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32.76万元
招标联系人谷金曼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茜010-80101136
标书截止时间2022/11/18
投标截止时间2022/11/24
公告正文
02年杜范本稿  
响潭水库2022年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其他专业技术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11011422210200003772-XM001(2)
  
 
 
 
 

 
采购人:北京市昌平区响潭水库管理中心
代理机构: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8
第四章   采购需求............................................... 26
第五章   合同条款............................................... 27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34
 
 
第一章   采购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11011422210200003772-XM001(2)
2.项目名称:响潭水库2022年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其他专业技术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项目预算金额:132.765784万元、项目最高限价:119.766615万元
5.采购需求:按照北京市水务局关于落实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求,标准化建设作为提升水务行业的外部形象,强化内部管理的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工作,需要通过不懈的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形象。为做好我单位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先对我单位进行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及厂区文明规范化建设。
6.合同履行期限:60日历天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R中小 □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_____/______。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R是   ■否;(仅当项目涉及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接受分支机构参与)
3.2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以下任何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未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2年 11 月 14日至2022年 11 月 18 日,每天上午 9:00 至11:30,下午14: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61.50.129.107/zfcg)
3.方式:在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61.50.129.107/zfcg)注册进行网上关注本项目并下载电子版磋商文件。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2 年 11 月 24 日 9 点 15 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61.50.129.107/zfcg平台,必须下载响应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响应文件
五、开启
时间:2022 年 11 月 24 日 9 点 15 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富康路32号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等政府采购政策。
2. 供应商可下载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的“操作手册”、“办事指南”、“CA环境程序”进行自助注册绑定及其他具体操作事项,上传异常时及时联系系统技术人员解决,联系方式:010-69709852。
3.本本公告同时在《北京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发布。
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昌平区响潭水库管理中心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水库路3号
联系方式:谷金曼  010-697711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体育活动中心院内
联系方式:王茜、010-801011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茜
电      话:010-8010113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条目
内容
2.2
项目属性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工程
2.3
科研仪器设备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3.1
现场考察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
考察地点:___________。
磋商前答疑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
召开地点:___________。
4.2.5
标的所属行业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标的名称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响潭水库2022年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其他专业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建筑业

10.2
报价
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
11.1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金额:无
01包:     /      ;
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        。
11.7.5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
12.1
响应有效期
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
20.1
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
□是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得分且磋商报价均相同的,以  技术部分 得分高者为成交人 。
23.5
分包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
24.1.1
询问
询问送达形式: 495205402@qq.com 。
24.3
联系方式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80101136;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永安公园路体育活动中心院内(南门进院直行200米华诚永信二层)。
25
代理费
收费对象:
□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
收费标准:中标服务费的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委托协议的规定执行;
缴纳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

供应商须知
                       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2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3.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              进口产品
4.1.1    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
4.1.2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    中小企业定义:
1  
2  
3  
4  
4.1   
4.2   
4.2.1  
4.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
4.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2    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3    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2  
4.2.3  
4.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 人(含10 人);
4.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4.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
4.4              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4.4.1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如涉及)。
4.5              正版软件
4.5.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4.5.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4.6              信息安全产品
4.6.1    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 年第33 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
4.7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4.7.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    响应费用
5.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6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7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7.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8    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
8.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
8.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    响应文件构成
9.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9.2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9.3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9.4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9.5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0  报价
10.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10.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1   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0.2.2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
10.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0.4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1  磋商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1.4          磋商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1.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1.6.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1.6.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1.7.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1.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响应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3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原件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
13.2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
 
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
14  响应文件的提交
14.1          投响应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认可的“电子响应文件编制工具”制作,电子响应文件编制工具下载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址:61.50.129.107/zfcg;
14.2          响应文件制作、加密、解密必须使用供应商本单位电子盖章,且响应文件加密、解密必须使用同一个单位电子盖章;
14.3          电子响应文件递交前,应当使用供应商人的单位电子盖章进行加密;
14.4          供应商应在磋商现场使用的单位电子盖章(必须与响应文件加密使用同一单位电子盖章)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14.5          供应商代表出席磋商会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供应商代表非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包括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5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5.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址:61.50.129.107/zfcg;。
16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交易系统,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6.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五   评审
17  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
1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17.2          本项目解密使用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址:61.50.129.107/zfcg;。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响应无效。
17.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17.4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
17.5          本项目不公开报价。
18  磋商小组
18.1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磋商小组由1名采购人代表和2名技术、经济专家组成,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8.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9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9.1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六   确定成交
20  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21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2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1.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  终止
22.1          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1.3   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3  签订合同
23.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3.3          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3.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3.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4  询问与质疑
24.1          询问
24.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4.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4.2          质疑
24.2.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4.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
24.2.3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2.4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4.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5  代理费
25.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资格审查程序
       
1    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              《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1.3              《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性检查要求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格式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法人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提供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1-3
供应商信用记录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以下任何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未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网页截图加盖公章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2-1
中小企业声明函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
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注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1.4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
响应文件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2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

3
报价
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4
投标有效期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2    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2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5.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6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
2.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8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9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              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
3.2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    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
■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
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
3.3.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5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5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3.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    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3.9    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  /  。
4    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              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              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4.4              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4.7              其他: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或者无效响应处理。
5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1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  。
5.4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  。
6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6.1              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2              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  3  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6.3              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7    报告违法行为
7.1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二、评审标准
序号
评分项
评审因素
评分标准
分值
1
报价部分(1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分值
10
2
商务
部分
(40分)
项目负责人
(1)具有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5分;
(2)具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得5分;
注:须提供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否则不得分。
10
施工
业绩
每提供1个施工业绩得5分,最高得15分。
注:施工业绩是指各类工程且规模不限施工业绩,提供合同关键页或中标通知书,否则不得分。
15
企业实力
(1)供应商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得5分,均不分等级,否则不得分。
(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得5分,否则不得分。
10
项目管理机构
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充足,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得5分。
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基本充足,人员专业结构基本合理得3分。
组织机构人员配置不充足,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0分。
5
3
技术
部分
(50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方案内容完整且全面,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强,较好的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得15分;
方案内容较完整,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较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得 8-14分;
方案内容基本完整,科学性、合理性一般,针对性及可操作性一般,基本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得 0-7分;
15
质量保障措施
质量保障措施科学合理、可行性及针对性强的,得 12分;
质量保障措施较合理、可行性及针对性较强的,得 6-11分;
质量保障措施基本合理、可行性及针对性一般的,得0-5分。
12
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
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全面、详细,实用性强,
较好的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0分;
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较全面、详细,实用性强,
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5-9分;
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欠全面,实用性较弱,不
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0-4分。
10
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
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方案内容科学全面,操作性强,针对性强,得10分;
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方案内容基本完整,操作性一般,针对性一般,得5-9分;
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方案内容不够完整,操作性较差,针对性较差,得 0-4分;
10
疫情防控
疫情防控方案合理,可操作性强得3分;疫情防控方案基本合理,具有一定可操作性得2分;疫情防控方案不合理,可操作性差得0分
3
评审结论
100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    采购标的概述
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标准化作为做好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总 抓手,坚持分级分类推动、先进带动落后的原则,持续深入做好年度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标准化工作。全面启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标准化建 设工作,借鉴市属水管单位好的做法,坚持分管局领导牵头推进,以 制度体系建设为核心,重点抓好“场区文明、人员行为规范、工程运 行安全”三项工作。
二、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本工程范围昌平区响潭水库修缮问题,主要内容为东闸室外墙粉刷,门窗更换,外墙加保温,吊顶,闸门外表处理;西闸室及南侧房 屋外墙粉刷,门窗更换,外墙加保温,吊顶,闸门管道外表处理;廊 道配电系统改造,照明,排水,排风,门更换,排水沟加篦子;坝外观测房外墙粉刷,修补,门更换;东坝头大门更换,两侧围墙粉刷; 大坝管理房外墙粉刷,门窗更换,室内吊顶刷白;东西操作室外墙粉刷,门窗更换,室内改造达到配电标准;大坝内测防浪墙粉刷,排水 沟篦子更换;工作桥外观粉刷;西坝门头更换及挡墙粉刷;东西上坝台阶护栏粉刷及修补;背水面喷字;船坞改造;爬梯水尺更换;锅炉房南侧地面硬化,路面修补;停车场改造;标识更新等。
三、    商务要求
1. 合同履行期限: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11月16日,计划完工日期:2023年1月16日(最终以发包方通知的开工时间为准)
2.服务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响谭水库
四、 验收标准:合格
五、工程量清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2021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
 
 
 
 
 
 
 
 
 
 
第五章   合同条款
 
施工合同
 
发包方:北京市昌平区响潭水库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承包方承包 响潭水库2022年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  施工工程等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响潭水库2022年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  施工工程。
1.2工程地点: 北京市昌平区响潭水库管理中心  ,具体以发包方指定为准。
1.3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固定总价。
1.4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施工应达到国家、北京市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前述标准不一致的,以较高标准为准。
1.5 工期: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最终以发包方通知的开工时间为准);  
完工时间:   年   月   日;
工期共计【  】天。
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要求安排工程施工时间,如工程的进度出现拖延,承包方须立即书面通知发包方有关本工程的进度或竣工出现拖延的原因,未经发包方书面签认,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条 工程范围及内容
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包括:本工程范围昌平区响潭水库修缮问题,主要内容为东闸室外墙粉 刷,门窗更换,外墙加保温,吊顶,闸门外表处理;西闸室及南侧房 屋外墙粉刷,门窗更换,外墙加保温,吊顶,闸门管道外表处理;廊 道配电系统改造,照明,排水,排风,门更换,排水沟加篦子;坝外观测房外墙粉刷,修补,门更换;东坝头大门更换,两侧围墙粉刷; 坝管理房外墙粉刷,门窗更换,室内吊顶刷白;东西操作室外墙粉刷,门窗更换,室内改造达到配电标准;大坝内测防浪墙粉刷,排水沟篦子更换;工作桥外观粉刷;西坝门头更换及挡墙粉刷;东西上坝台阶护栏粉刷及修补;背水面喷字;船坞改造;爬梯水尺更换;锅炉房南侧地面硬化,路面修补;停车场改造;标识更新等。
第三条 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
3.1计价方式: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暂估总价款¥     元(大写:人民币      ),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
因发包方设计变更或施工要求变更,产生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其他工程,由承包方根据增加工程量情况进行报价,经发包方审核确认后在结算工程尾款时一并结算,未经发包方书面确认的额外款项均不纳入结算范围。
3.2双方的结算价款包含承包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发包方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设备费、采购费、运输费、施工费、人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税费、施工人员保险费等全部费用。除约定的合同价款外,承包方不得要求发包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3工程完工,应由发包方进行验收并确认工程量,由发包方在承包方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确认单、用工使用量确认单等)上签字/盖章,经发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3.4支付方式
3.4.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4 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50万元。
3.4.2进度款支付方法: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80%。
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款支付凭证并审核完成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审核确认的进度款付款单中所列款额。
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工程形象进度至80%以上时,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计完成后按照结算审计金额支付剩余尾款,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一次性支付。
3.4.3发包方付款前,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出具等额、有效、合法且符合发包方要求的税务发票,否则,发包方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财政拨款进度导致发包方迟延付款的,不视为违约,承包方应予以理解,发包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第四条 设备、材料供应约定
4.1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所需全部设备、材料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如发包方对设备、材料质量、标号等有明确要求的,应符合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其供应的设备、材料质量承担全部责任。承包方负责将其运送至施工地或发包方指定的其他地点,由此发生的运费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所提供的设备、材料,应为全新未使用的符合本项目要求及国家﹑北京市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前述标准不一致的,以较高标准为准),附带厂商证明、质量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保养维护手册等全套质量证明材料。
4.2因承包方提供设备、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给发包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并对所供设备、材料进行修复及更换,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
第五条 工程验收
5.1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严格进行质量管理,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和检查制度,配备专人负责质量检查工作,接受发包方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如发现工程质量存在瑕疵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对工程进行整改或者返工,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全部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5.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5.3本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发包方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者返工后重新申请验收,工期不予顺延,承包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视为工程竣工。
5.4验收以最新的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关于本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检验及验收标准为依据(应以较高者为准),承包方须保证全部工程均通过发包方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
5.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提交经整理归档的工程全部验收资料,并归还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交的图纸等全部资料。
第六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开工前【7】天,发包方负责向承包方进行现场交底,向承包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等施工条件,施工期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通讯费等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6.2发包方指派      为发包方驻项目工地代表,联系电话:               ,签字          。负责本合同履行相关事宜的处理,包括: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6.3 发包方指定项目监理工程师为          ,电话:          签字:
6.4 发包方有权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发包方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6.5 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发包方认为不合格以及不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承包方应当在发包方指定的期限予以更换。
6.6 承包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发包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发包方有权从应付承包方的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7.1承包方承诺具有承接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承包方应取得合法并有效的资质证书(如有),承包方资格证书详见附件(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所有参与工程的施工人员也均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证书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经验。
7.2承包方保证所指派的全部施工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均与承包方建立劳动关系,并承诺按照国家、北京市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承包方与施工人员之间产生的任何劳动争议应由承包方自行解决,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应负责赔偿。
7.3承包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包方的要求进行施工,接受发包方的监督管理,并随时按照发包方的要求进行相应整改。
7.4未经发包方书面许可,承包方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7.5施工期间,承包方应自行准备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的机器设备及工具、零配件、劳动保护器具等。承包方应做好施工现场防火、防盗、防触电以及施工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立等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承包方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给自身、发包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等损失,承包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6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将设备、施工材料等存放在指定地点,做到设备、材料堆放整齐、规范,做好施工现场的垃圾清运及清洁、整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整洁、通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方自行承担。施工现场严禁打架、斗殴,工作前严禁喝酒。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尽量减少噪音,避免扰民。因工程施工引起的扰民纠纷,承包方自行解决,保证正常工期不受影响。
7.7承包方应加强对施工材料、设施、设备、半成品、成品等物品的保护工作,并保护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绿地等不受损坏。施工过程中,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前述物品毁损、丢失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8开工前,承包方应按照相关规定购买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及建设工程一切责任险。相应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
7.9承包方指派    为承包方驻工地代表,联系电话:         签字       。负责本合同履行相关事宜的处理。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承包方负责的各项事宜,承包方派驻工地代表签署的文件等对承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驻工地代表请假或发生变更的,承包方应事先书面通知发包方,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或者撤换新的驻工地代表。
第八条 合同的违约和解除
8.1因不可归责于发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本合同暂估总价款【0.1】%的违约金,直至工程完工或合同解除。
8.2如承包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发包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本合同,并不再向承包方支付任何费用,双方按照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情况进行结算,但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暂估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发包方第【3  】次验收仍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
(2)逾期竣工超过【15  】天或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停工超过【 15 】天的;
(3)承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具备、不完全具备或丧失完成本工程所需的资质条件;
(4)承包方采用不符合图纸、国家、北京市设计规范或发包方要求的设备、材料施工的;
(5)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
(6)未经发包方事先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
8.3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由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8.4因承包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施工设计等存在质量瑕疵,造成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承包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由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8.5本合同所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九条 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本合同项下工程保修期为【 2 】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更长保修期的以管理条例规定为准。工程保修期内,工程出现任何问题,承包方应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场免费维修。承包方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到场维修的,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予以维修,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昌平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生效及其他
11.1在施工中,本工程如有设计变更部分发包方应及时通知承包方,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11.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发包方执【贰  】份,承包方执【贰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1.4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后无正文)
 
 
 
 
发包方(名称):                       承包方(名称):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    期: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
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项目名称)       
 
 
 
 
 
 
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包号: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
(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  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  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七)  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单位名称
相互关系
1
 
 
2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中小企业声明函
 
说明:
(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非必须提供;当小微企业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格式)。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的,须提供《联合协议》;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
(4)其他
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此格式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投产品制造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
日 期:______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如不适用,无须提供)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
       日  期:______
 
3、响应书
 
响应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磋商。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与磋商并承诺如下:
(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______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______。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4、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姓名)系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_____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____(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印鉴):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磋商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响应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实质性格式)。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____
 
系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印鉴):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5  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报价
服务期
大写
小写(万元)
 
 
 
 
 

 
注: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相一致。
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供应商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时,报表格式如下参考(非实质性),可以自行扩展。
(1)封3-投标总价封面;
(2)总说明;
(3)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4)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表;
(5)安全文明施工费明细表;
(5)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7)税金项目计价表。
 
 
 
 
 
 
 
 
 
 
 
 
 
 
 
 
 
 
 
 
 
 
 
 
 
 
 
 
 
 
 
 
 
 
 
 
 
7、合同条款偏离表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
□有偏离(如有负偏离,则须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内容
偏离情况
(据实填写)
说明
 
 
 
 
 
 
 
 
 
 
 
 
 
 
 
 
 
 
 
 
 
 
 
 

 
注:
1. 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2.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8、采购需求偏离表
采购需求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内容
偏离情况
(据实填写)
说明
 
 
 
 
 
 
 
 
 
 
 
 
 
 
 
 
 
 
 
 
 
 
 
 
 
 
 
 
 
 
 
 
 
 
 
 

 
 
注:
1.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
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9、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格式自拟)
 
 
 
 
 
 
 
 
 
 
 
 
 
 
 
 
 
 
 
 
 
 
 
 
 
 
 
 
 
 
 
 
 
 
 
 
 
 
 
 
 
 
 
 
 
 
 
 
 
 
 
 
 
 
 
 
 
 
10、最后报价一览表
 
最后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最后报价
服务期
其他
声明
大写
小写(万元)
 
 
 
 
 
 

 
注:
1.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2.此表无需放在响应文件中,须单独打印,磋商过程中进行二次报价使用。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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