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石化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危化品停车场南侧配套道路(应急救援通道)工程设计招标控制价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4/05/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10000000240204159129-00078014
预算金额165.4万元
招标公司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
招标联系人劳丽燕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张敏捷35968000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310000000240204159129-00078014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保安管
理费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人: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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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2013〕161号)执行。
(二)设计费计取执行钦政办(2013〕161号文关于“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批前的修改不计付
设计费用;如通过审批后作重大修改、变更,设计变更工作量在原工作量30%以内的不计设
计费,超出原工作量30%部分按原设计收费标准的50%计取设计费。”等相关规定。
五、收费基准价计算过程
(一)本项目设计收费基价
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文件《关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
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石化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更的批复》(自贸钦审批研
(2024〕5号)和业主提供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石化园区配套设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投资估算汇总表,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设备)4819.39 万
元为计费基数,按照收费规定中的计算办法,则收费基价(Y)为:
Y=103.8+(163.9-103.8)×(4819.39-3000)/(5000-3000)
=158.47(万元)
(二)计算道路工程(含项目场地平整工程)、边坡排水工程及交通工程部分基本设计收费
(1)道路工程(含项目场地平整工程)、边坡排水工程及交通工程部分建安费合计:
4539.31+183.43+6.78=4729.52(万元)
(2)建安费按4729.52 万元计算,按照收费规定中的计算办法,设计收费基价(Y1):
Y1=158.47×4729.52/4819.39=155.51(万元)
(3)工程属于城市道路工程,专业系数t11取0.9。
(4)工程复杂程度为较复杂(II级),工程复杂调整系数t12取1.0。
(5)附加调整系数:无。
(6)道路工程(含项目场地平整工程)、边坡排水工程及交通工程部分基本设计收费(J1)
为:
J1=Y1×t11×t12=155.51×0.9×1.0=139.96(万元)
(三)计算涵洞工程部分基本设计收费
(1)建安费按89.87万元计算,按照收费规定中的计算办法,设计收费基价(Y2):
Y2=158.47×89.87/4819.39=2.96(万元)
(2)工程属于公路工程,专业调整系数t21取0.9。
(3)工程复杂程度为较复杂(II级),工程复杂调整系数t22取1.0。
(4)附加调整系数:无。
(5)涵洞工程部分基本设计收费(J2)为:
J2=Y2×t21×t22=2.96×0.9×1.0=2.66(万元)
(四)综上所述,本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J)为:
J=J1+J2=139.96+2.66=142.62(万元)
六、设计费招标控制价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其他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钦
政办(2013〕161号),并综合考虑该项目情况,本项目设计费参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
准》(2002修订本)计算后下浮50%,本项目设计费招标控制价为:
142.62×(1-50%)=71.31(万元)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下浮50%,招标设计收费基准价为:142.62万元
七、本项目发布公告的媒介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www.cebpubservice.com、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
台ztb.gxi.gov.cn、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钦州)
(http://ggzy.jgswj.gxzf.gov.cn/qzggzy)。
其余不变。
招标人: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3日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钦州市钦州港招商大厦
联系人:劳丽燕
电 话:0777-3889967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4-04-26 16:30 至 2024-05-07 17:0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9 时至 12 时,下午 12 时至 17 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
方式:网上报名下载
售价:0 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2024-05-16 16:30(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公路 2607 号
联系方式: 021-681395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 大连路 515 号
联系方式: 359680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敏捷
电 话:3596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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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保安管理费
项目编号:310000000240204159129-00078014
项目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公路 2607 号
项目内容:为采购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服务(含消防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安全管理等),具体需求详见附件。
采购预算说明: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1654000 元人民币。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物业管理
二、招标人
采购人
名称: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公路 2607 号
联系人:李浩天
电话:021-68139518
传真:
集中采购机构
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大连路 515 号
联系人:张敏捷
电话:35968063
传真:35968054
前台咨询电话:021-35968090
三、合格供应商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等规定,本 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 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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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具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 服务的,中标后应当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有关事项
招标答疑会: 不召开
现场考察:不组织
投标有效期:不少于 90 天
投标保证金:不收取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
响应文件提交网址: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
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
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
五、其它事项
付款方法: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质量保证金:不收取
质量保证期:/
六、说明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 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 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 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 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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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
1.2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 购。
1.3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
1.4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 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 任。
1.5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 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
2. 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 “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 人。
2.4 “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 文件的供应商。
2.5 “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
2.6 “甲方”系指采购人。
2.7 “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
2.8 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2.9 “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 合格的投标人
3.1 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 件和特定条件。
3.2 《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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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 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 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 府采购活动。
4. 合格的服务
4.1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 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 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 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 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 /www. zfcg. 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 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 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 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 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 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 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 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 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 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 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 出。
7.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 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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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 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 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否则视为未递交。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 中心综合业务科(项目监管科),联系电话:021-35968105,地址:上海市大连路 515 号 3 楼。
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 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 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 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 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 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 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 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至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 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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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招标人将下载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 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 其他
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 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招标文件
10. 招标文件构成
10.1 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4)招标需求;
(5)评标方法与程序;
(6)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 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3 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 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 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10.4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
11.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 15 天以前,按《投标邀 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
11.2 对在投标截止期 15 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 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将会通 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 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 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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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 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 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 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招标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现场考察
12.1 招标人组织现场考察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 往参加现场考察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2.2 投标人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3 招标人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 招标人在现场考察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招标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 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 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投标文件
13.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 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 提供。
13.2 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 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 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 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书面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 效期。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其他内容。
14.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项目服务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 毕为止。
15. 投标文件构成
15.1 投标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5.2 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招标需求》规定为准。
16. 商务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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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3)《投标报价汇总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4)《资格条件响应表》;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6)第四章《招标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7)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 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7. 投标函
17.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17.2 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投标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标时将 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17.3 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函》的,为无效投标。
18. 开标一览表
18.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 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8.2 《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公布。
18.3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 览表》、或者未提供《开标一览表》,导致其开标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9. 投标报价
19.1 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 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招标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投 标报价应当是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 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
19.2 报价依据:
(1)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2)本招标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
(3)其他投标人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19.3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 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投标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 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9.4 除《招标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 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对于其投标均将予以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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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
19.5 投标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 标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
19.6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 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9.7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20. 资格条件响应表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20.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 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
20.2 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响应表》或《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投标。
21. 技术响应文件
2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招标人的技术需求全 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投标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1.2 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 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22.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2.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云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2.2 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 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投标人的公章。投标人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 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文件,则应当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投标人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 之处同样显示出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投标文件因字 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其中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以及《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投标 人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投标无效;有公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 权的代表签署字样的,或者其他填写不完整的,评标时将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的 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22.3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 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投标人制作的投标文件存 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注意下 列事项:
(1)评标委员会主要是依据投标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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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招标文件内 容无关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简洁、上传文件应 规范。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 投标文件的递交
23.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在采购云平台中按照要 求填写和上传所有投标内容。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3.2 投标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 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 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 投标人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标结果,并且招标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 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3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 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招标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24. 投标截止时间
2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在采 购云平台中上传并正式投标。
24.2 在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的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 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4.3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投标文件,招标人均将拒绝接收。
25.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 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开标
26. 开标
26.1 招标人将按《投标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采购云平台 上组织公开开标。
26.2 开标程序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采购云平台参加开标。
开标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唱标和签名,每一步骤均应按照采购云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
26.3 投标截止,采购云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招 标人解除采购云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 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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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 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如采购云平台开标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
26.4 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各投标人填写的《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 生成《开标记录表》。
投标人应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 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
六、评标
27. 评标委员会
27.1 招标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7.2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8. 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28.1 开标后,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 3 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28.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 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 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8.3 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 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8.4 开标后招标人拒绝投标人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8.5 招标人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
29. 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
29.1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开标记录表》报价与投标文件中报价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记录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 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 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9.2 除《投标人须知》第 30 条规定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情形之外,《开标记录表》内容 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
30.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0.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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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0.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 标人,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30.3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0.4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31.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1.1 评标委员会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1.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 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32. 评标的有关要求
32.1 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 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32.2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2.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 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招标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32.4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无义务向投标人做出有关评标的任何解释。
七、定标
33. 确认中标人
除了《投标人须知》第 36 条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34. 中标公告及中标和未中标通知
34.1 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 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4.2 中标公告发布同时,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向其他未中标 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5. 投标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均不退回投标 文件。
36. 招标失败
在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在资格审查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 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时,发现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 确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
八、授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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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项目日常消耗材料明细表
项目名称:
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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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经理情况表
项目名称:
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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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安团队人员组成承诺函
本单位郑重承诺:
团队成员中男性年龄均在 60 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均在 45 周岁以下。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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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安团队中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 项目名称:
包号:
注:1.表后附职业资格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消防监控上岗操作证、消防安全管理员证书、义务 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等证书的扫描件。
2.保安队长及保安团队管理人员需提供投标人最近一个季度任意一个月为其依法缴纳社保 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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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
说明:(1)近三年指:从开标之日起倒推三年以内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项目;
(2)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 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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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保安服务合同书格式
合同编号:
合同项目名称:
合同双方:
甲方(委托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受托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 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2 “合同金额”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 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服务对价。
1.3 “物业”系指采购人交中标(成交)供应商实施保安服务的房屋和相关场地;1.4 “保安服务”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向采购人履行对房屋和相关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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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工作的服务活动;
1.5 “业主”系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1.6 “使用人”系指实际使用物业或在物业范围内活动的非所有权人;
1.7 “甲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
1.8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保安服务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 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1.9 “禁止行为”系指违反国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规定的行为。
二、合同主要要素
2.1 项目服务内容及范围
乙方按照本项目合同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内容。
2.2 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2.3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
2.4 服务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公路 2607 号
2.5 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2.6 其它:\
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3.1 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 谈纪要;
3.2 本合同书;
3.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4 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3.5 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3.6 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3.7 .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 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四、管理服务的质量标准、权利瑕疵担保、检查与考核
4.1 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
4.1.1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标准及质量要 求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4.1.2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的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 按照最新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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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4.1.3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
4.1.4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机关执行保 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保安服 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也将作为本合同安保服 务质量评价的标准。
4.1.5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依照甲方要求提供其相关内部 规章制度,便于甲方的监督检查。
4.1.6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 施等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4.2 权利瑕疵担保
4.2.1 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 人的合法权益。
4.2.2 乙方保证,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4.2.3 乙方保证其提供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2.4 如所提供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3 验收与检验
4.3.1 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 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4.3.2 甲方检查监督乙方的保安服务措施和方案的执行情况,制定对乙方的考核方案,明 确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甲方应将每次考核的结果在考核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若乙方服 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3.3 乙方按照合同文件中的约定,定期向甲方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文件中的相 关约定进行定期考核,甲方将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支付费用及续签合同(如有)。
4.3.4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 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4.3.5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 加)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 收时将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将向社会公告。
5、保安服务费的支付
5.1 合同金额
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除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暂列金额部分按实际发 生情况进行结算外,与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要求与标准完成本保安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应 包含在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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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保安管理服务费按季度支付。中标单位在完成一个季度的服务工作后,采购人根 据考核情况进行付款,考核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季度服务费。
5.3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
六、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七、双方权利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义务
7.1.1 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的 质量、管理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
7.1.2 甲方有权审定乙方拟定的保安服务措施和方案,监督乙方安保服务工作的实施。甲 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乙方实施的安保服务提出修改和变更建议,对 乙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通知乙方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及时纠 正,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7.1.3 甲方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便于乙方开展工作。制 定或提供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要求乙方或全体使用人遵守。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相 关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7.1.4 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不能与甲方积极配合的保安人员。当甲方认 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 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如对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1.5 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 要求。
7.1.6 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与乙方沟通协调安保服务相关事宜,组织实施第三方安保服务 满意度测评,配合乙方提升服务质量。
7.1.7 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 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甲方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
7.1.8 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
7.1.9 甲方应向乙方移交所需乙方管理的服务区域,办理移交清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 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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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0 甲方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协助乙方做好保安服务 工作,积极支持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事项。
7.2 乙方的权利义务
7.2.1 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
7.2.2 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7.2.3 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7.2.4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本合同及 合同附件的约定以及在此前的招投标文件中对服务事项的种类、范围和对服务标准的承诺,向 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保安服务,乙方在此前的招投标中以及本合同中的一切陈述与承诺均真实 有效,并对其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负责。
7.2.5 乙方应依法取得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安保服务单位需要获得的许可证、执照、证件、批件等,并且在履行合同期间保证前述许可、证照的有效性,及相应的资质等级不降低。
7.2.6 乙方按照甲方书面提供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要求,编制安全保卫服务工作方案及内部 培训、考核制度,并将其内容、结果、相关图片资料以单位时间为周期报备保卫处。
7.2.7 乙方在本物业区域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安保工作,并按要求委派符合岗位资格要 求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7.2.8 乙方将涉及保安服务中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书面提供甲方,经甲方批准后,以甲 方名义告知全体使用人;乙方有权对甲方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 向甲方报告。
7.2.9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 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包括将保安人员的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信息提供 给甲方)、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 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乙方提供的保安队员应保证个人信息真实,无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故意刑事犯罪等处罚记录,如在岗服务的队员有此类情 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2.10 乙方应与安排至甲方处提供保安服务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向所雇用人员发放 工资,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等所有福利待遇及办理有关保险(如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等),依法缴纳相应税费;乙方员工发生任何劳动或劳务合同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 关;乙方员工发生人身伤害、工伤等,由乙方自理,甲方不承担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需承担 任何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或从应付服务费中扣减。
7.2.11 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人员年龄及岗位应按照采购需求要求配置。。乙方应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自行配备足够数量的通讯手台,并按甲方提供频率设置通话频道。
7.2.12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本物业区域的安全生产和事故防范工作,对安保人员应进行安 全操作培训;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要求。根据甲方要求,采取详细的事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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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 措施的同时,及时向甲方报告,保护好现场、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7.2.13 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保安队长及保安人员 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保证从事保安服务项目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 格和应有的素质,做好从业人员有关政治素养方面的审核。如需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 应事先通报甲方,对有违反或影响本合同执行,包括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及甲方提 出认为不适合的在岗人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变更在岗人员要求后及时作出调整,对相关责任 人员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撤换。乙方抽调领班等骨干人员,必须事先与甲方协商,未经甲方书面 同意,不得随意变更骨干人员。
7.2.14 乙方应做好详细的执勤记录,原始台账保存完好,以备核查;项目主管每星期向甲 方书面汇报一次所承担的保安工作开展情况及信息反馈,重大情况须及时报告。
7.2.15 乙方有义务确保自身及保安人员对接触到的甲方、甲方部门/单位,以及物业使用 人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保安事件处理情况等(简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 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乙方 或乙方保安人员未经法律授权或甲方同意,擅自向第三人披露前述保密信息的,甲方可以随时 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
7.2.16 乙方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承担的保安服务工作委 托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主张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损失难以计算 的,按照本协议约定服务费用的 2 倍计算。
7.2.17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自甲方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之日起,甲方可选择其他 公司接替乙方工作,乙方无条件配合进行移交工作。
7.2.18 乙方必须于本合同终止后 10 日内,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企业办理移交手续,撤出 服务区域,协助甲方做好交接和善后工作,移交或配合甲方移交物业和归甲方所有的财产。
7.2.19 乙方按要求组织成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定期对安保服务质量进行内部监督检 查,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安保服务的重大事项,定期听取甲方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 服务质量。
7.2.20 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
7.2.21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 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
八、保密及廉洁条款
8.1 保密
8.1.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 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 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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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中穷尽。
8.1.2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 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之前,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 保密的信息。
8.1.3 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 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8.1.4 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
8.1.5 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8.2 廉洁
8.2.1 乙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甲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 活动。
8.2.2 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乙方亦不得向甲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 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 向甲方举报的,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甲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
8.2.3 乙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 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九、安保服务工作用房
甲方根据相关要求向乙方提供的安保服务工作用房,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 工作用房属业主所有,供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使用,但 乙方不得更改工作用房的使用性质。乙方应爱惜使用甲方财产,若乙方人员过错造成甲方提供 的工作用房及相关物品损坏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十、违约责任
10.1 除合同规定外,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应当按 照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 1 ‰)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时 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 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
10.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 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除合同规定或甲方确定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外,如果乙 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应从服务费用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 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提供服 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 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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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 求乙方整改,乙方在双方协定期限内达到甲方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保安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保安服务费用;乙方延迟履行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4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负保安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 乙方按实赔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金额的 5%;因乙方负保安服务质量 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向乙方追回已付合同款项及 追索最高为合同金额 5%的违约金。
10.5 因乙方原因导致重大火灾、失窃等事件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 10.4 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10.6 合同履约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对投标时及合同中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安 排情况进行变动的、就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进行转让或未按合同约定分包的、擅自中止 合同履行的、履约过程侵害了包括甲方在内任何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的违约情 形,将按照合同 10.4 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如:未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的),甲方 有权终止合同。
十一、不可抗力
11.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 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 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 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 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 方,并在 15 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 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 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4 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 EMS 证实;
11.5 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 承担责任;
11.6 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 45 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 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
十二、合同终止、中止、变更
12.1 合同终止
12.1.1 违约终止合同
12.1.1.1 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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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2.1.1.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 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为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 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2.1.1.3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
12.1.2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或丧失清偿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被有关部门列入执 行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等情形),视为乙方已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可在任何时 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赔偿与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 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及追讨损失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2.1.3 不可抗力终止合同
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损 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 费用结算。
12.2 合同中止
12.2.1 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 止合同。
12.2.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本 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
12.3 合同的补充、变更
12.3.1 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 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2.3.2 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
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14.1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
□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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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4.2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
14.3 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 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 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十五、其他
15.1 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 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
15.2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报上海市财政局 备案。
15.3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约各方: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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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品牌 | 供应厂家 | 单价/单位 | 月消耗量 | 小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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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毕业时间 | ||||
毕业院校 和专业 | 从事安保 管理服务 工作年限 | 联系方式 | |||||
职业资格 | 技术职称 | 聘任时间 | |||||
主要工作经历: 主要管理服务项目: 主要工作特点: 主要工作业绩: 胜任本保安队长的理由: 本保安队长管理思路和工作安排: 本保安队长每周现场工作时间: | |||||||
更换保安队长的方案 | |||||||
更换保安队长的前提和客观原因: 更换保安队长的原则: 替代保安队长应达到的能力和资格: |
项目组成 员姓名 | 年龄 | 在项目组 中的岗位 | 学历和毕 业时间 | 岗位资格 情况 | 进入本单 位时间 | 相关工作经 历 | 联系方式 |
…… |
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称 | 物业类型 | 项目建筑 面积 (m2) | 合同金额(万元) | 管理年限 | 用户情况 | ||
单位名称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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