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沙市开福区应急管理局:开福区“一元民生”保险服务采购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5/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为全面提升开福区应急避险救助能力,增强开福区全体人员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推动商业保险与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故救助保障有效对接,通过商业保险的运作方式,为开福区辖区范围内人民群众购买定制保险服务,对开福区范围自然灾害灾后人员伤亡及见义勇为救助补助,由商业保险公司给与保险赔付,进一步提升全区居民自然灾害和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抵抗能力,有效提升民生保障水平、降低风险管理成本、增强社会稳定以及提高政策满意度。
二、相关标准:
按照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三、技术规格:
1、参保人员范围:
本次“一元民生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开福区辖区户籍的自然人(包括开福区行政在编人员,开福区辖区内务工、就学等自然人)、拥有开福区辖区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居民在开福区辖区内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根据目前开福区实际发展及人口流动情况,本次“一元民生保险”参保人不具体到实体人,以开福区辖内人数确定参保范围。即符合要求的开福区参保人员在开福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均可赔付。
2、保障期限:
一年。自与成交供应商办理承保手续、支付保险费、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3、保障范围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每次非公共安全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公共场所内发生公共安全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
4、保险责任描述
在保险期限内,上述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因遭受保险方案约定范围内的保障项目,造成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身故/伤残的,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上述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因遭受保险方案约定范围内的保障项目,造成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成交供应商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其实际支出的符合就诊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支出给付医疗保险金,超过保险金额的给付保险金额的最高保险金。
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1)、在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由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成交供应商申请给付保险金,由成交供应商核查向开福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后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死亡证明书;4.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保险金作为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6. 成交供应商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在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因意外伤害身体伤残的,由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成交供应商申请给付保险金,由成交供应商核查向开福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后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成交供应商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 成交供应商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在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因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成交供应商申请给付保险金,由成交供应商核查向开福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后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成交供应商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4.对于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6. 成交供应商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上述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成交供应商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及相应证明和资料后,应在七日内核定并向开福区应急管理局递交申请;情形复杂的,应在二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向开福区应急管理局递交说明。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中标供应商需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成交供应商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向开福区应急管理局递交说明。
(6)、理赔流程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参保人员范围:
本次“一元民生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开福区辖区户籍的自然人(包括开福区行政在编人员,开福区辖区内务工、就学等自然人)、拥有开福区辖区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居民在开福区辖区内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根据目前开福区实际发展及人口流动情况,本次“一元民生保险”参保人不具体到实体人,以开福区辖内人数确定参保范围。即符合要求的开福区参保人员在开福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均可赔付。
2、保障期限:
一年。自与成交供应商办理承保手续、支付保险费、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五、服务标准:
1、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出险、承保理赔服务,在长沙市辖区范围内的任何区域发生出险事件后,成交供应商需在事件发生地当天成立办事处,驻扎专项小组,专项负责理赔服务。
2成交供应商接到保险报案后应即速派人到现场査勘并配合相关人员进行施救,对有伤亡人员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不受任何节假日限制);
3、要求对出险当事人提供紧急的措施。如建立小额赔案免查勘、突发医疗费垫付制度及紧急救援、预付赔款、便捷理赔以及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等便捷服务;
4、保险事故手续由成交供应商安排专员协助收集,在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所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后,承诺在7日内向采购人递交申请并在10日内完成理赔手续,将赔款转账支付到位。
六、验收标准:
1.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2.验收方式:由开福区应急管理局组建验收小组;分两次验收。
3.验收程序:
(1)启动验收程序:开福区辖区户籍的自然人(包括开福区行政在编人员,开福区辖区内务工、就学等自然人)、拥有开福区辖区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居民,全部纳入一元保险范围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验收。因合同变更、市场因素、技术因素、配合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的,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报至采购人。
(2)成立验收小组:由开福区应急管理局派遣3位成员组建验收小组。
(3)确认验收方案(出具确认书签字):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货商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不合格情形的处理: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供应商完成整改后(3日内)重新申请验收。
4.验收内容:
(1)第一次验收:依据政府采购合同、保单、保单合同、响应文件进行验收。①具体内容: 开福区辖区户籍的自然人(包括开福区行政在编人员,开福区辖区内务工、就学等自然人)、拥有开福区辖区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居民,是否全部纳入一元保险范围内;②响应资料核实:在成交后,成交供应行须向采购人提供投标文件中所提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采购人将成交人响应文件提供的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虚假应标者或与响应文件不符者,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第二次验收:在保险期满后,依据保险期间出险记录、赔付内容进行验收。
5、验收标准:根据本项目需求服务内容验收。
6、争议处理:成交供应商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应向采购人递交书面材料,由双方商议解决。
7、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中标人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七、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在开福区“一元民生”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取消本项目业务资格,采购人依法对其及相应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
①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的服务职责;
②泄露或者滥用参保人员信息;
③单方违反合作协议,中途退出开福区“一元民生”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④违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中标任因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保监要求处理后续事项。
结算方法
(1)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应急管理局
(2)付款方式: 第一次验收合格后支付80%;第二次验收合格后支付20%。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在报价中涵盖所需的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为全面提升开福区应急避险救助能力,增强开福区全体人员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推动商业保险与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故救助保障有效对接,通过商业保险的运作方式,为开福区辖区范围内人民群众购买定制保险服务,对开福区范围自然灾害灾后人员伤亡及见义勇为救助补助,由商业保险公司给与保险赔付,进一步提升全区居民自然灾害和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抵抗能力,有效提升民生保障水平、降低风险管理成本、增强社会稳定以及提高政策满意度。
二、相关标准:
按照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三、技术规格:
1、参保人员范围:
本次“一元民生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开福区辖区户籍的自然人(包括开福区行政在编人员,开福区辖区内务工、就学等自然人)、拥有开福区辖区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居民在开福区辖区内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根据目前开福区实际发展及人口流动情况,本次“一元民生保险”参保人不具体到实体人,以开福区辖内人数确定参保范围。即符合要求的开福区参保人员在开福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均可赔付。
2、保障期限:
一年。自与成交供应商办理承保手续、支付保险费、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3、保障范围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1、在开福区行政区域内因暴风、暴雨、崖崩、雷击、龙卷风、冰雹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10万元/人 |
2、在开福区行政区域内因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公共安全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10万元/人 |
3、在开福区行政区域内恐怖袭击,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10万元/人 |
4、在开福区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所发生的高空坠物事件,对第三者造成了意外伤害且无法找到明确责任人的事故身故/伤残。 | 10万元/人 |
5、在开福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所致的意外伤害责任身故/伤残。 | 10万元/人 |
6、在开福区行政区域内因甲类重大传染病疫情造成的伤害责任身故/伤残。 | 10万元/人 |
7、在开福区行政区域内承保责任与主险需拓宽的一致,因主险本身的责任和拓宽的责任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 1万元/人 |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每次非公共安全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公共场所内发生公共安全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
4、保险责任描述
在保险期限内,上述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因遭受保险方案约定范围内的保障项目,造成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身故/伤残的,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上述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因遭受保险方案约定范围内的保障项目,造成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成交供应商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其实际支出的符合就诊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支出给付医疗保险金,超过保险金额的给付保险金额的最高保险金。
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1)、在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由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成交供应商申请给付保险金,由成交供应商核查向开福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后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死亡证明书;4.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保险金作为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6. 成交供应商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在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因意外伤害身体伤残的,由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成交供应商申请给付保险金,由成交供应商核查向开福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后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成交供应商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 成交供应商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在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因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成交供应商申请给付保险金,由成交供应商核查向开福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后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成交供应商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4.对于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6. 成交供应商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上述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成交供应商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及相应证明和资料后,应在七日内核定并向开福区应急管理局递交申请;情形复杂的,应在二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向开福区应急管理局递交说明。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中标供应商需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成交供应商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向开福区应急管理局递交说明。
(6)、理赔流程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参保人员范围:
本次“一元民生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开福区辖区户籍的自然人(包括开福区行政在编人员,开福区辖区内务工、就学等自然人)、拥有开福区辖区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居民在开福区辖区内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根据目前开福区实际发展及人口流动情况,本次“一元民生保险”参保人不具体到实体人,以开福区辖内人数确定参保范围。即符合要求的开福区参保人员在开福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均可赔付。
2、保障期限:
一年。自与成交供应商办理承保手续、支付保险费、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五、服务标准:
1、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出险、承保理赔服务,在长沙市辖区范围内的任何区域发生出险事件后,成交供应商需在事件发生地当天成立办事处,驻扎专项小组,专项负责理赔服务。
2成交供应商接到保险报案后应即速派人到现场査勘并配合相关人员进行施救,对有伤亡人员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不受任何节假日限制);
3、要求对出险当事人提供紧急的措施。如建立小额赔案免查勘、突发医疗费垫付制度及紧急救援、预付赔款、便捷理赔以及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等便捷服务;
4、保险事故手续由成交供应商安排专员协助收集,在参保人员范围内的自然人所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后,承诺在7日内向采购人递交申请并在10日内完成理赔手续,将赔款转账支付到位。
六、验收标准:
1.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2.验收方式:由开福区应急管理局组建验收小组;分两次验收。
3.验收程序:
(1)启动验收程序:开福区辖区户籍的自然人(包括开福区行政在编人员,开福区辖区内务工、就学等自然人)、拥有开福区辖区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居民,全部纳入一元保险范围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验收。因合同变更、市场因素、技术因素、配合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的,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报至采购人。
(2)成立验收小组:由开福区应急管理局派遣3位成员组建验收小组。
(3)确认验收方案(出具确认书签字):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货商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不合格情形的处理: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供应商完成整改后(3日内)重新申请验收。
4.验收内容:
(1)第一次验收:依据政府采购合同、保单、保单合同、响应文件进行验收。①具体内容: 开福区辖区户籍的自然人(包括开福区行政在编人员,开福区辖区内务工、就学等自然人)、拥有开福区辖区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居民,是否全部纳入一元保险范围内;②响应资料核实:在成交后,成交供应行须向采购人提供投标文件中所提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采购人将成交人响应文件提供的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虚假应标者或与响应文件不符者,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第二次验收:在保险期满后,依据保险期间出险记录、赔付内容进行验收。
5、验收标准:根据本项目需求服务内容验收。
6、争议处理:成交供应商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应向采购人递交书面材料,由双方商议解决。
7、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中标人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七、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在开福区“一元民生”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取消本项目业务资格,采购人依法对其及相应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
①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的服务职责;
②泄露或者滥用参保人员信息;
③单方违反合作协议,中途退出开福区“一元民生”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④违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中标任因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保监要求处理后续事项。
结算方法
(1)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应急管理局
(2)付款方式: 第一次验收合格后支付80%;第二次验收合格后支付20%。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在报价中涵盖所需的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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