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wccg-202204010047
预算金额29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朝元律师事务所2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20220401004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司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朝元律师事务所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2-2024年度涉法涉诉及学校法律顾问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20401004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2022-2024年度涉法涉诉及学校法律顾问服务 法律诉讼服务/1290000
 合计金额小写: 29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拾玖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2022-2024年度涉法涉诉及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金额:29万/年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2022-2024年度涉法涉诉及学校法律顾问服务

政府采购编号

WCCG-202204010047

采购代理编号

HNHS-2022027

服务内容

长沙望城司法局2022-2024年度涉法涉诉及学校法律顾问服务

报价

大写:贰拾玖万元整

小写:290000.00

合同周期

一年

项目负责人

肖谦

备 注

以上金额为含税金额

分项价格表

序号

服务

名称

计量单位

(元/月)

具体要求说明

年度单价

(元/年)

数量

年度小计

(元/年)

政策功

能编码

备注

1

律师

坐班费

10000

律师一周五天

固定坐班

120000

4人

120000

2

专家

顾问费

3000

每周五为涉法涉诉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

36000

4人

36000

3

行政

秘书

2500

负责辅助

行政工作

30000

1人

30000

4

学校

顾问费

8000

日常法律

顾问服务

96000

4人

96000

5

其他

费用

666.67

打印费

复印费等

8000

8000

6

合计

24166.67

290000

290000

项目名称:2022-2024年度涉法涉诉及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金额单位:元

年度报价金额合计:小写:290000.00元大写: 贰拾玖万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4-20 —— 2023-04-19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北大道1688号行政中心15楼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安排专职律师每周一至周五在望城区信访局值班。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后,按年度在两个月内支付50%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服务期满后,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成至100%,该期为履约验收,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桐梓坡路支行(湖南朝元律师事务所:4300154086105250548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简易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一、涉法涉诉顾问服务内容

1.安排专职律师每周一至周五在区信访局值班。

2.值班律师负责接待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群众和民营企业来访及投诉,提供法律咨询,并提出法律意见。

(1)值班律师应做好接待记录,记录来访人的基本情况、来访事由和答复意见,收集信访人提供的信访材料及相关案件材料,逐案建档留存,作为甲方评价值班律师工作的依据。

(2)值班律师认为案件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做好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工作。

(3)值班律师认为信访人诉求不属于政法机关受理范围的,引导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

(4)值班律师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引起撤销或改判的,经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后,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必要时向甲方提出书面补正意见。

(5)值班律师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错误,可能引起撤销或改判的,经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后,应当向信访人说明,并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3.参与区领导接访工作,为区领导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提供法律建议。

4.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中有关法律事宜,提出法律意见。

5. 每周五开展本周工作总结和重大复杂案件会商。律师评析意见应当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的参考依据。

(1)甲方组织乙方律师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评查评析,案件评查评析一般采取公开听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公开审查的方式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评查评析以非公开审查的方式进行,参与的律师应签订保密协议。

(2)对乙方律师提出的咨询、研究、代理处理意见,甲方应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处理,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报甲方负责人决定。

6.遇有突发事件时,随时(包括法定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服务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应区司法局、区信访局的要求,指派1名以上律师参与突发事件、信访案件的应急处理。

7.每周五将本周的接待数据汇总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给甲方。

8.转化为诉讼案件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进行代理。

(1)值班律师在接待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应当告知信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告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

(2)信访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委托原值班接待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

(3)信访人自行与值班律师达成委托意向的,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甲方备案。

二、学校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为学校日常法律咨询进行解答,提供法律意见,预防法律风险;

2.参与学校宏观决策的法律论证,就学校重大决策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并发表专业意见;

3.协助学校规范各种规章制度,依法办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引导教职工建立依法执教的法律意识,协助学校构建法律框架,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4.协助学校建立校内教师、学生申诉机制、校内伤害事故和对外经济往来风险防控机制,为学校制度化办学提供帮助;

5.参与草拟、修改、审查学校在教学管理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并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合法规避法律责任;

6.对学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7.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对教职工及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8.进行校园安全责任及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的培训,方式包括学生专题培训和家长宣传讲座等;

8.协助学校、教职工、学生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10.涉及接受服务的学校教学等其他法律纠纷,进行调解、诉讼、其他重大非诉讼事务的法律服务费按《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另行协商处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指南》文件要求进行简易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2承办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6.1.3获得本项目真实、全面、准确的文件资料;
6.1.4要求相关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6.1.5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利用专项法律服务团队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6.1.6诚实、信用、及时、勤勉地履行本合同中承办律师的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乙方在接待咨询、办理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作出有损甲方合法权益的行
为;
6.1.7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所知晓的甲方的工作机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6.1.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6.1.9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工作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得炒作
敏感、复杂的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缠访闹访和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妨碍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各种活动。
6.1.10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回避相关案件办理。
6.1.11乙方在提供顾问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司法程序和时效期间规定,做到议事及时,决策果断,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高效处理学校顾问工作,全面维护甲方及学校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6.1.12在在为就甲方办理顾问业务中,应严责遵守执业纪律,维护甲方及学校实在处理特殊重大问题中的大局稳定和社会良好效应做出最大的努力;
6.1.13乙方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认真总结年度法律顾问服务情况,并向甲方提交书面工作总结。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6.1.12有权监督乙方律师的工作情况并作出书面评价。
6.1.13对律师工作进行考核,对于考核结果不符合《湖南省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长沙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方案》(望政法〔2016〕5号)规定的要求的,要求乙方进行更换或自行更换。
甲方的义务:
6.1.14应就为值班律师和团队律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积极配合;
6.1.15及时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2.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或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6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维修并至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合同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方式来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2迟延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货物类)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

第1.2(6)款项目现场

第5.1条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9.2(1) 款质量保证期

第9.2(3) 款响应时间

第13.5条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第14.2(6) 款伴随服务

第20.2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24.1条合同未尽事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北大道168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经济开发区1389号城市时光写字楼908、909
法定代理人: 邹金 法定代理人: 丰丹
委托代理人: 黄萍 委托代理人: 杨涛
电话: 0731-88062341 电话: 0731-88116110
传真: 0731-88062341 传真: 0731-88116110
采购计划明细 附件下载请到网址:http://changs.ccgp-hunan.gov.cn/gp/gpcategory/showNew/243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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