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附件
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之内完成货物交付使用。到货后5天内安排工程师上门安装调试。如遇不可抗力情况,供应商需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再双方协商交货期限。
交货方式: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之内完成货物交付使用。到货后5天内安排工程师上门安装调试。如遇不可抗力情况,供应商需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再双方协商交货期限。
1.在质保期内成交人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因设备配置、设备或零部件制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成交人应在48小时内立即免费维修或更换,保证设备及时恢复正常,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2.在保修期内免费提供零件及服务,并应及时有效。保修期后应提供长期优质服务。在使用寿命期内,成交人应保证对设备的零件、易损件的供应。
3.成交人应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上门维修和技术支持的服务,并进行终身维护。
4.成交人应能保证设备使用运行所需的备件和具备相关技术保障机制,并保证能提供5×8小时的故障响应,包含法定节假日。
5.在保修期间,设备应提供原厂商5×8小时技术支持,支持内容包括电话咨询、本地服务或其他方式。故障响应时间为通过热线电话与成交人通话后1小时内。设备出现故障的48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故障处理时间:成交人应承诺对设备运行中出现的一般性故障应在24小时内解决;对严重影响系统运行的故障应在48小时内解决。若48小时内无法修复,须提供备用机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6.原厂商不能因为设备停产而拒绝提供备品备件,应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同类档次规格的设备。
7.成交人应提供售后服务机构的名称、联系方法等。成交人的售后服务机构名称、联系方法等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买方。成交人不及时通知买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人负责。
8.成交人售后服务机构不履行本合同质量和售后服务有关规定,由成交人承担一切责任。
9.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成交人应提供一年(技术参数中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特殊要求执行)的免费技术服务和售后质保服务,并保证长期提供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备品备件。
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货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后,由买方对到货产品的数量、型号、外观质量、随机备品备件、技术资料等进行检查,要求成交人提供验收方案,与买方协商后确定。要求成交人在验收前向买方提供汇集成册的全套技术文件及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以及安装、验收报告等文档。
3.验收地点:用户单位指定的产品安装地。
4.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一律拒收;并可终止合同执行。
5.因成交人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则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人负责。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7.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8.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0.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