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2024-2025年星沙街道物业管理工作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268.7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8/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40612000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深圳松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4-2025年星沙街道物业管理工作服务外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40612000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8-02 —— 2025-08-01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服务内容 3.3.1.1负责参与和指导街道所属小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筹建和成立、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制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及其承接查验等工作; 3.3.1.2负责按照物业服务行业标准体系要求,开展物业小区的巡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考评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合同落实服务质量,保障水、电、气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3.3.1.3负责与县内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收集、处理和反馈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项问题,协调处理业主与业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物业活动各方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 3.3.1.4负责联系、指导、监督小区公用设施的应急维修。负责指导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划转及管理等工作; 3.3.1.5负责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小区的文明创建、小区党组织建设、雷锋志愿服务和智慧小区建设等工作; 3.3.1.6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预警机制; 3.3.1.7完成县住保局、县物业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甲方、所在社区交办的其他物业管理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付款人: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 4.1.2付款方式:按季度付款。每季度第一个月支付当季度款项 50%,季度末由甲方组织本季度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当季费用金额,由乙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上季度剩余费用金额款项至乙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龙岗支行(深圳松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7559456753105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人员配备及要求: 1、大专(含)以上学历,有基层物管工作经验或是退伍军人的可适当放宽至高中学历; 2、年龄18-45周岁,有基层物管工作经验的或是退伍军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0周岁; 3、三年以上工作经验,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4、物业管理服务人员数量:不少于36(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原已招聘人员。 5、如住宅小区数量增加确需增补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以社区为单位原则上按1-5个住宅小区增配1名、6-10个住宅小区增配2名标准执行,以此类推。 5.2.2各项目部门职能: 5.2.2.1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职责 5.2.2.1.1会同主管部门参与辖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新建居住小区的物业承接验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负责物业维修资金续筹与使用审核,物业服务质量检查考评,物业管理项目交接监管等。 5.2.2.1.2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提出审核意见;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 5.2.2.1.3对本辖区内没有物业管理或物业公司弃管的住宅小区,在业主大会没有确定管理方式之前,负责组织街道物业服务中心有偿提供物业基本服务。 5.2.2.1.4协调处理辖区内有关物业管理投诉和信访方面的工作。 5.2.2.1.5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共用设施、社区和物业管理用房,或配套用房、设施存在质量问题的,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5.2.2.1.6组织建立辖区物业管理的领导机构。 5.2.2.2社区物业管理监督小组职责 5.2.2.2.1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派代表参加筹备工作;会同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新开发的小区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并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和新老业主委员会的交接工作等。 5.2.2.2.2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负责传达街道对社区公共利益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提出建议和意见。 5.2.2.2.3配合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物业管理责任体系,并融入到社区综合管理当中。 5.2.2.2.4成立物业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 5.2.2.2.5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5.2.2.3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5.2.2.3.1负责社区内住宅及公共设施、公共秩序、居住环境、卫生、绿化、停车场、装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5.2.2.3.2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委会的监督,广泛听取业主、使用人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定期参加业主大会,为业主、使用人提供优质服务。 5.2.2.3.3受理居民来访、查询、委托、投诉等事宜,能解决的及时解决。 5.2.2.3.4建立健全社区住户档案,完善小区管理台帐。 5.2.2.3.5检查、督促清洁人员做好小区和楼道环境卫生工作,加强老旧小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5.2.2.3.6定期检查保养公用设施设备,对下水道、化粪池适时组织疏通清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2.2.3.7每天不少于两次在辖区内巡逻,遇突发事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2.2.3.8对社区内车辆进行管理、疏导,保持出入口畅通。 5.2.2.3.9按时保质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物业管理其他工作。 5.2.2.4街道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站职责 5.2.2.4.1积极协调并处理业主与业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物业活动各方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 5.2.2.4.2实现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电话互联互通,将物业服务有效投诉纳入行业诚信系统,必要时及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介入,确保社区物业管理中的矛盾不升级或导致冲突。 5.2.2.4.3积极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促进业主自治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互动,及时化解物业服务纠纷。 5.2.2.5街道物业管理应急维修服务站职责 5.2.2.5.1及时联系、指导、监督小区公用设施的应急维修。 5.2.2.5.2指导社区内各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划转及管理等工作。 5.2.2.5.3建立并完善应急维修机制,明确应急维修范围和标准,建立紧急情况使用维修资金的快速通道,简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5.2.2.5.4对危及房屋使用和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不经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使用维修资金,由社区(村)、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织抢修。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长沙县星沙街道物业管理考核内容及标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6.1.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6.1.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6.1.4根据管理需要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和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6.1.5按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6.1.6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漏电、火灾、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 6.1.7甲方直接监督或授权代表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服务活动,组织对乙方工作综合考评,如出现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给予赔偿。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方案,根据甲方核定的物业管理制度、方案自主开展物业日常管理服务活动; 6.2.2按甲方要求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情况; 6.2.3向甲方工作人员和其他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并负责监督; 6.2.4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相关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6.2.5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 6.2.6因乙方在管理中的过错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7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确保移交的资料和设备、设施完好无缺。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根据招标文件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8月2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乙方必须安排项目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11.2工作台账管理:工作管理台账要有专人管理。 11.3乙方应该与其所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劳动用工手续,并及时为所属劳务人员购买保险,按时交纳规定费用(含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若乙方未办理相关保险或未及时参保并缴纳费用,所有与此相关的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若产生其他社会影响,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11.4服务期间如乙方服务人员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由乙方担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赔偿费用,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1.5双方保证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联络信息真实、有效,并明确知晓另一方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以函件、文书、信息、微信等方式进行通知,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双方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合同一方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于未及时通知对方联络信息变更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均自行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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