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2号线东延、3号线南延及4号线南延工程结构监测服务(2023年-2026年度)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S3401110849006242001001)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4/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bffwz00632
预算金额487.83万元
招标公司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鲍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797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延、3 号线南延及 4 号线南延
工程结构监测服务(2023 年-2026 年度)招标
2023BFFWZ00632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3 年 4 月
1
目 录
目 录........................................................................................................................................................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20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20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21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21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22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22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22 1. 总则............................................................................................................................................ 23 2. 招标文件.................................................................................................................................... 27 3. 投标文件.................................................................................................................................... 28 4. 投标............................................................................................................................................ 32 5. 开标............................................................................................................................................ 33 6. 评标............................................................................................................................................ 34 7. 合同授予.................................................................................................................................... 35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6 9. 纪律和监督................................................................................................................................ 37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8 第三章评标办法..................................................................................................................................... 42(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 42 1. 评标方法.................................................................................................................................... 51 2. 评审标准.................................................................................................................................... 51 3. 评标程序.................................................................................................................................... 5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6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79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00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101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118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延、3 号线南延及 4 号线南延工程结构监测服 务(2023 年-2026 年度)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延、3 号线南延及 4 号线南延工程结构监 测服务(2023 年-2026 年度)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
1.4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自筹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延、3 号线南延及 4 号线南延工程结 构监测服务(2023 年-2026 年度)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3BFFWZ00632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一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3BFFWZ00632
2.5 招标项目地点:合肥市
2.6 招标项目规模:本项目内容围绕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及 4 号 线南延线工程全范围周期性的结构监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2.6.1 隧道:包括 2 号线、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与 4 号线南延线工程中所有盾构隧 道、暗挖隧道、明挖矩形隧道、出入段线及出入车场线矩形隧道、U 型槽结构等;
2.6.2 车站:包括 2 号线工程 24 座地下车站的主体结构,2 号线东延线工程 11 座地下车站 的主体结构,3 号线南延线工程 8 座地下车站的主体结构,4 号线南延线工程 3 座地下车站和 5
3
座高架车站的主体结构;
2.6.3 高架桥墩:包括 4 号线南延线工程地面区间高架桥墩结构及附属用房;
2.6.4 高架区间:包括 4 号线南延线工程地面区间高架梁体结构及道床;
2.6.5 南岗车辆段的各单体建筑物(综合楼、综合维修楼、食堂公寓、物资总库、运用库、检修主厂房、调机工程车库、试车机具间、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洗车机库及控制室、地铁公
安派出所)及试车线等;
2.6.6 大彭停车场的各单体建筑物(运用库、综合楼、洗车机库及控制室、地铁公安派出所);2.6.7 变电所:包括 2 号线创新大道主变电所,3 号线南延线站前路主变电所及 4 号线南延 线丰乐河主变电所;
2.6.8 2 号线、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及 4 号线南延线线路联络通道、联络线、存车线、单渡线等;
2.6.9 2 号线、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及 4 号线南延线线路隧道下穿或侧穿的重大管线、高架桥墩、建(构)筑物、既有铁路,河流湖泊等。
2.7 合同估算价:487.835 万元
2.8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2023 年 7 月
2.9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条线路,以接招标人通知开始服务时间为准,每条 线路的服务期限三年
2.10 招标范围:本项目内容围绕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及 4 号线南 延线工程全范围周期性的结构监测,详见招标文件
2.11 项目类别:服务
2.12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2)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须具备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50 万元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 构监测业绩。
4
3.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工程测量(或工程测绘)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工程测量(或工程测绘)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4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3.5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 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 其他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3 年 04 月 12 日 00:00 至 2023 年 05 月 04 日 11:00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
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 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 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3797,66223831。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0 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05 月 04 日 11 时 00 分 ,投标
5
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 2023 年 05 月 04 日 11 时 00 分。
6.2 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 A 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3 楼 7 号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
徽省)上发布。
8.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 标 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 17 号
邮 编:230001
联 系 人:鲍工
电
话:0551-69009065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797、66223831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 998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6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
电 话: 0551-66223530、66223546
9.其他事项说明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
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10.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
家银行递交即可):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81253703728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023701021001095993242779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7
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1.1.5 | 招标项目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1.6 | 招标项目规模 | 见招标公告 |
1.1.7 |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 | 见招标公告 |
1.1.8 | 合同估算价 | 见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 | 见招标公告 |
1.2.2 | 出资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服务期限 | 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 | (1)资质要求:见附录 1 (2)业绩要求:见附录 2 (3)信誉要求:见附录 3 (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附录 4(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附录 5 (6)其他要求:见附录 6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异议 的,应由联合体成员方共同或联合体牵头人按相关规定提 出。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 / |
9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关联情形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 录 | 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 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所在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 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 料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 | 时间: 2023 年 4 月 24 日 17 时 30 分前。 |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 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澄清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澄清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 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 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修改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澄清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 认。 |
2.4 | 招标文件的异议 | 时间: 2023 年 4 月 24 日 17 时 30 分前。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
10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 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形式,投标人须按需求清单进 行分项报价,报价时须明确各线路金额。 □单价:___ □费率:___ □定价:___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总价限价 487.835 万元,其中:2 号线工程 结构监测限价 147.64 万元,2 号线东延线工程结构监测限价 114.21 万元,3 号线南延线工程结构监测限价 90.88 万元,4 号线南延线工程结构监测限价 135.105 万元 □有,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详见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第一类:□√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 第二类:□√银行保函 第三类:□√电子保函 注: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9 万元 递交要求: (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 |
11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金的账 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招 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③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 ①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索即 付无条件银行保函;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 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 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 保函。 ②投标人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 式),否则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无效。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项目 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 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 作假的,招标人应当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 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即安徽合 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合肥市公 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 规定内容办理。 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招标失 败后,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人参与后 续招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 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 |
12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证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投 标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4)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包别)投标的(如分多 标段/包别的),应该按标段(包别)分别递交投标保证金。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标段(包别),其投标无效。 (5)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 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6)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 供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形式的,应现场根据 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 记录,如评标委员会未进行核实,后期监管部门核查发现存 在造假情况的,将视情况追究评标委员会责任。 (7)评标委员会应对保函明显异常,如多家投标人的保函 编号相同、多家投标人的保函为同一机构出具;保函存在明 显 PS 痕迹、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形进行重点关注,及时进行 询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记录。 |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情形 | (1)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资格的;(2)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经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 |
3.4.5 | 特别提醒 |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 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 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 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 形 |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 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 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 |
13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 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 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 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1 | 服务方案编制的特殊要 求 | (1)本招标项目重点难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其他:____/_____。 投标人必须在技术文件中重点阐述。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 是否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 不允许□允许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 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 U 盘。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 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工程保函封套:/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及 工程保函地点 | 同开标地点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备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30_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或定价)、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 |
1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5)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再开启投标人的报 价文件并进行评审。 多标段开标顺序 :/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确定。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 | 第一中标候选人 1 家;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 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3 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 通知发出的形式 | □书面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投标人 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 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
7.6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7.7.1 | 履约保证金 | (1)形式:☑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 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2)金额:中标金额的 2% (3)退还:合同期限结束后且双方无争议后退还。 (4)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 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 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 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5)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 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
15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6)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 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 ||
10.1.1 | 图纸获取说明 | / |
10.1.2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如有)、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如有)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 看。 |
10.1.3 | 电子招标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 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详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 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
10.2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
10.2.1 | 投标所需资料 | (1)对于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的资料,由投标人自行扫描 后通过相应端口上传。投标文件总容量不超过 200M,投标人 应自行考虑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小,并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防止缺项漏项。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 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 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 (3)以上资料具体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标 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4)投标人提供的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 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投标人须在投 标文件中提供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证明材 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 会应予以认可。 (5)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 市〔2021〕40 号)规定,投标文件提供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 册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 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6)采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投标的应符合《全国注册建筑师 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 |
16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作的通知》(注建〔2021〕2 号)规定,投标文件提供的一 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 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 ||
10.2.2 | 相关政策要求 | 1.涂料使用管理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0 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20>37 号文 件)。(根据实际项目情况使用,不适用须删除) 2.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执行。 3.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应按《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 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 号)执行。 4.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 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580 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
10.3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 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或说明的内 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 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 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 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 远程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15 分钟,具体时间要求 以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网上询标函为准)按 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 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 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10.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 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 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 文规定收费标准的 80%计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 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
10.5 | 其他 |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假 资料谋取中标将被依法处罚,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 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曝光。(2)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投 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 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 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 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 件的,执法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 理。 (3)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合肥市公共资源 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 关责任: |
17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①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 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 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 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③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 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④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 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 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
10.6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和“委托人要求”等 章节中 “委托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10.7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 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 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 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 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 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8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8.1 | 付款方式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每满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当 期服务费的 80%,(具体支付金额为扣除当期服务考核扣款 后的金额); 当期服务费=各线路监测服务金额/12(各条线 路根据实际服务时间开始计费); 累计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80%时,暂停支付。 (2)本项目服务期满且竣工验收合格后 2 个月内报送完整 的结算资料,办理完项目结算并经审计后 2 个月内双方无争 议时一次性付至审定价款的 100%; (3)中标人每次支付前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
10.8.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 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 审认可的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拟任项目负责人(如有):项目负责人姓名;职称证 书号; (2)项目负责人业绩(如有,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项 目名称; |
18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投标人业绩(如有,含资格审查用业绩和商务文件评 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4)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投标保证 金扫描件(如采用)。 | ||
10.8.3 | 特别提示 | 1.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 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 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各方免责。 2.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最 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 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 投标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 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唱标信息内容与投标函中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中内容为准。4.本招标项目中,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城市地铁工程、有轨电 车、轻轨,不含高铁、普通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按 照城际铁路管理的机场专用线、按照市域铁路管理的机场专 用线。 |
10.8.4 | 补充说明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个日历天内,中标人须向招标 人提供和电子响应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响应文件(按招标 文件要求签字、盖章)一式叁份。 |
19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等材料扫描件。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
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或合同甲方 部门)证明)。
注:(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或合同甲方部门公章(证明材 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或合同甲方部门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 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 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工程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或合同甲方部门)证明材料
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或合同甲方部门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
可。
2.本招标项目中,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城市地铁工程、有轨电车、轻轨,不含高铁、普通铁 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按照城际铁路管理的机场专用线、按照市域铁路管理的机场专用线。
20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 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将视 为投标人弄虚作假。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 员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材料。社保缴费 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 意一项即可。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 2022 年 6 月 1 日以来 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 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 2022 年 6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 项目负责人自 2022 年 6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 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
21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 量 | 资历要求 |
技术负责人 | 1 | 须同时具备:(1)工程测量(或工程测绘)相关专业本科及 以上学历;(2)工程测量(或工程测绘)相关专业中级及以 上职称 |
注:1.投标人应提供上表中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证书扫描件。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表中技术负责人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 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社保证明 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技术负责人自 2022 年 6 月 1 日以 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技术负责人自 2022 年 6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 技术负责人自 2022 年 6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事业单 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3.1.1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以第六章投标文件格 式为准): |
22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招标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招标项目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合同估算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 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
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 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工程项目的其他工程咨询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的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
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
24
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
书为准),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
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 体名单;
(8)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 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5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 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服务费
用或索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和 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 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作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实施的专业 工作,且经招标人认可。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 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 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
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26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
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
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
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
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
27
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 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 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 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电子交 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不含报价);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技术方案;
(8)其他资料。
28
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分项报价表(如有);
(3)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 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 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 分项报价表(如有)。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 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如有)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 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
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9
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 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 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 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请索 赔。
3.4.5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 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 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 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6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 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 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六章“投 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 况。
30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 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 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交易主体信用信息。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 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 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 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 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技术方案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 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
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投标人应当在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投标文
件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
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
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
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
31
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 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 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 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接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同时 生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 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工程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工程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 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 易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 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 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 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
32
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 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 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 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 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 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 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 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 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 工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
33
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文件相应内容;(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
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 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34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 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 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 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 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 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 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
35
示中标结果。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 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2%。联合体中标的,其履 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 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
37
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 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
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 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 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 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 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 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 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 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 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 第八条
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 第十一条
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39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 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 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 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 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 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 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 U 盘作为投标文 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 U 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 U 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 第十七条
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 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 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 第十九条
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 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 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 门提出投诉。
40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 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 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 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 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 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 展,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 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 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 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 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 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 第二十五条
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 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 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 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 号)同时废止。
41
第三章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 序方法 |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 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 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评 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 选人顺序。 |
最多可中标段 数量 | / | ||
2.2.1 | 分值构成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商务部分:40 分 (2)技术部分:30 分 (3)投标报价:30 分 |
2.2.2 | 评标基准 价计算 | 价格分评标基 准价计算 |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通过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的投标人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 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 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报价合理性得 分评标基准价 计算 | (1)确定评标价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不少于 5 家时,则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 价,取其他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平均值;当有效投 标人数量不足 5 家时,则直接取全部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 均得出平均值。 (2)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 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 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42
2.1.1 | 形式评 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 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 变更说明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 迹清晰可辨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 适用)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 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 行投标的情形 | ||
未出现投标报价 | 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 容 | ||
2.1.2 | 资格评 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 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投 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 适用)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 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2.1.3 | 响应性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43
评审标 准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2 项规定 | ||
投标人承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服务方案 |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 ||
偏差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作出响应 |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 更说明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 字迹清晰可辨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 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 标的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 价(如有); (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出 现数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 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44
其它情形 | (1)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 实质性条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 素 | 评审标准 | ||
人员资 质 | 4 分 | 1.拟任项目负责人: (1)具备工程测量(或工程测绘)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得 1 分;具备工程测量(或工程测绘)相关专业正高级职 称的,得 2 分; (2)具备注册测绘师证书的,得 1.5 分; 2.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 (1)具备工程测量(或工程测绘)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得 1 分;具备工程测量(或工程测绘)相关专业正高级职 称的,得 2 分; (2)具备注册测绘师证书的,得 1.5 分; 1、2 合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拟任人员的相关证书扫 描件,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仅计取一个证书的最高得 分。 | ||
投标人 业绩 | 10 分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中结构 监测费用金额不小于 200 万元的,每个业绩得 2.5 分;(2)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中结 构监测费用金额不小于 200 万元的,每个业绩得 2 分;注:1.本项最多计取 4 个业绩,满分 10 分; 2.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投标 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 ||
人员业 绩 | 10 分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拟任项目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 区)具有以下业绩的(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在该业绩中担任 |
45
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岗位):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中结构 监测费用金额不小于 100 万元的,每个业绩得 2.5 分;(2)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中结 构监测费用金额不小于 100 万元的,每个业绩得 2 分;2.拟任技术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 区)具有以下业绩的(拟任技术负责人须在该业绩中担任 技术负责人岗位):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中结构 监测费用金额不小于 100 万元的,每个业绩得 2.5 分;(2)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中结 构监测费用金额不小于 100 万元的,每个业绩得 2 分;1、 2 合注: (1)上述 1、2 条最多认可 4 个业绩;同一个业绩同时满 足上述要求仅计取一次得分;其中,第 1 条业绩满分 5 分,第 2 条业绩满分 5 分;1 和 2 条业绩合计 10 分; (2)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上述人员已完成业绩证明材 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报 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或合同甲方部门)证明)。 (3)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或 合同甲方部门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 方或合同甲方部门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 可。 (4)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 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 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工程 内容、项目负责人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 主(或合同甲方或合同甲方部门)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
46
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或合同甲方部门公章,否 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6)本招标项目中,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城市地铁工程、有 轨电车、轻轨,不含高铁、普通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 路、按照城际铁路管理的机场专用线、按照市域铁路管理 的机场专用线。 | ||||
投标人 奖项荣 誉 | 6 分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承 担的项目获得: (1)自然资源(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级及以上 的奖项(或荣誉):每个奖项(或荣誉)得 2 分; (2)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自然资源(或测绘)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市级及以上的奖项(或荣誉):每个奖 项(或荣誉)得 2 分。 注: 1.本项最多计取三个获奖计分,满分 6 分。同一项目多次 获奖仅计分一次并以最高表彰计; 2.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业绩合同扫描件;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 文件截图(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4.a.“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 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 运行)”查询结果为准; b.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学)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 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 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 c.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 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 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 均无效”。 | ||
人员奖 项荣誉 | 6 分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 获得: |
47
(1)自然资源(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级及以上 的奖项(或荣誉),每个得 2 分; (2)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自然资源(或测绘)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市级及以上的奖项(或荣誉),每个得 2 分。 注: 1.最多计取 3 个奖项得分(如为项目获奖,同一个项目多 次获奖仅计分一次),满分 6 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 文件截图(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3.a.“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 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 运行)”查询结果为准; b.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学)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 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 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 c.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 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 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 均无效”。 4.以上奖项材料中须明确体现出拟任项目负责人的姓名。 | ||||
投标人 认证 | 4 分 | 投标人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 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个证书得 2 分,满分 4 分。 注:同类体系认证证书只计取一次;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 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 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 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 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 ||
2.2.3 (2) | 技术评分 标准(技 | 本地化 服务方 案 | 10 分 | 本地化服务方案内容(包含项目概况、编制依据、重难点、工期计划、人员安排、仪器投入、测点布设保护与标识、 |
48
术方案) | 监测方法与频率、控制指标、数据处理分析、信息报送、应急预案、安全文明保障措施、质量保障措施、先进技术 和设备、监测目的、项目人员架构设置等)满足项目需要,评委根据方案合理性、完整性、可实施性、响应能力、人 员技术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审。 优秀:方案内容合理且大于 17 项:得 8≤X≤10 分;良好:方案内容合理且小于等于 17 项大于 14 项:得 4≤X<8 分; 一般:方案内容合理且小于等于 14 项:0<X<4 分;没有的不得分。 | |||
质量控 制 | 9 分 | 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成果文件质量控制制度、项目小组工作职责分工、控制点、工作基点、监测点布设 质量控制等;优秀得 7≤X≤9 分,良好得 4≤X<7 分,一 般得 0<X<4 分;没有的不得分。 | ||
财务状 况 1 | 2 分 | 以投标人 2020 年、2021 年的财务报表进行评价,评委对各 投标人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审; 对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进行评审:良好得 1<X≤2 分,一般得 0<X≤1 分;没有的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出具财务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公 章,未提供不得分。 | ||
财务状 况 2 | 2 分 | 以投标人 2020 年、2021 年的财务报表进行评价,评委对各 投标人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审; 对效益趋势(收入、利润增长率)进行评审:良好得 1<X≤2 分,一般得 0<X≤1 分;没有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出具财务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公 章,未提供不得分。 | ||
财务状 况 3 | 2 分 | 以投标人 2020 年、2021 年的财务报表进行评价,评委对各 投标人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审; 对流动资金(现金流量)进行评审:良好得 1<X≤2 分,一般得 0<X≤1 分;没有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出具财务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公 |
49
章,未提供不得分。 | ||||
服务承 诺 | 5 分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服务自行承诺(包含质量、安全、进度 保障、人员履约、后勤保障、资料保密、现场协调配合、人员变更、培训教育、响应时间等其他服务承若),评标 委员会根据承诺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综合评审;自行承诺项 数不少于 9 项,且优秀的得 4≤X≤5 分;自行承诺项数不 少于 6 项,且良好的得 2≤X<4 分;自行承诺项数少于 6 项,且一般的得 0<X<2 分;没有的不得分。 | ||
2.2.3 (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 价格分 | 30 分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其评标价得分为满分。其他评标 价对应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评标价得分=(评标基 准价/评标价)×30。 |
合理性 得分 | 0 分 | /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
50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
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 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
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
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本次评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使用相同的项目负
责人或主要人员投多个标段的,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
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
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1
3. 评标程序
3.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及技术文件 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 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商务技术综合得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5 人时,投标人本章第 2.2.3 项第(1)~(2)目每一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每一目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 总数为 7 人及以上时,投标人本章第 2.2.3 项第(1)~(2)目每一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 员每一目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值确定。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得分=A+B。
3.3 报价文件公布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对通过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文件进行公 布。
3.4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款、第 2.1.3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有 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 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 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
52
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3.4.3 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5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3.5.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 投标人综合得分=A+B+C。
3.5.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 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 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
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
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53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 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 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8 评标结果
3.8.1 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查询要求如下:
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严重 违法失信名单,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推荐 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
54
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5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延、3 号线南延及 4 号线南延工程结构监测服 务(2023 年-2026 年度)
合
同
文
本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二 0 二三年 月
56
中标通知书
57 / 124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服务人(乙方):
签订地点:合肥市
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延、3 号线南延及 4 号线南延工程结构 监测服务(2023 年-2026 年度)
项目编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监测的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延、3 号线南延及 4 号线南延工程结构监测服务(2023 年-2026 年度)(以下简称“本项目”)概况如 下:
1.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工程西起南岗站,东至三十埠站,线路全长约 27.76km,全部为地下线。是合肥市轨道交通线网中东西向骨干线路,联系蜀山区、庐阳区、瑶海区,规划与 1、3、4、5、6 号线形成换乘。全线共设车站 24 座,全部为地下站。平均站间距为 1.182km,最大站间距 1.665km,最小站间距 0.714km。2 号线在线路 西端设南岗车辆段 1 座,东端设大彭停车场 1 座,新建创新大道 1 座主变电站。
2. 2 号线东延线起于 2 号线工程终点站三十埠站,依次沿长江东路、太子山路、四顶山路地下敷设,止于规划四顶山路与泉香路路口。线路全长 14.5km,全部为地 下线,共设车站 11 座,其中换乘站 1 座(在瑶岗路站与远期 6 号线换乘)。平均站 间距 1.318km,最大站间距为 2.182km,位于三十埠站~护城路站区间;最小站间距 为 767m,位于寓酒路站~瑶岗路站区间。本工程设置四顶山停车场一座。
3. 3 号线南延线线路全长约 11.5km,线路起始于馆驿路站,终于 3 号线方兴大 道站。线路沿深圳路、青龙路、站前路、金寨南路、翡翠路敷设,终于方兴大道站。全线共设车站 8 座,其中换乘站 1 座。平均站间距为 1.417km,最大站间距 2.352km(青年路站~云谷路站),最小站间距 786m(下派河路站~云霄路站)。3 号线南 延线新建深圳路停车场,深圳路停车场位于振宁路、袁店路、创新大道、深圳路所 围地块内。3 号线南延线设站前路主变,位于站前路与人民路交口西侧地块内。
58 / 124
4. 4 号线南延线起于金桥路站,沿玉兰大道、大潜山路、繁华大道、永和路、习友路走行,接入在建 4 号线北雁湖站。线路全长 13.848km,其中地下线 6.552km,高架线 6.991km,过渡段 0.305km,共设车站 8 座,其中 3 座地下站,5 座高架 站。平均站间距 1.76km,最大站间距 3.204km,位于铜锣寨路站~小龙山路站区间,最小站间距 0.751km,位于元亨大道站~铜锣寨路站区间。线路南端设华南城车辆段,线路北端设龙子湖路停车场。全线设联络线两处,在北雁湖站设与 6 号线联络线,在祁门路站设与 3 号线联络线。
5.合同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条线路,以接招标人通知开始服务时间 为准,每条线路的服务期限为三年。
二、监测范围:
本项目内容围绕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及 4 号线南延线 工程全范围周期性的结构监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 隧道:包括 2 号线、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与 4 号线南延线工程中所 有盾构隧道、暗挖隧道、明挖矩形隧道、出入段线及出入车场线矩形隧道、U 型槽 结构等;
2. 车站:包括 2 号线工程 24 座地下车站的主体结构,2 号线东延线工程 11 座 地下车站的主体结构,3 号线南延线工程 8 座地下车站的主体结构,4 号线南延线工 程 3 座地下车站和 5 座高架车站的主体结构;
3. 高架桥墩:包括 4 号线南延线工程地面区间高架桥墩结构及附属用房;4. 高架区间:包括 4 号线南延线工程地面区间高架梁体结构及道床;
5. 南岗车辆段的各单体建筑物(综合楼、综合维修楼、食堂公寓、物资总库、运用库、检修主厂房、调机工程车库、试车机具间、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洗车机 库及控制室、地铁公安派出所)及试车线等;
6. 大彭停车场的各单体建筑物(运用库、综合楼、洗车机库及控制室、地铁公 安派出所);
7. 变电所:包括 2 号线创新大道主变电所,3 号线南延线站前路主变电所及 4 号线南延线丰乐河主变电所;
8. 2 号线、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及 4 号线南延线线路联络通道、联络线、
59 / 124
存车线、单渡线等;
9. 2 号线、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及 4 号线南延线线路隧道下穿或侧穿的 重大管线、高架桥墩、建(构)筑物、既有铁路,河流湖泊等。
三、项目主要人员:
项目负责人:;
四、合同总价
项目技术负责人:。
1.合同总价(大小写):万元整(¥元)。其中 2 号线金额:万元整(¥元),2 号线东延金额:万元整(¥元),3 号线南 延金额:万元整(¥元),4 号线南延金额:元整(¥元)。
2.本合同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本合同价款包含完成本项目所必须的所有成本 费用和乙方应承担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资料收集、调查、现场勘察、专家 评审、工程监测、办公、交通、保险、人员、差旅、税费、监测工器具等为完成本 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注:合同执行时以实际监测方案为准,合同总价不变。本合同价含人身意外伤 害及机具、财产损失保险等所有税费。
五、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构成本合同的合 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按如下顺序进行解释: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条款;
4.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
5.招标文件及补疑文件;
6.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合同附件
附件 1 《合同清单》
60 / 124
附件 2 《乙方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仪器设备表》
附件 3 《乙方承诺投入监测工作人员组织机构》
附件 4 《 廉政协议》
进一步约定如下:
1.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2.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
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
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六、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监测业务。
七、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金额及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 份,甲方和乙方各执 份;副本一式 份,甲方
执 份,乙方执 份,以上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有合同文本均应加盖双方骑
缝公章,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约地点:安徽省合肥市
签约时间:2023 年 月 日
61 / 124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
1.1 词语定义
下列名称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合法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主体。
(2)乙方:指甲方委托的承担本项目监测任务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 及合法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主体。
(3)本项目:是指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延、3 号线南延及 4 号线南 延工程结构监测服务(2023 年-2026 年度)。
(4)监测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条线路,以接招标人通知开始服务时间 为准,每条线路的服务期限为三年。
(5)合同总价:指乙方在监测服务期内为履行职责应获得的酬金、提供监测设备 与用品所付出的费用以及实施结构监测工作所需措施费用等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 务所需的费用的总和,详见条款 7。
(6)合同条件: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程 实施的具体需要订立,经协商达成一致,适用于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 延、3 号线南延及 4 号线南延工程结构监测服务(2023 年-2026 年度)合同条件。1.2 本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的语言为汉语。
1.3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由国家、安徽省、合肥市颁发的关于测绘及结构监测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4 监测工作的实施应当以合同履行时相关有效技术规范为依据。
1.5 如本合同当事人对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有关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 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惯例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2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2 / 124
2.1 提供结构长期变形监测工作开展所必须的技术要求、总平面布置图、地形 图、线路资料以及其它与监测工作相关的工程资料。
2.2 对乙方的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工作,有权要求乙 方自费进行返工。
2.3 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调整监测工作内容和工作计划,乙方不得对此有异议。2.4 按本合同第 7 条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2.5 组织对监测成果的审查和验收。
2.6 有权要求乙方提交监测工作相关报表及监测业务范围内的其它专项报告。
2.7 若监测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加大监测频率。
2.8 若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点破坏现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恢复,由此产 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9 若发生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决定是否与乙方解除合 同。
3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全面负责,并严格遵照国家对建设工程监测的 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3.2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获得报酬。
3.3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组建现场监测项目组,向甲方报送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人员名单。
3.4 乙方应按投标承诺配备人员和设备,并加强对项目组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 以保证监测项目实施正常进行。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对项目组人员作出调 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在经甲方书面批准后,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更 换后的人员也应当得到甲方认可。
3.5 乙方必须保证按投标文件确定的人员名单按时到岗。
(1)由于乙方原因监测管理人员需要请假时,在安排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顶 替后,必须先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并报甲方批准,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 约金: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1000 元/人/天,其他监测管理人员 500 元/人/天,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 4%;如违约金超出限额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违约金不
63 / 124
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须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若甲方要求乙方更换施工项目组中的不称职人员,而乙方不予更换时,视 为乙方违约,违约金标准为 5 万元/人/次。
3.6 当甲方认为乙方的监测人员的数量(或)能力满足不了工程需要时,乙方 应该按照甲方的要求增加、更换监测人员,但甲方并不需要因此对乙方进行任何的 费用增加。
3.7 如果乙方员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乙方应及时更换该监测人员;(1)故意损害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权利、严重过失行为;
(2)违法或涉嫌犯罪;
(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5)其他甲方认为应当更换监测人员的情形。
3.8 乙方对其所有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失误、疏忽、玩忽职守承担全部责任。
3.9 向甲方提交监测工作计划、监测管理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最终以甲方审 核批准的方案为准。
3.10 按技术要求规定对现场进行踏勘,根据监测工作计划、实施细则等实施监 测管理工作,并按规定的进度交付成果资料。
3.11 乙方必须自行配备用于本项目的仪器、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以满足监测 和管理工作,并按规定的进度交付成果资料。
3.12 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技术要求进行结构长期变形监测,按规定进度交付成果资料。
3.13 对监测成果的质量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完全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 全部责任和损失。
3.14 乙方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过路行人、车辆的安全,对自身的人员、设施及施 工现场的安全负责,保持环境卫生。处理好与沿线单位和个人的关系,确保监测和 管理按期进行。
3.15 按时提交监测相关数据、报告等资料,负责文件整理、打印、复印、装订、装箱等工作。各种资料必须独立成册,装订规格必须符合档案归档规定,乙方要配
64 / 124
备专人对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存档、管理。甲方对资料进行检查,并有 权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要求乙方予以改正,乙方在合同期满后按甲方要求提交完整 档案资料。乙方未提交、未提交完整资料和提交不符合甲方要求资料的,乙方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3.16 结构长期监测结果的反馈必须及时准确。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必须立 即向甲方代表进行口头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书面报告递交到甲方,当监测结果趋 近警戒值时,须在 48 小时内向甲方递交书面报告,未及时向甲方报告造成的全部责 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17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监测成果的知识产权权益均属甲方,未经甲 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技术成果和数据。
3.18 乙方监测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编制监测方案和监测工作细则,并组织专家对监测方案进行评审论证;(2)组织监测人员熟悉合同文件,了解监测现场;
(3)组织本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结构监测规范技术要求做好测点的埋设工 作,直到甲方验收合格为止;
(4)建立工程监测的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测工作;(5)编制监测工作各种报表及成果报告;
(6)对于工程监测有关的安全事故提出技术分析报告;
3.19 在监测过程中,如因项目实际需要发生变更需增减工作量,应及时报请甲 方进行审核,并取得甲方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没有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做 任何变更。
3.20 乙方监测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方可进入监测作业区域,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检查。
3.21 乙方应提供满足生产需要的交通工具。
3.22 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并于监测工作实施前,乙方应根据本项目情况向甲方提 交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监测实施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加以执行,并 受其约束,监测实施方案将作为甲方检查、监督和验收乙方工作的依据。
3.23 乙方须按照国家、安徽省、合肥市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实施本项目监测
65 / 124
工作。所列规范如有遗漏,乙方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补充最新版本规范以满足合 同要求。如遇规范、规定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乙方应通知甲 方,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
3.24 监测服务期间,乙方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徽省、合肥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必须执行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印发的相关管理制度。
4 主要工作内容
监测内容包括车站结构竖向位移监测、区间隧道竖向位移监测、区间隧道收敛 监测、建(构)筑物竖向位移监测等变形监测。
4.1 人工监测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方案编制:编制结构监测实施方案、结构监测合理化建议,并提报甲方,按照甲方批复的结果组织实施。
(2)测点交接:乙方须对既有监测点(含既有控制点)进行交接,根据交接结 果、作业方法对有必要的监测点(含既有控制点)进行调整、加密等。加密原则具 体遵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实施,并形成分析报告提报甲方,按照甲方批复结 果组织实施。
(3)监测点的布设、修缮、补充、改正:对所有合同招标范围设施的监测点(含 既有控制点)进行巡视检查,做好记录,并对有必要的监测点进行布设、修缮、补 充、改正。
(4)监测资料:对合同招标范围设备设施实行结构变形监测,并按照要求做好 相关记录及分析报告,监测资料及时报送甲方。
(5)监测曲线图:监测报告内必须绘制全线及各单体建筑物监测点分布图及监 测点时程曲线图。
(6)加密监测:根据本项目现场需要或建(构)筑物结构受到外部不明原因影 响时,对指定位置进行加密监测,异常部位进行监测后,监测记录及监测报告需归 档。
(7)甲方安排的其他相关的任务。
5 监测服务期和进度安排
66 / 124
5.1 乙方应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在不影响安全运营的原则下进行监测工作,并 按时提交成果资料。
5.2 进度保证措施
乙方设置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延、3 号线南延及 4 号线南延工程结 构监测服务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对整个工程进度进行总体管理。现场监测组须根 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设置多个平行作业的监测小组,保证现场监测工作进度。
6 安全保证措施
6.1 在现场工作时,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甲方及有关单位安全保卫制度,并对其人员的安全负责,乙方应对由于自己的过错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负赔偿责任。在作业现场,乙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乙方工作人员受到的工伤、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以及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责任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 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诉讼(仲裁)、争议、索赔、罚款等。如甲方由此被第三方起诉或申请仲裁,甲方因诉讼(仲裁)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支付的赔 偿款以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甲方由此被有关政府机构或具有行政处罚 权的单位处以的罚款及其他经济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6.2 在现场工作时,乙方人员必须配带安全帽、反光衣、劳保鞋等劳保用品,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并服从甲方现场作业提出的相关安全要求。
7 合同总价及其支付
7.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在合同实施期间,甲方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对监测方案(测点 数量、位置、监测频率等)进行调整,引起监测项目、监测工程量的增减,将不作为 工程变更,合同总价不予调整,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除本合同约定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7.2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每满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当期服务费的 80%,(具 体支付金额为扣除当期服务考核扣款后的金额); 当期服务费=各线路监测服务金 额/12(各条线路根据实际服务时间开始计费); 累计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80%时,
67 / 124
暂停支付。
(2)本项目服务期满且竣工验收合格后 2 个月内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办理完 项目结算并经审计后 2 个月内双方无争议时一次性付至审定价款的 100%。
(3)乙方每次支付前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8 违约
8.1 甲方有下列情形的,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 甲方不按本合同第 7 条支付合同价款。
(2) 甲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时(不可抗力及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 除外)。
8.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监测服务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人员,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 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时,须提前 7 天提交与拟更换人员具备同等或更高资 质的人员资料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更换。若甲方提出人员更换要求,乙方应 在接到通知的 7 天内选派资格和经验为甲方接受的人员进行更换,更换的人员须经 甲方审核同意。
(2)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或甲方确认该人员未能在现场履行其 职责的,视为乙方违约,违约金标准分别为项目负责人 5 万元/人/次,技术负责人 2 万元/人/次,乙方更换一般管理技术人员的,或甲方确认该人员未能在现场履行 其职责的,视为乙方违约,违约金标准为人民币 1 万元/人.次。由于更换人员引起 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更换人员的资格低于更换前的人员时,乙方应立即将更换人 员清退出场。因死亡或疾病等原因导致丧失工作能力(三甲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导致的人员更换除外。
乙方承诺投入的监测工作人员见附件 3。
(3)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提交周期性监测成果报告,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每延误 24 小时甲方收取违约金 5000 元。
(4)乙方人员出具错误监测数据或错误鉴定结论。每发生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万元。若由此而造成工程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乙方除承担甲方的经济 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8 / 124
(5)乙方人员投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的要求,每发生一人次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 1 万元。
(6)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委外维保类项目管理办法》,同时乙方也应编制满 足本项目要求的切实可行的监测制度,若乙方监测仪器设备不符合本合同要求, 每 发生一台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万元。档案资料不按规定存档,每发生一次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 1 万元。
(7)乙方发现或应当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和周边建(构)筑物安全、影响结构安 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问题或监测值达到警报值时,未及时向甲方报告,每发生一次,支付甲方违约金 2 万元。若由此而延误事故救援,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乙 方应全额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乙方的监测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私利,收受、索取贿赂;不得 出具虚假资质材料、技术资料及虚假报告,伪造监测数据,欺骗甲方。如上述行为 每发生一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 10 万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 全部损失。
(9)乙方应采取可行的措施对监测点进行保护,监测点破坏的须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若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监测点损毁的,乙方须向甲方缴纳 1000 元/点/次违约金并 承担补救措施费用。
(10)违反本合同廉政协议的规定,按廉政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8.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 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8.4 因乙方其他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损害及不良影响的,甲方有 权视情况处以收取 2 万元/次违约金、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给甲 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8.5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或须支付给乙方合同价 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9 转包与分包
9.1 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转让 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9 / 124
9.2 乙方实施本项目结构监测的所有人员,必须是乙方单位在职人员,否则,每发现一人次处违约金 5000 元,并乙方必须及时更换合格人员,发现三人次及以上 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0 不可抗力
10.1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不可抗力系指甲方和乙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 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并且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得 不可能。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2)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3)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乙方雇用人员内部并且是由于从事 本项目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4)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
(6)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10.2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因此影响合同执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5 天内,提供事件详情及合 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 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 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0.3 因合同一方拖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拖延履行方的相应 责任。
11 索赔
当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相关证据。
12 合同生效、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
12.1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2.2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且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2.3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并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0 / 124
12.4 甲方如果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终止或解除合同,则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 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执行监测工作。
12.5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2.6 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 的通知,通知达到对方时合同解除。
12.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和损害赔偿条款及争 议的效力。
13 履约保证金
13.1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
13.2 退还期限:合同服务期满且双方无争议时退还。
13.3 乙方提供的履约担保有效期不得早于 2026 年 7 月 1 日,若乙方在履约担 保有效期内无法履约完成,乙方须在履约期限届前向甲方提供新的履约担保或延长 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实际履约完成之日。新的履约担保或延长原履约担保期限的 材料须获得甲方书面认可,通过甲方核验后,甲方退还原履约担保材料。保函提交、退还管理须执行甲方相关规定。
14 争议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除非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 其它客观因素,本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否则,与争议无关的合同部分双方应当继 续履行。
15 其他
15.1 乙方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方案、报告、图纸、数据、专利 技术等拥有版权,甲方拥有无偿的使用权。甲方为本项目的实施,有权使用、复制 此类文件,在此情况下不需取得乙方的许可。
15.2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 本合同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1 / 124
第三部分 附 件
附件 1:合同清单
序 号 | 类别 | 监测项目 | 数量 | 监测 次数 | 单位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一 | 2 号线工程结构监测 | |||||||
1 | 2 号线 | 垂直位移 | 69.0km | 7 | 元 /km·次 | 不足 1km 按 1km 计 算计费 | ||
2 | 道床、联络通道、车站 侧墙、试车线等竖向位 移 | 5486 个 | 7 | 元/ 点·次 | ||||
3 | 净空收敛 | 1019 个 | 7 | 元/ 点·次 | ||||
4 | 车辆段、主所等建(构)筑物竖向位移 | 216 个 | 4 | 元/ 点·次 | ||||
5 | 下穿或侧穿重大建 (构)筑物竖向位移 | 350 个 | 7 | 元/ 点·次 | ||||
6 | 技术服务费 | 工作量*费率 | ||||||
7 | 小计 | |||||||
二 | 2 号线东延线工程结构监测 | |||||||
1 | 2 号线 东延 | 垂直位移 | 30km | 7 | 元 /km·次 | 不足 1km 按 1km 计 算计费 | ||
2 | 道床、联络通道、车站 侧墙、试车线等竖向位 移 | 3128 个 | 10 | 元/ 点·次 | ||||
3 | 净空收敛 | 615 个 | 10 | 元/ 点·次 | ||||
4 | 主所等建(构)筑物竖 向位移 | 360 个 | 4 | 元/ 点·次 | ||||
5 | 下穿或侧穿重大建 (构)筑物竖向位移 | 35 个 | 10 | 元/ 点·次 | ||||
6 | 材料及人工费 | 4138 个 | / | 元/点 | 包含人 工费和 材料费 | |||
7 | 技术服务费 | 工作量*费率 | ||||||
8 | 小计 |
72 / 124
三 | 3 号线南延线工程结构监测 | |||||||
1 | 3 号线 南延线 | 垂直位移 | 23km | 7 | 元 /km·次 | 不足 1km 按 1km 计 算计费 | ||
2 | 道床、联络通道、车站 侧墙、试车线等竖向位 移 | 2464 个 | 10 | 元/ 点·次 | ||||
3 | 净空收敛 | 485 个 | 10 | 元/ 点·次 | ||||
4 | 主所等建(构)筑物竖 向位移 | 360 个 | 4 | 元/ 点·次 | ||||
5 | 下穿或侧穿重大建 (构)筑物竖向位移 | 35 个 | 10 | 元/ 点·次 | ||||
6 | 材料及人工费 | 3344 个 | / | 元/点 | ||||
7 | 技术服务费 | 工作量*费率 | ||||||
8 | 小计 | |||||||
四 | 4 号线南延线工程结构监测 | |||||||
1 | 4 号线 南延线 | 垂直位移 | 28km | 7 | 元 /km·次 | 不足 1km 按 1km 计 算计费 | ||
2 | 道床、联络通道、车站 侧墙、试车线、高架桥 墩等竖向位移 | 3446 个 | 10 | 元/ 点·次 | ||||
3 | 净空收敛 | 300 个 | 10 | 元/ 点·次 | ||||
4 | 高架桥墩倾斜 | 448 个 | 10 | 元/点 | 包含人 工费和 材料费 | |||
5 | 主所等建(构)筑物竖 向位移 | 260 个 | 4 | 元 /km·次 | 不足 1km 按 1km 计 算计费 | |||
6 | 下穿或侧穿重大建 (构)筑物竖向位移 | 35 个 | 10 | 元/ 点·次 | ||||
7 | 材料及人工费 | 4489 个 | / | 元/点 | ||||
8 | 技术服务费 | 工作量*费率 | ||||||
9 | 小计 | |||||||
合计 | ||||||||
注:上表中监测次数是暂定最低频次,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有权调整监测次数,调整次数后合同 价不变。 |
73 / 124
附件 2:乙方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 | 主要工作性能指标 |
74 / 124
附件 3:乙方承诺投入监测工作人员组织机构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技术职称 | 资格证书 | 专业 | 本项目拟任职务 |
75 / 124
附件 4:廉 政 协 议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保证双方平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发生,维护双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及 4 号线 南延线工程结构监测服务(2023-2026 年度)合同 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 相关义务。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 公布举报电话。
(四)双方纪委(监察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 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 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 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 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 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 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76 / 124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 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 合作单位。
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甲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乙方纪 委(监察机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单 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 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 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 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甲方纪委(监 察机构)通报的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甲方纪委(监 察机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纪 委(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77 / 124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 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甲方主管部门投诉。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甲方有权 向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乙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 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禁止乙方在一 定期限内(6 个月至 5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等措施;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二)乙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 个 月至 5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 标。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方式:
甲方:乙方:
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委(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职务)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签字:
电话:0551-62662852 电话:
日期:2023 年 月 日 日期:2023 年 月 日
78 / 124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一、项目概况
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工程西起南岗站,东至三十埠站,线路全长约 27.76km,全部为地 下线。是合肥市轨道交通线网中东西向骨干线路,联系蜀山区、庐阳区、瑶海区,规划与 1、3、4、5、6 号线形成换乘。全线共设车站 24 座,全部为地下站。平均站间距为 1.182km,最大站 间距 1.665km,最小站间距 0.714km。2 号线在线路西端设南岗车辆段 1 座,东端设大彭停车场 1 座,新建创新大道 1 座主变电站。
2 号线东延线起于 2 号线工程终点站三十埠站,依次沿长江东路、太子山路、四顶山路地 下敷设,止于规划四顶山路与泉香路路口。线路全长 14.5km,全部为地下线,共设车站 11 座,其中换乘站 1 座(在瑶岗路站与远期 6 号线换乘)。平均站间距 1.318km,最大站间距为 2.182km,位于三十埠站~护城路站区间;最小站间距为 767m,位于寓酒路站~瑶岗路站区间。本工程设 置四顶山停车场一座。
3 号线南延线线路全长约 11.5km,线路起始于馆驿路站,终于 3 号线方兴大道站。线路沿 深圳路、青龙路、站前路、金寨南路、翡翠路敷设,终于方兴大道站。全线共设车站 8 座,其 中换乘站 1 座。平均站间距为 1.417km,最大站间距 2.352km(青年路站~云谷路站),最小站 间距 786m(下派河路站~云霄路站)。3 号线南延线新建深圳路停车场,深圳路停车场位于振 宁路、袁店路、创新大道、深圳路所围地块内。3 号线南延线设站前路主变,位于站前路与人 民路交口西侧地块内。
4 号线南延线起于金桥路站,沿玉兰大道、大潜山路、繁华大道、永和路、习友路走行,接入在建 4 号线北雁湖站。线路全长 13.848km,其中地下线 6.552km,高架线 6.991km,过 渡段 0.305km,共设车站 8 座,其中 3 座地下站,5 座高架站。平均站间距 1.76km,最大站 间距 3.204km,位于铜锣寨路站~小龙山路站区间,最小站间距 0.751km,位于元亨大道站~铜 锣寨路站区间。线路南端设华南城车辆段,线路北端设龙子湖路停车场。全线设联络线两处,在北雁湖站设与 6 号线联络线,在祁门路站设与 3 号线联络线。
二、招标范围
2.1 结构监测的范围
1、隧道:包括 2 号线、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与 4 号线南延线工程中所有盾构隧道、
79 / 124
暗挖隧道、明挖矩形隧道、出入段线及出入车场线矩形隧道、U 型槽结构等;
2、车站:包括 2 号线工程 24 座地下车站的主体结构,2 号线东延线工程 11 座地下车站的 主体结构,3 号线南延线工程 8 座地下车站的主体结构,4 号线南延线工程 3 座地下车站和 5 座 高架车站的主体结构;
3、高架桥墩:包括 4 号线南延线工程地面区间高架桥墩结构及附属用房;
4、高架区间:包括 4 号线南延线工程地面区间高架梁体结构及道床;
5、南岗车辆段的各单体建筑物(综合楼、综合维修楼、食堂公寓、物资总库、运用库、检 修主厂房、调机工程车库、试车机具间、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洗车机库及控制室、地铁公安 派出所)及试车线等;
6、大彭停车场的各单体建筑物(运用库、综合楼、洗车机库及控制室、地铁公安派出所);7、变电所:包括2号线创新大道主变电所,3号线南延线站前路主变电所及4号线南延线丰 乐河主变电所;
8、2号线、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及4号线南延线线路联络通道、联络线、存车线、单 渡线等;
9、2号线、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及4号线南延线线路隧道下穿或侧穿的重大管线、高 架桥墩、建(构)筑物、既有铁路,河流湖泊等。
三、标准技术规范
本招标项目须按下述规程、规则、预案、技术文件、管理文件等组织监测,包括但不限于:3.1制度
应急预案: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预案》、《线 路结构重大突发病害应急预案》、《线路结构重大突发病害现场处置方案》及行车设备处各专 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施工管理: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行车组织总则》、《运营施工检修 作业组织规则》等相关文件;
安全规则: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企业标准《通用安全规程》、《消防 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管理办法: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委外维保类项目管理办法》、《结 构监测规程》等相关文件;
3.2 相关技术规范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50308-2017) ;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 ;
(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形变监测技术规范》(CH/T6007-2018);
80 / 124
(4)《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
(5)《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2006);
(6)《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2020) ;
(7)《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8)《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CJJ76-2012);
(9)《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营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8 号);
(10)《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形变监测技术规范》(CH/T 6007-2018);
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及 4 号线南延线工程相关结构图纸及相关工 程资料等;
除非另有规定,本项目应按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最新版本执行。结构监测的规范和标准包 括以上内容但不限于此。如遇遗漏所需项目实施的工程规范,应征得招标人同意,补充规范以 满足合同要求。原则上没有国家标准、规范的,适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招标人向投标人提 出技术要求,投标人提出施工(检修)工艺,经招标人批准后执行。
四、报价方式及具体工作内容
4.1 报价方式
投标人中标后须成立项目组,进行项目管理。项目所需人力、设备、工器具及全部所需材 料由中标人供应,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形式,项目报价按项目清单分项报价。
清单中监测服务数量为最低数量,但在此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加密监测,投标人须按招标 人要求提供监测服务,该服务费用已包含在总价费用中。
投标人所投报价格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所必须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投标人应承担的一切费 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资料收集、调查、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工程监测、办公、交通、保险、人员、差旅、税费、监测工器具等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2 号线工程结构监测、2 号线东延线工程结构监测、3 号线南延线工程结构监测和 4 号线南 延线工程结构监测投标总价不得超过 487.835 万元;其中:2 号线工程结构监测投标报价不得 超过 147.64 万元,2 号线东延线工程结构监测投标报价不得超过 114.21 万元,3 号线南延线 工程结构监测投标报价不得超过 90.88 万元,4 号线南延线工程结构监测投标报价不得超过 135.105 万元,否则投标无效。
表 1:
序号 | 分项报价 | 投标报价(万元) | 备注 |
81 / 124
1 | 2 号线工程结构监测 | ||
2 | 2 号线东延线工程结构监测 | ||
3 | 3 号线南延线工程结构监测 | ||
4 | 4 号线南延线工程结构监测 | ||
合计 |
表 2:
序 号 | 线路 | 类别 | 监测项目 | 数量 | 监测次 数 | 单位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一 | 2 号线工程结构监测 | ||||||||
1 | 2 号 线 | 监测基准 网 | 垂直位移 | 69km | 7 | 元 /km·次 | 不足 1km 按1km计 算计费 | ||
2 | 变形监测 | 道床、联络通道、车 站侧墙、试车线竖向 位移 | 5486 个 | 7 | 元/ 点·次 | ||||
3 | 净空收敛 | 1019 个 | 7 | 元/ 点·次 | |||||
4 | 车辆段、停车场、主 所等建(构)筑物竖 向位移 | 216 个 | 4 | 元/ 点·次 | |||||
5 | 下穿或侧穿重大建 (构)筑物竖向位移 | 350 个 | 7 | 元/ 点·次 | |||||
6 | 技术服务费 | 工作量*费率 | |||||||
7 | 小计 | ||||||||
二 | 2 号线东延线工程结构监测 | ||||||||
1 | 2 号 线东 延 | 监测基准 网 | 垂直位移 | 30km | 7 | 元 /km·次 | 不足 1km 按1km计 算计费 |
82 / 124
2 | 变形监测 | 道床、联络通道、车 站侧墙、试车线等竖 向位移 | 3128 个 | 10 | 元/ 点·次 | ||||
3 | 净空收敛 | 615 个 | 10 | 元/ 点·次 | |||||
4 | 主所等建(构)筑物 竖向位移 | 360 个 | 4 | 元/ 点·次 | |||||
5 | 下穿或侧穿重大建 (构)筑物竖向位移 | 35 个 | 10 | 元/ 点·次 | |||||
6 | 材料及人工费 | 4138 个 | / | 元/ 点 | 包含人 工费和 材料费 | ||||
7 | 技术服务费 | 工作量*费率 | |||||||
8 | 小计 | ||||||||
三 | 3 号线南延线工程结构监测 | ||||||||
1 | 3 号 线南 延 | 监测基准 网 | 垂直位移 | 23km | 7 | 元 /km·次 | 不足 1km 按1km计 算计费 | ||
2 | 变形监测 | 道床、联络通道、车 站侧墙、试车线等竖 向位移 | 2464 个 | 10 | 元/ 点·次 | ||||
3 | 净空收敛 | 485 个 | 10 | 元/ 点·次 | |||||
4 | 主所等建(构)筑物 竖向位移 | 360 个 | 4 | 元/ 点·次 | |||||
5 | 下穿或侧穿重大建 (构)筑物竖向位移 | 35 个 | 10 | 元/ 点·次 | |||||
6 | 材料及人工费 | 3344 个 | / | 元/ 点 | |||||
7 | 技术服务费 | 工作量*费率 | |||||||
8 | 小计 |
83 / 124
四 | 4 号线南延线工程结构监测 | ||||||||
1 | 4 号 线南 延 | 监测基准 网 | 垂直位移 | 28km | 7 | 元 /km·次 | 不足 1km 按1km计 算计费 | ||
2 | 变形监测 | 道床、联络通道、车 站侧墙、试车线、高 架桥墩等竖向位移 | 3446 个 | 10 | 元/ 点·次 | ||||
3 | 净空收敛 | 300 个 | 10 | 元/ 点·次 | |||||
4 | 高架桥墩倾斜 | 448 个 | 10 | 元/ 点·次 | |||||
5 | 主所等建(构)筑物 竖向位移 | 260 个 | 4 | 元/ 点·次 | |||||
6 | 下穿或侧穿重大建 (构)筑物竖向位移 | 35 个 | 10 | 元/ 点·次 | |||||
7 | 材料及人工费 | 4489 个 | / | 元/ 点 | |||||
8 | 技术服务费 | 工作量*费率 | |||||||
9 | 小计 | ||||||||
合计 | |||||||||
注:上表中监测次数是暂定最低频次,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有权调整监测次数,调整次数后合同价不变。 |
注:
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项目清单中列出的 项目和工程量逐项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人不得在项目清单中任意增删、修改清单项目与 工程量及项目排列顺序。
本项目以投标总价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但招标人标后复核时如发现投标人报价文件投 标函中投标总价与各项单价乘以数量的报价累计之和不符的,招标人将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方 式进行调整,具体方式如下:
(1)若各项单价乘以数量的报价累计之和小于报价文件投标函中投标总价的,则以单价为 准,修正总价;
(2)若各项单价乘以数量的报价累计之和大于报价文件投标函中投标总价的,则以报价文 件投标函中投标总价为准修正单价(修正原则:按“报价文件投标函中投标总价÷各项单价乘 以数量的报价累计之和”所得出的比例 Y,同比例修正单价,即修正后的单价=原单价×Y);(3)未填报单价及漏项、漏量的项目均视为投标人免费提供或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报价中。
84 / 124
4.2 主要工作内容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车站结构竖向位移监测、区间隧道竖向位移监测、区间隧道收敛监测、建(构)筑物竖向位移监测等变形监测。
4.2.1 人工监测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方案编制:编制结构监测实施方案、结构监测合理化建议,并提报招标人,按照招标 人批复的结果组织实施。
(2)测点交接:中标人须对既有监测点(含既有控制点)进行交接,根据交接结果、作业 方法对有必要的监测点(含既有控制点)进行调整、加密等。加密原则具体遵照国家及行业相 关规范标准实施,并形成分析报告提报招标人,按照招标人批复结果组织实施。
(3)监测点的布设、修缮、补充、改正:对所有招标范围设施的监测点(含既有控制点)进行巡视检查,做好记录,并对有必要的监测点进行布设、修缮、补充、改正。
(4)监测资料:对招标范围设备设施实行结构变形监测,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及分析 报告,监测资料及时报送招标人。
(5)监测曲线图:监测报告内必须绘制全线及各单体建筑物监测点分布图及监测点时程曲 线图。
(6)加密监测:根据本项目现场需要或建(构)筑物结构受到外部不明原因影响时,对指 定位置进行加密监测,异常部位进行监测后,监测记录及监测报告需归档。
(7)招标人安排的其他相关的任务。
4.3 配合工作
4.3.1 做好与招标人其他部门的配合工作。
4.3.2 其他配合工作。
5、设备清单和监测布点原则
5.1 项目设施清单
5.1.1 车站
表 1 2 号线工程车站统计表
序号 | 名 称 | 车站中心 里程 | 车站站型 | 施工方法 | 站台宽度(m) | 备注 |
1 | 东三十埠站 | K40+534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4 | 与6号线T型 换乘 |
2 | 王岗站 | K39+810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2 | |
3 | 龙岗站 | K38+556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2 |
85 / 124
4 | 东二十埠站 | K37+670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2 | |
5 | 漕冲站 | K36+187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2 | |
6 | 东七里站 | K34+968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 法、局部采 用盖挖顺作 法施工 | 13 | 与 4 号线 T 型换乘 |
7 | 东五里井站 | K33+651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2 | |
8 | 三里街站 | K32+648 | 地下三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3 | |
9 | 大东门站 | K31+429 | 地下三层岛式 | 盖挖逆做法 | 14 | 与 1 号线 T 型换乘 |
10 | 四牌楼站 | K30+327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2 | |
11 | 三孝口站 | K28+906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5 | 与5号线T型 换乘站 |
12 | 安农大站 | K27+837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2 | |
13 | 三里庵站 | K26+834 | 地下二层岛式 | 半盖挖顺筑 法 | 12 | |
14 | 五里墩站 | K25+427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1 | |
15 | 西七里塘站 | K24+431 | 地下三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3 | 与 3 号线十 字换乘 |
16 | 十里庙站 | K23+666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2 | |
17 | 科学大道站 | K22+243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2 | |
18 | 天柱路站 | K21+260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1 | |
19 | 大蜀山站 | K20+059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2 | |
20 | 蜀山西站 | K18+399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2 | |
21 | 振兴路站 | K16+789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2 | |
22 | 汽车西站 | K15+402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2 | |
23 | 桂庄站 | K14+430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2 | |
24 | 南岗站 | K13+385 | 地下二层(局 部三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5 | 与 7、8 号线 换乘/设单 渡线 |
86 / 124
表 2 2 号线东延线工程车站统计表
序号 | 名 称 | 车站中心 里程 | 车站站型 | 施工方法 | 站台宽度(m) | 备注 |
1 | 护城路站 | K42+718. 673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法 | 11m | |
2 | 祥和路站 | K43+708. 467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法 | 11m | |
3 | 金阳路站 | K45+023. 012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法 | 11m | |
4 | 桥头集路 | K46+304. 466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法 | 12m | |
5 | 撮镇路站 | K47+896. 503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法 | 11m | |
6 | 新安江路站 | K49+100. 157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法 | 11m | |
7 | 肥东火车站 | K50+557. 033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法 | 13m | |
8 | 寓酒路站 | K51+633. 153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法 | 11m | |
9 | 瑶岗路站 | K52+399. 891 | 地下三层岛式 | 明挖法 | 13m | 与 6 号线二 期 T 型换乘 |
10 | 和平路站 | K53+674. 221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法 | 11m | |
11 | 泉香路站 | K54+839. 188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法 | 11m |
表 3 3 号线南延线工程车站统计表
序号 | 名 称 | 车站中 心里程 | 车站型式 | 施工方法 | 站台宽度(m) | 备注 |
1 | 馆驿路站 | K0+398 | 地下一层地面站 厅的单柱双跨岛 式站台车站 | 明挖顺作法 | 12 | |
2 | 下派河路站 | K2+354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1 | |
3 | 云霄路站 | K3+140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1 | |
4 | 芮祠路站 | K4+406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1 | |
5 | 站前路站 | K5+730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4 | 与 9 号线 T 型换乘 |
6 | 仙霞路站 | K7+042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1 | |
7 | 青年路站 | K7+875. 5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1 |
87 / 124
8 | 云谷路站 | K10+227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顺作法 | 11 |
表 4 4 号线南延线工程车站统计表
序号 | 名 称 | 车站中心 里程 | 车站站型 | 施工方法 | 站台宽度(m) | 备注 |
1 | 金桥路站 | K0+500.0 00 | 高架二层岛式 | 支架现浇 | 10.5m | |
2 | 周公山路站 | K1+972.9 72 | 高架二层岛式 | 支架现浇 | 10.5m | |
3 | 元亨大道站 | K2+955.6 18 | 高架三层侧式 | 支架现浇 | 10.5m | |
4 | 铜锣寨路站 | K3+701.8 18 | 高架三层侧式 | 支架现浇 | 10.5m | |
5 | 小龙山路站 | K6+923.5 49 | 高架三层岛式 | 支架现浇 | 10.5m | |
6 | 万佛山路站 | K8+932.6 33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法 | 11m | |
7 | 明珠大道站 | K11+642. 230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法 | 14m | 与 7 号线二 期 T 型换乘 |
8 | 复兴路站 | K13+066. 720 | 地下二层岛式 | 明挖法 | 11m |
5.1.2 区间
表 5 2 号线工程区间统计表
序号 | 区间名称 | 长度(m) | 施工方法 | 结构断面型式 | 备注 |
1 | 东三十埠站~王岗站 | 413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2 | 王岗站~龙岗站 | 1108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3 | 龙岗站~东二十埠站 | 613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4 | 东二十埠站~曹冲站 | 1292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5 | 曹冲站~东七里站 | 1069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6 | 东七里站~东五里井站 | 793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7 | 东五里井站~三里街站 | 864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88 / 124
8 | 三里街站~大东门站 | 1069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9 | 大东门站~四牌楼站 | 891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10 | 四牌楼站~三孝口站 | 1136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11 | 三孝口站~安农大站 | 807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12 | 安农大站~三里庵站 | 530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13 | 三里庵站~五里墩站 | 1267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14 | 五里墩站~西七里塘站 | 821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15 | 西七里塘站~十里庙站 | 左线 610、右线 547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16 | 十里庙站~科学大道站 | 1157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17 | 科学大道站~天柱路站 | 777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18 | 天柱路站~大蜀山站 | 1043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19 | 大蜀山站~蜀山西站 | 1499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20 | 蜀山西站~振兴路站 | 1071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21 | 振兴路站~汽车西站 | 1250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22 | 汽车西站~桂庄站 | 651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23 | 桂庄站~南岗站 | 769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24 | 出入车场线 | 253 | 明挖法 | 矩形混凝土箱 体结构 | |
25 | 出入段线 | 1398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594 | 明挖法 | 矩形混凝土箱 体结构 |
表 6 2 号线东延线工程区间统计表
序号 | 区间名称 | 长度(m) | 施工方法 | 结构断面型式 | 备注 |
1 | 三十埠站~护城路站 | 1846.299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89 / 124
2 | 护城路站~祥和路站 | 717.746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3 | 祥和路站~金阳路站 | 1112.501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4 | 金阳路站~桥头集路站 | 1112.298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5 | 桥头集路站~撮镇路站 | 1106.315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6 | 撮镇路站~新安江路站 | 999.701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7 | 新安江路站~肥东火车站 | 1127.859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8 | 肥东火车站~寓酒路站 | 869.711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9 | 寓酒路站~瑶岗路站 | 607.738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10 | 瑶岗路站~和平路站 | 945.137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11 | 和平路站~泉香路站 | 850.732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12 | 出入场线 1 | 839.881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表 7 3 号线南延线工程区间统计表
序号 | 区间名称 | 长度(m) | 施工方法 | 结构断面型式 | 备注 |
1 | 馆驿路站~下派河路站 | 右线 1213.529,左线 11669.913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2 | 下派河路站~云霄路站 | 589.6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3 | 云霄路站~芮祠路站 | 左线 1095.521,右线 1110.860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4 | 芮祠路站~站前路站 | 759.802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5 | 站前路站~仙霞路站 | 1177.558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6 | 仙霞路站~青年路站 | 558.409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7 | 青年路站~云谷路站 | 2129.377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8 | 云谷路站~方兴大道站 | 1204.23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90 / 124
表 8 4 号线南延线工程区间统计表
序号 | 区间名称 | 长度(m) | 施工方法 | 结构断面型式 | 备注 |
1 | 金桥路站~周公山路站 | 1268.882 | 支架现浇 | 箱梁 | |
2 | 周公山路站~元亨大道站 | 862.095 | 支架现浇 | 箱梁 | |
3 | 元亨大道站~铜锣寨路站 | 614.201 | 支架现浇 | 箱梁 | |
4 | 铜锣寨路站~小龙山路站 | 3077.729 | 支架现浇 | 箱梁 | |
5 | 小龙山路站~万佛山路站 | 325.221 | 支架现浇 | 箱梁 | |
452.405 | 明挖法 | 矩形断面和 u 型槽 | |||
781.058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6 | 万佛山路站~明珠大道站 | 2482.239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7 | 明珠大道站~复兴路站 | 1220.329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8 | 复兴路站~丰乐河路站 | 1017.65 | 盾构法 | 圆形断面 | |
9 | 出入场线 | 990.8 | 支架现浇 | 箱梁 |
5.1.3 车辆段、停车场
表 9 2 号线南岗车辆段建(构)筑物统计表
序号 | 建筑名称 | 单位 | 建筑面积 | 备注 |
1 | 运用库 | m² | 29437 | |
2 | 运用库检修主厂房 | m² | 34260 | |
3 | 调机工程车库 | m² | 4085 | |
4 | 物资总库 | m² | 4450 | |
5 | 综合楼 | m² | 14209 | |
6 | 食堂公寓 | m² | 5667 | |
7 | 综合维修楼 | m² | 6538 | |
8 | 试车机具间 | m² | 912 | |
9 | 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 | m² | 1087 |
91 / 124
10 | 洗车机库及控制室 | m² | 832 | |
11 | 地铁公安派出所 | m² | 2274 |
表 10 2 号线大彭停车场建(构)筑物统计表
序号 | 建筑名称 | 单位 | 建筑面积 | 备注 |
1 | 运用库 | m² | 14785 | |
2 | 综合楼 | m² | 8901 | |
3 | 洗车机库及控制室 | m² | 817 | |
4 | 地铁公安派出所 | m² | 2274 |
5.1.4 主变电站
表 11 2 号线工程主变电站统计表
序号 | 建筑名称 | 数量(座) | 备注 |
1 | 创新大道主变电站 | 1 | 地下 1 层、地上 3 层 |
表 12 3 号线延长线工程主变电站统计表
序号 | 建筑名称 | 数量(座) | 备注 |
1 | 站前路主变电站 | 1 | 地下 1 层、地上 2 层 |
表 13 4 号线南延线工程变电站统计表
序号 | 建筑名称 | 数量(座) | 备注 |
1 | 丰乐河主变电所 | 1 | 地上 2 层/地下 1 层 |
5.2 结构监测布点原则
5.2.1 监测点布设原则:结合本工程的水文地质及工程的施工情况并遵照国家、行业规范 标准,且不低于以下规定。
(1)地下车站:测点布设在道床上,每个车站布设不少于 5 个监测断面,车站长度大于 200 米时每 40 米布设一个断面,每断面左、右线各布设 1 个沉降监测点;车站内的主体结构监测点 宜布设于承重部位(柱、承重墙上)。
(2)区间隧道竖向位移:测点布设在道床上,每 10 米一个监测点。
(3)车站结构与盾构隧道交接处、车站结构与明挖矩形隧道交接处、U 型槽与隧道和地面交 接处、以及区间隧道沉降缝处的差异沉降监测:监测点布设在交接处两侧道床轨道中间,每侧
92 / 124
各 1 个点,距交接缝约 1 米,左、右线各布设 1 对。
(4)区间联络通道沉降:每个联络通道布设两个沉降监测点,且和联络通道中心相交的隧道 中心处应布设一个沉降监测点,便于测量联络通道和隧道的差异沉降值,当联络通道较长时可 按 4m 间距加密监测点。
(5)建(构)筑物监测点宜布设于建(构)筑物的四角和承重部位沿外墙周边,超过 30 米宜按 每隔 20 米设置一个沉降观测点。
(6)隧道水平收敛监测,每 40 米布设一个断面。
(7)隧道下穿和侧穿的重大管线、重要建(构)筑物的竖向位移进行的监测(如:经过的既 有铁路、高速公路或者高架桥以及重要管线和建筑等)。
(8)高架桥墩倾斜:采用全站仪监测桥梁墩柱倾斜时,监测点应沿墩柱顶、底部上下对应按组 布设,且每个墩柱的监测点不应少于 1 组,每组的监测点不宜少于 2 个,采用倾斜仪监测时,监测点不应少于 1 个;
(9)高架桥墩竖向位移:每个墩柱和承台的监测点应不少于 1 个,群桩承台宜适当增加监测 点;
(10)高架区间梁体竖向位移:高架段每跨梁应沿上下行线中心、呈跨中对称等距设 5 个 监测点,连续梁每跨应沿上下行线中心、每 5m 间距、呈跨中对称布设监测点。
(11)试车线竖向位移:测点布设在试车线道床上,每 10 米一个监测点。
(12)高架车站结构竖向位移:布点方法同高架区间梁体竖向位移。
5.2.2 监测频率
结构监测的频率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规定,(下列仅供参考)
序号 | 监测项目 | 测点布设位置 | 监测方法 | 监测频率 | 备注 |
一 | 结构竖向位移监测 | ||||
1 | 地下车站主体结构竖 向位移监测 | 轨行区宜将测点布设在道床上,主体结构宜布设在承重部位; | 二等几 何水准 | 运营之 前每两 个月一 次, 运 营之后 第一年 每三个 月一次, 往后每 半年一 次 | |
2 | 区间隧道竖向位移(明 挖矩形隧道、明挖 U 型 槽结构)监测 | 宜将监测点布设在道床上; | |||
3 | 差异沉降监测 | 测点布设在距离交接缝处前后各 约 1 米位置; | |||
4 | 联络通道竖向位移监 测 | 每个联络通道布设两个沉降监测 点,且和联络通道中心相交的隧 道中心处应布设一个沉降监测 点,便于测量联络通道和隧道的 |
93 / 124
差异沉降值,当联络通道较长时 可按 4m 间距加密监测点; | |||||
5 | 高架桥墩竖向位移监 测 | 每个墩柱和承台的竖向位移监测 点应不少于 1 个,群桩承台宜适当 增加监测点; | |||
6 | 高架桥墩倾斜监测 | 采用全站仪监测桥梁墩柱倾斜 时,监测点应沿墩柱顶、底部上下 对应按组布设,且每个墩柱的监 测点不应少于 1 组,每组的监测 点不宜少于 2 个,采用倾斜仪监 测时,监测点不应少于 1 个; | 投点法、垂准法、差异沉 降法等 | ||
7 | 高架区间梁体竖向位 移监测 | 高架段每跨梁应沿上下行线中 心、呈跨中对称等距设 5 个监测 点,连续梁每跨应沿上下行线中 心、每 5m 间距、呈跨中对称布设 监测点; | 二等几 何水准 | ||
8 | 试车线竖向位移监测 | 测点布设在试车线道床上,每 10 米一个监测点; | |||
9 | 高架车站结构竖向位 移 | 测点布设方法同高架区间梁体竖 向位移; | |||
10 | 控制网测量 | 地面水准控制网; | 二等几 何水准 | 每半年 一次 | |
二 | 车辆段和停车场建(构)筑物及主变电站竖向位移监测 | ||||
1 | 磨店车辆段和珠江路 车辆段建(构)筑物竖 向位移监测 | 宜布设于建筑物的四角和承重部 位沿外墙周边,超过 30 米宜按每 隔 20 米设置一个沉降观测点; | 二等几 何水准 | 每年 一次 | |
2 | 翡翠湖停车场、天水路 停车场、珠江路停车场 建(构)筑物竖向位移 监测 | ||||
3 | 胜利路主变电站、庐州 大道主变电站、合肥东 主变电所、四里河主变 电所、怀宁路主变电所 | ||||
三 | 隧道收敛监测 | ||||
1 | 隧道收敛监测 | 隧道正线以及出入段线隧道每 40 米布设一个断面; | 收敛计、激光测 距仪或 者全站 | 每半年 一次 |
94 / 124
仪 | |||||
四 | 隧道经过重大管线、重要建(构)筑物等的监测 | ||||
1 | 隧道下穿或侧穿重大 管线、重要建(构)筑 物的沉降与倾斜监测 | 监测点布设于线路下穿或侧穿的 重要建筑和管线的体现出沉降或 倾斜的部位; | 二等几 何水准 | 每半年 一次 |
5.2.3 投标人中标后每期监测工作完成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监测报告,监测 报告内包含建(构)筑物监测报表、加密监测报表、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建筑结构状态安全报 告、合理化的建议、仪器标定文件、作业人员资质证书、控制点点之记、监测点变化时程曲线 图等其他招标人需要投标人提供的信息。合同期满后需提交监测总结报告,总结报告须包含建(构)筑物结构监测总报表、监测结果调查分析总结报告、建筑结构状态安全总结报告、合理 化的建议及招标人需要中标人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
6、项目服务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条线路,以接招标人通知开始服务时间为准,每条线路
的服务期限三年。
七、项目资源配备和组织保证措施的要求
7.1 项目对投标人资源配置
7.1.1 投标人在设备资源、人员配备等方面满足要求(详见附录 1)。投标人配置的设备仪 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其使用费、修理、鉴定费。
7.1.2 项目所需材料由中标人提供。
7.2 项目对投标人组织架构及组织保证措施的要求
7.2.1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对于所承包的项目,投标人中标后须成立专门机构(项目 组),设有专人(项目负责人)负责,并按招标人规定建立相关组织。
7.2.2 投标人必须按投标文件提供其项目组织架构图及岗位职责。
7.2.3 投标人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合法用工,将主要人员的具体名单、人员履历表、技术职称、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参与项目的所有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报招 标人。
7.2.4 投标人应对其组织机构定岗、定员,队伍稳定、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结构满足项目 要求。因投标人人员技术水平低,责任性差不符合招标人条件,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7.2.5 投标人相关人员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安排进场,开展工作并进行考核。
7.2.6 投标人应无条件服从招标人安排,确保定编人员及时到岗到位。
7.2.7 投标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组织足够力量的人员完成结构监测工作。
95 / 124
7.2.8 投标人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 及招标人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
7.2.9 投标人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制,建立和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7.2.10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人管理模式及审定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
7.2.11 投标人应同招标人密切配合,有权利也有义务为招标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项目对生产组织的要求
8.1 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合同规定成立项目组。自合同签订起招标人安排的培训,中标人 应按要求参加,并承担合同外产生的培训费用。
8.2 投标人中标后应按招标人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招标人对委外管理工作进行总体领导和 把关,负责对项目招标工作的具体领导,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和质量进行监督。
8.3 投标人中标后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招标人制定的相关规程、规范和管理规定。
8.4 投标人中标后须按招标人管理要求编制结构监测计划,并上报招标人审核。
8.5 投标人中标后必须按招标人审核的计划组织实施,并接受招标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8.6 投标人按监测计划进行现场监测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须进行日常履约;现 场监测任务完成,无作业期间投标人须安排一组监测(5 人)人员满足日常加密和应急等相关 监测工作。
8.7 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相应标准、规范规定认真完成监测记录,并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资 料、文件按要求存档。
8.8 当工作按计划完成有困难时,中标人应及时调整人力、物力或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招 标人报告,否则按未完成项目考核;当工作实际进度与已确认的计划不符时,中标人应按招标 人要求提出改进措施。
8.9 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保证本项目人员稳定,保证项目监测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8.10 投标人中标后本项目负责人(必要时同时安排其他人员)应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结构监 测的相关会议,并及时向员工传达会议精神。
8.11 投标人中标后在进入车站作业时必须先到车站请点,经确认作业令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完后工器具材料和人员必须出清,并到车站进行销点。
8.12 结构监测隧道部分均在夜间停车后大约 0:00~3:30 内进行,且由于信号、车辆调 试的影响,每周作业时间不定,隧道内照明光线较暗,投标人需自备满足监测条件的工作照明。8.12 投标人必须遵守招标人所有的测量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
九、项目对安全管理的要求
中标人应严格遵照现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安全法规、规范、规定,对本项目进行安全管理,
96 / 124
加强现场作业和日常安全管理的检查,确保安全作业,杜绝一切人身伤亡事故。要有完整的安 全管理组织体系、保证措施,实行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抓好安全基 础工作。要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作业期间的防火等安全工作。
9.1、投标人中标后必须按项目的安全目标、安全指标进行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招标人 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9.2 投标人中标后必须提供本项目的安全控制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9.3 投标人中标后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的长期 教育,坚持将安全理念教育和生产作业环节相结合,确保人身、设备、行车、消防等安全。
9.4 招标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中标人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影响行车、设备、人身、消防等安全的应给予制止,必要时停止作业,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9.5 因管理不善造成人员工伤的由中标人负责办理理赔,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应独立应诉并 承担相关费用。
9.6 因管理不善,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缺陷造成轨道交通重大损失的应进行责任赔偿,构 成违法犯罪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9.7 中标人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项目对生产管理的要求
10.1 作业过程中,中标人应合理地保持作业现场中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处置好作业设备,保持现场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10.2 中标人必须负责现场卫生清理工作,保证公共环境整洁。
10.3 工作结束后,中标人必须及时整理相关器具材料等,不得将作业器具遗留在隧道内;10.4 中标人员工在现场应讲文明、讲礼貌,遇事商量解决,严禁打架、斗殴;
10.5 中标人员工必须执行招标人管理要求。
十一、项目对考核与评价的要求
详见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委托外单位项目管理办法》。
十二、项目的其他要求
12.1 中标人须为员工交纳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为员工提供防暑经费,落实防暑 防寒措施。
12.2 中标人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通讯、住宿。
12.3 中标人应接受招标人安排的相关培训,并达到合格。
12.4中标人人员应符合招标人提出的要求,人员一经确定非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和变动,发生骨干人员变动时须经双方认可,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中标人人员,招 标人有权要求调换。
97 / 124
12.5 发生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按照轨道公司管理办法对中标人考核、要求调换相关人员、扣 减委外费用:
(1)中标人人员不遵守招标人的规章制度;
(2)中标人人员或者设备配备不满足要求;
(3)中标人人员不服从招标人管理,不服从工作安排;
(4)中标人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遵守招标人的劳动纪律,擅自脱岗、迟到、早退;(5)因中标人人员的责任而造成事故;
(6)中标人人员安全状况不好;
(7)遇有紧急情况,中标人人员不服从命令;
(8)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计划及招标人安排的临时任务。
附录 1:投标人设备资源、人员配备需求表
表 16 投标人员配备需求表
序号 | 项目 | 要求 |
1 | 设备资源 | 投标人中标后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并得到招标人认可,对中标人配 备的资源由中标人承担其使用费、修理费,必要时招标人有权调用这些设备; 检测项目所需材料中标人提供; 配备生产必须的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工作服和劳动防护用品(按招标人标 准配备)。 |
2 | 人员配备 | 项目负责人(1 人) 工程测量(或工程测绘)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测量(或工程测绘)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此为资格审查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工程结构监测业绩,并 在此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不作为资格审查项,由招标人标后核实)。 技术负责人(1 人) 工程测量(或工程测绘)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测量(或工程测绘)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此为资格审查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工程结构监测业绩,并 在此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不作为资格审查项,由招标人标后核实)。 监测人员(满足本项目监测工作要求)。 工程测量(或工程测绘)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测量工证书(不作 |
98 / 124
为资格审查项,由招标人标后核实)。 |
附录 2:投标人仪器配置要求
投标人中标后须自备满足所有监测项目要求的工器具及材料耗件等全部物资,仪器精度和 数量因满足监测要求,并定期进行鉴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仪器。
表 15 投标人仪器配置要求
序号 | 仪器名称 | 精度 | 备注 |
1 | 电子水准仪 | ±0.3mm/km | 仪器数量满足项目要求 |
2 | 铟瓦尺 | / | |
3 | 全站仪 | 0.5″,0.6mm+1ppm | |
4 | 收敛仪 | 1mm |
99 / 124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00 / 124
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延、3 号线南延及 4 号线南延工程结
构监测服务(2023 年-2026 年度)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年 月 日
101 / 124
评审因素索引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文件页码范围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 | …… | |
102 / 124
目 录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服务方案
八、其他资料
103 / 124
一、投标函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延、3 号线南延及 4 号线南延工程结 构监测服务(2023 年-2026 年度)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项目现场后,愿以报价文件投 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并承诺按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条件、承担上述项目的全部内容。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质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期限: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4. 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承诺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真实有效。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招标文件提出的 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 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 派驻本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 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 中标资格;
(6)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适用于注册地不在合 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
6.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符合资格审查条 件(信誉最低要求),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7.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 清、修改、补充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其他补充说明)。
104 / 124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名:账号:开户行:
日期:____ _年_ _月_ ___日
105 / 12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06 / 124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合
肥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延、3 号线南延及 4 号线南延工程结构监测服务(2023 年-2026 年
度)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代理人):
年 月 日
注: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107 / 124
三、投标保证金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一类形式的投标担保,投标人应在此提供银行回单的扫描件、基本账户 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二类形式的银行保函,投标人应在此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同时将银行保函扫描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二类形式的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扫描件 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三类电子保函形式,系统自动抓取电子保函信息,投标文件无需提供。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开立人获得通知,(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编号为 2023BFFWZ00632 的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延、3 号线南延及 4 号线南延工程结构监测服务(2023 年-2026 年度) 投标(即“基础交易”)。
一、开立人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人 在此同意向受益人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二、开立人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 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 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108 / 124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 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 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的格式与本 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必须具有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 址链接及查询方式)。
109 / 124
四、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延、3 号线南延及 4 号线南延工程结构
监测服务(2023 年-2026 年度)
招标项目编号:2023BFFWZ00632
投标保证金金额:
我单位投标保证金到期后请汇至如下账号:
收款单位: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电 话:
地 址:
投标人盖章:
备注:
1. 此表仅用于中标单位办理招标代理服务费清算时使用,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中标单位办
理招标代理服务费清算时,须携带此表至六楼结算室(635 室)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2.投标保证金只退还至投标人账户。因收款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收投
标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概不负责。
110 / 124
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中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本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各类注册人员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其他人员 |
111 / 124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 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__%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 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要求在本表后附资质证书、营
业执照等材料。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分别填写。
(二)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 | |
服务内容 |
112 / 124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资格审查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龄 | 执业或职业 资格证书名称 | ||||||
职 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 |||||
113 / 124
注:
1.本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附录 5 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
料。
(四)其他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补充。
114 / 124
七、服务方案
服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八、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一)投标人近年类似业绩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 | |
服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115 / 124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负责人近年类似业绩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 | |
服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116 / 124
备注 | □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
注:对照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如证明或声
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117 / 124
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延、3 号线南延及 4 号线南延
工程结构监测服务(2023 年-2026 年度)招标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年 月 日
118 / 124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分项报价表
三、其他资料
119 / 124
一、投标函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2 号线东延、3 号线南延及 4 号线南延工程结 构监测服务(2023 年-2026 年度)招标文件,在考察项目现场后,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含税),并承诺按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条件、承担上述项目的服务内容。
2. 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不 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3.(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日期:____ _年_ _月_ ___日
传真:
120 / 124
二、分项报价表
表 1:
序号 | 分项报价 | 投标报价(万元) | 备注 |
1 | 2 号线工程结构监测 | ||
2 | 2 号线东延线工程结构监测 | ||
3 | 3 号线南延线工程结构监测 | ||
4 | 4 号线南延线工程结构监测 | ||
合计(上述四项汇总后填写入“投标函”中) |
表 2:
序 号 | 线路 | 类别 | 监测项目 | 数量 | 监测次 数 | 单位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一 | 2 号线工程结构监测 | ||||||||
1 | 2 号 线 | 监测基准 网 | 垂直位移 | 69km | 7 | 元 /km·次 | 不足 1km 按1km计 算计费 | ||
2 | 变形监测 | 道床、联络通道、车 站侧墙、试车线竖向 位移 | 5486 个 | 7 | 元/ 点·次 | ||||
3 | 净空收敛 | 1019 个 | 7 | 元/ 点·次 | |||||
4 | 车辆段、停车场、主 所等建(构)筑物竖 向位移 | 216 个 | 4 | 元/ 点·次 | |||||
5 | 下穿或侧穿重大建 (构)筑物竖向位移 | 350 个 | 7 | 元/ 点·次 | |||||
6 | 技术服务费 | 工作量*费率(工作量为上述 1-5 项合计后的总价) | (填 写费 率) | (填写 技术服 务费总 价) | |||||
7 | 2 号线工程结构监测投标总价(为上述 1-6 项合计后的总价) |
121 / 124
二 | 2 号线东延线工程结构监测 | ||||||||
1 | 2 号 线东 延 | 监测基准 网 | 垂直位移 | 30km | 7 | 元 /km·次 | 不足 1km 按1km计 算计费 | ||
2 | 变形监测 | 道床、联络通道、车 站侧墙、试车线等竖 向位移 | 3128 个 | 10 | 元/ 点·次 | ||||
3 | 净空收敛 | 615 个 | 10 | 元/ 点·次 | |||||
4 | 主所等建(构)筑物 竖向位移 | 360 个 | 4 | 元/ 点·次 | |||||
5 | 下穿或侧穿重大建 (构)筑物竖向位移 | 35 个 | 10 | 元/ 点·次 | |||||
6 | 材料及人工费 | 4138 个 | / | 元/ 点 | 包含人 工费和 材料费 | ||||
7 | 技术服务费 | 工作量*费率(工作量为上述 1-6 项合计后的总价) | (填 写费 率) | (填写 技术服 务费总 价) | |||||
8 | 2 号线东延线工程结构监测投标总价(为上述 1-7 项合计后的总价) | ||||||||
三 | 3 号线南延线工程结构监测 | ||||||||
1 | 3 号 线南 延 | 监测基准 网 | 垂直位移 | 23km | 7 | 元 /km·次 | 不足 1km 按1km计 算计费 | ||
2 | 变形监测 | 道床、联络通道、车 站侧墙、试车线等竖 向位移 | 2464 个 | 10 | 元/ 点·次 | ||||
3 | 净空收敛 | 485 个 | 10 | 元/ 点·次 | |||||
4 | 主所等建(构)筑物 竖向位移 | 360 个 | 4 | 元/ 点·次 | |||||
5 | 下穿或侧穿重大建 (构)筑物竖向位移 | 35 个 | 10 | 元/ 点·次 |
122 / 124
6 | 材料及人工费 | 3344 个 | / | 元/ 点 | 包含人 工费和 材料费 | ||||
7 | 技术服务费 | 工作量*费率(工作量为上述 1-6 项合计后的总价) | (填 写费 率) | (填写 技术服 务费总 价) | |||||
8 | 3 号线南延线工程结构监测投标总价(为上述 1-7 项合计后的总价) | ||||||||
四 | 4 号线南延线工程结构监测 | ||||||||
1 | 4 号 线南 延 | 监测基准 网 | 垂直位移 | 28km | 7 | 元 /km·次 | 不足 1km 按1km计 算计费 | ||
2 | 变形监测 | 道床、联络通道、车 站侧墙、试车线、高 架桥墩等竖向位移 | 3446 个 | 10 | 元/ 点·次 | ||||
3 | 净空收敛 | 300 个 | 10 | 元/ 点·次 | |||||
4 | 高架桥墩倾斜 | 448 个 | 10 | 元/ 点·次 | |||||
5 | 主所等建(构)筑物 竖向位移 | 260 个 | 4 | 元/ 点·次 | |||||
6 | 下穿或侧穿重大建 (构)筑物竖向位移 | 35 个 | 10 | 元/ 点·次 | |||||
7 | 材料及人工费 | 4489 个 | / | 元/ 点 | 包含人 工费和 材料费 | ||||
8 | 技术服务费 | 工作量*费率(工作量为上述 1-7 项合计后的总价) | (填 写费 率) | (填写 技术服 务费总 价) | |||||
9 | 4 号线南延线工程结构监测投标总价(为上述 1-8 项合计后的总价) | ||||||||
注:上表中监测次数是暂定最低频次,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有权调整监测次数,调整次数后合同价不变。 |
三、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报价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123 / 124
注:对照报价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如证明或声明与实 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124 / 124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