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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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新开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位于天心区新开铺街道,实施主体为湖南天心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加快推进新开铺片区更新工作,根据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修改论证通知单和城市更新“留改拆”方案,需对新姚片控规管理单元内所涉及的相关地块进行规划修改。
二、相关标准:
为了高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建设“四精五美”美丽舒适宜居现代化都市,打造城南活力谷、新开商业圈和铁路文化廊的新开铺更新单元。同时也为了保障城市更新片区内公共配套、城市形态、产业发展等功能的统筹规划和落地,根据项目现阶段工作需要,拟开展新姚片控规管理单元S02-B03等地块(新开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项目控规规划修改及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工作。
三、技术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 年 5 月实施)
(3)《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改)
(4)长沙市各相关专项规划
(5)《省府分区猴子石南、解放垸北单元(S01、S08)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省府分区新姚单元(S02)、铁道学院周边单元(S03)、民政学院周边单元(S04)控制性详细规划》
(6)《湖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7)《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修订版)
(8)《长沙市容积率管理技术规定》
(9)《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
(10)《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
(1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12)《长沙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13)《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导则(试行)》
(14)国家及地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为180天。约60天内完成专家评审稿,约120天内完成方案公示稿,180天内完成成果入库,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成交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达不到本项目要求,采购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服务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一)论证报告文本编制(达到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家论证会要求)。
(1)项目概况
简述项目区域情况,位置,调规背景、地块现状及周边情况、用地权属等内容进行说明。
(2)原控规、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解读
对现行控规进行梳理,明确其主要规划内容,以及对拟调整地块的相关要求; 对上层次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进行核实说明,满足相应规划控制要求。
(3)修改要求、依据及理由
对地块的修改要求作出说明,并阐述修改的理由及依据。
(4)规划修改论证分析
对地块修改后对片区人口、商业和住宅等建筑容量、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影响、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空间景观、市政设施等各要素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提出修改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5)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
对调整地块进行概念方案设计(强排方案),对限制因素、控制要素、功能布局、交通组织、生态景观、离界、退让、日照、消防、停车等应满足长沙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等进行分析。
(6)论证结论
通过详细分析,对规划修改前后产生的影响进行说明,得出修改可行性论证结论。
(7)规划图纸
区位分析图、原控规用地图、周边及现状情况图、修改前后控规指标图、概念方案总平面图、交通分析图、日照分析图等分析图。
(8)附件
相关会议纪要、论证通知单、免前置审查批复等文件。
 
(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达到长沙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
(1)项目概况
主要包括项目位置、规模,建成后能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以及评价日。
(2)相关调查
主要包括评价范围内主要道路交叉口的信控相位和配时、主要道路交叉口各方向的交通量、主要路段交通量、公交现状等;资料搜集,主要包括评价范围内现状交通及土地利用资料、评价年交通规划和用地规划资料等; 现状土地利用和交通问题分析。
(3)交通需求预测
主要包括背景交通预测、新生成交通预测、交通方式划分、交通分配以及静态交通需求预测。
(4)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总体上包括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公共交通影响评价、非机动车交通影响评价、静态交通影响评价、平面布局评价、交通组织管理评价、交通安全评价、其他方面评价等。
(5)改善措施和评价
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时,必须对评价范围内相关交通设施提出改善措施建议。
交通改善措施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交通产生的影响程度,提出项目规模、性质的优化调整建议和出入口、机动车、公共交通、非机动车、步行、停车等设施的改善措施。
当提出的交通改善措施可行且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为可接受。
交通系统改善后能满足公共交通、非机动车、静态交通、行人、静态交通、平面布局的评价要求。
当无法通过可行的项目优化调整或交通改善措施使得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不符合导则第 8.0.3 条的规定时,应判定其交通影响为不可接受,即得出建设项目不可行的结论。
对交通影响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应对其选址、开发容量或建设项目报批方案提出调整建议。
(6)评价结论与建议
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与建议应包括:评价结论、必要性措施和建议性措施。
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设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是否显著,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是否可接受,得出建设项目可行、基本可行或不可行的结论;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或规划(建筑)方案、规模、性质等进行调整。
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当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因子出现显著性变化时,必须对评价因子对应的交通影响评价要素提出必要性改善措施。
建议性措施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与方法。
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措施的承担主体和措施内容,即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各自应承担的交通改善义务。
报告对非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的交通改善义务,应论证其可实施性。
(7)规划成果
(7.1)规划图纸
项目区位图、项目总平面图、修改前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修改后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区域交通现状图、区域用地现状图、项目建成后区域交通组织图、项目内部交通组织图、项目交通设计及优化图等。
(7.2)附件
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主要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意见;
原始交通调查电子数据、交通模型的分析平台电子数据等基础资料;
六、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2016]6号)文件,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七、其他要求: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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