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位
总价(元)
1
12333公共服务平台数字证书服务采购
服务类
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数字证书服务
项
959,600.00
合计金额小写:人民币959600元 合计金额大写: 玖拾伍万玖仟陆佰元整
由乙方为甲方提供数字证书认证服务
(一)资金支付方式:合同履行且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玖佰贰拾元整(小写:¥191,920元整);合同金额80%做为考核结算款,考核以季度为单位,每季度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结算,结算款为合同金额的20%乘以相应的付款系数。考核结束且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季度考核结算款。因考核未达标而未能支付的合同金额不再支付。
服务期一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根据服务商实际提供的服务,按照实际服务月数支付相应比例费用。因业务调整导致服务范围减小时,按实际服务范围和服务月数支付结算款,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二) 服务要求
见 12333公共服务平台数字证书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五、数字证书服务内容及要求”。
(三)服务评价考核办法
见 12333公共服务平台数字证书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7.4考核与评价”。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没有国家强制规定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进行验收。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获得乙方提交的项目交付成果和服务。
2. 甲方有权利及时了解和监督项目开发的进展情况。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情势变更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5.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合同价款。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项目所必需的资料及必要的支持。
3.乙方应派遣身体健康、有工作经验和相应技能的技术人员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到现场提供服务。
4.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为甲方提供 2 次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
5.在合同履行中,乙方应及时答复甲方提出的有关项目问题,乙方应及时整改并向甲方汇报,为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6.乙方保证由乙方提供的甲方拥有和使用的项目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权起诉或质疑,并保证其项目交付成果及服务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乙方不满足本条上述规定而导致第三方提起侵权诉讼或仲裁时,乙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所有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部分或全部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方承担。
8.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乙方严禁利用相关工作平台、工作场所等发送和传播有关危害信息。
(一)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甲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服务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有瑕疵的,甲方可以选取下列方式向乙方提出索赔:
①根据服务质量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按本合同质量要求约定的考核方式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
②乙方结束服务,甲方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的服务,由此带来的损失及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
③其他索赔方式。
(2)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进行答复,甲方选取的索赔方式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2.延迟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损失费用。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服务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每天的赔偿费用为合同总费用除以服务天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 20 %),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后,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甲方在延误期内可以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服务的费用。如在延误期内甲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3.其他违约责任。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实施或者转让项目交付成果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实施或者转让所得收益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乙方对外泄露甲方技术资料和系统信息、利用工作平台或工作场所发布危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3)对于甲方提供的一切设施及办公用品乙方应加以保护,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4)政府采购类项目,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向长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报备,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并有权拒绝与乙方建立任何合同法律关系。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
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