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dgp370400202002000198、a包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关于枣庄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平台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400202002000198、A包
二、项目名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平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七道2号中兴产业基地7号楼402
2.被投诉人:山东龙融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县(区)复元二路157号
3.相关供应商: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高新区汇智桥路中科研发城
4.当事人: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和谐路56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2020年12月1日对枣庄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平台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400202002000198、A包,以下简称该项目)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20年12月17日向枣庄市财政局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及依据
投诉事项1:中标公告更正公告公示的预中标单位主要产品规格型号与数量中 “(5)6台监控PC (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型号:M415)”的PC 主机和显示器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型号为M415的台式计算机或液晶显示器均不在节能清单中,违反了招标文件节能、环保产品优采强采原则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同时,M415为一个系列,不属于产品具体型号,中标人用系列产品投标,未明确具体型号,不能明确具体产品参数,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事实依据: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查询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型号为M415的台式计算机并和液晶显示器均不在节能清单中。
法律依据:1.招标文件第五章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23.5节能、环保产品:
23.5.1优采强采(依据:《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投标人所报产品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认定为无效标(即废标)
(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0)未全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1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类别,指导政府机构采购节能产品。
投诉事项2:中标公告更正公告公示的中标单位主要产品规格型号与数量中部分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但通过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中心与认证中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查询中,未查到对应型号的强制产品认证证书。其所投上述产品未通过中国CCC认证,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应对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标书视为无效标书。
事实依据:网络安全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通过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中心与认证中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查询,未查到中标单位提供的品牌型号网络安全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法律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投诉事项3:中标公告变更公告公示的中标人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对企业业绩要求,违反了招标文件对企业业绩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本项不应得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对企业业绩的要求为“投标人近三年(2017年至今)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与招标采购服务项目的规模、内容、质量、标准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中标公告变更公告公示的4个业绩从规模、内容等层面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法律依据:
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企业业绩:投标人近三年(2017年至今)类似项目,每提供1个案例得5分, 最高得5分(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二、调查处理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专家评审材料、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及采购人答复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相关供应商主要产品规格型号与数量中的“6台监控PC(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型号:M415)”为一个系列,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明细产品型号(Lenove/启天M415-D254、Lenove/D17238FE0)均属于节能产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完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相关供应商主要产品规格型号与数量中的“网络安全产品(公司: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1台‘外网防火墙(型号天清汉马系列)’,1台‘数据中心入侵检测系统(型号天阗系列)’,1套‘日志审计系统(型号日志审计系统)’,1台‘数据中心防火墙(型号天清汉马系列)’,1台‘堡垒机(型号天玥系列)’,1台‘数据库审计系统(型号天玥审计系统系列)’,1套‘安全策略优化系统(型号天玥系列)’”系列产品均属于集成系统类,以上产品均为企业为实现工作目的而设立的工控产品(软件)系统,无须满足强制节能和CCC认证。
关于投诉事项3: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业绩及证明符合招标文件类似项目和时间的要求。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枣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枣财采投决[202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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