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淮河路步行街主街新安商城支巷15号位的房屋租赁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9/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淮河路步行街主街新安商城支巷15号位的房屋租赁
项目名称 | 淮河路步行街主街新安商城支巷15号位的房屋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3BTLCJ00948 | ||||||||
委托方 | 合肥城隍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庐阳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51-69113077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3年9月2日9:00始至2023年9月21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3年9月2日9:00始至2023年9月22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淮河路步行街主街新安商城支巷15号位房屋 | 第1层 | 混合 | 约3.96 | 3 | 9.6 | 2.8 | |||
1.标的坐落位置:淮河路步行街主街新安商城支巷15号。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无水有电,用电最大负荷约为8千瓦,承租人需从集中取水地取水使用,水电费由委托方统一代收。 4.标的房屋物业费按照4.5元/平方·月的标准由委托方统一代收。 5.标的房屋现状移交,屋内遗留的杂物由承租人自行自费清理。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用。根据委托方对淮河路步行街主街新安商城支巷整体业态规划要求,避免业态重复影响街区运营,本次招租的15号位房屋经营业态仅限“烤鸭类”。如承租人需更换经营业态,不得与街区已有经营业态重复,并在报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业态调整。 2.租赁房屋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扰民、噪音及刺激性气味业态项目,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宗教等违法项目。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承租人须使用委托方提供的支付结算系统,营业收入由委托方统一收取,按月结算,在每月15日前,由双方共同完成对上一个月营业收入的核算校对。 2.租赁期内,委托方按照“保底月租金”和“本期营业收入的20%”孰高的原则收取实际租赁费用。“保底月租金”为租赁房屋成交价的十二分之一。 如:(1)本期营业收入的20%高于或等于保底月租金,则委托方收取本期营业收入20%,返还本期营业收入的80%至承租人; (2)本期营业收入的20%低于保底月租金,则委托方收取保底月租金,将本期营业收入扣除保底月租金后,余款返还至承租人; (3)本期营业收入低于保底月租金,委托方不予返还承租人本期营业收入,且承租人应补足保底月租金与本期营业收入的差额部分。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6个月保底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包括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对该处房屋进行改造或对周边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进行改造。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如政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拆除或者改造租赁房屋或者对周边道路、公共配套设施改造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相关部门应给予承租人补偿的,由承租人自行向相关部门主张。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房屋现状移交,如不能满足后期运营需要,承租人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所有。 10.承租人须自行承担银行收银系统服务费。 11.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向承租人(一般纳税人)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承租人(非一般纳税人)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20%,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谷工,联系电话:0551-65115122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2、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三:标的位置平面图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编号:
日期:
出租方(甲方): 合肥城隍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送达)地址: 合肥市城隍庙小商品世界四楼
联系电话: 0551-62675333
承租方(乙方):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丙方):
居民身份号码:
联系(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本协议各方在此确认:
各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保证能够收到对方发出的各类信函或通知并作为各方司法诉讼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果在合同履行期内上述信息发生变化,须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前告知对方,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根据合肥市和庐阳区政府部署,甲方负责合肥淮河路步行街区内的区属国有资产的业态管理,全权代理招商、市场推广和租赁等事宜。乙方充分了解淮河路步行街区现状,自愿进驻自主经营。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1.1本合同租赁标的物是指 资产。
1.2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该建筑面积为实际计租面积,如实测面积与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仍以该建筑面积为计租面积,租金不作调整)。
1.3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双方应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对方主张。
1.4承租方已经现场了解、确认该房屋环境、面积及附属公共设施、设备、消防条件等等,并以租赁合同的签定作为双方租赁房屋现状交付的依据,承租方对承租该房屋不持异议,乙方确认房屋适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事后主张房屋不适租。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承租方租赁此房屋用于 经营。乙方承诺不改变房屋经营性质和经营业态;如需更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报申请方案,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2.2乙方承租期内不得从事有碍公共安全及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行业。乙方使用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因乙方经营项目不当、经营手续办理不齐全而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项目开业前出示与上述品牌、商号及乙方经营商品商标有关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品牌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如乙方经营餐饮,则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员工健康证等,乙方不得拒绝。乙方若未能在开业前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租赁期届满,出租方有权随时无条件收回租赁房屋且不承担任何补偿。
第四条 租金、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4.1本合同租赁房屋的租金及费用如下:
(一)扣点租金:扣点租金为乙方该铺位全部营业额(线下及双方共同合作的线上渠道)的20%,甲方给予乙方的回款账期为次月15日;若甲方另行调整回款账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注:每月返款表需乙方签字盖章确认,如无乙方签字盖章确认,不予返款。)
(二)保底租金:第一年每月保底租金金额为 元;第二年每月保底租金金额为 元;第三年每月保底租金金额为 元,扣点租金不满保底租金金额的按保底租金金额收取,扣点租金金额超出保底租金金额,按实际扣点租金收取。
租金支付方式为:乙方经营过程中须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结算系统,营业收入由甲方收取,每月核算一次,于次月15日前由双方核算校对完毕。营业收入每个月结算一次。租赁期内,甲方按照当月保底租金和当月“营业收入的20%”孰高的原则收取实租金。如当月营业收入的20%高于当月保底租金,则甲方收取本期营业收入20%的为当月租金,返还当月营业收入的80%至承租方;如本期营业收入的20%低于当月保底租金,则甲方按照保底租金收取租金,将本期营业收入扣除保底租金后,余款返还至乙方;如本期营业收入低于保底租金,甲方不予返还乙方当期营业收入且乙方应补足保底租金与本期营业收入差额部分。
甲方提供银行收银系统服务费由乙方承担。
4.2本合同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当扣除后余额少于履约保证金90%时,乙方及时补足。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乙方在租赁期内单方拒绝履行合同,且甲方也同意终止合同的,甲方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就损失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4.3以上租金和保证金,乙方缴至甲方指定的帐号:
甲方户名:合肥城隍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徽商银行寿春路支行 帐 号: 1022301021000958338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房屋交付
5.1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因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其他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5.2乙方已经现场确认该物业及物业周边环境,对经营环境、物业条件无异议,已经确认了房产范围、面积、现状(房屋渗漏、装修装饰、附属设施等等)并愿意以现状交付,符合乙方经营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
5.3房屋以现状移交,如不能满足后期运营需要,乙方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甲方所有,运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交付后,发生房屋漏水、管线老化等等房屋状况变化问题,均由乙方自行维修和解决,全部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房屋收回
6.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三日(此为交还期)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6.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乙方交还房屋时必须把自行增设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物(包括未形成附合的和已形成附合的,以下同)改建、扩建部分全部拆除搬离,将该房屋连同其所有的附属物恢复原状,在良好的、清洁的和可供正常使用状态下交还给甲方,拆除工程中造成房屋缺陷或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拒不拆除搬离的,可由甲方代为拆除搬离,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先行垫付该项费用的,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扣,乙方的保证金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直至损失得以补足为止。
6.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6.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视为乙方交还房屋。
6.5甲乙双方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如承租期间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产生的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6.6交还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需承担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
6.7交还期满之次日起,如乙方仍未向甲方交还房屋,则乙方承担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甲方有权采取对该房屋停止水、电、燃气供应和封闭通行道路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装修改造
7.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得擅自对承租房屋外立面进行改造,不得对租赁房屋做任何结构上的改变或附加建筑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将书面申请和装修方案一并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7.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7.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服从甲方监督管理,由乙方洁场或委托甲方代为洁场,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4乙方同意支付装修保证金 元,并于施工开始前支付给甲方,装修完毕,经甲方检验合格符合甲方装修装饰规定,并由甲方确认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15日内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或者直接转为后期租金。如乙方装修不符合甲方规定或给甲方房屋、有关设备造成损害,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作为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如装修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支付赔偿金。因装修而影响其他租户经营,并导致索赔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7.5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等涉及的消防、环保、安全、水电、燃气以及其他事项的审批手续和验收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义务。
第八条: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
8.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甲方对商品质量、服务等工作的管理。乙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各项证照,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2乙方有权自行组织各种促销活动,但应报甲方备案,乙方发布的各类经营信息应当健康真实,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对于甲方出面统一组织的对大多数乙方都有利的促销活动,乙方表示理解和支持,并愿意支付和承担甲方组织促销活动所支出的部分费用。
8.3乙方在该房屋内陈列或销售之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应负责起售后或善后工作,如经顾客使用后发生不良反应或有损顾客权益或因此造成甲方信誉受损时,乙方应负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8.4乙方在该房屋陈列或销售之商品,应使用其依法获得的商品名称、商标、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并依法纳税;所有商品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明码标价。若乙方在承租的该房屋内陈设或销售的商品发生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权益,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
8.5房屋租赁期间,乙方的经营活动时间,必须遵守淮河路步行街区的经营时间规定。
8.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或在公共部位张贴、悬挂或展示任何广告、宣传标语、招牌、符号、装饰、灯饰或其他任何未经许可的物品;不得超越租赁范围设摊,不得出店经营,不得播放影响其他商家正常经营的音乐或宣传广播。
乙方的招牌、广告牌、灯饰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设置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和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设置的招牌、广告牌、灯饰或其他任何物品,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牌、灯饰或其他任何物品予以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墙面等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拆除、复原等费用或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8.7乙方承诺遵守由甲方提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定的有关物业管理的所有规章、条例和制度。如发生违章甲方可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这些决定对乙方有约束力,乙方必须执行,纠正违章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8.8乙方应自行注意市政建设及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能源停止供应的通知,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应就此向甲方提出索赔。如属物业设施改造、检修等原因引起停水、停电、燃气或其他能源停止供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但甲方应通过适当途径尽快通知乙方,作出说明并及时恢复。
8.9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遇甲方政策性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9.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9.2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3在租赁期限内,如房屋产权发生变化,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0.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标准按照街区统一标准收取。乙方逾期缴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欠费金额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含对屋顶、屋面、地面墙体以及管道破损渗漏等维修)、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相关部门有统一要求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10.3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0.4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10.5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10.6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方的承租权。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1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违约及赔偿责任三方协商确定。
11.2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1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a、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b、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c、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d、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1.4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7天内)清场搬离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此类情形甲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需进行任何补偿:
a、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b、改变房屋经营性质和经营业态的。
c、不遵守淮河路步行街商街的经营时间规定,无故关门歇业及出店经营的。
d、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30 日的。
e、欠缴各项费用达本合同房屋履约保证金50%的。
f、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g、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h、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
12.1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否则须向乙方支付等同于该房屋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提出退租时乙方租期未满一年,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等同于该房屋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合同解除,不再支付乙方任何其他补偿或赔偿。
12.2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
13.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1.4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收回房屋,乙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按甲方实际损失赔偿。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乙方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约定处理。
13.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装修投入,甲方不给与任何补偿或赔偿,乙方自担装修损失。
13.3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甲方同意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等同于该房屋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乙方提出退租时租期未满一年,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且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等同于该房屋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甲方不同意解除的,乙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13.4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该房屋最后一期租金日租金的2倍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和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赔偿甲方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而产生的违约金及其他一切损失。
13.5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将另外向乙方追讨。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4.1如因乙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评估费、鉴定费等等,均由乙方、丙方承担。
14.2承租期间如发生乙方私自将该房屋分租或转租的情况,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如乙方不能及时将分租(转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甲方房屋,所造成的甲方租金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对此甲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14.3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对该处房屋进行改造或对周边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进行改造。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如政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拆除或者改造租赁房屋或者对周边道路、公共配套设施改造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相关部门应给予乙方补偿的,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主张。
14.4本合同中乙方、丙方地址及联系方式作为三方联系的法定联系方式,乙方、丙方如有更改,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甲方按照乙方地址发送文件、通知等如发生无人接受或拒收均视为已送达。甲方通过乙方、丙方提供的移动电话或邮箱发送的短信和邮件一经发送即视为送达。
14.5本协议到期后,各方未及时续约的,甲方或者甲方权利义务承继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将租赁房屋清空退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拒不腾退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甲方通知收房时该房屋最后一期租金日租金的2倍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
14.6其它约定:
A 乙方在房屋租赁期内不得申请房租减免 。
B 乙方如需更换业态的,需提前15天书面提报申请至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业态调整。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乙方按照第13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C 。
D 。
第十五条:安全、消防责任、门前三包约定
15.1乙方接收房屋后,乙方即成为该房屋的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主体。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为明确并加强本房屋租赁期内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房屋租赁消防安全责任书》、《门前三包责任状》、《经营承诺书》等。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开展的消防、清洁、文明创建以及对街区开展的各项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5.2乙方接收房屋后,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安全保卫工作,乙方存放在该房屋内的商品、物品由乙方自己保管,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房屋内的财产安全。甲方不承担乙方和乙方顾客、客商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义务。
15.3乙方接收房屋后,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自行承担消防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在该房屋容留不明身份者。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公共部位、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环境秩序工作。
第十六条:担保
丙方自愿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不限于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律师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评估费、鉴定费等等)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限自每笔债权届满之次日起算三年。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以及后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的补充约定或内容变更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城隍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执二份,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一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签字/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签字):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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