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第二条  租赁物使用地点及用途

用于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G318线三合一施工项目经理部一分部工程。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暂定为48个月。

(二)起租日期:经甲方核验设备和操作人员资质证件验收合格,且设备具备使用条件后,以甲方书面签认日期开始计算。

(三)终租日期:甲方通知乙方设备退场时间,要求的退场之日起不再计算租赁费。乙方应在要求的退场之日起 3 日内完成设备退场工作,逾期不退,设备被盗、毁损灭失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设备进场和退场时间,甲方将提前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告知乙方。

第四条  租金、结算、支付

(一)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租赁单价、税率。

序号

机械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台)

不含税单价(元/月*台)

税率

增值税(元/月*台)

价税合计(元/月*台)

备注

1

皮卡车

风骏7

1

11300




 

2

越野车

哈弗H9

1

12800




 

皮卡车


 

长城风骏5


11300

 


 

 

 

 

本合同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约定设备租金。

(二)单价的构成

1.单价包含租赁费、折旧、大修、日常维修保养(含耗材及备件)、资质手续、安全设施配备、操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人身保险(雇主责任险等)、财产保险、利润等。

2.该单价包含乙方出租期间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内容及风险费用。

3.当国家发布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时,不含税价保持不变,增值税税率按调整后税率执行,价税合价随之调整。

(三)结算、支付:

1.结算周期、支付比例

甲、乙双方在设备使用期间每月结算一次,结算以合同单价和设备运转记录为依据,设备运转记录必须由现场技术员签字确认,并反映设备实际运转情况(或实际完成工程数量),通过项目设备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确认后予以结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月租金除以当月日历天数乘以实际使用天数)。

因天气因素、政策等非甲方原因造成设备3日以上不能正常作业的,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并按照以下计算租金:月租设备停滞时间累计超过3天,超出天数的租金按照原租金的一半计算;如果月累计工作时间不足15天则当月租金减半。如果以工程量单价租用,则机械设备的停滞费用由乙方自负

办理结算时扣除0%的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期满结清所有租金后一次性返还,设备进场费和出场费在合同履行结束(双方约定有设备进、出场费用的情况下)最后一次结算时付清。

2.支付方式

①银行转账、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票据等。

②采用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票据等方式支付的,在票据有效期内,如乙方提前兑付,所产生的贴息、手续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 设备燃油和电费由   方承担。

燃油、电力供应由甲方承担的,由甲方根据运转记录核算,确定合理消耗量,若超出合理消耗量产生的燃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 设备调遣(进出场)费:设备进场费由   承担,设备退场费由乙方承担。

(六) 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其他税费已包含在单价中,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当月双方核对实际租期并确定结算金额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按实际情况准确填写发票内容,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八)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上述情况导致甲方支付滞后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违约、利息等事宜。

(九)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发票不得违反相关规定(不限于虚开、套开等),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本合同履行中或终止后,如发生乙方或乙方债权人通过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向甲方主张权利并获裁判机关支持的,甲方在付款前乙方应先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

(十一)租赁费用的结算以甲方调度及使用人签字确认的设备使用运转记录为依据,其他设备签证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项目人员签字确认的设备使用单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十二)由于施工进度调整或设计变更等原因,甲方提前完成施工任务的,租赁期限以甲方实际使用为准,乙方不向甲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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