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企业资产转让公告】哈尔滨市呼兰区财政局5处车库和1处房产分标的转让项目信息披露
金额
-
项目地址
黑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6/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哈尔滨市呼兰区财政局5处车库和1处房产分标的转让项目信息披露
标的名称 | 标的1:利民开发区南京路绿海田园社区梧桐园4#楼0408号车库 标的2:利民经技开发区南京路绿海田园社区梧桐园10#楼1006号车库 标的3:呼兰区新华街繁华小区三期院内平房车库2号 标的4:呼兰区新华街繁华小区三期院内平房车库3号 标的5:呼兰区新华街繁华小区三期院内平房车库4号 标的6:呼兰区新华街繁华小区三期1#楼A单元3层1号 | |||||||
项目编号 | [2024]哈产交ZC014 | 挂牌价格 | 标的1:84600元 标的2:103300元 标的3:147700元 标的4:147700元 标的5:152100元 标的6:350300元 | |||||
公告号 | [2024]1189 | 挂牌公告期 | 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06月05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07月04日 | |||||
标的所在地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公告类别 | 资产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以下简称我方)拟转让持有标的,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标的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本转让方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本次转让标的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公告》及提供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名称 | 哈尔滨市呼兰区财政局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05月10日 | ||||||
资产评估值 | 标的1:84600元 标的2:103300元 标的3:147700元 标的4:147700元 标的5:152100元 标的6:350300元 | |||||||
转让底价 | 标的1:84600元 标的2:103300元 标的3:147700元 标的4:147700元 标的5:152100元 标的6:350300元 | |||||||
交易方式 | 挂牌转让 | |||||||
竞价规则 | 意向受让方在参与网络竞价前请详细阅读并遵照网络报价须知、网站交易操作手册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受让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 | |||||||
自由报价起止时间 | 从2024年06月06日 09时00分至2024年07月05日 10时00分止。 | |||||||
限时竞价期 | 从2024年07月05日 10时00分开始。 | |||||||
竞价阶梯 | 1000元或1000元整数倍 |
标的1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建成年月 | ||
房产证号 | 目前用途 | |||
附属设施 | 参考建筑面积(平方米)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
总层数 | 所在层数 |
标的2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建成年月 | ||
房产证号 | 目前用途 | |||
附属设施 | 参考建筑面积(平方米)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
总层数 | 所在层数 |
标的3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建成年月 | ||
房产证号 | 目前用途 | |||
附属设施 | 参考建筑面积(平方米)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
总层数 | 所在层数 |
标的4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建成年月 | ||
房产证号 | 目前用途 | |||
附属设施 | 参考建筑面积(平方米)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
总层数 | 所在层数 |
标的5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建成年月 | ||
房产证号 | 目前用途 | |||
附属设施 | 参考建筑面积(平方米)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
总层数 | 所在层数 |
标的6 房 屋 建 筑 物 及 土 地 | 房屋建筑物 | |||
坐落位置 | 建成年月 | |||
房产证号 | 目前用途 | |||
附属设施 | 参考建筑面积(平方米)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
总层数 | 所在层数 | |||
土地 | ||||
坐落位置 | ||||
土地证号 | 土地面积 | |||
用途 | 类型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处理单 | |||
批准单位名称 |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公布公告期 | 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条件,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交易方式 1、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含两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二、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提交报名登记材料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资产转让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房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三、对受让方的要求 (一)意向受让方须提交相关材料并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 (三)价款结算 一次性付款:《房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一次性将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汇入哈交所指定账户。 (四)受让方如办理相关权属过户手续,转让方协助办理,受让方办理权属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任何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应由转让方承担的税、费也由受让方承担。 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确认。 四、转让标的交割及交易价款支付 (一)标的交割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进行交割。 (二)交易价款通过哈交所账户进行结算的。 受让方按照《房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 1、若《房产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出具《转款函》、资金结算票据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价款转款手续。 2、若《房产交易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需持受让方签署同意转款意见的《转款函》、资金结算票据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价款转款手续。 3、转让双方办理完房产产权过户后,成交价款由哈尔滨产权交易所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中。受让方办理房产产权过户,即视为同意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将成交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中。由转让方出具《转款函》、房产产权过户后的相关材料到哈交所办理成交价款返款手续。 五、收费标准: (一)网络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服务费收取比例:按交易价款的 5 %收取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二)协议方式成交受让方服务费收取比例:按交易价款的 1%收取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六、交款方式:本次交易价款采用转账(网银、电汇、手机银行等)方式交纳,意向受让方(受让方)须按公告要求将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存入指定账号,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名称一致。 七、 声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信息披露内容所作出的解释及转让方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标的1:50000.0元 标的2:50000.0元 标的3:50000.0元 标的4:50000.0元 标的5:50000.0元 标的6:50000.0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年07月05日 09时00分 (具体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网银、电汇、手机银行等方式 | |||
处置方法 | 1、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房产交易合同》生效后可以办理保证金转交易价款手续。 2、未成交意向受让方保证金在限时竞价结束后2-5个工作日办理保证金原路无息退还手续,具体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为准。 3、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则视为违约。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缴纳交易服务费或补偿哈交所、转让方的,哈交所及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在竞价阶段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含唯一意向受让方); (2)报价后单方违约的(包括但不限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未按约定时限及要求签署《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等行为);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履行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义务的; (4)其他违反公告内容或受让承诺事项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要求 | 1、 意向受让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 意向受让方须向哈交所提交有效报名材料。 3、 意向受让方承诺所填写的联系地址及联系人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哈交所如需书面送达关于本次转让事项的法律文书、材料等,应向该地址送达;如该地址发生变更,意向受让方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哈交所(以邮件、微信等其它方式送达的,均参照书面送达的约定,在变更之日起3日书面通知哈交所),否则由于不能送达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哈交所按照原约定的方式或联系地址送达的法律文书、材料等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收到,意向受让方原联系地址为最后有效的送达地址。 4、 转让成交后,如哈交所或转让方发现受让方提供的材料有造假、作弊、欺诈等行为的,本次转让结果无效,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标的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标的更名过户是否存在限制及具体变更过户手续所需的材料。哈交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本次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及瑕疵说明: 一、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为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财政局5处车库和1处房产,详见转让明细表。 标的一坐落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南京路绿海田园社区梧桐园4#楼0408号车库,有不动产证书,证号为黑(2022)哈尔滨呼兰不动产权第0002269号;参考建筑面积24.88平方米。建成年份2004年,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车库/车位,权力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标的房产现处于闲置状态。房产、土地面积以有关机构实测为准。 标的二坐落于哈尔滨市利民经技开发区南京路绿海田园社区梧桐园10#楼1006号,有不动产证书,证号为黑(2022)哈尔滨呼兰不动产权第0002270号;参考建筑面积30.38平方米。建成年份2004年,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车库/车位,权力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标的房产现处于闲置状态。房产、土地面积以有关机构实测为准。 标的三坐落于呼兰区新华街繁华小区三期院内平房车库2号,有不动产证书,证号为黑(2022)哈尔滨呼兰不动产权第0008827号;参考建筑面积35.17平方米。建成年份2008年,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车库/车位,权力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标的房产现处于闲置状态。房产、土地面积以有关机构实测为准。 标的四坐落于呼兰区新华街繁华小区三期院内平房车库3号,有不动产证书,证号为黑(2022)哈尔滨呼兰不动产权第0008824号;参考建筑面积35.17平方米。建成年份2008年,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车库/车位,权力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标的房产现处于闲置状态。房产、土地面积以有关机构实测为准。 标的五坐落于呼兰区新华街繁华小区三期院内平房车库4号,有不动产证书,证号为黑(2022)哈尔滨呼兰不动产权第0008825号;参考建筑面积36.22平方米。建成年份2008年,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车库/车位,权力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标的房产现处于闲置状态。房产、土地面积以有关机构实测为准。 标的六坐落于呼兰区新华街繁华小区三期1#楼A单元3层1号,有不动产证书,证号为黑(2024)哈尔滨呼兰不动产权第0001411号;参考建筑面积92.18平方米。建成年份2008年,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住宅,权力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标的房产现处于闲置状态。房产、土地面积以有关机构实测为准。 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房产现状。 二、本次资产转让范围以黑龙江岁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黑岁达评报字[2024]S014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三、本次转让标的资产无债权债务纠纷,未做抵押或担保、没有涉及法律诉讼行为。 四、本次转让标的房产不欠供热费、物业费、水、电、煤气等费用。如有欠费,移交前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移交后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标的房产过户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受让方自行判断。因有关部门存在临时规定无法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待有关部门同意办理产权手续时,转让方会积极配合办理。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六、其他事项详见转让方提交相关文件。 七、 本项目报名为2024年06月06日09:00至2024年07月04日16:00,各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报名材料并完成报名。 八、 相关事宜,以最终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为准。 | |||
相关附件 | ||||
项目联系人 | 晁女士 | 联系电话 | 0451-58700022 | |
企业联系人 | 孙先生 | 联系电话 | 13665665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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