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qij23a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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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QIJ23A00718 采购时间:2023年06月25日
二、项目名称: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重庆市黔江新华中学校
地 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花鼓园路7号
当事人2:航康数字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朝阳居委朝阳路222号2幢307
当事人3:重庆灏汇电子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渝州路4号37-8号
当事人4: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地 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四楼
当事人5:本项目询价小组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监督检查事项
本机关于2023年6月28日收到重庆市黔江新华中学校《关于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项目的函》(黔新中文〔2023〕80号),称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项目(项目号:QIJ23A00718)重庆灏汇电子有限公司中标,航康数字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认为中标结果使该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3年6月26日向重庆市黔江新华中学校、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出书面质疑。2023年6月28日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组织评标专家对本项目收到的质疑协助回复。经评标专家复核:重庆灏汇电子有限公司投标书中“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第40-41页)”没有对“监控摄像头”、“网络设备/核心交换机、汇聚交换机”的制造商作出声明。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请区财政局对本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6月29日对该事项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并就该监督检查事项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审查查明
基本情况
(一)本机关于2023年5月22日在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收到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项目(项目号:QIJ23A00718)采购计划申请。
(二)本机关于2023年5月23日在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向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下达本项目政府采购任务,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
(三)重庆市黔江新华中学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于2023年6月7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QIJ23A00718)询价公告》及《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询价通知书》,《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中明确“第一篇 询价邀请书-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之“(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制造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四)重庆市黔江新华中学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于2023年6月25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QIJ23A00718)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重庆灏汇电子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五)重庆市黔江新华中学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于2023年6月26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QIJ23A00718)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及《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为重庆灏汇电子有限公司《投标书》第40页和第41页,即“五、其他资料(一)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内容,该文件显示重庆灏汇电子有限公司未对“监控摄像头”、“网络设备/核心交换机、汇聚交换机”的产品制造商作出声明。
(六)本机关于2023年6月28日收到重庆市黔江新华中学校《关于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项目的函》(黔新中文〔2023〕80号),称:“2023年6月28日上午10点黔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标专家对本项目收到的质疑协助回复。经评标专家复核:重庆灏汇电子有限公司投标书中‘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第40-41页)’没有对‘监控摄像头’、‘网络设备/核心交换机、汇聚交换机’的制造商作声明。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请贵局对本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七)本机关于2023年6月28日收到重庆市黔江新华中学校提供的本项目询价小组在《对质疑的建议意见》中称:“根据航康数字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质疑‘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项目评标的建议意见如下:质疑事项一:对重庆灏汇电子有限公司所投‘监控摄像头、网络设备/核心交换机、汇聚交换机’的产品制造商分别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微企业。经复核:重庆灏汇电子有限公司投标书中“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第40-41页)没有对‘监控摄像头’、‘网络设备/核心交换机、汇聚交换机’的制造商未作声明。质疑事项二和三:''2.5寸触摸屏、三相五线制Ac380v,≥11路独立输出,高清触摸屏≥7.9寸等设备不满足招投要求”,经复核投标书中技术响应表均响应为‘无差异’。”
(八)本机关于2023年6月29日向重庆市黔江新华中学校发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黔财采〔2023〕69号),并抄送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本项目询价小组及各成员、本项目各供应商。
(九)本机关于2023年6月29日分别向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航康数字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重庆灏汇电子有限公司、本项目询价小组及各成员发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副本发放通知书》。
(十)本机关于2023年6月29日分别向重庆市黔江新华中学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重庆灏汇电子有限公司、航康数字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本项目询价小组及各成员发出《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
(十一)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收到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交的《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申请表》《标书密封确认书》《投标企业投递标书报名签到表》《评标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表》以及各企业的响应文件;本项目询价小组在《评标报告》中《资格性审查表》“(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检查内容“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重庆灏汇电子有限公司被询价小组确认为“合格”。
(十二)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收到重庆市黔江新华中学校提交的《关于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项目的情况说明》(黔新中文〔2023〕82号),称:“我校通过‘企查查’查证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均不属于中小微企业范畴。(证明材料见附件1)我校于2023年6月30日将本项目的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回复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
(十三)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收到航康数字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新华中学质疑举证函》,称:“我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收到贵单位《关于重庆市黔江财政局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黔财政〔2023〕78号),现对‘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QIJ23A00718)’的质疑事项进行如下举证:
质疑事项:重庆灏汇电子有限公司所投‘监控摄像头’、‘网络设备/核心交换机、汇聚交换机’的产品制造商分别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据查证上述两家企业均不属于中小微企业范畴。
事实依据:
1、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网站链接:
https://www.qcc.com/firm/672e7a2ea6da6d234ebdf62f58f9d0d6.html
图1的工商信息证明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制造业,归类于工业。
详见图2,国家统计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说明,网站链接:
http://www.stats.gov.cn/zt_18555/zthd/lhfw/2021/rdwt/202302/t20230214_1903929.html
(图片详见《关于新华中学质疑举证函》)
图1: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的企业
(图片详见《关于新华中学质疑举证函》)
图2:国家统计局公布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工业的归属关系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标准,‘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链接: https://www.gov.cn/govweb/gongbao/content/2012/content_2041870.htm
(图片详见《关于新华中学质疑举证函》)
图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图4显示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职员工为4136人,图5显示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营业收入为113.26亿元人民币。均大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1000人及4亿元的标准。综上所述,证明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微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图片详见《关于新华中学质疑举证函》)
图4: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职员工数量
(图片详见《关于新华中学质疑举证函》)
图5: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营业收入
2、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网站链接:
https://www.qcc.com/firm/47e8760382f7462a4ad889f3c0e2729a.html。图5的工商信息证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制造业,归类于工业。详见上图2,国家统计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说明,网站链接:
(图片详见《关于新华中学质疑举证函》)
图5: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的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标准,‘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详见上图3。
链接: https://www.gov.cn/govweb/gongbao/content/2012/content_2041870.htm
图6显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职员工为14106人,图7显示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营业收入为831.66亿元人民币。均大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1000人及4亿元的标准。综上所述,证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不属于中小微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图片详见《关于新华中学质疑举证函》)
图6: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职员工数量
(图片详见《关于新华中学质疑举证函》)
图7: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营业收入
法律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篇 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报价及采购终止/三、无效报价’明确指出: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报价:
(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供应商未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的;  
(三)……等
(图片详见《关于新华中学质疑举证函》)”。
(十四)本机关于2023年7月4日收到重庆灏汇电子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质疑回复函》和广州市音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更新升级说明》。在《关于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质疑回复函》中,重庆灏汇电子有限公司称:“质疑事项回复1:货物制造商应为中小微企业只将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配件、辅材等材料一般不作为标的物,也不对其生产厂商作要求。监控摄像头’、‘网络设备/核心交换机、汇聚交换机’为一般不作为标的物,根据监控摄像头"、‘网络设备/核心交换机、汇聚交换机产品招标参数要求,货物制造商中小企业均不能满足此项参数要求。质疑事项回复2:我公司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参数要求,此投标产品不断更新升级改造,各项参数指标对比初始产品有极大提升,但没有及时在官网上更新调整。(后附厂家《产品更新升级说明》)法律条款: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回复3:我公司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参数要求,此投标产品不断更新升级改造,各项参数指标对比初始产品有极大提升,但没有及时在官网上更新调整。(后附厂家《产品更新升级说明》)法律条款: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所述:现已对质疑供应商所质疑条款进行全面回复,我司所投产品均满足招标参数,故质疑供应商所质疑事项不成立,诉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不予支持。
附言:
1、开标结果当天,采购代理机构未公示之前,竞标公司已知晓中标产品明细;竞标公司信息来源非正常渠道。
2、开标结果宣布后至采购代理机构公示前,我司接到来自不同渠道的威胁电话。
3、据以上信息综合分析,有围标串标之嫌,必要时我司将采取进一步措施。
4、为达到学校使用技术要求,我司不吝增加成本,以技术升级方式打通原有广播终端,完全做到互联互通,部分设备参数高于采购要求。
5、国家法律神圣庄严,任何单位个人不能践踏;我司公平参与竞标,受到威胁,我司将保留申请司法部门介入的权利。”
在广州市音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更新升级说明》中,称:“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的信赖支持与钟爱,本着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精神,多年来为国内外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获得了广大用户的认可。经过公司研究决定,即日起,系列产品迭代升级,升级产品如下:
一、电源管理中心PA-7073参数升级如下:
1、三相五线制AC380V,11路独立输出,每路带载3.8KW,设备带载46KW;
2、显示屏从2英寸升级为2.5英寸触摸屏,显示设备状态,日期时间,通道在线状态,每路漏电、过压、过载等告警状态,自带屏幕锁、密码锁定和按键锁定,亮度可调节。
3、每路输出通道具有电流、电压、功率、温度、开关状态、运行时长与三相平衡监测,监控电源输入和输出通道异常情况告警,显示告警原因;
4、自动上传报警日志至云端,可在手机和电脑上远程实时监控;手机和平板APP可自定义输出通道名称,支持在具有移动网络或宽带网络的任何地点使用,可实现一键开关、并机运行、顺序开关、场景保存、定时控制、参数监测、报警管理、安全设置等;
5、可通过云平台控制每路输出通断,可监测三相电压、电流、功率、温度和设备的运行时长、用电量以及设备总功率;可通过云平台和APP远程控制每路输出的通断;
二、音频解码终端PA-7011参数升级如下:
1、高清触摸屏从7英寸升级为8.0英寸。
2、增加实时查询系统设备的状态,一键添加设备,自动识别设备序列号、设备类型与设备名称,且设备名称可以修改;
2、增加删除设备支持密码验证功能,防止误操作;
3、增加查看功放的输出电流、输出电压、输出模式、功放温度、网络状态、功放保护等工作状态;
4、增加1路RS232配置口,1路RS485配置口;
三、云广播客户端PA-7000S参数升级如下:
1、采用C/S架构,兼容win7、win8、win10系统运行,免安装使用.
2、增加账户及二维码扫描登录。
3、增加文字转语音、文本转语音功能。
4、增加设备状态实时查看功能。
支持跨网段、跨网络,局域网、广域网使用”。
(十五)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至7月7日先后收到本项目询价小组成员分别提交的《情况说明》。
(十六)本机关于2023年7月21日收到航康数字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项目质疑举证函补充材料》。
(十七)本机关于2023年7月24日收到重庆市黔江新华中学校提交的《关于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项目的补充说明》(黔新中文〔2023〕84号),称:“经学校查证本项目中的‘监控摄像头’、‘网络设备/核心交换机、汇聚交换机’招标参数中小企业产品不能满足要求。经学校调查是由于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这一政策认识不到位,错误的理解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中的中小企业指的是投标商家没有准确认识到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的中小企业包括产品的制造商。我校已经责成总务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业务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广泛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确保不再出现类似问题。请贵局核查。”
上述事实,有重庆市黔江新华中学校《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关于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项目的函》(黔新中文〔2023〕80号)、《关于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项目的情况说明》(黔新中文〔2023〕82号)、《关于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项目的补充说明》(黔新中文〔2023〕84号);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申请表》《标书密封确认书》《投标企业投递标书报名签到表》《评标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表》以及各企业的响应文件;航康数字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关于新华中学质疑举证函》《关于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项目质疑举证函补充材料》;重庆灏汇电子有限公司《关于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质疑回复函》和广州市音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更新升级说明》;本项目询价小组《对质疑的建议意见》、小组各成员《情况说明》;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副本发送通知书》《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公告资料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相关规定,黔江新华中学校向本机关反映情况符合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相关规定,本机关对黔江新华中学校《关于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项目的函》(黔新中文〔2023〕80号)涉及“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项目(项目号:QIJ23A00718)”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符合规定。
(三)根据《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中“第一篇 询价邀请书-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之“(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制造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QIJ23A00718)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QIJ23A00718)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及重庆灏汇电子有限公司《投标书》中,重庆灏汇电子有限公司均未对所投“监控摄像头”、“核心交换机、汇聚交换机”的产品制造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中小企业声明。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询价小组在《评标报告》中《资格性审查表》“(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检查内容“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重庆灏汇电子有限公司被询价小组确认为“合格”的情形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询价小组评审错误。
(四)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询价小组成员警告,责令改正。
(五)根据《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中“第四篇 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报价及采购终止”之“三、无效报价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报价:(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六条“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相关规定,应当认定重庆灏汇电子有限公司为无效报价,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3〕11号)要求,采购人黔江新华中学校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对本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逐项打分评价。
(七)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和第三十六条“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相关规定,采购人重庆市黔江新华中学校在《关于新华中学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升级改造项目的补充说明》(黔新中文〔2023〕84号)中称:“经学校查证本项目中的‘监控摄像头’、‘网络设备/核心交换机、汇聚交换机’招标参数中小企业产品不能满足要求。经学校调查是由于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这一政策认识不到位,错误的理解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中的中小企业指的是投标商家没有准确认识到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的中小企业包括产品的制造商。我校已经责成总务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业务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广泛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确保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应当认定采购人未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政策。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相关规定,应当给予采购人警告,责令改正。
(九)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修改询价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四条,《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3〕11号)相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一)本项目询价采购评审结果无效。
(二)给予询价采购小组成员(何如、石春燕、许海涛)警告,责令其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的学习,并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切实加以改正。
(三)给予采购人警告,责令采购人黔江新华中学校修改完善本项目采购文件,并确保采购文件合法、合规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责令采购人黔江新华中学校根据评审专家在本次采购项目的履职尽责情况,认真履行对评审专家评价职责,确定考核结果,真实反映评审专家(何如、石春燕)在评审活动中履职尽责情况。
当事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3-79237538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64号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8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8日
附件
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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