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邵阳市双清中等职业学校昭阳校区建设项目监理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2/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邵阳市双清中等职业学校昭阳校区建设项目监理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12月21日
邵阳市双清中等职业学校昭阳校区建设项目监理合同公告
      
                             合同编号:23-21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邵阳市双清中等职业学校昭阳校区建设项目监理
委托单位:邵阳市双清区教育局
监理单位:湖南长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3年12月2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邵阳市双清区教育局                   
代建人(全称)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人(全称):   湖南长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邵阳市双清中等职业学校昭阳校区建设项目监理  ;
    2.工程地点: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德路与爱莲池路交叉口东北角,商住区控规8- 10#地块内;
3.工程规模: 邵阳市双清中等职业学校昭阳校区建设项目用地面积59052 ㎡,总建筑面积 32675.27 ㎡,其中地下面积 347.54 ㎡。主要建设内容包含 2.3.4#栋实训楼、7#栋实训楼、8#栋实习技术服务楼、9#栋食堂、10#栋教学楼、11#栋学生宿舍、12#栋学生宿舍、垃圾收集点; 室外工程包含机械土石方、400 米环形跑道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室外绿化、道路、铺装、附属等。本次实施第一阶段,主要建设内容为 2.3.4#栋实训楼、7#楼教学楼、9# 栋食堂、11#栋学生宿舍,建筑面积17981.24 平方米;室外工程包含机械土石方、400米环形跑道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室外绿化、道路、铺装、室外水电、南大门、附属工程、消防 水池、消防水泵房、生活水泵房、设备房等。概算投资1.3151043696亿元。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 134.52 万元;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概算投资为131510436.96 元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 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廖裕 ,身份证号码:430121198510281011 ,注册号:43007543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壹佰叁拾叁万壹仟柒佰元整   (¥ 1331700.00元)。
包括:
1.  监理酬金:              /       。
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注:上述费用不含监理平行检测、专项技术咨询等其他服务费。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与工程施工合同期同步,为54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签发开工令为准。
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 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 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2023年12月20日。
2.  订立地点:  邵阳市双清中等职业学校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湖南长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住所: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新兴路268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_________(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井湾子支行
账号:
账号:43001531061050003024
电话:
电话:0731-85770204
传真: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12月20 日
2023年12月20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 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 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 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 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 “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 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 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 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 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 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 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 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 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 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 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 .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 提供房屋、设备, 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 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 天内, 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 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 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 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 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 天内, 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 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 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天。
6.2.4 合同签订后, 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 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 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 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 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 委托人可 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 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 的通知; 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 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 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 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 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 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 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 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 监理人可 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 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 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 过程中的澄清文件、补充资料、补充协议条款、承包人承诺等);2、投标书及其附件(含 投标文件);3.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组成合同的其他相关文件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竣工 验收阶段监理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理、配套设备安装监理等。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对工程合同、信息、安全的管理,对工程建设内部工作协调  。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0319-2013);
(2)依法订立的本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  
(3)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变更设计图纸、设计单位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和规范;  
(4)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5)现行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6)竣工资料编制按《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7)与本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  
(8)委托人与工程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协议及附件。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1、因不称职被委托人要求更换; 2、因不可抗拒原因(如身体等方面)   。
2.4  履行职责
2.4.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委托人授权监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的建设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委托人委托的职权主要有:  
(1)编写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合同和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的控制计划、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同时按委托人要求编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以及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投资控制目标是批准的工程概算及工程施工合同价;质量要满足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达到施工合同文件承诺的质量目标— 合格工程;进度控制以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开竣工时 间为依据;合同和信息管理达到施工合同文件承诺的目标;安全管理要满足现行有关规范和委托人关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范的要求。
(2)协助委托人审查确认承包商的资质条件、施工合同,组织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负责初步审核有关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并及时报委托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3)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施工技术管理方案, 提出改进意见。
(4)审查承包商提报的项目部关健岗位人员及资格。
(5)监督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国家和当地有关的工程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隐蔽工程进行签证,对关键部位与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理。
(6)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 核实其规格、质量标准及价格与清单是否相符,严格按标准检验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7)督促检查承包商建立有效的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和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体系。
(8)控制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验收分部分项工程。
(9)协助委托人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0)负责整理有关监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1)协助委托人代表与承包商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鉴定质量问题责任。保修期内,督促承包商落实保修责任。
(12)配合工程开工之前的前期工作,如地质勘察等。
(13)委托人在本监理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其它要求及监理人在本工程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其它监理服务。
(14)核验承包人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造价和工期顺延, 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
(15)验收工程用主要材料和构配件的品牌,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
(16)验收工程和确认付款依据, 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
(17)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8)选择工程分包人必须经委托人最终确认。
以下工作需要取得委托人书面批准才监理机构能行使职权:
(1)工程设计变更及其他变更的初审权;  
(2)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的核实权、初审权;  
(3)所有涉及工程款支付文件的初审权、会签权;     
(4)非工程变更通知单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增减的核实权、初审权;
(5)所有涉及停工和工期调整的指令会签权;
(6)更换不能满足工程需要的承包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建议权;
(7)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调整及损失分担的核实权、初审权;  
(8)凡涉及免除和变更承包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事项的会签权。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签订合同时商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每月5  日前提供、份数为 3 套  。
2.6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7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实物。
3.  委托人义务
3.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2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48 小时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1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 。
5.2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
首付款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
合同金额的20%
26.634
第二次付款
工程量完成50%
合同金额的50%
66.585
第三次付款
工程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
30 天内
合同金额的27%
35.9559
最后付款
本项目监理缺陷责任期与相
关服务期届满14 天内
合同金额的3%
3.9951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延期三个月以内不计费用;延期三个月以上的,自第四个月开始计费,按500元/天凭监理人员打卡记录支付人员工资。
7.  争议解决
7.1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仲裁     进行调解。
7.2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检测费用
本监理费不含平行检测费;如委托方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平行检测,平行检测费另行计算,且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7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2  咨询费用
本监理费不含咨询费力;如委托方委托监理单位特别咨询,咨询费另行计算。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7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3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20     %。
8.4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无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无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无    。
8.5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无    。
9.  补充条款
对监理单位的考核按照附录D 执行   。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         /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监理人员进场时
2.  生活用房
1
 
监理人员进场时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委托人免费提供就餐及基本办公生活设施设备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1
监理人员进场时
 
2.  工程勘察文件
1
监理人员进场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1
监理人员进场时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1
监理人员进场时
 
5.  施工许可文件
1
监理人员进场时
 
6.  其他文件
1
监理人员进场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附录 C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一览表
岗位
姓名
专业(本项目职务)
注册证号
资格等级
 
 
 
 
 
 
 
 
 
 
 
 
 
 
 
 
 
 
 
 

 
 
附录 D 邵阳市双清中等职业学校昭阳校区建设项目监理监理考核办法
为确保邵阳市双清中等职业学校昭阳校区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的顺利建设,强化监理管理职责,加强和提高参建各方的现场协调力度。经委托人、代建人与监理人平等自愿协商,特制定本制度,作为委托人、代建人管理、考核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的依据。
1、总则
1.1 监理人及派驻本工程的监理人员应认真遵循本管理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
1.2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委托人、代建人。
2、现场工作制度
2.1 每周施工图片递交制度:
现场监理人员每日须拍摄能够充分反映现场施工状况的图片每个(子)单位工程不少于2 张, 并按《附录 E》的标准格式编辑后于以周为单位,例会前统一以电子文档发给委托人、代建人资料管理员, 资料管理员须及时填写考核表, 如未按时递交; 每发生一次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处罚监理人(监理公司) 100 元/次的违约金。
2.2 定期资料检查制度:
2.2.1 监理例会中进行前一周的成本资料检查, 检查由委托人、代建人组织,主要检查经济签证及现场工程量记录是否完善, 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善, 监理签认结论是否合理等。
2.2.2 每月 15 日进行工程资料检查,检查由委托人、代建人组织,总监应当负责汇总 各项资料以备检查。主要检查上周施工单位的现场资料是否整理归档齐全, 签字盖章等手续是否完善, 监理日志是否及时记录,已签认资料是否有严重错误等。
2.3 整改封闭记录: 对会议纪要、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工程联系单和整改通知单中所提 出的具体施工问题需要督促整改,整改完成后组织施工单位递交封闭资料, 确保所有问题得到解决, 如对问题在规定或合理时间内资料未能封闭,或者封闭资料不详细、无照片等情况;每发生一次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处罚监理人(监理公司) 200 元/次的违约金。
2.4 监理周/月报制度:总监理工程师每月 25 日前须向委托人递交本月监理月报,例会前监理单位应提交监理周报, 月报应包含工程进度的总结,工程质量的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整改效果,文明施工情况及下一段工作计划, 并配齐相应照片。
2.5 廉洁管理制度:
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不从事以下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
2.5.1 不以任何方式为他人介绍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及从事本工程的有偿中介活动。包括介绍劳务分包队伍。
2.5.2 不利用职权推销或介绍推销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
2.5.3 不利用工作之便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索要和收受贿赂。
2.5.4 不利用工程建设之机安排亲友参与委托人的工程管理并从中获取报酬。
2.5.5 不接受工程承包人的宴请或安排的旅游、娱乐消费活动及其它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2.5.6 不得向承包人报销应由监理人报销或自行支付的各项费用。
2.5.7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排车辆为其提供工程正常活动以外的服务。
2.6 监理人需配合执行委托人、代建人针对受监单位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3 过失违约规定
3.1 该检查验收的不检查验收或不按照规定检查验收;该返工的未要求返工; 不合格的 按合格进行了验收; 或者该及时进行检查验收的超过了合同的时限, 影响了正常施工; 每发生一次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处罚监理人(监理公司) 2000 元/次的违约金。
3.2 因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检查督促不力, 发生一般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每发生一次,处罚监理人(监理公司) 5000 元/次的违约金。
3.3 该审批的不审批或盲目审批, 对进度款支付申请、签证等不予核实即签字, 每发生一次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处罚监理人(监理公司)2000 元/次的违约金。
3.4 该巡视的未巡视、该旁站的未进行旁站, 对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每发生一次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处罚监理人(监理公司) 1500 元/次的违约金。
3.5 不按规定签发指令或签发错误的指令, 每发生一次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处罚监理人(监理公司) 1000 元/次的违约金。
3.6 因监理人对施工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督促不力, 发生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每发生一次,处罚监理人(监理公司) 5000 元/次的违约金。
3.7 因监理人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安排的关键进度节点把控不严, 未监督到位, 对施 工单位拖延进度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 每发生一次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处罚监理人(监理公司) 2000 元/次的违约金(非监理人原因除外)。
3.8 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未及时提交,或者需要签认的相关资料未及时签认的, 处罚监理人(监理公司) 500 元/次的违约金。
3.9 监理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串通施工单位谋取利益,处罚监理人(监理公司)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
3.10 如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现场管理制度的一项或多项, 一经查实,如果未对委托人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格按照各条款对应的违约金进行处罚; 对给委托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委 托人除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外, 监理人(监理公司)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直接及 间接经济损失。如违反本办法第 2.5 条, 情节严重或带来恶劣影响, 又或给委托人造成严重 后果的, 认定监理人为严重违约,委托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不再支付后续任何费用,并追究监理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以上3.1-3.10 条工程事项非监理人原因影响除外。
 
 
 
 
 
 
附录 E 邵阳市双清中等职业学校昭阳校区建设项目监理数码照片卡
单位:
编号:
 
照片档号
GCZP-2023-日期-编号
 
拍摄人
 
 
拍摄地点
邵阳市双清中等职业学校昭阳校区建设项目监理XXX 施工现场
拍摄时间
20   年   月   日
专业
结构/给排水/电气/空 调/……
 
施工部位
垫层砼浇筑/钢筋绑扎 /模板安装/砼浇筑/模 板 拆 除 / 电 线 敷 设
 
/……
 
进度说明
作业途中有无暂停等情况说明

 
附件:廉政合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条规,为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业主及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建设有关廉政规定。
(二)严格执行 邵阳市双清中等职业学校昭阳校区建设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建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任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其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任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七)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八)乙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不得从事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九)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市场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或取消资信登记的处罚。
(三)本合同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如经发现并核实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每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10 万元违约金, 该违约金直接从乙方监理费中扣除。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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