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阳县省级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乡饮片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提升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7315万元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2/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y-gc-20230112-01-01
预算金额7700万元
招标联系人马晓行
招标代理机构泰安万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刘倩05386088868
中标联系人徐新智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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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省级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乡饮片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提升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2023-02-17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宁阳县省级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乡饮片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提升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泰安万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宁阳县乡饮乡乡村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宁阳县省级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乡饮片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提升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进行招标, 并于2023-02-16 09:00:00开标、评标,开评标会结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特此公示

    1.项目编号:NY-GC-20230112-01-01
    2.项目名称:宁阳县省级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乡饮片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提升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3.招标控制价:7700.0万元
    4.招标人:宁阳县乡饮乡乡村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乡饮乡中心商业大街89号
    联系人:马晓行
    联系方式:15588559017
    5.代理机构:泰安万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阳县东街201号
    联系人:刘倩
    联系方式:05386088868
    6.唱标记录:
投标单位名称招标文件认同程度投标总报价(万元)工程下浮率(%)建筑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工期(日历天)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其他承诺及优惠条件
1
宁阳泰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完全认同
7315
5
合格
合格
1095
徐新智
杨云
优先用本地农民工
2
宁阳县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完全认同
7238
6
合格
合格
1095
冯海翔
马继方
3
宁阳郦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完全认同
7161.0000
7.0
设计成果必须符合专业设计规范及招标人要求
工程质量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国家最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等要求的合格标准
1095
王念文
丁震
详见投标文件
    6.2.评标情况:
投标单位名称商务标得分资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其他得分总分排名
1
宁阳泰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7.91
12.0
52.68
0.0
92.59
1
2
宁阳县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7.86
0.0
46.38
0.0
74.24
2
3
宁阳郦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7.81
0.0
45.86
0.0
73.67
3
    技术标评审得分表:
投标单位名称评审得分评委委员评分明细
1
宁阳泰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2.68
评委A 52.4 ; 评委B 60.0 ; 评委C 49.6 ; 评委D 51.7 ; 评委E 49.7 ;
2
宁阳县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6.38
评委A 49.8 ; 评委B 49.5 ; 评委C 43.7 ; 评委D 48.9 ; 评委E 40.0 ;
3
宁阳郦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45.86
评委A 50.8 ; 评委B 42.5 ; 评委C 46.5 ; 评委D 48.0 ; 评委E 41.5 ;
    7.无效投标及废标情况:
投标单位名称原因及依据
1
宁阳县东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宁阳县东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单位与受聘单位不一致,依据招标文件废标条件第2.2条之规定,作无效标处理。。
    8.拟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情况:
候选人名称投标金额 排名
1
宁阳泰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315.0
1
2
宁阳县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7238.0
2
3
宁阳郦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7161.0
3
    9.拟中标人情况:
    拟中标人:宁阳泰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中标金额:7315.0
    工期:1095(日历天)
    10.开标日期:2023-02-16 09:00:00
    11.公示日期:2023-02-16 至 2023-02-18
    12.公示媒体: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13.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14.投诉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10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
    15.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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