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飞(海南)科技有限公司
无人机表演
(合同编号: )
项
目
合
同
甲方(买方):铜仁市梵城丽锦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 一飞(海南)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铜仁市梵城丽锦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北锦江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曾文峰
乙方:一飞(海南)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湾科技城标准厂房二期三楼C276区
法定代表人:齐俊桐
在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合称“双方”,单独称为“一方”,互指称为“对方”。
鉴于:
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公司 。甲方拟聘请乙方提供无人机表演服务(“表演服务”)。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无人机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及运维业务。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无人机表演服务。
本《无人机表演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铜仁市 签订。为此,双方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 表演服务
1.1 服务内容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于 贵州铜仁 提供【100】场【200】 架时长为【10-12】 分钟的 中南门历史文化旅游区 项目无人机表演服务。
具体演出内容以双方书面确认的《无人机表演方案》为准。
1.2 表演服务进度安排
阶段 |
时间 |
主要工作内容 |
测试 |
正式表演前2天 |
场地测试,干扰测试、舞步方位测试 |
正式演出 |
每周五、周六 |
现场表演 |
1.1 服务人员
为保证表演服务顺利完成,乙方应安排【 1-2 】名工程师或相关技术专员在模拟表演、最终表演现场提供辅助支持。
1.2 联络人员
双方同意,为确保本合同项下的表演服务工作高效开展,甲方和乙方分别指派以下项目联络人,负责项目开展过程中的沟通及协调:
1) 甲方项目联络人姓名:【 】;
电话号码:【】;
邮箱地址:【】。
2) 乙方项目联络人姓名:【】;
电话号码:【】;
邮箱地址:【 】。
二、 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2.1 无人机表演服务项目费用
项目 |
分项 |
总价(元) |
分项内容 |
备注 |
无人机表演服务 |
【200】架次规模演出 |
【3000000】 |
演出内容以双方书面确认方案为准 |
每周五、周六表演 |
设备驻场维护 |
驻场使用,设备调试、检修、维护保养,每场检测 含备用 |
驻场使用,设备调试、检修、维护保养,每场检测 含备用 |
|
|
空城申请 |
常态化飞行空域报备申请 |
长期空域,每场报备 |
|
|
设备运输 |
设备常规检修 |
设备常规检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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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步设计 |
创意策划设计、3D仿真建模、光效设计、2D文字图形和3D动画 |
13套(全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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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人员差旅 |
运营人员差旅 |
2-3人差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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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表演服务 |
两场【500】架次规模演出 |
/ |
表演时间待定 |
赠送两场 |
合计金额 |
【3,000,000 元 】 |
|||
金额大写 |
【叁佰万】万圆整 |
2.1 甲方同意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服务支付 【3,000,000】 元无人机表演服务费用,并按照以下付款安排条款支付款项。
①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 5个 】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合同第一笔款项【600,000】 元,占合同总金额20%(大写金额:【陆拾万】圆整)。
② 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20 场表演后,且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存在违约情形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二笔款项【450,000】 元,占合同总金额15%(大写金额:【肆拾伍万】圆整)。
③ 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35场表演后,且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存在违约情形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三笔款项【450,000】 元,占合同总金额15%(大写金额:【肆拾伍万】圆整)。
④ 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50 场表演后,且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存在违约情形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笔款项【450,000】 元,占合同总金额15%(大写金额:【肆拾伍万】圆整)。
⑤ 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75 场表演后,且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存在违约情形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五笔款项【600,000】 元,占合同总金额20%((大写金额:【陆拾万】圆整)。
⑥ 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100 场表演后,且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存在违约情形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尾款【450,000】 元,占合同总金额15%(大写金额:【肆拾伍万】圆整)。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款项。
乙方将在收到预付款后,安排设备的运输及人员的到场。
2.2 在合同期内,如表演次数未达到100场,合同将延期至乙方完成100场表演为止。
2.3 在合同期内,表演次数达到100场还需增加表演场次计为加场,加场项目服务费由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结算。
2.4 乙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一飞(海南)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26753302437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三亚崖州支行
2.5 甲方的开票信息如下:
账户名:【铜仁市梵城丽锦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520600MAAJRPTE7B】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铜江支行】
账号:【2408000909200050107】
2.6 双方约定,在乙方未收到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应支付款项的情况下,乙方无须按期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表演服务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 甲方责任和义务
3.1 为确保表演服务的顺利开展,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表演服务所需要的文件、场地、资料,完成表演服务项目立项手续、场地协调,以及为乙方提供设备充电及存放场所、演出现场安全保障(包括安保设备及人员)、演出现场实施协助人员等便利,确保满足乙方提供表演服务的要求。
3.2 甲方应积极响应乙方的商谈请求,于距正式演出日的7个工作日前对策划方案、演出方案进行书面确认。
3.3 演出方案(包含场地、时间、内容)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甲方不可临时对演出方案做出调整。若甲方确需临时进行方案调整,需承担由此产生的项目延期风险和变更费用。
3.4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协调解决表演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非乙方因素发生的问题。
3.5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各期款项。
四、 乙方责任和义务
4.1 乙方负责根据甲方需求制定整体表演方案,并与甲方确认最终表演方案。
4.2 乙方应负责表演现场无人机的定位、通信、控制,确保顺利飞行。
4.3 乙方应负责在表演服务过程中的飞行安全。
4.4 乙方应当严格遵循甲方及有关部门批准确定的飞行空间范围,不得跨域空间范围飞行表演。在飞行表演过程中,若乙方需进行无人机飞行拍照、摄影,应当经甲方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拍摄的照片、视频交由甲方及有关部门检查。若乙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妨害国家安全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5 若在活动表演过程中,因乙方操作不规范或者失误等原因造成财产与人员安全问题,应由乙方处理相关安全赔偿问题。
五、 知识产权
乙方拥有履行本合同项下表演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全部知识产权。本合同无人机表演涉及的航拍视频、照片等素材,在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甲乙双方可就审核批准的内容用于各自的活动及宣传中。
六、 保密
6.1 本合同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一方(以下简称“接受方”)从对方(以下简称“披露方”)取得的、获知的或因双方履行本合同而共同创造且具有不可分割性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秘密)、技术秘密、经营诀窍和(或)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无论上述信息和资料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披露方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书面等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双方亦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6.2 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妥善保存对方的保密信息,双方仅能将保密信息用于与本合同项下的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6.3 双方为了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沟通、通知、告知等文件传递或文件交换,应由双方妥善保存,不得用于不利于双方开展合作的目的,也不得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泄露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给第三方。
6.4 双方不得诋毁、诽谤对方,亦不得在公开场合以攻击对方为目的发布不利于对方或双方合作言论。
6.5 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持续有效。
七、 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是指相关方不能控制且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不可避免地妨害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一切事件。此种事件包括地磁混乱、电磁干扰、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天文异常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事故、战争、恐怖事件、大规模流行性疫病、破坏活动、黑客入侵、DDOS攻击、网络崩溃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或不同的偶发事件。
7.2 无人机飞行表演涉及低空空域使用,演出活动会提前进行空域使用申报及飞行任务申请,如遇军方或民航临时任务导致空域不可用,此情况属于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
7.3 无人机飞行表演涉及向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备协调,如因公安临时限制要求导致演出不能进行,此情况属于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
7.4 如发生不可抗力,以至于任何一方因这种事件的发生而无法履行其义务,一方对对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7.5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于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后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提出事件详情以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同时提供相关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合同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合同。
7.6 如因天气恶劣(包括风力大于5级、降雨、实时气温低于5度及其他确实无法进行正常表演的恶劣天气情况)、地磁混乱、电磁干扰、通信异常等影响表演设备正常工作的不可抗事件导致当天表演服务不能进行,双方应及时协商补救措施和替代方案(如延期进行),或双方友好协商处理解决,减少或消除此类事件的影响。
八、 延期
8.1如因甲方要求或不可抗力原因未能表演的场次,将补飞相应场次,具体补飞时间由双方协商确认。
8.2如因乙方原因,活动表演失败或无法正常表演,此次表演不计次数且乙方补偿一次表演机会。
九、 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同意,一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对方的直接损失(包括对方因主张违约责任而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开支),不包括任何预计收入或利润的损失、因丧失签约机会而发生的损失,或者任何特殊的、间接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一方向对方承担的所有违约责任的总额不超过本合同项下的总合同金额。
9.2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合同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未缴纳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执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起诉至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
10.3 诉讼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十一、 其他
11.1 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或修改本合同必须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由双方经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1.2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11.3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
11.4 本合同及附件正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持叁份,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人机表演项目合同》的签署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一飞(海南)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