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当按照成交金额的5%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二、受让方须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if !supportLists]一、[endif]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不接受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报名受让;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标的未设置抵押等担保物权、无查封,不存在影响对外公开交易的任何权利限制。
二、标的按现状交易,交易标的为:南河城区万达大桥至芸香社区雪峰拦水坝段(具体以转让方现场指定范围为准) ?范围内的尾料,委托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三、公告上网后,转让方组织意向受让方统一到实地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王坤,联系电话:13980169418),并充分了解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本次交易尾料有关文件及说明、描述、评价和介绍,均属参考性意见。交易所和转让方不对交易标的数量、质量及其他瑕疵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须仔细阅读有关规定,并自行实地查看、查验标的。如有疑问须向转让方或有关单位咨询、了解。标的数量、品质差异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及成交金额。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或有重大误解等提出任何异议或反悔,否则将视作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购买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四、标的交易成交后,按工程施工进度现场交割,交割方式为?以双方现场装车运输数量签字确认。 从移交之日起,标的物归受让方所有,由受让方负责管理,移交后标的损毁、灭失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南河城区段河道整治产生的尾料,受让方不得在现场进行加工,尾料须运离河道范围。尾料挖掘、装车由转让方负责,受让方仅负责尾料运输,且必须在限期内依法依规完成运输。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后果,与转让方、交易所无关。
六、受让方对尾料运输须符合交通法规、公路运输、城市管理、环保等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若造成相应处罚、停业或运输施工期间有人员伤亡等情形出现,受让方需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及不良后果与转让方、交易所无关。
七、受让方在运输尾料过程中须自行处理好与周边及沿线群众关系,确保和谐稳定。若产生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相关责任,与转让方、交易所无关。
八、受让方须在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
九、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缴纳履约保证金2万元〔即人民币(大写)贰 万元〕指定账户;待合同履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
账户名称:广元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
账号:51001668636050690516
十、本次交易价款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专用账户进行结算,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要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受让成功后,扣除受让方应向交易所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自动转为交易价款。
十一、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在确认收到生效的《产权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转让方、受让方交易服务费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十二、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后20 日之内完成尾料运输工作。若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运输工作,南河河道蓄水导致尾料自然湮没,尾料运输数量不足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 ? ? ? ? ?
十三、本次交易标的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十四、其他内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等资料。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爱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 ? ?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账户:
收款单位: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所
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8111001011800549466
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