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标段号
项目名称
投标价格
服务期
工时单价(元)
材料管理费收取率(%)
1
一片区
车辆及设备维修服务采购
10
10%
三年
工时单价报价
小写:10元人民币整/工时
大写:壹拾圆元人民币整/工时
材料管理费收取率报价
小写:10%
大写:壹拾%
备注:本合同为车辆及设备维修服务采购(一片区)项目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合同期年度预算追加10%的补充合同。
第一年: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第二年: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第三年: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承修垃圾运输车队、南片维护所、渣土事务管理科的车辆及设备(详见附件1)(甲方可根椐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实际年维修量不得超出预算)
3.3.1项目技术要求
3.3.1.1乙方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
3.3.1.2乙方根据车辆具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尽心尽职、文明维修。
3.3.1.3乙方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3.3.1.4乙方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合理收费。
3.3.1.5乙方配合甲方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
3.3.1.6乙方配合甲方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
3.3.1.7乙方更换的配件,除易损件外(机油滤芯、空气滤芯、空调滤芯、汽油滤芯、灯泡、轮胎、火花塞、刹车片、离合器片、柴油滤芯、蓄电池、保险(熔断器)、密封条),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3.3.1.8乙方维修产生的高浓度有机废水污染,废气、费油、废渣的处理净化和无害化归类处理。
3.3.1.9具有回收价值的大型配件旧件,由乙方负责保管并做好台账统计。
3.3.1.10在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乙方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3.3.1.11甲方设备与车辆出现返修,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
3.3.1.12乙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乙方接到甲方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 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乙方应派专人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
3.3.1.13乙方应保证用户设备与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乙方的人身与财物安全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厂维修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车辆设备发生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3.3.1.14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3.3.1.15乙方应建立和执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旧件回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客户意见处理制度等,以及各重要服务环节和技术操作的规范。
3.3.2服务规程
3.3.2.1接修
乙方应对送修设备、车辆的按维修保养申报单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
3.3.2.2初检
乙方根据《维修申报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甲方确认。只有在甲方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乙方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3.3.2.3检修
乙方要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新增维修项目要有甲方书面认定记录等,并定期向甲方报送。
3.3.2.4修竣设备、车辆交接
乙方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甲方应仔细检查修竣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符合招标规定,甲方应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不符合招标规定,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要求乙方改正,直至检验合格。
3.3.2.5维修档案
乙方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3.3.3考核管理
甲方对乙方不定期或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直接决定乙方的工作量。在检查和考核中,发现乙方存在如下问题,将督促其按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① 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② 保修期内,维修质量存在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④ 以次充好,以副代正的;
⑤ 其他违犯本项目采购要求和合同协议约定的行为。
3.3.4 其它要求
3.3.4.1 为保证服务质量及时效,乙方需在距离甲方8公里以内设有维修服务网点(1000平方米以上)或承诺2022年7月31日前在距离甲方8公里以内设立维修服务网点(1000平方米以上),且配备能满足采购需求的足量维修人员(6人及以上)及维修设施(至少包括2条大车维修作业地沟、大型作业车辆烤漆房1间等)及维修设备(至少包括发动机检测仪、车辆检测仪(电脑)、四轮定位仪、举升设备、修复液压顶、空调检测仪设备、车辆制动系统检测设备)。(向甲方提供证明材料)
3.3.4.2 甲方有权选择乙方任一服务网点维修,也可选择乙方任一网点定点维修。
3.3.4.3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结算方式: 维修费用=中标工时单价x工时定额+中标材料管理费收取率x材料费+材料费+外委加工费+其他费用(材料费、外委加工费及其他费用按实结算),以月为单位进行按实结算,甲方以月为单位结合考核结果进行按实结算。
5.2.1乙方应当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5.2.2经乙方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中标人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30天内;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大修,竣工出厂之日起365天内。
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乙方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5.2.3乙方提供的所需配件必须为合格产品。甲方有权在必要时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乙方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本项目按照长财采[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由甲方组织验收,甲方有权对乙方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
6.1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约。
6.2甲方及时按合同验收及结算方式付款。
7.4除不可抗逆因素外(包括但不限于因政策法规调整、单位变更等)甲乙双方因单方面终止合同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双方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