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海河创意中心大门口门卫室新建工程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天津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行政区域 | 津南区 | 公告时间 | 2017年08月09日 17:20 |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 | 2017年08月10日 09:00至2017年08月16日 17:03 | ||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 天津市滨海新区军民融合研究院4楼 |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 2017年08月21日 14:00至2017年08月21日 14:00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天津市滨海新区军民融合研究院3楼第一会议室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17年08月21日 15:00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天津市滨海新区军民融合研究院3楼第一会议室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韩工 | ||
项目联系电话 | 18526403867 | ||
采购单位 | 天津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采购单位地址 | 天津市津南区海河教育园区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李主任 | ||
代理机构名称 | 天津广恒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军民融合研究院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韩本康 18526403867 | ||
附件: | |||
附件1 | 海河创意中心大门口门卫室新建工程.docx |
天津广恒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天津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海河创意中心大门口门卫室新建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海河创意中心大门口门卫室新建工程
项目编号:TJGHX-2017-A-002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工
项目联系电话:1852640386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天津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海河教育园区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李主任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天津广恒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韩本康 18526403867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军民融合研究院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天津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河创意中心大门口门卫室新建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二)供应商须具备原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新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原件;(三)供应商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四)正项目经理1名,具备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有投标资格的IC卡,专业为建筑工程,提供任命书; 施工员1名、质量员1名、安全员1名、民管员1名、试验员1名、材料员1名、机械员1名、造价员1名、资料员1名,均应为本单位职工,投标人提供任命书;总人数不得少于6人;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0.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7年08月21日 15: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7年08月10日 09:00 至 2017年08月16日 17:03(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军民融合研究院4楼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一)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 (二)供应商须具备原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新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原件; (三)供应商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四)法人投标须带本人身份证及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人到场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现场购买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7年08月21日 14:00 至 2017年08月21日 14: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军民融合研究院3楼第一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7年08月21日 15: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军民融合研究院3楼第一会议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无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工
项目联系电话:18526403867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