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长沙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运营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66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1/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GK-20230831002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20230831002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第一条 项目三年总运营管理费用为6517500元(大写:陆佰伍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每年总运营管理费用为2172500元(大写: 贰佰壹拾柒万贰仟伍佰元整 ),本项目采用合同总价包干制,合同总价包括运营服务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包含人工成本、办公成本、招商差旅费、参展费用、活动开展、宣传广告、服务费及税费等一切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第二条 每年总运营管理费中,运营管理费与每年考核指标挂钩。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首个年度总运营管理费的60%作为首付款,即人民币1303500元(大写:壹佰叁拾万叁仟伍佰元整)。每个运营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甲方按照年度运营目标,对乙方上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甲方需在1个月内支付上年度运营经费的余款。第三条 甲方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或者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四条 乙方账户信息,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1-02 —— 2026-11-0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第一条 产业园项目运营宗旨长沙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项目,是从人力资源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发展的视角出发,结合长沙经开区经济产业发展现状,打造以“立足长沙、服务湖南、辐射全国、影响全球”为经营目标,以“人、财、科技” 为主题、以“平台经济”为载体,具有模式先进、配套完善、服务优良、互联互通、产业特色明显的人力资源服务综合体。第二条 产业园委托运营服务内容对照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标准,服务长沙经开区的经济发展,管理、发展、建设长沙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机构招商、品牌建设、管理服务、促进就业、宣传推广、安全管理等。第三条 产业园入驻对象(1)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知名企业总部或者分支机构;(2)从事教育培训、管理咨询、劳务派遣、人才招聘、猎头、人才测评、SAAS等服务的优质机构;(3)符合发展趋势的新业态、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4)从事法律财税、知识产权转化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5)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相关协会、商会等机构;(6)其他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人才或智力机构。第四条 开展产业园的机构招商工作以优质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机构为目标开展招商,整合人力资源上下游产业链,完善产业园全链条生态圈,壮大产业园产业规模,协助做好产业园政策汇编和宣传工作,做好招商企业的进驻审核工作。第五条 做好产业园品牌建设工作鼓励产业园入驻机构积极申报荣誉,评先评优;引导园区机构“入规”“升高”;举办人力资源行业峰会、学术论坛等活动,组织园区机构赴外考察学习,加强行业交流。第六条 做好产业园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园区日常管理与园区信息化服务,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活动,为用工企业丰富引才渠道,加强人才引进;做好企业服务工作,加强满意度管理,不断优化提升对入驻机构服务,确保园区运营满意度。第七条 做好产业园的运营管理工作(1)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及配套规章,建立规范高效的园区管理和服务机制,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管理体系,让产业园的管理有规可依。(2)加强管理团队建设,按照《公司法》和运营需求,科学规划设计公司组织架构、薪酬激励体制与员工发展规划,配置不少于7人的专业运营管理团队。(3)加强行业分析,定期开展行业调查,分析产业园发展状况,做好有关日常接待工作。第八条 开展产业园的宣传推广工作(1)根据产业园定位及内涵,进行品牌的维护与推广,提高产业园在本省乃至全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利用各种载体与渠道积极做好品牌宣传推广活动。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宣传平台,开展产业园品牌的宣传推广,及时有效发布产业园活动和相关政策动态信息,及时调整和编印具有产业园品牌标识的各式宣传品,在园区内推广使用,加强产业园品牌识别力度。第九条 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制定和遵守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协助物业公司加强对产业园区域消防及安保设备监管,定期开展入驻企业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积极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宣传,提高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技能和入驻企业员工的消防意识。(2)协调物业公司,对接物业管理。维持公共秩序,做好产业园大型活动、交流考察活动及上级单位检查时的保障服务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03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20%,说明:第一年度预付款;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68782.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13.33%,说明:根据第一年考核结果及合同约定结算款;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03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20%,说明:第二年度预付款;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68782.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13.33%,说明:根据第二年考核结果及合同约定结算款;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03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20%,说明:第三年度预付款;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69434.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13.34%,说明:根据第三年考核结果及合同约定结算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兴业银行湘府路支行(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36825010010000035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通过三年的精心培育与运营,力争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人力资源产业链上下游相关机构三年净增长不少于30家,其中知名机构引进数量不少于9家、中高端业态机构引进数量不少于12家;三年累计营业收入达165亿元,纳税额达3亿元;根据产业发展要求,三年累计促进就业人数18000人,海外输送人员9000人;开展供需对接、外出考察、安全生产培训等各类主题活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第一条 考核时间每个运营周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甲方对乙方上一个运营周期情况进行考核。运营周期是指自然年度或12个月为一个运营周期,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第二条 指标任务、权重分解和考核规则1.经济效益占40%的权重,其中营业收入占10%,纳税总额占30%。(1)第一个运营周期产业园营业收入达到50亿元,纳税总额0.8亿元。(2)第二个运营周期入驻机构产业规模达到55亿元,税收1亿元。(3)第三个运营周期入驻机构产业规模达到60亿元,税收1.2亿元。考核规则:营业收入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1分,扣完为止;纳税总额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1分,扣完为止。完成值每高于目标值5%、10%、15%分别加4分、8分、12分。2.机构招商占30%权重,其中产业园入驻机构数量、知名机构引进数量、中高端业态机构引进数量分别占比10%、12%、8%。每个运营期内产业园入驻机构数量净增不少于10家,考核标准:每少完成1家,扣1分;其中知名机构引进数量净增不少于3家,考核标准:每少完成1家,扣4分,每多完成1家,加4分,中高端业态机构引进数量净增不少于4家,考核标准:每少完成1家,扣2分。3.品牌建设占10%权重,其中入驻机构“入规”“升高”“上市”数量占4%,产业园及入驻机构获评荣誉或奖项数量占3%,行业交流活动数量占3%。每个运营期“入规”机构净增不少于1家,“升高”机构净增不少于1家,考核标准:“入规”数不达标,扣2分;“升高”数不达标,扣2分,每“上市”1家,加8分;入驻机构获评荣誉或奖项不少于3项,其中省级及以上诚信示范机构不少1项,考核标准:未完成不计分,产业园每获得1项,加1分,加分不超过3分;举办或承办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行业峰会、学术论坛活动不少于1期,组织入驻机构到省内、外学习考察不少于1期,考核标准:未举办不计分,每举办一期峰会或论坛,计2分,每举办一期学习考察活动计0.5分。4.管理服务占8%权重,其中日常管理与信息化服务占1%、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占2%、服务满意度调查占4%、工作评价占1%。日常管理与信息化服务为定性指标,考核标准:视完成情况计分。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方面每个运营期内在长沙经开区内组织供需对接会不少于3期,在长沙经开区外不少于2期,每期参加企业和机构均不少于10家,考核标准:每少完成1期扣0.4分。服务满意度调查方面每个运营期内开展满意度评分,考核标准:95(含)以上,计4分;90(含)-95分,计3分;80(含)-90分,计2分;70(含)-80分,计1分;70分以下,不计分。工作评价方面每个运营期内承担省、市级长沙经开区主管部门交办的人力资源市场一线观察、产业园年度发展报告、“国聘行动”产业园专场等工作任务完成,考核标准:视完成情况计分。5.促进就业占4%权重,其中促进就业人数、向海外输送务工人数各占2%。在促进就业人数方面运营期内产业园入驻机构推荐在长沙经开区内用人单位就业人数第一个运营期不少于5000人,第二个运营期不少于6000人,第三个运营期不少于7000人,考核标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0.1分,扣完为止。在向海外输送务工人数方面产业园入驻机构向境外输送务工人员数量第一个运营期不少于2000人,第二个运营期不少于3000人,第三个运营期不少于4000人,考核标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0.1分,扣完为止。6.宣传推广占3%权重,其中媒体宣传占2%,宣传物料制作占1%。媒体宣传方面,每个运营期内市级以上官方媒体宣传报道产业园次数不少于10期,考核标准:每少完成1期,扣0.2分。实现在央媒(总站、总台、总网、主报)宣传报道一次,加1分,加分不超过2分。宣传物料制作方面在运营期内设计制作并定期更新招商手册、服务手册、推介视频(不少于5分钟)等在长沙经开区内外推广使用,考核标准:视完成情况计分。7.安全管理占5%权重,其中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占4%,杜绝欠薪、传销等违法行为发生占1%。每个运营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4期;开展安全检查不少于4期(培训、检查每季度各不少于1次),考核标准:每少完成1期,扣0.5分。运营期内督促入驻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督促机构不发生欠薪、传销等违法行为,考核标准:视实际情况计分,如发生一件群体或舆论事件不计分。每个运营周期内,如发生1例安全事故或违法行为(经相关职能部门界定),则直接扣除该运营期尾款。第三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1.年度考核期间,乙方若未能完成上述每年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的60%(即考核结果未达到60分,下同),视为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协议,乙方在接到甲方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撤出园区,向甲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2.若乙方当年完成年度绩效考核目标超90%(含90%)以上,则该年度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全额拨付。3.若乙方未达到目标任务量的90%、80%、70%、60%,则从剩余款中分别按照运营总费用的5%、10%、15%、20%的比例予以扣除。即:(1)考核结果≥90分,年度总运营经费全额给付;(2)80分≤与考核结果<90分,年度运营经费扣除5%;(3)70分≤考核结果<80分,年度运营经费扣除10%;(4)60分≤考核结果<70分,年度运营经费扣除15%;(5)考核结果<60分,年度运营经费扣除20%。4.若乙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量,甲方根据实际数值与目标数值比值进行加权计算,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1)超额10%(含)-20%:奖励年度运营经费的10%;(2)超额20%(含)-30%:奖励年度运营经费的15%;(3)超额30%以上:奖励年度运营经费的20%。第四条 考核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1.营业收入:指运营期内产业园入驻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及配套服务经营收入之和。总部在产业园的计算其全部收入;总部不在产业园,在产业园设立子公司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只计算子公司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实际完成的收入。数据由产业园入驻机构填报(提供财务报表,并包含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由企业加盖公章的营收数据>作为佐证材料)。2.纳税总额:指运营期内产业园入驻机构在长沙经开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加税等(全口径统计)。数据由产业园入驻机构填报(以税务部门核实为准)。3.产业园入驻机构数量:指运营期内产业园入驻机构数量(不含集群注册)。数据由产业园管理部门统计。4.知名机构引进数量:指运营期内新引进HROOT年度最佳机构、省级及以上诚信示范机构、国际知名猎头,及具备对外劳务资质的机构总部或子公司数量。数据由产业园管理部门统计。5.中高端业态机构引进数量:指运营期内新引进主营高级人才寻访、背景调查、人力资本及人力资源信息化等行业新兴业态的机构数量。数据由产业园管理部门统计。6.入驻机构“入规”“升高”“上市”数量:指运营期内产业园入驻机构“入规”“升高”“上市”数量。数据由产业园管理部门统计。7.产业园及入驻机构获评荣誉或奖项数量:指运营期内产业园获得全国行业性荣誉、奖项数量;产业园入驻机构获评市级及以上荣誉、奖项(或获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业知名品牌)数量。数据由产业园管理部门统计。8.行业交流活动数量:指运营期内举办或承办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行业峰会、学术论坛等活动(经备案同意)数量;组织入驻机构(机构费用自理)到省内、外学习考察。数据由产业园管理部门统计。9.日常管理与信息化服务:负责产业园日常接待讲解;负责国际人才港形象展示厅、出口基地展示厅及公共会议室、培训室、合做好人才市场设备、资产管理;负责产业园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管理,建立入驻机构管理档案,及时跟踪并反馈入驻机构发展情况,定期收集和更新入驻机构经营情况数据;协助做好新引进机构入驻审核,协调物业、水电、停车等事项。10.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指运营期内定期归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产品、服务能力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会。数据由产业园管理部门统计。11.服务满意度调查:指运营期内对产业园入驻机构实地走访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数据由年度考核时第三方机构统计。12.工作评价:指运营期内承担省、市级长沙经开区主管部门交办的人力资源市场一线观察、产业园年度发展报告、“国聘行动”产业园专场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数据由年度考核时第三方机构统计。13.促进就业人数:指运营期内产业园入驻机构推荐在长沙经开区内用人单位就业人数。数据由产业园入驻机构填报(提供合作合同或协议、就业人员名单作为佐证材料)。14.向海外输送务工人数:指运营期内产业园入驻机构向境外输送务工人员数量。数据由产业园入驻机构填报,提供合同、护照或保险投保单作为佐证材料。15.媒体宣传:指运营期内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非自有媒介,开展产业园宣传推广;做好自媒体(网站、微信号)内容更新维护,宣传推介产业园及产业园入驻机构。数据由产业园管理部门统计。16.宣传物料制作:指运营期内设计制作并定期更新招商手册、服务手册、推介视频(不少于5分钟)等在长沙经开区内外推广使用。17.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指运营期内督促入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定期组织检查产业园内电器及线路,严防因电动车充电、电器取暖、微波炉加热等引发火灾,确保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全时通畅;督促入驻机构及时清理办公区域阳台、门窗等室外悬挂物,严禁“高空抛物”,严防高空坠落事故。18.杜绝欠薪、传销等违法行为发生:督促入驻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督促机构不发生欠薪、传销等违法行为。数据由年度考核时第三方机构统计。5.4验收标准和方法(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要求进行一般程序验收。(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3)项目验收标准按合同履约完成相应工作,并提交工作总结和结算申请,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甲方对产业园运营工作拥有监督管理权。(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向其详细告知园区运营及管理情况。(3)甲方每年度运营期期末安排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运营管理工作及运营业绩进行监督和考核,督促乙方守法经营。(4)运营服务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协议的解除或终止时,甲方有权将有关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入驻企业,并督促结清有关债务、做好善后事务。(5)乙方当年度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协议,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在接到甲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撤出园区,向甲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二)甲方的义务(1)无特殊情况,甲方需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标准向乙方如期支付运营管理费用。(2)甲方与乙方共同确立产业园入驻机构标准,并支持乙方依法合规的引进符合产业园定位和入园标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产业园机构申报相关政策补贴的审核及材料上报方,入驻机构相关申报资料由乙方统一收集,转交甲方审核。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甲方为乙方派驻的管理团队提供办公场所,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2)甲方根据双方约定的方式及标准支付乙方费用。(3)乙方拥有法律赋予的财产、经营自主权、劳动用工自主权等权利,依法经营、依法纳税。(4)以本协议内容为基础,制定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组建运营公司团队全面负责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工作。(5)乙方可以在甲方的监督下支配产业园运营经费的使用。(二)乙方的义务(1)乙方在合作经营宗旨和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一切债务往来与甲方无关。(2)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做好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招商、运营管理接受考核、运营服务费结算等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进度详细告知甲方运营管理情况。(3)乙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财政、公安消防、安全等综合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乙方在运营服务期间,负责入驻机构的日常管理并协调相关事宜。乙方亦不得出现损害甲方或园区企业权益的行为,否则造成损失等责任由乙方承担比如:若发生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园区企业财产损毁等情形的,由乙方负责按照权益人通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原价赔偿等。(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就所管理的园区资产向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也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民事活动。(6)乙方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与企业商业合作赢利等活动。(7)乙方应当配置7人(含)以上常驻长沙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管理团队,负责机构招商、运营管理、机构服务、宣传推广、安全管理等工作。(8)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编号为 JKCG-202308310025的本协议及甲方要求开展工作。(9)乙方执行《长沙市釆购公开招标电子投标文件》内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第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协议:(1)无正当理由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展运营工作或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2)擅自改变产业园功能的,无法保障产业园正常运转的;(3)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4)出现接收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等违约行为,发现后经通知拒不整改的或者2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5)乙方运营服务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职能部门责令停业的;(6)符合协议约定的解约条款或者甲方认为其陷入重大诉讼(乙方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身份)或者可能资不抵债的;(7)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府采购编号为 JKCG-202308310025的《长沙市政府釆购公开招标电子招标文件》和《长沙市政府釆购公开招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行为。第三条 甲方依据上述情况解除本协议,收回产业园运营权时,要求乙方退还当年度多收取的运营管理服务费(按月结算,截止至乙方违约行为发生所在月份的前一个月,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将 产业园按解除协议时的状况无条件交回甲方,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30天内撤离。如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期限交回长沙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权或完全撤离的,甲方有权强制执行。第四条 协议期间,若该项目遇重大事项(以政府文件为准)或政策调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损失由双方协商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11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第一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一)运营服务期为三年(一年一考核),运营服务期满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行终止。如乙方连续三年考核结果均在90分(含)以上,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继续签约运营的优先权。如乙方有违约行为或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二)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协议:(1)无正当理由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展运营工作或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2)擅自改变产业园功能的,无法保障产业园正常运转的;(3)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4)出现接收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等违约行为,发现后经通知拒不整改的或者2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5)乙方运营服务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职能部门责令停业的;(6)符合协议约定的解约条款或者甲方认为其陷入重大诉讼(乙方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等身份)或者可能资不抵债的;(7)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府采购编号为的《长沙市政府釆购公开招标电子招标文件》和《长沙市政府釆购公开招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行为。(四)甲方依据上述情况解除本协议,收回产业园运营权时,要求乙方退还当年度多收取的运营管理服务费(按月结算,截止至乙方违约行为发生所在月份的前一个月,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将产业园按解除协议时的状况无条件交回甲方,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30天内撤离。如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期限交回长沙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权或完全撤离的,甲方有权强制执行。(五)协议期间,若该项目遇重大事项(以政府文件为准)或政策调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损失由双方协商承担。第二条 特别约定(1)本协议中提到的运营目标中的园区企业指企业是指设立登记、税务关系在长沙经开区的企业;入驻机构指设立登记、税务关系在长沙经开区,具备法人资格,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或备案,入驻长沙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专业从事高级人才寻访(猎头)、人才招聘、派遣外包、测评背调、培训咨询、对外劳务、人力资源信息软件等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2)非乙方责任不能达到当年度运营目标的,乙方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经甲方核实后在当年度考核中不扣分。(3)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甲方有权适时根据各级政府、部门新出台的文件和规范进行完善。(4)由甲方或其他部门(非乙方)引进的人资源服务机构,符合长沙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入驻条件的,视为乙方招商业绩,入驻后由乙方进行统一管理。(5)乙方运营服务过程中,长沙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由甲方或乙方申报获得的政府荣誉,归甲方所有。(6)因产业园运营服务的专业性、特殊性,乙方将以全资控股的专门运营公司入驻产业园,并将运营公司全体人员配置到位,其中项目负责人须在三类500强或境内上市公司或HROOT最佳机构等类型企业累计有5年(含)以上人力资源工作经验。第三条 其他约定(1)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由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如采取书面形式,必须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若一方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协议中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将被视为有效,任何一方按协议中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发送的文件或传真视为履行了传递文件的通知义务。如因协议中确定的地址错误或地址变更没有书面通知造成送达不能的,由有通知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2)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造成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3)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变更和争议的裁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外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成为本协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甲乙双方有义务保持场地现状不受损坏,以及入驻机构的正常营业。(4)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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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长沙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运营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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