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6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CS-20220329002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泰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大队特勤队基地食堂食材采购配送等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20329002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大队特勤队基地食堂食材采购配送等项目 其他服务 见采购需求 1 18
 合计金额小写: 65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伍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总金额为650000元,根据每月实际送货数量据实结算,供货价=相应产品的基准价×(1-18%)。
2.基准价的确定:基准价以长沙华润万家超市和长沙沃尔玛超市每月10日与20日APP上公布价格(非折扣价)的平均值作为价格依据。
3.若无法参照同类及相近品种产品的,则参考其他同类型大型超市价格为基准价。
4.如遇突发情况,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价格需临时做调整的,供应商应事先通知采购人,在采购人确认后方可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2-01 —— 2023-11-30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兴隆路158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行方式:根据食堂实际需求,按时、按质、按量将采购人所订购物资送达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结算方法:按实结算,如无特殊情况(如财政年终年初结转等)送货款项结合当月考核情况每月结算一次,采购人付款前,供应商应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
(3)考核时间安排:每月考核、日常考核。采购人有权依据《月度考核评分表》(附件2)对供应商实施考核,且有权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对供应商货款予以相应扣减。
(4)考核范围和方式:对供应商的食材品质、送货及时性、服务质量、结账及时性等进行评分。供货商供货中出现伪劣、质次原料,除退换货外,并处以相应的经济罚款,每月罚款1000元。(罚款与考核同时生效)
(5)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评定结果: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采购人支付当月结算金额100%;85分(含85分)-90分,采购人支付当月结算金额95%;80分(含80分)-85分,采购人支付当月结算金额90%;80分以下的,采购人支付当月结算金额80%(已罚扣的金额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连续两个月得75分以下的,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湖南泰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81000001949400000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总体要求:遵守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二)食材要求:
1.大米:品牌大米(籼米粳米)须为当年新米,等级:一级;最大限度杂质:≤0.25%;不完善粒:≤3.0%;黄米粒:≤0.5%;碎米总量:≤15%;水分:≤14.5%;色泽光洁,正常米香味,无异味;符合GB 1354-2018的标准及其他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食品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要求如下:(1):按需采购各类大米、食用油,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2.食用油:食用油须非转基因产品。提供品牌菜籽油,要求非转基因一级压榨,常温状态下色泽透明,不浑浊,无悬浮物,气味芳香,无异味。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符合GB 2716-2018的标准及其他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食用油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要求如下:(1)按需采购各类大米、食用油,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3.蔬菜类:
(1)绿叶菜类: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花蕾或开花、包菜紧致,菠菜可带根。
(2)水生蔬菜类:水份充足,饱满,肉洁白脆嫩,无腐烂、干枯、泥多发软。
(3)根茎菜类:表面光滑、条直匀称,粗壮、碛实,肉质甜脆。
(4)瓜类:颜色淡绿色,有光泽,有一定硬度,无弹性,皮薄,肉洁白鲜嫩,瓜形周正,无断裂、划伤、软烂、干皱、畸形。
(5)豆类:颜色青绿、豆荚饱满,剥开后豆粒呈淡绿色,完整有清香,无受潮、虫洞、软烂、发黄、发黑、豆粒瘪而小有异味。
(6)茄果类:色正,有光泽,表面光滑,饱满有一定硬度及弹性,无腐烂、干尖、皱纹、断裂、干软、泥土整齐,无烂果、异味、病虫和明显机械损伤。
(7)食用菌类:菌身完整、大小均匀,菌盖与柄、菌环相连未展开,根短,无发霉、潮湿、粘手、水浸、杂质、菌盖边缘裂开、盖柄脱离、色黄、黄斑。
要求如下:(1)以上蔬菜品种为常规采购品种,不排除有采购所列品种之外蔬菜的可能,若采购其他品种蔬菜,需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所供蔬菜的规格大小按市场行情确定;符合无公害无公害农产品国家标准(GB/T5009.38-2003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大小均匀,颜色自然有光泽,质地鲜嫩纯净,饱满清洁,不枯萎、干瘪、苍老等,无病斑、虫蚀、发霉、变色、异味、淤泥、杂质和滴水现象,无污染、残缺、变质等;原产地分类预包装,整齐统一;提供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报告。所供蔬菜应具有新鲜蔬菜原有的特性,成熟度适中,新鲜脆嫩,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状及机械损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污染物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的要求、定量包装的蔬菜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4.干货类:(木耳、海带、笋子、红枣、银耳、莲子、薏米、干蘑菇、粉丝、墨鱼、鱿鱼、紫菜、黄豆、绿豆等)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要求如下:(1)按需采购各类干货物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5.调味品类:酱油、盐、鸡精、味精、米醋、料酒、淀粉、酵母、糖等,各项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及其他相关标准。
要求如下:(1)按需采购各类调味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6.肉类(鲜肉、冻货):
(1)鲜猪肉、牛肉、羊肉及其副产品:鲜肉需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2)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加工产品:鲜肉需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3)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冻货产品:冻货需属于食品安全达标且未过期产品。
要求如下:(1)按需采购分割肉类或各种冻品肉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鲜肉品质量要求:新鲜肉,不注水,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按采购方要求的分割肉类别按时供应。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供应商的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1部分:片猪肉》、《分割鲜冻猪瘦肉》、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7.水产类:
(1)草鱼、鲢鱼、鲫鱼、雄鱼、边鱼、鲈鱼等淡水鱼类水产品: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速冻海水产品等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及其他相关标准。
(2)基围虾、圣子、花螺、虾蟹等海鲜类水产品: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速冻海水产品等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及其他相关标准。
(3)鱿鱼、墨鱼等速冻海水产品: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速冻海水产品等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及其他相关标准。
要求如下:(1)按需采购水产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鲜活水产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速冻海水产品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 )及其他相关标准。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8.禽蛋类(含鲜活农产品、冻禽等):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
要求如下:(1)按需采购禽蛋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杀白禽类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一)运输要求:
1.供应商不对采购人所需的货物进行长时间储藏;所有提供给采购人的货物,在供应商仓库储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供应商所供货物必须使用正规合法的厢式食品专用冷藏车辆和专用容器进行运输,不得敞露运输(部分无需冷藏的食材除外),确保所配送的食材保持新鲜优质。
3.供应商尽量做到所有食材分类摆放,要干湿分开、生熟分开、肉类和蔬菜、调料分开,易污染与不污染的分开,所有食材不得直接接触地面,需用筐和袋、食品冷藏保温箱直接分开包装运输途中要注意易脆、易损食材不得重叠,要保持食材原有物理特性。如果采取拼箱混装方式运输,供应商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不发生冻害、腐败、串味、脱水、变色、失去鲜度等问题。
4.供应商应保证周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及人员的清洁卫生和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周转包装容器和车辆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供应商应保证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5.供应商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采购人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供应商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均由供应商承担。
(二)产品包装:
1.肉类、水产品类、蔬菜类、禽蛋类和半成品等非定量简易包装的食材应使用独立洁净的食品盛放箱(筐)放置,避免挤压。供应商应保证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保持食材新鲜度。
2.干货、调味品、粮油等生产厂家定量预包装的食材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的规定,标识内容必须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保证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3.在以上两点包装的基础上,供应商应根据货物实际特点进行额外的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保证所送货物包装完好无损。包装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另外供应商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三)验收要求: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采购人将所需采购货物的名称及数量于前一天21点前提供给供应商。供应商自收到采购人提供的清单后于次日8点前将货物免费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和搬运至采购人指定堆放场地。供应商不得无故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采购人的正常需求量。
2.供应商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完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一切风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3.供应商所有食材配送量应与需求计划量相符,双方要求每天共同校对计量称菜,供菜数量以采购人验收为准。交货后应立即与采购人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是否与订单一致,质量是否符合采购人要求。由双方共同参加开箱检验,检验货物是否短缺、毁损或与订单规定有无不符。验收不合格,应及时向采购人进行更换、补充发货。验收后,采购人(二人以上)、供应商双方在配送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在清单上注明配送的数量、重量、价格及有关检验报告等情况。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供应商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
4.如果供应商人员在采购人通知的时间里未能参加开箱检验,采购人有权单独进行开箱检验,对以上开箱检验的结果,视为供应商自动接受。如果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毁损、与订单规定不符的,应及时向采购人进行更换、补充发货。如上述情况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采购人有权解除本次合作协议。如发生因供应商提供的食材原因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次合作协议,并由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赔偿费用。
(四)验收标准:
(五)采购人其他要求
1.供应商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采购人的质量等级和检测要求以及国家相应食品标准,所有食材必须从正规渠道(大米生产厂家、蔬菜批发市场、蔬菜生产基地、定点养殖厂、屠宰厂等正规厂家)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质量标准,保证新鲜,不得出现腐烂、变质。
2.供应商所提供肉类、水产类、禽蛋类食材必须经卫生检验部门检疫,盖有卫生检验部门的蓝色图形检验印章,做到肉色新鲜、无腐烂变质现象,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并提供该批次食品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蔬菜食材必须经农药检测,达到食品安全要求,坚持每日配送前检测,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做好24小时实物留样;大米、食用油必须提供相对应生产日期的出厂检验报告,以及由市级或市级以上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积极配合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3.供应商的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却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报备,否则采购人有权暂停其配送服务资格。供应商的人员、车辆(应按投标承诺予以固定)等进入采购人监管区域,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进出手续,遵守采购人有关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值勤人员指挥,不得有妨碍采购人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带入各类违禁品,一经查实,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4.配送服务履行期内,供应商送货时如出现有意断货、以次充好等现象,给采购人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若调查属实,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采购人有权解除协议并更换供货商家。
5.供应商在配送服务期间如发生质量纠纷,由采购人对被投诉物资质量进行检测,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供应商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采购人连续两次退回或协议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可解除协议,如造成损失的,均由供应商赔偿。
6.供应商应确保采购人正常的需求量(及日常的补货要求)。若供应商未按照约定期限提供货物(延期或不能提供合格货物),影响采购人对货物的正常使用时,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供应商应当按照当次所配送的全部货款金额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配送服务期内供应商累计发生三次不能按时送货的,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7.在配送服务履行期间若供应商违约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1:供应商在采购配送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经济纠纷均由供应商负责,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2: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的食堂食材采购配送安全管理制度,并报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特勤队基地食堂管理处备案后严格执行。
1.3:乙方在食材采购配送过程中应实行明码标价,合理定价,自觉接受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特勤队基地食堂管理处物价监督,规范管理,保证食材配送的规范、有序。
1.4:乙方应接受甲方对食材采购配送的监督管理和定期考核,对存在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特勤队基地食堂管理处。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违约责任要求:
7.4.1因供应商不遵守约定或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供应商为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7.4.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数量、质量要求,若存在非采购人要求品牌规格、假冒伪劣和以次充好、霉烂变质以及少斤短两的货物时,第一次采购人有权在4小时内与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授权人进行约谈,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第二次处以所送该品种的2倍罚款;累计三次(含)后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7.4.3因供应商未按照约定的货物价格执行,出现私自随意提高配送价格,如采购人在同期比价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价格高于定价单的价格,第一次扣除当日配送品种的总价;第二次处以该品种的2倍罚款;累计三次(含)后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7.4.4供应商应指定专人与采购人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因工作关系联络不上耽误采购人工作的一次罚款1000元,累计三次(含)后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7.4.5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如要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采购人,否则供应商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7.4.6供应商应当承担的违约金,采购人有权直接从供应商货款或合同履行保证金中扣除,采购人将在扣除时书面通知供应商,供应商不得提出异议。
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供应商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如出现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按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并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出现以下情形的单位,将拉入本单位食堂食材供应商黑名单。
(1)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为假冒伪劣、腐败变质、三无产品中任意一项的。
(2)商品由他人代送,经整改无效的。
(3)要求检测的商品未经检测,且未按要求限时整改的。
(4)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供应商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如出现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按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如若遇不可抗力或上级部门统一安排,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安排。
3.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供应商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开福区政府二办中502室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李家冲长沙市保温瓶总厂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理人: 杨知强 法定代理人: 严敏

委托代理人: 肖志平 委托代理人: 王宏明

电话: 0731-84377672 电话: 13507314678

传真: 0731-84377672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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