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江县杨坝镇柏林村6社沙梁上滑坡治理工程成交公告
沙梁上滑坡治理工程排导槽A型桩板墙B型桩板墙连系梁挡土墙抗滑桩挡土板桩间板档土板信用融资环保产品节能产品开发接口开发手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设备性能检测环境标志产品修建临时设施施工设备永久工程临时占地永久占地计日工零星工作图纸的修改大样图加工图文物古迹遗迹化石钱币其他物品工程设备安装专利技术设计交底施工场地内外占地青苗赔偿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劳务材料合格证明环境保护施工安全措施急救的医务人员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措施计划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普工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有害气体保障高温高空作业安全伤病防治医疗设施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地质勘探水文气象交通条件抽样检验检验测试交通运输保管安装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随机资料修建维修养护临时道路交通设施场内施工道路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超大件超重件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场外交通施工控制网点测量放线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码头基准资料抽样复测仪器施工测量修复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工程测量治安保卫安全施工安全检查救助物资劳动保护用具地下工程施工治安管理计划社会治安事故处理支护排水设施水土保护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工程隐蔽部位覆盖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复核性材料试验现场材料试验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试验条件工程的试验工艺试验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缺陷修补尾工试运行验收整修施工期运行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竣工清场场地清理河道施工堆积物临时工程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工程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伤事故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持续保险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声管理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非夜间施工照明XXXXXXXXXXXX安全设施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管理机械应急救援预案施工机具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消防设施消防设备后续服务方案资源配置计划进度计划及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施工工艺项目组织保障应急预案疫情防控措施后续服务技术支持地质灾害治理排危除险
金额
116.5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2/09/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5119222022000043
预算金额117.04万元
招标公司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招标联系人程自伟
招标代理机构南江县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程自伟0827-8231421
中标公司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116.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 |||
N5119222022000043 | |||
二、项目名称 | |||
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江县杨坝镇柏林村6社沙梁上滑坡治理工程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 ||
中标(成交)金额(元) | 1165000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南江县杨坝镇柏林村6社沙梁上滑坡治理工程,施工范围:南江县杨坝镇柏林村6社沙梁上滑坡治理,主要建设内容为:A型桩板墙+B型桩板墙+连系梁+挡土墙+排导槽。施工工期:合同签订生效后90日历天。项目经理:刘武,高级建造师,证书编号:黔255131415959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陈军、张旭、岳普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0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0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无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地址: | 南江县光雾山大道350号 | ||
联系方式: | 程自伟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南江县政府采购中心 | ||
地址: | 四川南江县光雾山大道朝阳段439号(光雾山广场旁住建大楼) | ||
联系方式: | 投标文件编制—0827-8619662;项目质疑—0827-8619663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程自伟 | ||
电话: | 0827-8231421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附件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性争竞南江县杨坝镇柏林村6社沙梁上滑坡治理工程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编号:N5119222022000043
四川·巴中件文商磋
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共同编制 |
南江县政府采购中心 |
第四章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23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1第二章磋商须知5第一章磋商邀请3目录2022年9月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南江县政府采购中心受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拟对南江县杨坝镇柏林村6社沙梁上滑坡治理工程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通过资格预审和随机抽取方式,确定5家供应商成为本项目的受邀供应商。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草案)52第六章评审方法41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24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1.采购预算:1170414.80元。(大写:壹佰壹拾柒万零肆佰壹拾肆元捌角)。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二、资金情况2.项目名称:南江县杨坝镇柏林村6社沙梁上滑坡治理工程1.项目编号:N5119222022000043
(1)A型桩板墙:抗滑桩及挡土板采用C30砼浇筑,抗滑桩数量6根,单桩长4m,桩间距5m,截面尺寸1.0*1.2m,受荷段长度2m,锚固段长度2m;每2个桩间需布置2个桩间板,挡土板高度1m,板厚30cm。本项目为南江县杨坝镇柏林村6社沙梁上滑坡治理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A型桩板墙+B型桩板墙+连系梁+挡土墙+排导槽。三、采购项目概况:3.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为本项目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响应。2.最高限价:1170414.80元。(大写:壹佰壹拾柒万零肆佰壹拾肆元捌角)。
五、邀请供应商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建筑业行业。四、定向采购情况(4)挡土墙:长度52.72m,墙高4m,基础埋置深度1.0m。(3)B型桩板墙:抗滑桩及挡土板采用C30砼浇筑,抗滑桩数量11根,单桩长10m,桩间距5m,截面尺寸1.2*1.5m,受荷段长度5m,锚固段长度5m;每2个桩间需布置4个桩间板,档土板高度1m,板厚30cm;抗滑桩桩顶采用连系梁连接,连系梁高1m,宽1.5m,长3.8m,采用Φ25钢筋布置,采用C30砼浇筑。(2)排导槽:两侧边墙高0.8m,基础埋深0.5m,顶厚0.3m,底厚0.46m,基底厚0.46m,面坡坡比1:0.2,背坡直立,采用C20毛石混凝土结构。在排导槽入口设置垂裙,垂裙埋深增加0.5m,与排导槽铺底砼连接长1m,宽1m,采用C30砼浇筑。
地点: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和电子化管理系统操作要求,通过巴中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在线磋商。磋商时间:2022年9月2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9月2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六、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注:除不可抗力原因,随机抽取确定的供应商不得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故放弃的供应商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按失信行为进行处罚。本次竞争性磋商的资格预审公告已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并从通过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现场随机抽取5家(3家以上5家及以下的全部纳入)供应商进入磋商;
http://www.bzzfcgw.cn/Style/BaZhong_New/Detail.aspx?sortindex=6¬icetype=&id=31336受邀供应商请根据下面的链接查看使用手册在线方式磋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和巴中政府采购网操作要求,使用其CA证书登录巴中政府采购网参加磋商。七、磋商方式注: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电子签章、加密后生成响应文件,通过巴中政府采购网在线提交,逾期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提交的不予接收。本次不接收其他方式提交的响应文件。
九、响应文件解密、开启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启响应文件、磋商过程、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电子化系统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电子化采购过程、数据信息来源等信息,妥善保存电子化采购活动中的数据信息,采购活动结束后,形成项目电子档案。供应商应当确保其CA证书和使用巴中政府采购网的网络设备及环境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能够正常使用,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并自行承担未按前述规定执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供应商的CA证书是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进行系统操作的唯一身份认证,使用CA证书登录巴中政府采购网进行的一切操作和资料传递均代表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由供应商负责。本次采购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发出磋商文件,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编制、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评审等环节均在巴中政府采购网及其文件编制软件中完成。采购活动参与各方要严格按照巴中政府采购网的操作手册(说明)进行系统及软件操作,并承担操作不当带来的不利后果。八、电子化交易
采购人: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一、联系方式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十、供应商信用融资全部响应文件完成解密或者响应文件解密时间截止后,磋商小组开启已解密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30分钟内(说明:不少于30分钟),登录巴中政府采购网对其成功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除因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解密外,未按时解密的响应文件,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邮编:636600地址:南江县光雾山大道朝阳段439号(光雾山广场旁住建大楼)采购代理机构:南江县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827-8231421联系人:戚女士地址: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第二章磋商须知注:采购中心负责对本项目政府采购程序的质疑处理和答复,涉及采购项目具体内容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处理和答复。项目质疑:0827-8619663注: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程序和法规咨询解答,涉及采购项目具体内容请致电上述采购人进行咨询。项目咨询:0827-8619662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1170414.80元。(大写:壹佰壹拾柒万零肆佰壹拾肆元捌角)。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
2 | 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1170414.80元。(大写:壹佰壹拾柒万零肆佰壹拾肆元捌角)。为本项目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响应。 |
3 |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 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注: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85%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90%的,磋商小组可以认为该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报价”。)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4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仅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适用)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的规定,按以下规则进行价格扣除:1.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采购项目,对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注: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复印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
5 | 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 严格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本次采购产品类别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信息截图,否则不予认定。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书(格式详见第五章格式13),承诺供货时提供的前述产品具有认证证书,并在供货时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实质性要求) |
6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实质性要求)。具体要求如下: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交纳本项目合同金额的10%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收款单位:采购人开户行:签订合同时由采购人提供。银行账号:签订合同时由采购人提供。注:出具保函的主体应当是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依法成立且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机构,否则将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签订合同时由采购人提供。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签订合同时由采购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签订合同时由采购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 |
7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受理单位:南江县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827-8619580 |
8 | 供应商询问和质疑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的范围;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以及其他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向采购单位提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询问和质疑向集采机构提出;采购单位和集采机构对供应商的质疑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6.供应商可以采用书面、电话、口头询问等方式向采购单位和集采机构就采购项目事项进行询问,采购单位和集采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备注: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见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bzsggzy.cn/)“资料下载”。 |
9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南江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827-8268381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其他有关等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0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11 | 费用承担 |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 |
12 |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
13 |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不同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单位的人员编制响应文件。3.不同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单位的人员办理响应事宜。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不得为同一人。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得相互混装。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本项目符合本条规定的供应商是:无。7.本项目采购代理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作为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
14 | 响应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响应有效期:从首次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得少于90天。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销响应文件,坚持撤销的,撤销无效。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
15 |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 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2.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3.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4.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或用于非本磋商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
16 | 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http://zxgk.court.gov.cn)、“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等渠道查询递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截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名单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前述情形,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
17 | 响应文件的份数 | 正本1份、副本2份 |
18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19 | 项目名称的一致性 | 因政府采购公告发布网站使用制式填制形式,可能导致政府采购公告页面显示的项目名称与磋商文件所示不一致;为避免混淆,项目名称以磋商文件为准。 |
20 | 声明承诺提醒 |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各种声明和承诺应当真实有效,无效声明和承诺、虚假声明和承诺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虚假声明和承诺还将报告监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
2.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磋商文件是本次采购活动的基本依据,也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参加采购活动的依据。磋商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磋商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1.磋商文件的构成二、磋商文件
1.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三、响应文件本次项目不举行。3.答疑会和现场考察2.4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2.3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3.报价(实质性要求)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2.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1.3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1.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要对应翻译成中文并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3.4.2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按规定对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详细核实并修正,对未按规定计取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按规定重新计算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报价进行修正。3.4.1磋商过程中,对未按规定计取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按规定重新计算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报价进行修正,供应商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报价高于公布的预算价或者最高限价,其作无效响应处理。3.4在报价时,供应商自主确定人工费报价,但不得对定额人工费作定额规定之外的调整。3.3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3.2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3.1供应商应认真核实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
4.响应文件格式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用于工程验收及审计。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全部响应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供应商直接给出其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总价,不再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包干价。适用于设计施工图纸详尽完善(即工程量固定),投资规模较小、施工工期较短且施工内容相对简单的工程项目。3.5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项目包干价3.4.3在工程结算时,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规定的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计算。
5.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5.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供纸质响应文件。5.1施工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施工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5.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盖章4.2对于磋商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4.1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6.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6.2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6.1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5.5要求提供纸质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并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5.4(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8.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7.2报价表在磋商后,由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7.1施工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7.响应文件的递交6.4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供应商密封完善后接收。
五、成交事项进入磋商环节的供应商应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评审。四、评审8.4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8.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将认定其响应文件有效期的承诺为虚假承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8.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成交结果(2)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随机抽签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第二种情形:本项目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第一种情形:本项目采购人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按照推荐的候选成交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签确定成交供应商。1.确定成交供应商
1.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逾期未签订采购合同的,由采购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签订合同六、合同事项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2.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履行分包项目事项应当具备法定资质规定要求的,分包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2.1除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外,本项目合同接受分包与否,以“供应商须知附表”勾选项为准。2.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1.3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后一位序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依此类推。1.2采购合同应当依据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签订;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
5.合同公告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4.补充合同成交供应商转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3.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7.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7.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7.履行合同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采购合同通过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6.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本项目采购合同,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8.4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采购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3验收结果合格的,采购人应向成交供应商出具履约验收报告,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8.2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8.1本项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组织验收。8.验收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保证磋商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项目磋商文件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场管理规定,接受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七、纪律要求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三章规定的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采购人应当自工程验收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9.资金支付
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九、其他询问、质疑、投诉的提出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执行。八、询问、质疑和投诉4.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3)B型桩板墙:抗滑桩及挡土板采用C30砼浇筑,抗滑桩数量11根,单桩长10m,桩间距5m,截面尺寸1.2*1.5m,受荷段长度5m,锚固段长度5m;每2个桩间需布置4个桩间板,档土板高度1m,板厚30cm;抗滑桩桩顶采用连系梁连接,连系梁高1m,宽1.5m,长3.8m,采用Φ25钢筋布置,采用C30砼浇筑。(2)排导槽:两侧边墙高0.8m,基础埋深0.5m,顶厚0.3m,底厚0.46m,基底厚0.46m,面坡坡比1:0.2,背坡直立,采用C20毛石混凝土结构。在排导槽入口设置垂裙,垂裙埋深增加0.5m,与排导槽铺底砼连接长1m,宽1m,采用C30砼浇筑。(1)A型桩板墙:抗滑桩及挡土板采用C30砼浇筑,抗滑桩数量6根,单桩长4m,桩间距5m,截面尺寸1.0*1.2m,受荷段长度2m,锚固段长度2m;每2个桩间需布置2个桩间板,挡土板高度1m,板厚30cm。1.本项目为南江县杨坝镇柏林村6社沙梁上滑坡治理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A型桩板墙+B型桩板墙+连系梁+挡土墙+排导槽。一、项目概况本章采购需求条款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应全部满足。
二.技术、服务、合同条款要求2.采购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招标控制价清单另册)(4)挡土墙:长度52.72m,墙高4m,基础埋置深度1.0m。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行业分类 | 备注 |
1 | 南江县杨坝镇柏林村6社沙梁上滑坡治理工程 | 1项 | 建筑业 |
序号 | 项目 | 要 求 |
1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 1名,须提供工程地质或环境地质或水文地质高级及以上职称、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及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B 证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有人员(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1年7月至今任意连续6个月社保证明,2022年新成立公司或入职不足6个月的可提供与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2 | 技术负责人 | 1名,须提供有效的工程地质或环境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应当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有人员(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1年7月至今任意连续6个月社保证明,2022年新成立公司或入职不足6个月可提供与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3 | 其它人员 | 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各1名(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有人员(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1年7月至今任意连续6个月社保证明,2022年新成立的公司或入职不足6个月的可提供与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4 | 工期 | 工期总日历天数:合同签订生效后90日历天。 |
5 | 质量缺陷责任期 | 验收合格后24个月 |
6 | 分包 | 不允许 |
7 | 施工质量标准 |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合格标准。 施工要求:工程施工必须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实施,并要符合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的相关要求。 (3)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安全文明的相关要求。 |
8 | 材料要求 | 材料、设备选用须满足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质量标准的要求。有合格证要求的材料、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采购人有权对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随机抽查,成交供应商应积极配合。 |
9 | 价格调整 | 不调整 |
10 | 履约保证金 | 采购合同总金额(扣除暂定部分)的10%。 |
11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采购合同总金额的5%。 |
12 | 付款方式 | 1.进度款支付:按实际已完成工程量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70%; 3. 竣工结算审计结束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款项(结算价的3%)作为质保金,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满后扣除相关费用(如有)全额支付(无息)。 |
13 | 验收方法和标准 | 由采购人组织,成交供应商参加,按照《巴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巴财采〔2021〕21 号)的要求, 以及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及行业相关标准验收。 |
14 | 竣工结算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完成。若因承包人原因,延期一个月并经发包人函告仍不履约办理结算的,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投标报价清单工程量内实际完成量及价款办理结算,并进入竣工结算审计程序,结算办理所有咨询费用承包人负担,在工程款中扣收。 |
15 | 报价方式 | 实行总价及下浮比例报价,供应商不进行单项工程量清单格式报价,但须附控制价清单内容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一轮报价可直接报出响应价格,第二轮及多轮报价应按相关要求报出完成本工程的总价及下浮比例。项目合同价格按最终下浮比例确定各工程项目的合同单价。报价以元为单位,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16 | 施工现场人 员考核管理 | 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承诺,本项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磋商时没有在其它未完工项目任职,成交后至项目完工前也不得在其它项目任职,若采购人发现虚假承诺,则取消成交资格。供应商所派现场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不接受采购人现场考勤要求的,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负责。(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17 | 安全责任 |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18 | 报价组成 | 供应商报价为完成本项目所有工程的全部费用,包括建设费、材料费、劳务费、机械费、资料费、保险费、安全文明费、环保措施费、检测(验)费、税费、合理的利润、缺陷责任期费用等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费用。 |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制定磋商内容,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第三章中标注“★”号的条款,以及第七章合同草案条款,为本次磋商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应全部满足。第四章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五、缺陷责任期服务要求:缺陷责任期内的服务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缺陷责任期满后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如需要成交供应商维护维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四、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施工,必须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规范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验收合格标准。三、漏项工程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工程的,该漏项工程作为本项目本章采购需求的组成部分,采购人和供应商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签订不超过成交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
封面:“响应文件”格式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不具有强制性。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注:工程量清单不属于磋商过程中可以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XX年XX月XX日包号: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响应文件XX项目
附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护照/户口本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处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线下方式磋商时提供)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1
(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线下方式磋商时提供)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格式2注: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包括正反两面)或护照(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或户口本。日期:XX年XX月XX日供应商名称:XXXX(加盖公章)
授权代表(签名):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XXXX附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护照/户口本/社保证明特此声明。本授权声明:XXXX(供应商名称)授权X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参加“XXXXXXXX”项目(项目编号:XXXX)的合法代表,代表我方与磋商小组进行线下磋商。XXXXXXXX(采购人名称):
3.单位为授权代表缴纳的2022年任意连续3个月社保证明(至少包括养老保险)复印件,2022年新成立的供应商或入职不足三个月的可提供承诺函。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包括正反两面)或护照(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或户口本。1.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应附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注:日期:XXX年XXX月XXX日供应商名称:XXXX(加盖公章)
二、截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XXX(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三、承诺函(实质性要求)格式3
八、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单位的人员办理响应相关事宜。七、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单位的人员编制响应文件。六、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我方承诺不属于此类禁止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五、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单位为:XXX;存在管理关系单位为:XXX。四、我方承诺在响应文件有效期90天内不撤销响应文件。三、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项目磋商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
十四、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我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我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采用我方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我方不得擅自复印或用于非本磋商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十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方完全同意磋商文件第二章关于“磋商费用”“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的实质性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履行。十二、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承诺符合其要求。十一、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方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方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十、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九、我方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属于同一单位,也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
XXX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四、报价函格式4日期:XXX年XXX月XXX日供应商名称:XXXX(加盖公章)我方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经查证承诺内容存在虚假,我方愿意依法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3)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2)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l)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如我方成交:XX(¥)的总报价,工期XX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标准。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邮政编码:XXX通讯地址:XXX供应商名称:XXX(加盖公章)(6)(其他补充说明)。(5)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最后报价以《最后报价表》为准,接受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金额支付采购资金。(4)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适用于采用项目单价报价,不适用于采用项目包干价或采购人固定价报价;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5日期:XXX年XXX月XXX日传真:XXX联系电话:XXX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XX人,营业收入为XX万元,资产总额为XX万元,属于XX(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六、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6注:工程项目采用包干价和采购人固定价方式,供应商无须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但须附财政投资评审控制价清单内容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按工程量清单报价相关要求进行填报。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XX人,营业收入为XX万元,资产总额为XX万元,属于XX(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XXXX单位的XXXX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72.供应商为非企业单位的,无需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1.本声明适用于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注: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得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注:日期:XXX年XXX月XXX日供应商名称:XXXX(加盖公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技术、服务、合同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应答表格式9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注: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八、监狱企业证明格式8
序号 | 项目 | 响应内容 | 备注 |
1 | |||
2 | |||
… | … | … | … |
十、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格式10日期:XXX年XXX月XXX日供应商名称:XXX(加盖公章)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陈述。
序号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别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备注 |
1 | ||||||
2 | ||||||
3 | ||||||
… |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十一、项目管理机构格式11注:业绩应附已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日期:XXX年XXX月XXX日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1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 |||||
2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3 | ||||||
4 | ||||||
5 | ||||||
… | … |
1.人员应附身份证复印件。注:(二)主要人员简历表日期:XXX年XXX月XXX日供应商名称:XXX(加盖公章)
姓名 | 年龄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 | |||
项目编号:XXX号项目名称:XXX采购项目十二、最后报价表格式122.人员应附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或职称证复印件。
序号 | 采购内容 | 报价 |
1 | XXX | XX |
2.若采用项目包干价或采购人固定价报价,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提交本“最后报价表”表,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报价”栏、“最后报价(大写人民币)”处填写明最后报价总价。注:1.若采用项目单价方式报价,最后报价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为下浮比例报价的,供应商应当在“报价”栏明确可竞争费用的下浮比例,总报价换算成人民币并在“最后报价(大写人民币)”处明确;若最后报价为重新标价工程量清单方式报价的,供应商除提供重新标价工程量清单外,应当提交本“最后报价表”表,并在“报价”栏、“最后报价(大写人民币)”处填写最后报价总价。日期:XX年XX月XX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X(签字)供应商名称:XXXX最后报价(大写人民币):XXXX
我方作为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XXX(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十三、强制、优先采购产品承诺函格式134.报价应是包括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相应内容的报价。3.此表为磋商结束后,由供应商填写“最后报价”(表格由磋商小组提供),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密封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其收集齐后集中提交磋商小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此表的,不影响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其最后报价以磋商结束后提交的“最后报价”为准。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供应商名称:XXXX(加盖公章)我方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经查证承诺内容存在虚假,我方愿意依法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三、我方提供的XX、XX、XX、XX……产品属于优先环境标志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供货时提供的前述产品具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我方在供货时提供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该产品认证信息截图,或者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二、我方提供的XX、XX、XX、XX……产品属于优先节能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供货时提供的前述产品具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我方在供货时提供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该产品认证信息截图,或者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一、我方提供的XX、XX、XX、XX……产品属于强制节能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供货时提供的前述产品具有强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我方在供货时提供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该产品认证信息截图,或者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实质性要求)
1.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3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1.2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次磋商采购评审方法。1.总则第六章评审方法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2.1.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2.1.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2.评审程序1.5评审过程应当独立、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供应商非法干预评审活动的,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采购人监督人员非法干预评审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无法进行的;
4.磋商3.2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后,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3.1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对供应商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报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磋商文件不允许实质性变动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实质性要求或应当作无效响应处理的,应当作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响应文件其他不响应或完全满足事项不得作为无效响应。3.符合性审查2.1.3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2.1.2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4.6经最终磋商后,响应文件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就磋商文件变动部分提交书面响应材料,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七章规定的可实质性变动内容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由磋商小组组长以现场抽签(抓阄)方式确定,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4.10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磋商情况记录表中予以注明,并向财政部门报告,依法应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应当作无效处理。4.9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4.8磋商小组在最终磋商后,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确定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名单。4.7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的书面交换材料,未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视同未提交书面交换材料。(2)响应文件中仍有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1)响应文件仍不能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5.5供应商报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价,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5.4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相关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其他的报价规定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5.3供应商最后报价属于明显低价不正当竞争的,磋商小组应按照“供应商须知附表”第3项规定处理。5.2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标准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5.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要求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5.报价
6.比较与评价5.5.3若采用采购人固定价的,供应商的报价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确定了的采购项目采购价格进行报价,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否则其报价无效,其响应文件应当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以全部响应磋商文件及磋商过程中变更的实质性要求为前提,最后报价应当与首次报价一致,否则作为无效处理(报价格式要求见第五章)。□重新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方式报价。基于首次响应文件的报价下浮一定比例的方式进行报价(最后报价格式要求见第五章);5.5.2若采用项目单价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供应商最后报价采用:5.5.1若采用项目包干价的,供应商直接给出其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总价,不再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要求见第五章)。
8.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按要求澄清、说明、更正的,视为放弃。8.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8.说明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本项目的技术指标为:XXX、XXX、XXX,按照技术指标得分确定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10.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9.磋商小组复核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1.编写磋商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4)评分畸高或畸低。(3)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得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12.磋商异议处理规则
14.2.2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报价应先按供应商须知附表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价格调整,再进行报价评分。14.2.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审委员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14.2综合评分明细表14.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14.综合评分(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2.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说明:1.供应商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原则上不超过3个。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4.2.3综合评分明细表
评分因素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注 |
报价(50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有效磋商报价)×50分注: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共同评分 |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35分) | 供应商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含:①资源配置计划;②进度计划及控制措施;③质量控制措施;④安全、环保、文明控制措施;⑤施工工艺;⑥项目组织保障;⑦应急预案及疫情防控措施等,方案完全满足本项目实际要求的得35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或不符合本项目实际要求的扣5分,每有一项内容错误(内容错误指: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涉及的规范、标准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进度计划超期)或描述不完整、不清楚的扣2分,扣完为止。 | 技术评分因素 |
后续服务方案(3分) | 供应商提供的后续服务方案包括:①后续服务内容;②后续服务技术支持;③后续服务联系人员及方式和响应时间等。方案完全满足本项目实际要求的得3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或不符合本项目实际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 技术评分因素 |
履约能力(9分) | 供应商2019年1月1日以来,每提供一个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的得3分,最多得9分。2022年新成立无业绩的供应商本项得3分。类似项目是指: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或排危除险项目施工(提供完整施工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 共同评分因素 |
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3分) | 供应商所响应的产品中每有一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的得1分;每有一项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说明:1、可重复计分;供应商在本项目使用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否则不予计分。2、本项目采购的产品中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范围的,不属于本项评分范围。3、供应商所响应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不予给分。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范围以品目清单为准。 | 共同评分因素 |
15.6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15.5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15.4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15.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15.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15.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16.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16.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16.1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16.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15.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15.7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特点,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格式文本,招标人有权对该格式文本进行增删、修改或具体化。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草案)16.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16.6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16.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16.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工程概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承包人(全称):XXXXXXXXXXXXXXXXX发包人(全称):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部分协议书
合同工期承包范围:工程施工设计图和磋商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工程承包范围资金来源: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内容:工程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金额(大写):XXXXXXXXXXXXXXXXXX(人民币)¥:XXXXX元。五、合同价款工程质量标准:按自然资源部技术标准、规程和相关规范达到合格标准,以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为准。四、质量标准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发布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开工次日起计算XXX日历天,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个日历天。
5、本合同通用条款;4、本合同专用条款;3、投标书及其附件;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0、廉政协议;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8、工程量清单;7、图纸;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订立地点: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十、合同生效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电话:0827-8231421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南江县光雾山大道朝阳段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邮政编码:邮政编码:XXXXXXXXXXXX账号:2318595109026418645账号:XXXXXXXXXXXX开户银行:工行南江县支行开户银行:XXXXXXXXXXXX传真:传真: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此部分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2)中标通知书;(l)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5合同协议书(9)其他合同文件。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4图纸的错误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8转让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专利技术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包括施工场地内外占地和青苗协商及赔偿,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
3.2总监理工程师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理。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
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履约担保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经理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不利物质条件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巧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场外交通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施工测量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环境保护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治安保卫
9.5事故处理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2竣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开工11、开工和竣工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提供图纸延误;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3现场工艺试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变更权(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5.3.2变更估价
15.4.3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2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变更的估价原则(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7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暂列金额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暂估价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6.1.1.1价格调整公式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O一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式中:△P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F01F02F03F04P=PO[A+{B1×—+B2×—+B3×—+…+Bn×—}-1]Ft1Ft2Ft3Ftn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3计量周期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2计量方法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17.2预付款(4)除按照第巧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2预付款保函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1预付款(本项目不支持预付款)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4)才浸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2)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质量保证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18.3验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己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施工期运行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己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单位工程验收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7竣工清场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试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19.2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1工程保险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其他保险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6.6报告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4)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2适用法律和法规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1.4条。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3、图纸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另行约定。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标准、规范资料,并在施工现场保存完整的一套,以备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查阅。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自然资源部现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定。2.3适用标准、规范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法》及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4、工程师(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做出保密承诺,施工期及竣工后不得向与本工程建设无关的单位或个人透露图纸的相关信息。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工程开工前不少于伍天,提供壹整套标准图纸。
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姓名:职务:现场代表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职权。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均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见《委托监理合同》。姓名:职务:总监工程师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6、发包人工作姓名:XXXXXXXXXXXX职务:项目经理5、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人员)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自行实施。(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开工前两天。(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实际交验,并作好交验记录。(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两天。(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具备。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工程总进度计划按专用条款第十条约定实行,月度已完合格工程量报表于次月第三日内提交工程师计量。(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7.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7、承包人工作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方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自费承担。(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移交前,均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承担损毁的一切风险,并自行承担一切费用。(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承包人按规定执行,费用包含在总价之中。(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按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和提供相应设施,以保护自身和公共安全。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满足合同确定的工期,按期同时完成。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后5日内。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伍天。8、进度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未尽事宜,协商确定。
11、工程试车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基础、隐蔽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基础、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经发包人、承包人现场验收并签字确认)。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四)质量与验收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除非不可抗力外,工期不予顺延。9、工期延误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全部。12.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12、合同价款及调整(六)合同价款与支付(五)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试车费用的承担:承包方自行承担。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本工程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每月末后3日内将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已完工程量报告送交发包方派驻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承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14、工程量确认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13、工程预付款12.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16.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七)材料设备供应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6.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18.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的,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上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2)施工中有设计变更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绘制竣工图,并加盖竣工图章后交于发包人.(设计变更必须有发包人的签证)。(3)竣工图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并承担费用。18、竣工验收:遵照通用条款第18条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八)工程变更:施工中所涉及工程内容、工程项目及工程材料等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同意并出具相关依据后方能实施和计量。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自行采购,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合格,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施工、技术规范材料选用等级要求及磋商文件规定材料的要求,保证材料质量。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2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支付应支付的工程结算款及从应支付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1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9、违约(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基础、隐蔽工程、主要分部工程。
20、工程分包(十一)其他承包方擅自停工十日以上或工程施工进度未能达到当前季度计划的80%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方所完工程量发包方按直接费用的80%向承包方进行结算。本合同条款第19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返工,直到达到质量标准为止,如果拒绝返工者,发包人不予以验收和计量或由发包人另行委托施工队伍进行维修,所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误工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工期延误费2000元。1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22、保险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21条规定执行。21、不可抗力分包施工单位为:无。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23、担保(3)承包人投保内容:自身的财产、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的人身伤害及生命财产,以及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险。(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25、补充条款: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正本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一份,副本陆份,承包人一份,监理一份,监督部门各一份。24、合同份数(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补充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现场签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非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项目、零星工程等,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再报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4、本工程实行压证施工制度,签订合同时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需将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予业主方,待项目完工后退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须常驻施工现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发现其不在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2000元人民币/次。3、业主在施工进场前7天内做好治理区和当地社员群众的动员工作。2、工程实施范围区域所需占用临时用地和树木;占用道路和作业区域;业主及监理在实施前7天内协调到位。1、本工程凭所购材料票据进入结算。
3、兑付民工工资承诺书(建附件3);2、履约保证金承诺书(见附件2);1、项目经理委托书(见附件1);附件:8、承包方因资金不足或其它原因无故停工达15日以上的,发包方有权宣布立即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方在三天内退场,对其已完工程按已完工程量的70%结算工程款,拒不退场的不结算工程款,承包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7、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每发生一次承包方向发包方承担违约金1万元,且甲方有权将应付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款扣留直到民工工资解决为止或按承包方的支付清单直接支付给民工。若发生民工十人以上上访或闹事的,发包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方在三天内退场,对其已完工程按已完工程量的70%结算工程款,拒不退场的不结算工程款,承包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XXXXXXXXXXXX的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代表本单位委任XXXXXXXXXXXX为南江县XXXXXXXXXXXX项目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工程结算与工程款结付等方面工作由XXXXXXXXXXXX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致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包人):项目经理委托书附件1:5、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见附件5)。4、安全生产合同(见附件4);
附件2:抄送:监理单位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承包人:XXXXXXXXXXXX
本承诺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生效,并在其后的14天内由发包人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本承诺书所附履约保证金为支票复印件,其支票原件提交给发包人财务部门核查人员之后,本承诺书即行生效。当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发包人有权不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以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XXXXXXXXXXXX(大写)(¥XXXXXXXXXXXX元)。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担保的方式,存入发包人开户银行内,由发包人财务部门监管。致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约保证金承诺书
致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包人):兑付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3:年月日委托代理人:承包人名称:XXXXXXXXXXXX
承包人名称:XXXXXXXXXXXX2、造成停工、阻塞交通等正常运行的,承包人承担10万元整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影响施工进程的,可终止合同。1、发生上访一次,承包人承担5万元整的违约金。我方同意并接受由于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含民工)工资或材料费造成相关单位(人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发包人)群体上访,或造成停工、阻塞交通等正常运行等现象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若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含民工)工资、材料费等,发包人不负责任何责任。若我公司有幸中标成为承包人,我公司承诺:保证足够的流动资金用于本工程,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费用。
为在南江县XXXXXXXXXXXX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附件4:年月日委托代理人: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需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一、甲方职责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程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4.乙方在任何时侯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械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乙方职责
三、违约责任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南江光雾山朝阳段住所:XXXXXXXXXXXX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盟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四、其它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2318595109026418645账号:XXXXXXXXXXXX开户银行:工行南江县支行开户银行:XXXXXXXXXXXX传真:(0827)8231421传真:电话:(0827)8231421电话: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南江县XXXXXXXXXXXX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承包人:XXXXXXXXXXXX发包人: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廉政合同附件5:2022年月日2022年月日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二)严格执行南江县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施工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第二条甲方的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第三条乙方义务(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南江县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方监督单位:乙方监督单位:电话:(0827)8231421电话:XXXXXXXXXXXX地址:南江光雾山朝阳段地址: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甲方单位: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乙方单位:XXXXXXXXXXXX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另见附件1: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附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年月日年月日
巴中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分项评分汇总表
一、采购项目:南江县杨坝镇柏林村6社沙梁上滑坡治理工程
二、分包号:-
三、采购单位: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
磋商小组签名:222313222314222315
监督人员签名:111111
2/2
巴中市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报告
项目名称:南江县杨坝镇柏林村6社沙梁上滑坡治理工程
项目编号:N5119222022000043
分包号:-
采购人: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09月27日
一、邀请情况
(一)采购过程基本情况介绍
详见采购文件。
二、评标方法和标准
(一)评标方法名称和概念。
综合评分法
(二)评分因素。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后续服务方案,履约能力,
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三)评分标准及权值。
③综合评分明细表
备注:采购人有权查验供应商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将上报主管部门
并列入四川省政府采购黑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
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一)评审过程中的情况记录和说明
(二)有效磋商供应商名单。
(三)无效磋商供应商名单原因、理由及依据。
(四)有效磋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一)、评标结果
第五名
(二)、磋商谈判授标建议
五、磋商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说明
本组成员对磋商过程和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特说明如下:
磋商小组组长签名:222313
磋商小组签名:222314222315
监督人员签名:111111
报价文件
(第二轮报价)
项目名称:南江县杨坝镇柏林村6社沙梁上滑坡治理工程
采购编号:N5119222022000043
分包号:-
投标人名称: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27日
识别码:bdbf630832e381c1
报价一览表(第二轮报价)
采购项目名称:南江县杨坝镇柏林村6社沙梁上滑坡治理工程
招标文件编号:N511922202200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