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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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的行为,根据国家卫健委、四川省省卫健委关于廉洁从业专项行动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信息化软硬件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院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医务人员,主要指医院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信息化建设管理使用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商业推广活动,应在医院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相应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并统一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商业推广活动。
第五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
(1)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
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3)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第六条 医院实行“三定三有”(“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管理制度。医药代表须提前在医院网站下载《医药代表院内拜访预约登记表》报送纪检监察室进行预约,各职能部门应对其拜访必要性及身份进行复核,落实备案。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现实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对未登记、不予登记或者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原则上每季度第三个月的第一个周四为接待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接待日的工作内容:接受新的药械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从业人员递交资质;听取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关于新产品信息介绍、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等相关事宜预约,收取相关资料。接待日由纪检监察室统一组织和监督,药学部、医学装备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接待日各相关事项的登记记录,视情况通知相关临床科室参加,实行集体接待,做到“三定三有”。原则上非接待日时间不予接待。
第七条 医药公司业务人员严禁在门诊陪诊,严禁在正常工作时间干扰临床工作。
第八条 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室应会同医务部、门诊部、安全保卫部、医学装备部、药学部、招标采购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深入病房、门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违规开展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记录备案。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首次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停止采购该医院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再次发现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禁止其两年内在医院业务活动,并且医院将终止合作,未付款项延后。
第十条 医务人员违规接待医药代表,经核实,由纪检监察室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并扣罚涉事工作人员当月绩效1000元,科室负责人当月绩效5000元;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医院纪委开展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等宣传、推广的业务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附件1成都市郫都区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预约登记表.doc
附件2成都市郫都区人民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doc
附件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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