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州市第三十三中学教学楼外墙整饰工程补充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5/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招标单位:广州市第三十三中学
代理单位:
预算金额:0
开标时间:2024-05-31
广州市第三十三中学教学楼外墙整饰工程补充公告
补充公告
广州市第三十三中学教学楼外墙整饰工程(项目编号:JG2024-1966)补充公告
我单位组织实施的广州市第三十三中学教学楼外墙整饰工程(项目编号:JG2024-1966)(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4年4月29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现对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一、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增加条款:
增加:条款号: 48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48.评标委员会应在通过投标文件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步骤45.4确定的投标人第二阶段排序,推荐前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
现文:48.评标委员会应在通过投标文件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步骤45.4、45.5确定的投标人总得分排序,推荐前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修改:
原文:详见原招标文件第二章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现文:详见本补充公告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附表五《投标人投入主要人员基本要求表》删除。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七”修改:
原文:详见原招标文件“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七”。
现文:详见本补充公告“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七”。
二、施工合同
(一)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1.2.2条修改:
原文: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留结算款的3%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监部门出具正式书面报告之日起计,工程质保期满2年且按海珠区财政评审规定完成相应手续后,承包人可申请扣除此期间的维修费用后剩余部分的质量保证金(无息)。保修金不足以支付实际维修费用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七天内向发包人补缴实际维修费用差额。
现文: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留结算款的3%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质量保证金以扣留结算款方式的,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监部门出具正式书面报告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满2年且按海珠区财政评审规定完成相应手续后,承包人可申请扣除此期间的维修费用后剩余部分的质量保证金(无息)。保修金不足以支付实际维修费用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七天内向发包人补缴实际维修费用差额。
(二)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4.4.1条修改:
原文: 14.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工程款(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支付,承包人填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和计量支付证明经监理人确认后报给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付至本工程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工程结算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发包人按照海珠区财政评审相关规定支付结算款,结算款付至结算价的97%,留结算款的3%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监部门出具正式书面报告之日起计,工程质保期满2年且按海珠区财政评审规定完成相应手续后,承包人可申请扣除此期间的维修费用后剩余部分的质量保证金(无息)。保修金不足以支付实际维修费用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七天内向发包人补缴实际维修费用差额。
本工程的结算造价最终以海珠区财政部门审核的工程结算价为准。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的支付时间根据海珠区财政部门最终的拨款时间确定。因财政资金核拨程序严密,承包人申请工程款时必须按要求呈报全部资料。在审批工程款的合理过程和时间内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退场,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现文:14.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工程款(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支付,承包人填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和计量支付证明经监理人确认后报给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付至本工程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工程结算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发包人按照海珠区财政评审相关规定支付结算款,结算款付至结算价的97%,留结算款的3%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质量保证金以扣留结算款方式的,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监部门出具正式书面报告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满2年且按海珠区财政评审规定完成相应手续后,承包人可申请扣除此期间的维修费用后剩余部分的质量保证金(无息)。保修金不足以支付实际维修费用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七天内向发包人补缴实际维修费用差额。
本工程的结算造价最终以海珠区财政部门审核的工程结算价为准。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的支付时间根据海珠区财政部门最终的拨款时间确定。因财政资金核拨程序严密,承包人申请工程款时必须按要求呈报全部资料。在审批工程款的合理过程和时间内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退场,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三)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4.5.3条增加:
增加: 14.5.3缺陷责任期:2年。
(四)施工合同第四部分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修改:
原文: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利息)返还承包人。
现文:若在结算价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利息)返还承包人。
二、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公告发布的内容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公告内容为准。本补充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对同一事项的表述与之前所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符,则以本补充公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本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以本补充公告发布为准。最新的电子招标文件(格式类型:GZZB)随同本补充公告发布。
三、本项目具体招标投标日程及场地安排已调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投标人可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点击“建设工程”专栏中的“项目查询”,输入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查询最新信息。
招标人:广州市第三十三中学
日 期:2024年5月10日
附表四:
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备注:
1.项目管理机构能力
1.1项目管理团队人员是指在本公司人员,不含子公司或母公司人员,含分公司。如投标人为集团公司,则不含其集团下属的子公司人员。取得职称证的年限以发证时间开始计算。
1.2以上人员均不可兼任,人员须同时提供对应的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以及近1个月(2024年4月)在投标单位(不含投标人的子公司或母公司人员,含分公司)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1.3按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规定,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等同于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
1.4“建筑工程类”技术职称是指包含建筑施工管理、建筑施工、工程管理、施工管理、建筑工程造价、建筑机械、建筑生产技术管理等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及的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
1.5 安全负责人:须同时提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查询系统(https://zwfw.mem.gov.cn/zwthlw/pages/hlwmh/yyfw/zcaqgcscx/index.html)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1.6 造价负责人:须同时提供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及“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查询系统(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queryAndSearch/view.do?op=queryUserInfoInit)”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2.工程业绩
业绩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下简称“平台”)。投标人须提供工程业绩的项目名称及业绩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中项目编号(相关平台库内上传件可不提供)。不提供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业绩不予评审。若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编号不一致:①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在平台内分别对应不同业绩的,以项目名称对应的业绩为准;②项目名称存在对应业绩的,项目编号在平台内不存在对应业绩,以项目名称对应的业绩为准;③项目名称在平台内不存在对应业绩,项目编号存在对应业绩的,以项目编号对应的业绩为准。评标委员会对业绩的评审以投标截止时间在平台内业绩上传件为依据。
(1)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
(2)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文件为准。验收文件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
(3)用于本项目投标的类似业绩,在平台中“工程对应的企业资质”栏中须登记有与本项目要求相对应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原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4)平台内业绩上传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登记的工程资质内容与施工合同等业绩证明资料不相符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定。
3.工程获奖
奖项业绩可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或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
(1)国家级工程奖项是指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原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省级、市级工程奖项是指省级、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须在民政部门备案)颁发的工程质量方面的奖项,奖项不含安全文明、技术创新QC成果及技术应用、机电、钢结构、装饰类奖项;
(2)时间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
(3)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只计算其符合要求的最高奖项得分,不重复计分。
(4)奖项业绩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投标人须提供网页信息截图(网页信息截图须能清晰显示带有“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名称,并至少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奖项信息”等信息),投标文件中可不需重复提交获奖证书上传件,提交上传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平台上传件不一致的,以平台上传件为准。获奖业绩在平台中“工程对应的企业资质”栏中须登记有与本项目要求相对应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原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不取自平台的,投标人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投标人须为该获奖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如获奖证书不能体现投标人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则需提供其他能证明其为施工总承包身份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计分。
4.工程研发能力
(1)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投标人须同时提供①由市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能证明应用于投标人房建项目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时间以获奖证书颁发日期为准。如为行业协会颁发,需同时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站(https://chinanpo.mca.gov.cn/)查询结果的网页信息截图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只按最高等级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未提供或所提供的证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评分节点不予得分。
(2)工法奖项:需提供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行业协会须在民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其他工法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扫描件,但证书上需明确其为房建类工法,若无法明确,需提供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且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中需明确该工法的研究背景项目为房建类项目。获奖单位须与投标人单位一致,不含子公司和分公司。同一工法获得多个奖项的,只按最高等级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时间以工法证书颁发日期为准。未提供或所提供的证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评分节点不予得分。
5.第三方评价
(1)体系认证须附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页的截图。不满足上述条件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的不得分。
(2)“纳税信用等级”以省级(或以上)税务局网站 “纳税人信用信息查询”查询结果为准,须提交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只计算投标人自身,不计算投标人的分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网页截图并加盖投标人企业电子印章,不符合条件或无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或无加盖投标人企业电子印章的不计分。时间以评价年度为准。
6.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分数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评委签名: 日期:
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七: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37号文”),投标人在投标时须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招标人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及37号文的规定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中与本招标项目相关的清单项,具体详第5点“打√”标识。
(1)投标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在清单中标识的该项请在对应项打“√”标识,并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投标单位对清单中认为需要补充的该项请在对应项打“√”标识,并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3)投标单位不同意建设单位在清单中标识的该项请在对应项打“×”标识,并在备注栏填上相关说明。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下述第5点清单,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中标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投标人名称(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代理单位:
预算金额:0
开标时间:2024-05-31
广州市第三十三中学教学楼外墙整饰工程补充公告
补充公告
广州市第三十三中学教学楼外墙整饰工程(项目编号:JG2024-1966)补充公告
我单位组织实施的广州市第三十三中学教学楼外墙整饰工程(项目编号:JG2024-1966)(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4年4月29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现对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一、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增加条款:
增加:条款号: 48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48.评标委员会应在通过投标文件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步骤45.4确定的投标人第二阶段排序,推荐前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
现文:48.评标委员会应在通过投标文件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步骤45.4、45.5确定的投标人总得分排序,推荐前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修改:
原文:详见原招标文件第二章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现文:详见本补充公告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附表五《投标人投入主要人员基本要求表》删除。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七”修改:
原文:详见原招标文件“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七”。
现文:详见本补充公告“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七”。
二、施工合同
(一)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1.2.2条修改:
原文: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留结算款的3%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监部门出具正式书面报告之日起计,工程质保期满2年且按海珠区财政评审规定完成相应手续后,承包人可申请扣除此期间的维修费用后剩余部分的质量保证金(无息)。保修金不足以支付实际维修费用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七天内向发包人补缴实际维修费用差额。
现文: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留结算款的3%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质量保证金以扣留结算款方式的,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监部门出具正式书面报告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满2年且按海珠区财政评审规定完成相应手续后,承包人可申请扣除此期间的维修费用后剩余部分的质量保证金(无息)。保修金不足以支付实际维修费用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七天内向发包人补缴实际维修费用差额。
(二)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4.4.1条修改:
原文: 14.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工程款(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支付,承包人填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和计量支付证明经监理人确认后报给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付至本工程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工程结算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发包人按照海珠区财政评审相关规定支付结算款,结算款付至结算价的97%,留结算款的3%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监部门出具正式书面报告之日起计,工程质保期满2年且按海珠区财政评审规定完成相应手续后,承包人可申请扣除此期间的维修费用后剩余部分的质量保证金(无息)。保修金不足以支付实际维修费用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七天内向发包人补缴实际维修费用差额。
本工程的结算造价最终以海珠区财政部门审核的工程结算价为准。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的支付时间根据海珠区财政部门最终的拨款时间确定。因财政资金核拨程序严密,承包人申请工程款时必须按要求呈报全部资料。在审批工程款的合理过程和时间内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退场,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现文:14.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工程款(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支付,承包人填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和计量支付证明经监理人确认后报给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付至本工程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工程结算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发包人按照海珠区财政评审相关规定支付结算款,结算款付至结算价的97%,留结算款的3%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质量保证金以扣留结算款方式的,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监部门出具正式书面报告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满2年且按海珠区财政评审规定完成相应手续后,承包人可申请扣除此期间的维修费用后剩余部分的质量保证金(无息)。保修金不足以支付实际维修费用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七天内向发包人补缴实际维修费用差额。
本工程的结算造价最终以海珠区财政部门审核的工程结算价为准。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的支付时间根据海珠区财政部门最终的拨款时间确定。因财政资金核拨程序严密,承包人申请工程款时必须按要求呈报全部资料。在审批工程款的合理过程和时间内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退场,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三)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4.5.3条增加:
增加: 14.5.3缺陷责任期:2年。
(四)施工合同第四部分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修改:
原文: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利息)返还承包人。
现文:若在结算价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利息)返还承包人。
二、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公告发布的内容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公告内容为准。本补充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对同一事项的表述与之前所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符,则以本补充公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本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以本补充公告发布为准。最新的电子招标文件(格式类型:GZZB)随同本补充公告发布。
三、本项目具体招标投标日程及场地安排已调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投标人可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点击“建设工程”专栏中的“项目查询”,输入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查询最新信息。
招标人:广州市第三十三中学
日 期:2024年5月10日
附表四:
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评分项目 | 评分内容 | 分值 | 评审标准 |
项目管理机构 (14分) | 项目管理机构能力 | 14 | 1、拟委派的技术负责人: (1)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或教授级)技术职称的得3分,或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副高级技术职称5年或以上(含5年)的,得3分; (2)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副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下(不含5年)的,得1.5分; 备注:本小项最高3分。 2、拟委派的质量负责人: (1)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或教授级)技术职称的得3分,或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副高级技术职称5年或以上(含5年)的,得3分; (2)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副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下(不含5年)的,得1.5分; 备注:本小项最高3分。 3、拟委派的安全负责人(与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1)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副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得2分; (2)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得1分; 4、拟委派的造价负责人: (1)具有造价类专业副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得1分; (2)具有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得1分; 5、拟委派的建筑专业工程师: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副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得1分。 6、拟委派的装修专业工程师:具有装饰装修类专业副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得1分。 7、拟委派的材料专业工程师:具有建筑材料类专业副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得1分。 |
企业资信(6分) | 工程业绩 | 1.8 | 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完成过质量合格且中标金额大于或等于3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每项得0.1分,本项最高得1.8分。 |
工程获奖 | 1.4 | 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获得过的工程质量奖项: (1) 获得省级或以上工程质量奖的,每项得0.1分; (2) 市级(含副省级)工程质量奖的,每项得0.05分。 本项最高得1.4分。 | |
工程研发能力 | 1.8 | (1)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获得过市级或以上房建类科学技术奖,10项或以上(含10项)的,得1分;获得5-9项的,得0.5分;获得1-4项的,得0.1分。本小项最高1分。 (2)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获得过省级或以上房建类工法奖项10项或以上(含10项)的,得0.8分;获得5-9项的,得0.5分;获得1-4项的,得0.1分。本小项最高0.8分。 | |
第三方评价 | 1.0 | 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1)同时具有上述认证证书的,得0.5分; (2)上述认证证书缺少1项的,得0.25分; (3)上述认证证书缺少2项的,得0.1分; (4)其他情形,得0分。 本项最高得0.5分。 | |
(1)投标人自投标截止时间往前计算连续5年或以上(含5年)(含2022年度)被评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称号的,得0.5分; (2)投标人自投标截止时间往前计算连续3~4年(含2022年度)被评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称号的,得0.25分; (3)投标人自投标截止时间往前计算连续1~2年(含2022年度)被评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称号的,得0.1分; (4)其他情形,得0分。 本项最高得0.5分。 | |||
合计 | 20 | |
备注:
1.项目管理机构能力
1.1项目管理团队人员是指在本公司人员,不含子公司或母公司人员,含分公司。如投标人为集团公司,则不含其集团下属的子公司人员。取得职称证的年限以发证时间开始计算。
1.2以上人员均不可兼任,人员须同时提供对应的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以及近1个月(2024年4月)在投标单位(不含投标人的子公司或母公司人员,含分公司)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1.3按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规定,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等同于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
1.4“建筑工程类”技术职称是指包含建筑施工管理、建筑施工、工程管理、施工管理、建筑工程造价、建筑机械、建筑生产技术管理等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及的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
1.5 安全负责人:须同时提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查询系统(https://zwfw.mem.gov.cn/zwthlw/pages/hlwmh/yyfw/zcaqgcscx/index.html)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1.6 造价负责人:须同时提供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及“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查询系统(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queryAndSearch/view.do?op=queryUserInfoInit)”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2.工程业绩
业绩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下简称“平台”)。投标人须提供工程业绩的项目名称及业绩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中项目编号(相关平台库内上传件可不提供)。不提供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业绩不予评审。若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编号不一致:①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在平台内分别对应不同业绩的,以项目名称对应的业绩为准;②项目名称存在对应业绩的,项目编号在平台内不存在对应业绩,以项目名称对应的业绩为准;③项目名称在平台内不存在对应业绩,项目编号存在对应业绩的,以项目编号对应的业绩为准。评标委员会对业绩的评审以投标截止时间在平台内业绩上传件为依据。
(1)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
(2)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文件为准。验收文件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
(3)用于本项目投标的类似业绩,在平台中“工程对应的企业资质”栏中须登记有与本项目要求相对应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原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4)平台内业绩上传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登记的工程资质内容与施工合同等业绩证明资料不相符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定。
3.工程获奖
奖项业绩可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或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
(1)国家级工程奖项是指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原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省级、市级工程奖项是指省级、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须在民政部门备案)颁发的工程质量方面的奖项,奖项不含安全文明、技术创新QC成果及技术应用、机电、钢结构、装饰类奖项;
(2)时间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
(3)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只计算其符合要求的最高奖项得分,不重复计分。
(4)奖项业绩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投标人须提供网页信息截图(网页信息截图须能清晰显示带有“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名称,并至少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奖项信息”等信息),投标文件中可不需重复提交获奖证书上传件,提交上传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平台上传件不一致的,以平台上传件为准。获奖业绩在平台中“工程对应的企业资质”栏中须登记有与本项目要求相对应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原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不取自平台的,投标人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投标人须为该获奖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如获奖证书不能体现投标人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则需提供其他能证明其为施工总承包身份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计分。
4.工程研发能力
(1)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投标人须同时提供①由市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能证明应用于投标人房建项目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时间以获奖证书颁发日期为准。如为行业协会颁发,需同时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站(https://chinanpo.mca.gov.cn/)查询结果的网页信息截图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只按最高等级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未提供或所提供的证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评分节点不予得分。
(2)工法奖项:需提供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行业协会须在民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其他工法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扫描件,但证书上需明确其为房建类工法,若无法明确,需提供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且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中需明确该工法的研究背景项目为房建类项目。获奖单位须与投标人单位一致,不含子公司和分公司。同一工法获得多个奖项的,只按最高等级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时间以工法证书颁发日期为准。未提供或所提供的证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评分节点不予得分。
5.第三方评价
(1)体系认证须附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页的截图。不满足上述条件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的不得分。
(2)“纳税信用等级”以省级(或以上)税务局网站 “纳税人信用信息查询”查询结果为准,须提交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只计算投标人自身,不计算投标人的分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网页截图并加盖投标人企业电子印章,不符合条件或无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或无加盖投标人企业电子印章的不计分。时间以评价年度为准。
6.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分数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评委签名: 日期:
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七: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37号文”),投标人在投标时须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招标人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及37号文的规定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中与本招标项目相关的清单项,具体详第5点“打√”标识。
(1)投标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在清单中标识的该项请在对应项打“√”标识,并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投标单位对清单中认为需要补充的该项请在对应项打“√”标识,并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3)投标单位不同意建设单位在清单中标识的该项请在对应项打“×”标识,并在备注栏填上相关说明。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下述第5点清单,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中标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建设单位 | 投标单位 | 备注 |
一、基坑支护 | ( ) | ( ) | |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 ( ) | |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 ( )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 ) | ( ) | |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 ( ) | ( ) |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 ( ) | ( ) | |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 ) | ( ) | |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 ) | ( ) |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 | ( ) | |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 ( ) | ( ) | |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 ( ) | ( ) | |
四、脚手架工程 | ( ) | ( ) | |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 (√) | ( ) | |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 ( ) | ( ) | |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 | ( ) | |
(四)高处作业吊篮。 | ( ) | ( ) | |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 ( ) | ( ) | |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 ( ) | ( ) | |
五、拆除工程 | ( ) | ( ) | |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 ) | ( ) | |
六、暗挖工程 | ( ) | ( ) | |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 | ( ) | |
七、其它 | ( ) | ( ) | |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 | ( ) | |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 | ( ) | |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 ( ) | ( ) | |
(四)水下作业工程。 | ( ) | ( ) | |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 ( ) | ( ) | |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 ( ) | ( ) | |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 | |
一、深基坑工程 | ( ) | ( ) | |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 ( )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 ) | ( ) | |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 ( ) | ( ) |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 ( ) | ( ) | |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 ( ) | ( ) | |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 ) | ( ) |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 | ( ) | |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 ( ) | ( ) | |
四、脚手架工程 | ( ) | ( ) | |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 ) | ( ) | |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 ( ) | ( ) | |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 | ( ) | |
五、拆除工程 | ( ) | ( ) | |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 ) | ( ) | |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 ( ) | ( ) | |
六、暗挖工程 | ( ) | ( ) | |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 | ( ) | |
七、其它 | ( ) | ( ) | |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 | ( ) | |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 | ( ) | |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 ) | ( ) | |
(四)水下作业工程。 | ( ) | ( ) | |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 ( ) | ( ) | |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 ( ) | ( ) | |
投标人名称(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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