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南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东桠10亩土地商住开发项目全过程项目管理单位招标项目
答疑回复及澄清文件
一、答疑回复部分:
1. 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第七、项目实施计划要求:1.招标单位自发出工程总承包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中标单位在60个日历天内完成首期产品全部销售准备工作,并取得预售许可证(现有预售政策条件下)。”项目要求发出工程总包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在60个日历天内完成首期产品全部销售准备工作,并取得预售许可证,根据目前中山市商品房预售许可政策要求工程形象进度为“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该工作时间要求应为封顶前30天。
答:详见澄清部分。
2.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第七、项目实施计划要求:2.招标单位自发出工程总承包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中标单位须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270个日历天内必须完成工程总承包单位合同施工部分工程量的90%以上。”如项目设置车库则该施工工期时间违反工期定额标准要求,应为420个日历天。
答:详见澄清部分。
3.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第七、项目实施计划要求:3.上述两项任务因中标人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拖延(招标单位同意顺延的除外),任何一项任务每拖延1个日历天,扣罚1万元/天,累计扣罚总额不超中标人项目管理服务费结算总额的10%(该费用从中标人项目管理服务费中直接扣减)。”工程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拖延的情况,责任不在中标人亦对中标人扣罚1万元/天不合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第八点其他要求:1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交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可否由担保公司出具履约保函?
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条,可由担保公司出具履约保函。
5.若控股公司(母公司)参与投标,投入人员、业绩、企业实力及管理手段为控股下属公司(子公司)的,是否认可?
答:不予认可。
二、澄清部分:
原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 ★七、项目实施计划要求”现澄清为:
★七、项目实施计划要求
1. 招标单位自发出工程总承包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中标单位在60个日历天内完成首期产品全部销售准备工作,且在符合现有办理预售证条件下30日内取得预售许可证。
2. 招标单位自发出工程总承包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中标单位须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400个日历天内必须完成工程总承包单位合同施工部分工程量的90%以上。
招标文件与本文有不符之处,以本文为准,本文件未涉及内容仍以原招标文件为准,特此说明。
招标单位:中山市南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