托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之(委托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授权本公司的(被授权人姓名、性别、职务)为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有关(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响应、洽谈、执行等具体事务,签署全部有关响应文件、文书、协议、合同,本公司对被授权人在本项目中的签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授权书自磋商会议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90天。
6.保证金汇款声明函/保函(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徽面) |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徽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像面) |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像面) |
致:陕西德勤招标有限公司 | |||||
企业法人 | 企业名称 | ||||
企业法人 | 法定地址 | ||||
企业法人 | 邮政编码 | ||||
企业法人 | 工商登记机关 | ||||
企业法人 | 税务登记机关 | ||||
企业法人 | 机构代码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性别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粘贴处)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粘贴处) | (公章)年 月 日 |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转出原账户划入我方账户。我方理解并保证:保证金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贵方指定的账户,对于保证金未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贵方指定的账户而有可能导致的投标无效,责任由我方承担。详见附件:银行出具的汇款单或转账凭证复印件。我方为项目(项目编号:)递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已于年月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致:陕西德勤招标有限公司保证金汇款声明函(格式)
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7.本工程应由中小企业承建,工程施工单位(即供应商,下同)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且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符合本项目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工程施工单位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工程施工单位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以上证明材料提供任意一种即可,无需重复提供)。(以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时提供)保函(原件)日期:年月日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各响应供应商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磋商文件约定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自测,判断属于中型、小型还是微型企业。(1)关于中小企业判定特别提醒: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将随成交结果公告一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关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2)关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备注: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
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名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3)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判定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2017〕141号)的规定:备注: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1符合性自查表二、自查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符合性自查表2.1符合性自查表2.4商务评审自查表2.3技术评审自查表2.2“★”条款自查表
序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自查结论 | 证明文件(如有) |
1 | 响应文件语言及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通过 □不通过 | 见响应文件()页 |
2 | 响应文件封面、响应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处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均无遗漏,且与所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一致。 | □通过 □不通过 | 见响应文件()页 |
3 | 响应文件签署、盖章均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 □通过 □不通过 | 见响应文件()页 |
4 | 首次报价一览表填写符合要求且未超出采购预算或磋商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 | □通过 □不通过 | 见响应文件()页 |
5 | 响应磋商文件商务条款,无重大保留或偏差。 | □通过 □不通过 | 见响应文件()页 |
6 | 没有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被视为无效响应的其他条款。 | □通过 □不通过 | 见响应文件()页 |
2.3技术评审自查表注:此表内容必须与响应文件中所介绍的内容一致。“★”条款自查表2.2“★”条款自查表(如果有)注:以上材料将作为响应供应商符合性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响应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其内容及序列要求在响应文件中对应如实提供,对符合性证明文件的任何缺漏和不符合项将会直接导致无效响应!响应供应商根据自查结论在对应的□打“√”。
序号 | “★”条款要求 | 自查结论 | 证明文件(如有) |
1 | □通过 □不通过 | 见响应文件()页 | |
2 | □通过 □不通过 | 见响应文件()页 | |
3 | □通过 □不通过 | 见响应文件()页 | |
4 | □通过 □不通过 | 见响应文件()页 | |
5 | □通过 □不通过 | 见响应文件()页 | |
6 | □通过 □不通过 | 见响应文件()页 | |
7 | □通过 □不通过 | 见响应文件()页 | |
8 | □通过 □不通过 | 见响应文件()页 | |
9 | □通过 □不通过 | 见响应文件()页 | |
…… |
商务评审自查表2.4商务评审自查表注:响应供应商应根据《技术评审表》的各项内容填写此表。技术评审自查表
序号 | 评审分项 | 内容 | 证明文件(如有) |
1 | 见响应文件()页 | ||
2 | 见响应文件()页 | ||
3 | 见响应文件()页 | ||
4 | 见响应文件()页 | ||
5 | 见响应文件()页 | ||
6 | 见响应文件()页 | ||
7 | 见响应文件()页 | ||
8 | 见响应文件()页 | ||
9 | 见响应文件()页 | ||
… |
序号 | 评审分项 | 内容 | 证明文件(如有) |
1 | 见响应文件()页 | ||
2 | 见响应文件()页 | ||
3 | 见响应文件()页 | ||
4 | 见响应文件()页 | ||
5 | 见响应文件()页 | ||
6 | 见响应文件()页 | ||
7 | 见响应文件()页 | ||
8 | 见响应文件()页 | ||
9 | 见响应文件()页 | ||
… |
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提供的(采购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为响应你方组织的(采购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编号为:),我方愿参与磋商。致:陕西德勤招标有限公司(一)响应函三、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注:响应供应商应根据《商务评审表》的各项内容填写此表。
(二)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响应截止时间起90天。如成交,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在此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均至响应截止日有效,如有在响应有效期内失效的,我方承诺在成交后补齐一切手续,保证所有资格证明文件能在签订采购合同时直至采购合同终止日有效。(一)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全部服务的响应总价详见《首次报价一览表》。我方已完全明白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申明如下:在此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份,电子版本份。(供应商名称)作为供应商正式授权(授权代表全名,职务)代表我方全权处理有关本响应的一切事宜。我方在参与磋商前已详细研究了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磋商文件没有倾向性,也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我方同意磋商文件的相关条款,放弃对磋商文件提出误解和质疑的一切权力。
(八)我方作为在法律、财务和运作上独立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在此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和全部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七)如我方被授予合同,我方承诺支付就本次采购应支付或将支付的采购代理服务费、造价咨询费、监理费。(六)我方如果成交,将保证履行磋商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用户需求书》及《合同书》中的全部任务。(五)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响应价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响应报价。(四)我方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响应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信息或资料。(三)我方明白并同意,在规定的开标日之后,响应有效期之内撤回响应或成交后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则贵方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4)我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我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我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十)我方符合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要求”规定的条件,承诺如下:(九)我方响应报价已包含应向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支付的所有相关税费,并保证采购人在中国使用我方提供的货物时,如有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主张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十二)所有与本采购有关的函件请发往下列地址:(十一)我方对在本函及响应文件中所作的所有承诺承担法律责任。以上内容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磋商小组可将我方做无效响应处理,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也由我方承担。(7)我方具备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如果有)。(6)我方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我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代表姓名:.职务:.传真:.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响应供应商(公章):(二)响应函附录日期:年月日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
2 | 工期 | ||
3 | 缺陷责任期 | 全部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 |
4 | 权利义务 | 全部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 |
5 | 其他 | 全部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
供应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首次报价一览表四、首次报价一览表
首次总报价 | ( 元) |
首次总报价 | (人民币大写: ) |
项目工期 | |
质保期 | |
备注 |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4.表内报价内容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3.磋商文件规定的《首次报价一览表》格式以外的内容不予公开唱标,并不作为评审依据。2.《首次报价一览表》除在响应文件内装订外,另制作一份单独放在一个信封中。封口处应有供应商全权代表签字及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明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注明“首次报价一览表”字样。1.此表“首次总报价”是包括完成《用户需求书》要求的全部内容的所有可预见以及不可预见的费用。注: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1.响应供应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六、施工组织设计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名称(盖章):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单位:人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响应供应商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响应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用 途 | 面 积(平方米)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复印件。(二)主要人员简历表(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七、项目管理机构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一)响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九、其他材料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 ||
营业执照号码 | 资质等级 | ||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 主 要 内 容 | 预计造价(万元) | 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
响应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联系方式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三)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四、首次报价一览表
首次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陕西省工人疗养院露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项目
项目编号:DQ-2022167-CS
供应商:陕西新蓝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762136.45元)
首次总报价
(人民币大写:叁佰柒拾陆万贰仟壹佰叁拾陆元肆角伍分)
90个日历日内
项目工期
2年
质保期
备注
1.此表“首次总报价”是包括完成《用户需求书》要求的全部内容的所有可预见以及不可预见的费用。
2.《首次报价一览表》除在响应文件内装订外,另制作一份单独放在一个信封中,封口处应有供应商
全程代表签字及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明碰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注明“首次报价一览表”字样。
2进商文件规定的《首次报价一览表》格式以外的内容不予公开唱标,并不作为评审依据。
表内提价内容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玉义华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
装人授权代表签
艺
供应商名称(盖章):陕西新蓝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11月7
皖1030202918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陕西省工人疗养院(单位名称)的陕西省工人
经养院医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
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助具体情况如下:
1.陕西省工人疗养院露营、劳模精神服务阵地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采购文件
中国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陕西新蓝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56人,
营业收入为2225.316343万元,资产总额为1423,12221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子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國投资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生负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陕西新蓝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11月7日
条性: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
小业业坚标规定的通(工信部联企业[201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
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
.职业人物、营业收入
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给力助理小程序
给力讯息APP
给力商讯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