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电价标准按照1-10kv大工业电价(峰谷分时)政策执行。1-10kv大工业电价时段及价格明细表(单位:元)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备注
1
充电费
平峰
元/度
7:00-8:00
11:00-15:00
22:00-23:00
0.6437
/
本项目按照实际用量消费
高峰
8:00-11:00
15:00-19:00
0.7937
尖峰
19:00-22:00
0.8937
低谷
23:00-07:00
0.4437
2
服务费
0.40
本项目服务费是指除充电电费以外的一切费用,包括车辆停车费、物业管理费、人工费用、运营耗材等。22台车的服务费每月财政预算限额不超过5.4万元,项目整体服务费不超过32.4万元。超出部分双方协商解决。
1、乙方提供充电设备,为甲方22台新能源环卫车提供充电服务,充电站场采取自助式卡刷充电。乙方提供充电卡给甲方,由甲方工作人员自行充电,车辆充满电后由甲方工作人员将车辆移出充电车位。
2、乙方工作人员对充电服务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确保充电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3、乙方牵头组织和安排现场培训,积极协助甲方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充电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4、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如遇充电异常,应立即停止充电,同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异常情况,并等待乙方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置。
电费与服务费每月按实结算并支付。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以乙方平台充电量读取数据,对上月电费与服务费对账核算,由乙方根据双方签字认可后的充电数据向甲方开具电费与服务费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乙方账户。
按要求如质如量完成。
按政府采购要求验收。
1、充电设施设备产权分界为:车载设备产权属甲方,非车载设备产权属乙方。
2、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充电设施设备所引发的安全事故等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因电力线路检修及外部等因素造成停电,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因甲方工作人员过错或者操作不当造成自身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因乙方充电设备原因,造成自身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未征得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合同约定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未经对方许可,对本合同的任何的转让均属无效。
2、若甲方进驻乙方充电站的新能源车辆数量有所增加,则有关费用结算及场地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
3、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不得变更、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