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株茶财釆计[2023]000199号
预算金额77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彭家祠人居环境改造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1月16日
 HNJS-20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彭家祠人居环境改造项目  
 
发包人: 茶陵县秩堂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 湖南省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编号:株茶财采计〔2023〕000199号
采购人(全称):茶陵县秩堂镇人民政府(甲方)
供应商(全称):湖南省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彭家祠人居环境改造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   株茶财釆计[2023]000199号      
(3)项目内容:  彭家祠人居环境改造   (工程项目)承包范围:  路面改造、排污、排水、街道绿化等 项目经理: 彭雪林  。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770000.00元  
大写: 柒拾柒万元整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综合单价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2023年12月1日,完成日期:2024年1月 20日。总日历天数:50天。
地点: 茶陵县秩堂镇    
方式:       /         
4.付款:
付款凭正式税务发票,发票须由中标方开具;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工程款按项目进度支付,每完成20%的工程量付 18%的工程款,至竣工验收累计拨款总额承包合同金额的90%,完成结算评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 97%;剩余 3%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复验如无质量问题,余款一次性无息付清。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12月1日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五份,采购人执两份,供应商执一份,其余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2023  年 12 月 1 日
合同订立地点:  茶陵县秩堂镇人民政府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按或示范文本合同格式确定。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承包人当事人共同签署或确认的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书面文件;仅一方签署,或双方虽已签署,但签署人并未获得合法授权的,该文件只有在获得了有权签约人的追认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2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
1.1.3.2永久占地包括: 具体以规划部门批准为准。
1.1.3.3 临时占地包括:由发包人在开工7天前指定。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国家、省、市及行业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3 标准和规范
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具体详见本工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相关约定。
1.3.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3.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具体详见本工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相关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如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之日十天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叁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设计院签署并施工图审查中心审定的设计施工图。
1.5.2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技                                                                            
术核定单、加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至少在本合同工程或相应工程部位施工14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叁份,经发包人、监理审查审批后,发包人壹份、监理人、承包人各存壹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
1.5.3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6 联络
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
1.7交通运输
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通行权,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1.7.2 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用地红线图作为场内、外交通的边界线。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监理人、本工程的其他施工单位或分包商可以免费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1.8 知识产权
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8.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偏差,其工程量应予调整并因此而调整合同总价,但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具体负责督促工程质量及进度,协调各方关系,会同发包人相关负责人、监理人员核定工程量、审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核工期顺延批复。发包人的任何指示或函件或批件应盖有发包人单位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并由发包人主管领导签字,否则无效。
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招标时已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范以及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范以及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竣工图资料原件叁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0天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彭雪林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讯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未签订施工合同的,视同承包人自愿放弃中标人资格,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合同无效,视同承包人自愿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未签订施工合同的,视同承包人自愿放弃中标人资格,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已签订施工合同的,视同承包人自愿无条件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3.4 分包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4.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协商确定。
3.4.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6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不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本项目不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监理合同及国家监理规范和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监理合同及国家监理规范和按通用条款执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3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工程质量;(2)工程进度;(3)施工安全。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全面负责,发包人协助。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6.1.3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1.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无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无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无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级以上的风;
(2)一天降水量200mm以上的暴雨;
(3)一次积雪深达450mm以上的自然灾害。
(4)暴风雨资料以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
施工过程中发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工期方可顺延。承包人应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及气候变化情况,并及时采取切实有效预防措施,保障发包人、承包人及本合同工程免于因此而遭受损失。属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或应当预见和预防的恶劣气候影响,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7.8.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本工程所需材料由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必须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标准。
8.1.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2 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
8.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
   10.1.1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实行审核制度,茶陵县秩堂镇政府和监理单位等组成工程变更审核小组。
   10.1.2不超批复概算的工程变更。 
1.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由监理、设计等 单位初审后报项目单位审核批复。
2.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导致项目建安费超过合同约定范围但 未超过批复概算建安费的, 由项目单位组织初审后报项目行业主 管部门审核批复。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10.2.1.1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招标文件所提供清单工程量的偏差以及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原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或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茶陵县财政评审确定。
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加快工程进度(如装配方式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等)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4 暂估价
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0.4.1.1  发包人、建设单位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包人、建设单位、承包人共同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0.4.1.2  发包人、建设单位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包人、建设单位、承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的专业分包,由发包人、建设单位、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但有关投标人资格条件、入围投标人确定办法、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最高投标限价、定标等事项的确定,以发包人、建设单位意见为准,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本办法第10.4.1.2款第(1)项所述专业工程和本办法第10.4.1.2款第(2)项所述承包人参与投标但未中标的专业工程,其总承包服务费和工程配套费合并按经发包人、建设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的该分包工程竣工结算税前总价的3%计取,由分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及经济全面负责,总承包服务费和工程配套费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工作内容:统一向发包人、建设单位领取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供给分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材料采购(供应)计划以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例如设计变更文件、分部分项工程自检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交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报告、工程竣工图等)的审核、汇总、整理归档;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条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协调与监督检查;参与分包单位工程点交竣工验收;对分包单位工程预、结算资料及已完工程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按分包合同规定办理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结算与拨付等管理工作;为分包单位提供施工现场道路的免费使用权,为分包单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等。承包人经发包人、建设单位批准自行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以及承包人参加投标且中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发包人、建设单位不承担总承包服务费及工程配套费。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0.4.2.1  发包人、建设单位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建设单位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在该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采购30天前及时向发包人、建设单位书面提出核价申请,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书面核价申请的,则该材料、工程设备的结算价格由发包人、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单方面自主认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
10.4.2.2发包人、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办法第10.4.2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0.5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1. 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按如下办法调整合同价款:
11.1.1人工调差:在基准日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人工工资单价的,自该文件执行之日起所完成工程量,其人工工资按该文件的综合工资单价和湘建价[2019]130号文的综合工资单价的差价乘以其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定额人工消耗总量进行调差,同时保持中标总价人工工资单价相对湘建价(2019)130号文的综合工资单价的优惠比率。
 11.1.2鉴于目前的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异常,为合理分摊其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根据湘建价(2018)129号文的相关规定,合同期内,材料实际价格涨跌幅度在湘建价(2018)129号文规定幅度范围以内(即: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不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款;材料实际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湘建价(2018)129号文规定幅度范围的,其价差全部调整,经双方核实后,调整价差,价差调整额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现就其价格的调整办法约定如下(招标时已暂定其主材价格的材料调价不适用此款):
11.1.2.1材料价格涨跌幅度的认定办法: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基准价,再以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与经发包人核定的基准价进行比较,以此确定此项材料的价格涨跌幅度。即材料价格涨跌幅度以(“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基准价-1)×100%计算确定。
11.1.2.2材料的“基准价”的确定办法:
(1)本工程材料在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已发布的2021年《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11-12月(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中含有此项材料价格的,则以《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作为其基准价,其中:
    1)当《造价信息》公布有其材料预算价格的或同时公布有其市场价格的,则优先以《造价信息》中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基准价;
 2)当《造价信息》中没有公布其材料预算价格但公布有材料市场价的,则以《造价信息》中对应的市场价的价格为基准价;
(2)《造价信息》中没有公布材料预算价格且没有公布其市场价的,或《造价信息》中公布的市场价所对应的品牌或技术参数与招标时所确定的不一致的,则以招标控制价预算书中的材料预算价格为基准价。
 11.1.2.3材料设备的“经核定的实际价格”的确定办法:
(1)各相关材料的“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分别核定;
(2)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施工当期的《造价信息》中已有价格的,则以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施工当期的《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作为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其中:
1)当基准价采用的是《造价信息》中的材料预算价的,则以《造价信息》中对应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
2)当基准价采用的是《造价信息》中某一品牌某一规格型号的市场价的,则以《造价信息》中对应的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的市场价作为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
3)《造价信息》中的缺项的或虽列明价格但其所对应的品牌及技术参数与招标时所确定品牌及技术参数不一致的,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据实申报后由发包人核定确认;承包人应在此项材料采购30天前将需核价材料的供应商及价格报发包人核定,若承包人逾期未报送核价申请的,该材料的结算单价由发包人单方面自主认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
4)当《造价信息》已公布有材料预算价或市场价的,而某一材料的实际使用期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造价信息》的适用期的,则以各期的材料价格算术平均确定。其中各期《造价信息》中相应价格所占的权数,以合同期内承包人在相应时间内实际已完工程量的相应材料用量与其竣工总用量的比重来确定。材料用量以已完图示工程量套用现行消耗量标准确定。
5)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所产生的相应价格上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1.1.2.4材料价差调整额的计算方法:当某材料的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湘建价(2018)129号文规定的风险范围的,其材料价差调减额或调增额的计算公式为:{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基准价*经核定的该材料的竣工结算消耗量,再以此金额另按湘建价〔2019〕47号文相关规定计取规费和税金。【注:当“经核定的实际价格”低于基准价则为调减,当“经核定的实际价格”高于基准价,则为调增;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材料的竣工结算消耗量以已完图示工程量套用湖南省建设厅以湘建价[2014]113号文发布的相应消耗量标准确定】。
11.1.3《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预算价格的以及投标中发包人设为暂定价的材料按发包人在施工期间调查并核定的实际市场价格(含采保费)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应在此项材料采购30天前将需核价材料的供应商及价格报发包人核定,若承包人逾期未报送核价申请的,该材料的结算单价由发包人单方面自主认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
11.1.4其他调差:如遇政策性文件对其他部分进行调整的,按政策文件执行,调整只限于政策发布后实施的工程范围。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1.2.1本招标项目以投标截止日前28日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发生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相关省级或行业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省、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所发布的有关工程预算定额或消耗量标准调整等政策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此款,即在基准日后,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新的工程预算定额或消耗量标准及其配套文件的,本项目合同价款不因此而调整)。
11.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第11.2.1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合同.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通用合同条款对风险范围的规定,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第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第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规定的幅度以内不予调整的内容,专用合同条款第7.7条“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规定以内的气候条件不予调整,均为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内的不计算任何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第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的规定。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签订后项目部组成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到位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整(¥:/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简称“国家计价规范”)、《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的通知》(湘建价〔2020〕56 号,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办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项目。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参照通用条款第12.3.4款【单价合同的计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办理,其中已完工程量的审核人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工作联系中的约定为准,工程计量的结果,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参考,本工程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最终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定结果为准。计量工程为中间验收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序号
项目内容
付至合同总造价的比列%
1
完成总工程量35%
25%
2
完成总工程量70%
60%
3
竣工验收
75%
4
裁评,审计付至总造价 97%
5
余款 3%质保金,若无质量问题,甲方竣工验收合格期满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由双方另行协商。
13.2.3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双方另行协商。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应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内提交。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结算的方式:按投标综合单价根据竣工图+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洽商内容等相关施工资料的工程量按实结算。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初审(发包人将邀请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初审,由监理人重点审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核对所需时间及补充、完善相关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以内。因特殊情况或承包人原因导致逾期,则审核时限相应顺延。本工程的最终竣工结算金额以审计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承包人、发包人应为监理人、造价咨询机构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完成本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和工作便利。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由12.4条款确定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3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叁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由12.4条款确定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年。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为竣工结算总价款的3%,质保金的支付方式为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15.3保修
15.3.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合同附件3。
15.3.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发生紧急情况,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起到现场;其他情况除书面通知时发包另有要求者外,应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赶到现场。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另行协商确定。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由发包人重新采购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并赔偿承包人的停工、窝工损失。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并赔偿承包人的停工、窝工损失。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7)其他: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如期办理征收、拆迁等事宜,导致无法或施工造成暂停施工,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的停工、窝工损失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通用条款不明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现行政策文件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监理人应各自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各自承担己方人员的保险费。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1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另行协商确定。 
20.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2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茶陵县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时按量与劳务人员进行工资结算,及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如有违反,发包人一经查实即从工程款中等额扣除直接支付予劳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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