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YLZB2021-45: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平县银江河滨河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04/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ylzb2021-45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云岭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毕朝银0871-65749575
中标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大理州城乡投资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LZB2021-45
二、项目名称:永平县银江河滨河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工程PPP项目
三、中标信息
标段名称:永平县银江河滨河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工程PPP项目
供应商名称:以大理州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漾濞路174号 郑州市郑东新区俊贤路38号森大郑东1号项目一期3号楼5层11号铺
中标金额(万元):0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标段名称:永平县银江河滨河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工程PPP项目 |
名称:永平县银江河滨河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工程PPP项目 |
服务范围:中标社会资本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施工、设计优化、采购)、运营管理维护和移交工作 |
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 |
服务时间:本项目合作期限为11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为10年。(运营期以项目整体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的次日起算) |
服务标准:工程建设必须符合设计及国家、省、州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并一次性通过验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何黎、李云、宋文瑾、段杰珠、刘艳梅、王保军、章崇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相关规定收取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金额:6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永平县博南东路21号
联系方式:0872-652064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云岭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小坝路2号金尚俊园C座26楼
联系方式:0871-6574957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毕朝银
电 话:13769136034
(招标)永平县银江河滨河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工程PPP项目(更正).ZCZBJ 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银江河滨河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工程PPP项目-PPP合同盖章.pdf 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银江河滨河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工程PPP项目-PPP合同盖章.pdf 评标报告.pdf 评标报告.pdf
永平县银江河滨河湿地生态修复建
设工程PPP项目合同
二〇二二年三月
永平县银江河滨河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工程
PPP项目合同
本PPP项目合同(如下称“本合同”)于2022年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甲方: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或“县住建局”)
乙方1:大理州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乙方2: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2-
前言
(1)永平县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决定采用
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永平县银江河滨河湿地生态修复
建设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
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授权永平县城市建设和土地投资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2)永平县人民政府通过《永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永平县银江河滨河湿地
生态修复建设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永政发[2017]132号)文件(批
复文件详见附件1),确定由甲方根据《永平县银江河滨河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工
程PPP项目实施方案》相关内容通过PPP模式组织运作本项目。
(3)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
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经营权。待政府方出资代表
和乙方按照《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永平县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
由项目公司通过与甲、乙双方签署《承继协议》,全面承继本合同项下应该由项
目公司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内,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
建设(施工、设计优化、采购)运营管理维护和移交工作。
(4)项目公司是乙方与政府方出资代表为实施本项目投融资、建设(施
工、设计优化、采购)运营管理维护和移交工作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合同: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 |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 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 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
本项目 | 指永平县银江河滨河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工程 PPP 项目。 本项目包括三个子项目,分别为:银江河河道治理工程、 滨河绿化带建设工程、人行桥及车行桥建设工程。 |
银江河河道治理工程 | 银 江 河 河 道 治 理 工 程 规 划 建 设 区 域 为 沿 永 平 县 城 北 大 桥(新光桥)至下游 G320 国道河段约 5.24 公里的银江河干 流段, 河流覆盖面积 约 21 公顷, 主要建设内容 包括河道内 挖填方、河堤浆砌石及基础 、挡墙、泡沫板、木板、节制闸 等内容。 |
滨河绿化带建设工程 | 滨 河 绿 化 带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建 设 区 域 为 沿 永 平 县 城 北 大 桥(新光桥)至下游 G320 国道河段约 5.24 公里的银江河干 流段周边的绿化带工程,包括老城水岸休闲区、银湖风光游 览区、银河湿地游赏区、绿地过渡狭窄区、花堤游赏区、田 园风光观赏区、滨河绿带控制区七个功能分区。主要建设内 容包括水 体、绿化工程、附 属设施(包括六 座公厕 )、游路 及硬地,绿带用地 23.8 公顷(不含河道)。 |
人行桥及车行桥建设 工程 | 人行桥及车行桥建设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富足村、七屯村 及银江河河道治理工程节制闸上共 3 座人行桥(其中 1 号人 行桥与银江河河道治理工程中节制闸合建),及银江河流域 3 座车行桥。 |
可研 | 本项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即《永平县银江河滨 河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4-
甲方 | 指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乙方 |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 PPP 运作的社会 资本方。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在项目公司设立之前, 则乙方指中标社会资本;待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合同已明确 约 定 的 应 由 项 目 公 司 承 担 的 权 利 义 务 应 继 续 由 项 目 公 司 享 有及承担,同时,应由乙方享有及承担的但应由项目公司承 继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但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 不应影响本应由项目公司股东(指政府方出资代表和中标社 会资本)应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联合体中 的施工方承担相应的工程建设、股东出资的权利及义务、股 权转让限制、表决权、委派董事、股东分红权以及在项目公 司融资不能时提供的资金支持等)。 |
项目公司 | 指乙方与政府方出资代表为实施项目投融资、建设(施 工、设计优化、采购)运营管理维护和移交工作,按照本合 同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
经营权 | 指 政 府 授 予 项 目 公 司 在 一 定 时 间 和 范 围 内 对 某 项 公 用 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合同所指经营权是指 对本项目投融资、建设(施工、设计优化、采购)运营管理 维 护 和 移 交 相 关 项 目 资 产 的 权 利 以 及 收 回 成 本 并 获 取 由 此 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
使用者付费 | 指 因 消 费 用 户 向 项 目 公 司 直 接 付 费 购 买 产 品 和 服 务 产 生的收入。 |
可行性缺口补贴 | 指 因 使 用 者 付 费 无 法 使 项 目 公 司 在 保 证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的前提下获得合理的投资运营回报,政府提供的缺口补贴。 本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和 运 营 绩 效 服 务 费 之和减去使用者付费。 |
可用性服务费 | 指 项 目 公 司 为 建 设 符 合 适 用 法 律 及 合 同 所 规 定 竣 工 验 收 标 准 的 公 共 资 产 之 目 的 投 入 的 资 本 性 总 支 出 而 需 要 获 得 的收入,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 费用、建设期利息、预备费等)、税费及一定的合理回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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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绩效服务费 | 指 项 目 公 司 为 维 持 本 项 目 可 用 性 之 目 的 提 供 的 符 合 合 同所规定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收入,主要 包括项目运营维护成本、税费及一定的合理回报。 |
合作期 | 本项目合作期为十一(11)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其中,建 设期不超过一( 1)年,从 总监理工程师发出 开工 令 之 日 起 至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日 或 政 府 方 书 面 确 认 的 其 他 日期止;运营期为十(10)年,运营期以项目整体竣工验收 通过之日的次日起算。 |
建设期 | 指 自 本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发 出 开 工 令 之 日 起 至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日 或 政 府 方 书 面 确 认 的 其 他 日 期 止 , 不 超 过 一 (1)年,即不超过十二(12)个月。 |
开工日 |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开 工令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
运营日 | 指本合同第 18.2 条约定的日期。 |
运营期 | 本项目运营期为十(10)年,运营期以项目整体竣工验 收通过之日的次日起算。 |
融资交割 | 项 目 公 司 已 为 项 目 建 设 融 资 的 目 的 签 署 并 向 融 资 方 提 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 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
项目文件 |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融资文件;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
项目场地 |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
项目设施 |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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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产 |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公益性资产和非公益性 经营资产。 |
公益性资产 | 本 项 目 中 具 有 公 益 性 且 属 于 可 研 建 设 范 围 内 的 相 关 资 产,包含公益性基础设施资产和公益性经营资产。 |
公益性经营资产 | 公益性资产的一部分,能够产生使用者付费、属于可研 建设范围且提供项目的基础配套功能的相关资产。 |
非公益性经营资产 | 能够产生使用者付费,不属于可研建设范围内的,由项 目公司提出建设方案,并经政府和项目公司双方协商确定具 体建设内容后建设施工形成的相关资产。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法律 |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 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 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
法律变更 |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 法律导致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
政府行为 | 指 永 平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任 何 上 级 政 府 部 门 的 国 有 化 、 征 收 及 征 用 等 行 为。 |
批准 | 指 为 了 使 项 目 公 司 能 够 履 行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和 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项目公司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 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建设(施工、设计优化、 采购)运营管理维护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 、 授权、免除或批准。 |
贷款人 |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
融资文件 | 指 与 项 目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的 建 设 和 运 营 相 关 的 贷 款 协 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项目公司的股东 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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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维修保函。 | |
建设履约保函 | 指项目公司按照第 8.1 条的约定提供的、为担保项目公 司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
运营维护保函 | 指项目公司按照第 8.2 条的约定提交的、为担保项目公 司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
移交维修保函 | 指项目公司按照第 8.3 条的约定提交的、为担保项目公 司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移交义务的担保函。 |
竣工验收合格日 | 指 载 明 本 项 目 全 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的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出具之日或政府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日期。 |
固定资产投资 | 就本项目而言,是指固定资产新建、改建、扩建、更新 (局部或全部更新)支出。 |
经常性支出 | 就 本 项 目 而 言 , 是 指 除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外 的 成 本 费 用 支 出,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税费支出,但因利率变动导致利息费 用增加的不计入经常性支出的范围。 |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 指 可 以 合 理 期 望 的 对 同 一 项 业 务 在 相 同 或 类 似 情 况 下 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 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 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 )在满足 正常条件下及合理 预测的非正常条 件下项目拥 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 以 恰 当 有 效 地 按 照 相 应 的 手 册 和 技 术 规 范 运 营 本 项 目 并 能 够处理紧急情况; (3 )由有知 识并受过培训和有 经验的人员进行 预防性日常 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 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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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程序 | 指本合同第三十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
政府部门 | 指: (1 )中国国 务院及其下属的部 、委、局、署、 行,中国的 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 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
终止意向通知 | 指一方按照本合同第 28.5 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
终止通知 | 指一方按照本合同第 28.5 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
生效日 | 指本合同经永平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甲乙双方盖章 并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
工作日 |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 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
终止日 |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
移交日 |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次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 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
1.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
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一方、各方: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并且包括
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5)双方: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指本合同的甲方和项目公司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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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
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7)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
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8)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
月以30天计;
(9)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
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10)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
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
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11)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条承诺和确认
2.1甲方的承诺
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项目公司有权根据
第28.2条的约定终止本合同。
2.2乙方和项目公司承诺
(1)乙方和项目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
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2)在本合同生效日前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的个人已获得了签订本合同所必
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
(3)乙方和项目公司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
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如果乙方或项目公司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
权根据本合同第27.2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或项目公司赔偿,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第
28.1条的约定终止本合同。
-10-
附件2.《资金管理协议书》
资金管理协议书
项目公司(甲方):
经办银行(乙方):
政府方(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甲方提供便捷有
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PPP项目合同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
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甲方应在成立后15天内,在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协议规定将项目资金汇入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账户;
(3)甲方应将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建设或运营;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丙方委托对甲方
在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项目公司成立以后,应尽快在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
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甲方在办理单笔业务金额超过万元以上
的工程款、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款项支付时,应向乙方出具合同、协议、支付证
书、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且有丙方的同意支付印鉴。万元以下的日常开
支费用,不受资金监管限制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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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业务科长、会计科长及经办人员为成员的
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根据甲方提供的合同、协议、支付证书、发票等相关材料,检查该笔
资金是否用于本项目建设,对本项目以外的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通报丙
方;
(3)在接到甲方提供的票据、资料后,8个工作小时内办理支付,如遇乙
方有权拒绝办理的项目,也应在同一时间段内回复甲方;
(4)每月15日前将甲方上月的资金使用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丙方;乙方
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丙方。
4.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定期审查乙方对甲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
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
(2)在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丙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
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合同有效期自甲方在乙方开户起,至运营期满后结束。
7.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合同一式份,三方各执份。
甲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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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丙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该附件作为PPP合同附件,最终以金融机构要求为准
-91-
附件3.《建设期履约保函》(格式)
建设期履约保函(格式)
编号:
致:,(受益人)
鉴于:本保函的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与(以下简
称“贵方”)签订了编号为,的《XX协议》(以下均简称“XX协议”)
及编号为,《中标通知书》的要求,投标人需要向贵方提供上述
文件下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以保证投标人切实履行其在XX协议项下的义务,我
行,,即(以下简称“本行”),注册地:,,应投
标人的要求,兹出具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本履约保函,其性质为见索即付的担保函。
本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本行向贵方承担偿付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金额:
(此数额即为本保函的担保限额)的担保责任,并约定如下:
一、本行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承诺:如果投标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
我行将在收到贵方提交的书面索赔通知和该项目监理工程师的下述证明材料后,
本行将在收到该索偿通知后个银行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将贵方索偿的款项一次性
付往贵方在该索偿通知中指定的贵方账户:
(一)贵方在索偿通知中声明投标人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主合同及相关协
议项下的义务及或责任,并引述投标人所违反的条款原文;
(二)索偿通知由贵方以书面信函(需注明作成日期并加盖贵方公章)方式
出具,注明总承包协议的编号和名称及本保函的编号。
(三)经贵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索赔通知书;
二、索偿通知应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送达本行。索偿款项应以人民币计算并
表示为确定不变的数额。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及担保限额内,贵方可以一次或分
多次提出索偿,但贵方提出索偿的累计余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的担保限额。本保函
的担保限额根据本行向贵方履行的偿付金额而自动递减。
三、本保函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日内,即年月日起生效,至本
-92-
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年月日(该日为非银行营业日时则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
个银行营业日为准)本行对公营业时间结束时或正本退回我行之日(以两者之较
早的日期为准)有效期届满。在有效期届满时本保函即自动失效,对本行不再具
有任何约束力。任何索赔要求务必于本保函到期日之前送达我行。
四、本保函的效力以及本行在本保函项下对贵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完全独
立的,并不取决于任何交易、合同/协议、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总承包协议)的
存在或有效性,也不取决于本保函中未列明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并且不受对总承
包协议及/或贵方与投标人之间的任何协议所作的任何变更、补充、终止或提前/
延迟终止的影响。贵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本行的方式解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全部
/部分的义务和责任,该等通知一经本行收到即发生效力。
五、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也不得转移。
六、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均应由本行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
保函开立银行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保函开立日期:年月日
注:本附件仅作为格式依据,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政府方认可在不改变主要内容的情况下使用金融机
构提供的格式文本。
-93-
附件4.《运维管养保函》(格式)
运维管养保函(格式)
编号:
致:,(受益人)
鉴于:本保函的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与(以下简
称“贵方”)签订了编号为,的《XX协议》(以下均简称“XX协议”)
及编号为,《中标通知书》的要求,投标人需要向贵方提供上述文
件下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以保证投标人切实履行其在XX协议项下的义务,我
行,,即(以下简称“本行”),注册地:,,应投
标人的要求,兹出具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本履约保函,其性质为见索即付的担保函。
本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本行向贵方承担偿付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金额:
(此数额即为本保函的担保限额)的担保责任,并约定如下:
一、本行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承诺:一旦贵方向本行提交符合下列全部条
件的索偿通知,本行将在收到该索偿通知后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将贵方索偿的款
项一次性支付往贵方在该索偿通知中指定的贵方账户:
(一)贵方在索偿通知中声明投标人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运维管养协议项下
的义务及或责任,并引述投标人所违反的运维管养协议条款原文;
(二)索偿通知由贵方以书面信函(需注明作成日期并加盖贵方公章)方式
出具,注明运维管养协议的编号和名称及本保函的编号。
(三)经贵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索赔通知书;
二、索偿通知应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送达本行。索偿款项应以人民币计算并
表示为确定不变的数额。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及担保限额内,贵方可以一次或分
多次提出索偿,但贵方提出索偿的累计余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的担保限额。本保函
的担保限额根据本行向贵方履行的偿付金额而自动递减。
三、本保函自全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之日的次日起个工作日,即
年月日;至项目移交之日,即年月日(该日为非银行营业日时则以该
-94-
日之前的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为准)本行对公营业时间结束时或正本退回我行之
日(以两者之较早的日期为准)有效期届满。在有效期届满时本保函即自动失效,
对本行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任何索赔要求务必于本保函到期日之前送达我行。
四、本保函的效力以及本行在本保函项下对贵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完全独
立的,并不取决于任何交易、合同/协议、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运维管养协议)
的存在或有效性,也不取决于本保函中未列明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并且不受对运
维管养协议及/或贵方与投标人之间的任何协议所作的任何变更、补充、终止或
提前/延迟终止的影响。贵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本行的方式解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
的全部/部分的义务和责任,该等通知一经本行收到即发生效力。
五、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也不得转移。
六、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均应由本行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
保函开立银行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保函开立日期:年月日
注:本附件仅作为格式依据,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政府方认可在不改变主要内容的情况下使用金融机
构提供的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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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移交保函》(格式)
移交保函(格式)
编号:
致:,(受益人)
鉴于:本保函的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与(以下简
称“贵方”)签订了编号为,的,(以下均简称“XX
协议”)及编号为,《中标通知书》的要求,投标人需要向贵方提
供上述文件下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以保证投标人切实履行其在XX协议项下的义
务,我行,,即(以下简称“本行”),注册地:,,
应投标人的要求,兹出具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本履约保函,其性质为见索即付的担
保函。本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本行向贵方承担偿付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
币金额:,(此数额即为本保函的担保限额)的担保责任,并
约定如下:
一、本行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承诺:如果投标人未按照PPP协议中约定的
移交条款执行,我行将在收到贵方提交的书面索赔通知和下述证明材料后,本行
将在收到该索偿通知后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将贵方索偿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贵
方在该索偿通知中指定的贵方账户:
(一)贵方在索偿通知中声明投标人未能完全、保质保量地履行PPP协议及
运维管养协议项下移交项目资产和设施的义务及或责任,未能通过移交验收,并
引述投标人所违反的PPP协议及运维管养协议条款原文;
(二)索偿通知由贵方以书面信函(需注明作成日期并加盖贵方公章)方式
出具,注明PPP协议及运维管养协议的编号和名称及本保函的编号。
(三)经贵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索赔通知书。
二、索偿通知应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送达本行。索偿款项应以人民币计算并
表示为确定不变的数额。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及担保限额内,贵方可以一次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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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提出索偿,但贵方提出索偿的累计余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的担保限额。本保函
的担保限额根据本行向贵方履行的偿付金额而自动递减。
三、本保函自运营期满之日前日内,即年月日;至项目期满移
交后个月,即年月日(该日为非银行营业日时则以该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银行营业日为准)本行对公营业时间结束时或正本退回我行之日(以两者之
较早的日期为准)有效期届满。在有效期届满时本保函即自动失效,对本行不再
具有任何约束力。任何索赔要求务必于本保函到期日之前送达我行。
四、本保函的效力以及本行在本保函项下对贵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完全独
立的,并不取决于任何交易、合同/协议、承诺(包括但不限于PPP协议及运维
管养协议)的存在或有效性,也不取决于本保函中未列明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并
且不受对PPP协议及运维管养协议及/或贵方与投标人之间的任何协议所作的任
何变更、补充、终止或提前/延迟终止的影响。贵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本行的方式
解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全部/部分的义务和责任,该等通知一经本行收到即发
生效力。
五、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也不得转移。
六、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均应由本行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
保函开立银行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保函开立日期:年月日
注:本附件仅作为格式依据,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政府方认可在不改变主要内容的情况下使用金融机
构提供的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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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城
合同签署页
住房
县
子
甲方(盖单位章):年县住房和坊乡建设局
3290000
国米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桂张
联系方式:
日期:2022年4月
日
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
乙方1(盖单位章):大理州城乡投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日期22022年4月7日
乙方2(盖单位章):棕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日期:2022年
4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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