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司法局智慧矫正中心创建项目答疑公告
一、项目名称:临泉县司法局智慧矫正中心创建项目
二、项目编号:LQ2021JC1322
三、首次公告发布日期:2021年9月30号
四、答疑内容:
1、质疑事项:招标文件2.2综合评分中项且经理及团队成员评分标准“3、服务团队成员具有两人或以上获得国家相关机构颁发互联网技术的职称认证,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及以上(以证书获得时间)中级及以上得2分,初级得1分,没有得0分。”
事实依据:服务团队成员具有两人或以上获得国家相关机构颁发互联网技术的职称认证,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及以上要求不合理,证书的获得时间不能代表实际从事本专业的工作时间,本招标文件中特殊的5年要求存在为特定供应商定制得分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复:本项目业务复杂,实施难度大,对接事项多,对于项目团队技能要求高,为保证项目实施和后期维护质量,需要专业且具备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实施,互联网技术职称为国家相关权威机构颁发的具有普遍认可度的资格证书,并不具备排他性。本项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2:采购清单中“人脸抓拍比对设备、人脸抓拍比对分析终端标★参数”。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人脸抓拍比对设备、人脸抓拍比对分析终端”额标★项参数共设置9个,按照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标注“★”的指标和条款为设备的关键性参数要求,一项不满足扣5分,32分扣完为止。
经向多家设备供应厂家咨询,以上9个标★项均出自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检测报告,其他厂家均不能完全满足。且此家公司不予向我公司提供产品及相关资料。
以上情况存在通过单一的参数限制性,为特定的供应商定制得分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复:标注“★”的指标和条款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设置的最低要求,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是为了防止虚假应标,投标厂家可选择满足或者高于要求的产品进行应标。主流厂商海康、宇视、华为、大华、天地伟业等均有可以满足参数的产品,不具有倾向性。本项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三:采购清单中“电子定位终端”标★参数。
事实依据:经向多家设备供应厂家咨询,招标文件中电子定位终端产品6个标★项均出自南京慧智灵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甚他厂家均不能完全满足,且此家公司不予向我公司提供产品及相关资料。
以上情况存在通过单一的参数限制性,为特定的供应商定制得分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复:标注“★”的指标和条款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设置的最低要求,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是为了防止虚假应标,投标人可选择满足或者高于要求的产品进行应标。主流厂商思衡、德科、欧特瑞、华拓等均有可以满足参数的产品,不具有倾向性。本项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
特此回复!
临泉县司法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