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57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4/07/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吉财采购〔2024〕565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现代电工电子实训中心(项目编号:JLSZC202401065)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恒远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自由大路7333号枫林园21号楼504号
被投诉人1: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3050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4年2月29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4年6月5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4年6月11日
投诉提出时间:2024年6月18日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1、2中【III】”的要求不合理。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二、评标方法和标准”-“商务因素分(12分)”第2项、第3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二、评标方法和标准”-“商务因素分(12分)”第4项、第5项具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二、评标方法和标准”-“商务因素分(12分)”第6项具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二、评标方法和标准”-“技术因素分(48分)”第1项、第2项、第5项、第7项、第8项、第10项、第15项、第18项、第19项、第20项具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6: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二、评标方法和标准”-“技术因素分(48分)”第9项、第11项、第12项、第13项、第16项、第17项、第21项、第22项、第23项、第24项具有指向性。
投诉请求: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参数要求,结合整个文件编制情况,该投诉事项不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无关的情形,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该投诉事项存在设定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无关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3、5、6: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上述参数属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况,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情形,投诉事项2、3、5、6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6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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