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宁乡市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临聘人员综合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5/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欧李心雨
中标联系人周鹏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F202303100018-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顺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3年宁乡市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临聘人员综合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F20230310001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2023年宁乡市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临聘人员综合服务项目 职业中介服务 详见采购文件 1 1024232
 合计金额小写: 1024232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零贰万肆仟贰佰叁拾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023年宁乡市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临聘人员综合服务项目:1024232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01 ——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用工。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项目名称:2023年宁乡市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临聘人员综合服务项目
2、项目编号:政府采购编号:NXCG-F202303100018
3、合同金额:人民币1024232元(含税),大写: 壹佰零贰万肆仟贰佰叁拾贰元整,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实际审核金额为准。
4、费用每月支付一次,乙方根据实际用工情况按实计算,经甲方审核后及时支付。
5、费用支付方式:甲方须在收到乙方符合宁乡市财政局要求的等额有效结算票据后及时将款项支付至乙方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湖南顺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账号:82010300000004719
开户行: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对上述收款账户的准确性负责,因上述收款账户有误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上述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乙方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已向上述收款账户支付的,视为已完成付款义务。
4.2 收款账户: 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顺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8201030000000471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合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履约验收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必须合法规范用工,将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2、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3、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且无需向乙方和劳务派遣人员支付任何补偿、赔偿责任,若因此甲方被追究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用工单位发生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如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7)本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9)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回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5、甲方有权确定和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劳务报酬。
6、乙方如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非因劳务派遣人员过错被甲方违法退回,并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甲方应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责任,由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手续。
8、因社保需提前申报,甲方每月25日前应将社保异动情况通知乙方。甲方有权督促并检查乙方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是否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以及发放薪酬等工作。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义务把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并且作为乙方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一项条款。
2、乙方全面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公积金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
3、乙方应按协议约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约定退回的劳务人员,乙方应予接受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避免对甲方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如因乙方未妥善处理与被退回的劳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乙方与劳务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乙方承担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负责申报和理赔事宜,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劳务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帮助甲方向劳务人员索赔并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6、乙方应指定专人定期到甲方处,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7、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乙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待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8、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程制度和工作标准。对不服从甲方管理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派遣员工,乙方应予以及时更换,并不再安排至甲方工作。
9、乙方派遣员工从甲方领取的工作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由甲方负责登记管理,派遣员工离职时,由乙方负责协助收回交还甲方。
10、乙方应尽到用人单位的职责,应为甲方规避商业机密或知识产权等相关保密事项泄露的风险,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工伤事故处理
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应负责并及时购买完成服务人员的相关保险,该购买保险事项与甲方无关。当劳务服务人员发生工伤、死亡等事故时,由乙方负责处理。甲乙双方均应第一时间履行救助义务,及时将伤者送往救治医院、合理垫付工伤医疗费用。
3、劳务派遣人员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支付外,如有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及时购买工伤保险而发生工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对于人员异动,甲方应出具书面通知乙方指定联系人 周鹏 ,联系电话18874207566(纸质文字通知或微信文字通知均可认定为书面通知)。
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法律规定的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乙方按月支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在合同有效期,甲乙双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主要义务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
2、乙方如未按时发放和缴纳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应交款项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且不视为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如因此导致劳务派遣人员提起仲裁、诉讼等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若损害了甲方利益或使甲方受到经济损失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依法处理。
4、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与本合同履行内容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5%承担违约责任,如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乙方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若乙方违反此项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按合同总价5%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保密
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秘密、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知识产权
1、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2、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及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合同送达
1、甲、乙双方按以下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甲方地址:宁乡市历经铺街道滨江大道滨江公园5A栋收件人:欧李心雨邮政编码:410600联系电话:13787319973
乙方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康路(华都丽景)22、25栋202A室收件人:周鹏邮政编码:410600联系电话:18874207566
2、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有关通知、文件、资料等,或者人民法院向任一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可向被送达方在本条所约定的地址送达。如因被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禁止商业贿赂条款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甲方负责人、指定联系人及相关人员行贿或变相行贿,否则,一经查核属实,甲方除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外,并按合同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其他
1、除劳务派遣人员外,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
2、由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由劳务派遣人员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3、本协议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香山社区玉潭中路14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街道新康路华都丽景22、25栋202A室

法定代理人: 郭郁姿 法定代理人: 宋哲

委托代理人: 欧李心雨 委托代理人: 周鹏

电话: 0731-87011981 电话: 0731-87827966

传真: 0731-87011981 传真: 0731-87827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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