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727.3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14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7,273,000万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CQFJSGZHPG[JS]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云雾花涧——巴蜀美丽庭院示范片建设项目
答疑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云雾花涧——巴蜀美丽庭院示范片建设项目发布答疑补遗如下:
一、答疑部分
质疑1:针对本工程,我司存在以下疑问,往代理公司及业主单位详情回答。纵观巫山县近两年所招标的项目,无一不是高价中标,整个重庆市本是采取“最低价中标”为何巫山县却无一低价中标,反之所有低价都是被否决投标,是因为有人暗箱操作还是带有倾向性?据悉:巫山县居多数项目都是采取“非法”控制社会评标专家带有意图性的从而实现高价中标,巫山县的已开标的招投标项目每次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都是基本固定的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故而废掉不是意向的投标单位、达到意向的投标人中标目的,根据了解此情况是在每个项目开标前填写抽取专家抽取表的时候进行固定填写专家专业编号进行控制抽取固定专家成员以“毛心明”A08050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给水排水工程)、“李明”A080805(水利工程中的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为首,以“潘京红”A083001(园林绿化工程中的绿化工程)、“张春”A08050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给水排水工程)为辅),请问相关监督领导,难道巫山县的所有项目实际实施的工程内容都与以上的专业类似和相符吗?巫山县是一个以大型的轨道交通、类似三峡大坝水利工程、以绿化著名的深圳城市?多希望有机会目睹和乘坐轨道环绕、绿水青山、有着利国利民大型水利设备的巫山县!!在此希望有责任感和能力的相关领导进行核查落实处理,还招投标行业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
回复1:此问题与本项目无关,不做回复。 
质疑2:尊敬的巫山县领导、发展改革委员会、项目行业主管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巫山县是不是山高皇帝远的地方,而导致招投标市场如此黑暗和不公平!作为一个潜在投标人,巫山县招投标存在一个严重的不公平公开公正的现状!情况如下:巫山县的已开标的招投标项目每次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都是基本固定的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故而废掉不是意向的投标单位、达到意向的投标人中标目的,根据了解此情况是在每个项目开标前填写抽取专家抽取表的时候进行固定填写专家专业编号进行控制抽取固定专家成员(毛心明、李明、潘京红、张春),固定的专业如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相关专业编号、水利工程中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专业编号、绿化工程中专业编号),请问相关监督领导,难道巫山县的所有项目实际实施的工程内容都与以上的专业类似和相符吗?巫山县是一个以大型的轨道交通、类似三峡大坝水利工程、以绿化著名的深圳城市?多希望有机会目睹和乘坐轨道环绕、绿水青山、有着利国利民大型水利设备的巫山县!!在此我作为一个潜在投标人代表,跪谢以上综合评标库专家,感谢您们一直都在为巫山县建设做出巨大贡献,同时也在为自己和相关人的经济实现更上N个台阶!!!望有责任感和能力的相关领导进行核查落实处理!!!!
回复2:此问题与本项目无关,不做回复。
质疑3:现在都是低价标了,为什么还要提供业绩?你是不是有意向单位?请做出解释给予回答!
    回复3:本项目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编制符合《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范本的要求。
质疑4:新成立的公司可不可以只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回复4:若公司成立时间在2019年度以后的,应为公司自成立以来每年度(不包括本年度)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
二、补遗部分
序号
条款号
原招标文件内容
修改后
1
第5页:第一章招标公告
2.3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727.3万元
2.3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7273037.18元
2
第8页:第一章招标公告
特别提示:
1.为严厉打击建筑市场围标串标违法犯罪行为,欢迎社会各界以及参与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积极署名举报围标串标违法犯罪行为并提供线索和证据。对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将立即介入调查。
2.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如有单位、领导干部以及纪检监察对象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党纪、政纪或违法犯罪行为的,请向璧山区纪委监委举报。举报地址:璧山区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222室,举报电话:023-41416200。
3.根据重庆市和璧山区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加强对入场交易人员的登记核验,若不符合防控要求,将不能入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请自行评估后果,合理安排人员参与相关活动。因防疫政策实时变化,请您及时关注重庆市和璧山区最新疫情防控政策,积极配合疫情防控要求!
4.请各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www.cqggzy.com/bishanweb)上关于疫情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及补充通知、公告等,并按要求做好入场人员相关准备工作,否则将可能影响投标行为。无论投标人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内容。
特别提示:
1.为严厉打击建筑市场围标串标违法犯罪行为,欢迎社会各界以及参与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积极署名举报围标串标违法犯罪行为并提供线索和证据。对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将立即介入调查。
2.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如有单位、领导干部以及纪检监察对象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党纪、政纪或违法犯罪行为的,请向璧山区纪委监委举报。举报地址:璧山区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222室,举报电话:023-41416200。
3
第16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投标报价及工程结算
一、投标报价
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实行发包总价控制和清单单价双控方式实施。
2.投标人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应按本须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3.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中标后必须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招标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并不能获得索赔。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4.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
5.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
R一般计税法
6.参考的规范及定额: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2022年第1期)的通知》(璧公管办〔2022〕1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7.(1)人工、材料采购及价格:本工程所需材料由投标人按照
施工图设计要求采购,所选材料的产品质量均不得低于本工程的设计要求,其价格参考《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22 年第 12 期发布的璧山地区材料价格,并结合璧山区的市场行情及投标人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人工价格参考重庆市城乡建委发布的2018年重庆市定额基价。
(2)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 年版)(渝建发〔2019〕25 号)的规定。
8.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
8.1各投标人均应以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为准予以投标报价,结算时工程量按有关计量规定计量后据实结算。
8.2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9.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以及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各清单子项排列顺序、各清单子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0.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即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1.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所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报总金额一致,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百分比优惠(下浮)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中,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2.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其他以非综合单价表示的子项报价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完成该子项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13.总报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总价最高限价和全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本项目投标报价总价最高限价为727.3万元 。工程量清单单价详见附件。
14.安全文明施工费:
14.1根据《重庆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14.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 25.259056万元,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或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汇总金额未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的,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注:采用全费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仅针对《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评审。
14.3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文件执行。
15.组织措施费和建设工程竣工方案编制费的计算基础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相关规定为准,投标人填报的组织措施费费率和建设工程竣工方案编制费费率不得高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相应费率标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6.规费由投标人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相关规定进行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7.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税金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8.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9.该项目用地范围即为中标人的工作用地面,招标人不再提供其它场地,如因该原因造成中标人施工降效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投标价内。
20.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本工程预拌商品砂浆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2018〕375号和璧建发〔2018〕129号执行,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二、工程结算
21、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新增或变更项目结算价+Σ规费+Σ税金。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全费用综合单价清单价格部分(若有)已包含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所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21.1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中标单价实行综合单价包干。工程结算时,以中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为结算单价依据,按照竣工图和相关规范及规则计算并经监理单位、招标人审核确认的合格工程量乘以中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21.2措施项目结算价:
(1)施工组织措施费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结算金额在项目中标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金额范围内按中标费率进行结算,超出中标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金额的部分不予结算。
组织措施费和建设工程竣工方案编制费的计算基础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相关规定为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渝建〔2019〕143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注:本工程不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而调整施工组织措施费,增加工程量其增加部分施工组织措施费不予结算。)
(2)施工技术措施费
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中标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注: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中标单价不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改变。)
21.3其他项目结算价
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文件执行。    
21.4新增或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结算:
①在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②在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可以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实施招标人认定)。
③在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目的:
A.执行的规范与定额: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2022年第1期)的通知》(璧公管办〔2022〕1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B.材料及人工价格:增减工程材料价格按照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璧山地区材料价格执行,材料价格缺项的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认定,并接受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增减工程人工价格按重庆2018年定额基价执行。
C.结算下浮比例为:(总价最高限价-中标总价)÷总价最高限价。
④增减工程按璧发改〔2022〕265号文件规定报批审核同意后实施,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相关规范现场签证,并接受重庆市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
21.5规费: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
21.6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及其他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其中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工程结算按璧财发〔2021〕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纳入璧山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璧山区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以决(结)算审计结果为准。对未纳入璧山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发包人不再从璧山区审计局入库的中介机构抽选审核单位,璧山区审计局不再实行备案登记,由璧山区财政局办理决(结)算审核。
合同竣工结算价=工程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索赔、现场签证结算及其他费用。
备注: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一、投标报价的编制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与全费用单价相结合的计价。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实行发包总价控制和清单单价双控方式实施。
2.投标人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应按本须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3.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中标后中标人必须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招标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并不能获得索赔。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运用评标系统辅助工具对投标人投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清标。当清标结果显红时,评标委员会应深入了解显红的原因后,对照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的规定,对确实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方可作否决投标处理。
4.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或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1)在合同实施期间,单价和总价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的规定可调整。
(2)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
R一般计税法
6.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第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修改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8. 总报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本项目投标报价总价最高限价为7273037.18元。工程量清单单价详见附件。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清单综合单价与全费用单价相结合的最高限价,清单综合单价与全费用单价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与全费用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与全费用单价的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所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报总金额一致,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百分比优惠(下浮)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中,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9.安全文明施工费:
9.1根据《重庆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9.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252590.56元,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或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汇总金额未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的,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注:采用全费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仅针对《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评审。
10.组织措施费和建设工程竣工方案编制费的计算基础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相关规定为准,投标人填报的组织措施费费率和建设工程竣工方案编制费费率不得高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相应费率标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1.规费由投标人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相关规定进行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2.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税金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3.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投标人参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
14.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渝建〔2022〕7号)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按《璧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计价原则》约定的方法调差并由招标人完善。
15.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渝建发〔2019〕25号)的规定。
16.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本工程预拌商品砂浆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2018〕375号和璧建发〔2018〕129号执行,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二、工程结算
17、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新增或变更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全费用单价清单价格部分(若有)已包含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所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17.1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和全费用单价实行单价包干(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中标单价实行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包干)。工程结算时,以中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为结算单价依据,按照竣工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注:该部分中标人的中标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不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调整。)
(2)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全费用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1.3计算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
(3)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但合同中约定的原则不能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违背。
17.2措施项目结算价:
(1)施工组织措施费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结算金额在项目中标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金额范围内按中标费率进行结算,超出中标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金额的部分不予结算。
施工组织措施费和建设工程竣工方案编制费的计算基础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相关规定为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渝建〔2019〕143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文件执行。
(2)施工技术措施费
施工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中标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注:施工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中标单价不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改变。)
17.3其他项目结算价
(1)暂估价项目:
①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发包人牵头会同监理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专业工程暂估价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发包人审定的价格必须经璧山区政府批准)。
②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算。
(2)计日工:按据实签证结算。
(3)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17.4新增或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结算:
(1)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2)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可以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实施招标人认定)。
(3)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目的:
①执行的规范与定额: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2022年第1期)的通知》(璧公管办〔2022〕1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②材料及人工价格:增减工程材料价格首先按开标当期《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中约定的由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价格执行,其次按开标当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开标当期《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中约定的由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价格与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开标当期《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中约定的由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价格、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牵头会同监理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并经发包人最终认确定为准。增减工程人工价格按重庆2018年定额基价执行。材料人工执行时接受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
③结算下浮比例为:(总价最高限价-中标总价)÷总价最高限价。
(4)增减工程按《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璧发改〔2022〕265号)规定报批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接受重庆市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
17.5价格调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17.6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
(1)索赔: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该约定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2)现场签证: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17.7 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该约定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17.8 规费: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
17.9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及其他相关配套文件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18、工程竣工结算价:
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由发包人确定后送璧山区审计局审计、璧山区财政局审核,对纳入璧山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金额以璧山区审计局审计结算结果为准;对未纳入璧山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金额以璧山区财政局审核结算结果为准。
备注: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4
第34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0工程款支付方式
1、按月进度计量支付进度款。
2、根据监理、发包人核定的合格工程量计量结果,承包人向监理(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后,发包人按月向承包人支付经审核的上月已完成合格(不合格的不计量)工程量计价款的80%的工程进度款;
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计价款金额的80%;本工程按璧发改〔2020〕113号文件和璧财发〔202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并移交档案资料且通过档案验收后,支付至本工程审定金额的97%,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按规定一次性无息退还。
4、支付方式:中标人出具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合法发票并提供璧山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由发包人采用银行转帐支付或电汇至承包人在璧银行账户。
1.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
按每半年度支付,每半年度支付该半年度经审核的完成合格工程量计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经审核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计价款的80%。本工程按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璧发改〔2022〕265号)和政府结算审核相关规定(璧财发〔2021〕2号)办理结算,并移交档案资料且通过档案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余下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满后按规定无息退还。
2.支付方式及发票要求:
承包人出具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合法发票,并提供璧山区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后,由发包人采用银行转帐支付或电汇至承包人在璧银行账户。如有合法分包的,其价款支付至联合体牵头单位在璧账户。
5
第35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交易服务费及代理服务费
1.交易服务费:按璧发改〔2018〕186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全部由中标人缴纳。缴纳时间:合同签订前。在此费用缴纳后方可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1.交易服务费:按璧发改〔2018〕186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全部由中标人缴纳。缴纳时间:合同签订前。在此费用缴纳后方可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将该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但不单列。   
6
第61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其他
无。
A-27项目工程实行总价与清单单价双控制的方式实施,不允许不平衡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做否决投标处理。
7
第143页:专用合同条款10.4 变更估价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
10.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2022年第1期)的通知》(璧公管办〔2022〕1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材料及人工价格:增减工程材料价格按照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璧山地区材料价格执行,材料价格缺项的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认定,并接受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增减工程人工价格按重庆2018年定额基价执行。
结算下浮比例为:(总价最高限价-中标总价)÷总价最高限价
(1)人工单价:按重庆2018年定额基价执行。
(2)材料单价:
按照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璧山地区材料价格执行,材料价格缺项的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认定,并接受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由实施招标人认定);
10.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按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2022年第1期)的通知》(璧公管办〔2022〕1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不参与浮动),经发包人、监理人审定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
(1)人工单价:按定额基价执行。
(2)材料单价:
①首先按开标当期《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中约定的由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价格执行,其次按开标当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
②开标当期《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中约定的由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价格与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
③开标当期《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中约定的由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价格、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牵头会同监理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并经发包人最终认确定为准。
8
第145页:专用合同条款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项目投标基准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国家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直接影响项目的新法规、新政策、新文件、新标准,属强制执行的,自执行之日执行,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估价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属选择性执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工期六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且市场价格波动幅度符合第11.1.1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1.1.2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按第11.1.1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1.1.2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第11.1.1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1.1.2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调差条件之外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不调整合同价格,风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后纳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
按定额基价执行,不调整价差。
11.1.2 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
可调价差材料:按开标当期《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中约定需调整价差的材料进行表述,具体调整价差的材料为:(由招标人具体完善需调整价差的材料)。
可调价差材料的价差调整办法如下:
按开标当期《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中明确的调整原则进行表述,具体材料价差调整原则为:(注:由招标人具体完善调整原则)。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项目投标基准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国家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直接影响项目的新法规、新政策、新文件、新标准,属强制执行的,自执行之日执行,经发包人按《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璧发改〔2022〕265号)规定报批审核同意后,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估价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属选择性执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本条补充11.3款
9
第147页:专用合同条款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按月进度计量支付进度款。
2、根据监理、发包人核定的合格工程量计量结果,承包人向监理(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后,发包人按月向承包人支付经审核的上月已完成合格(不合格的不计量)工程量计价款的80%的工程进度款;
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计价款金额的80%;本工程按璧发改〔2020〕113号文件和璧财发〔202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并移交档案资料且通过档案验收后,支付至本工程审定金额的97%,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按规定一次性无息退还。
4、支付方式:中标人出具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合法发票并提供璧山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由发包人采用银行转帐支付或电汇至承包人在璧银行账户。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
按每半年度支付,每半年度支付该半年度经审核的完成合格工程量计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经审核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计价款的80%。本工程按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璧发改〔2022〕265号)和政府结算审核相关规定(璧财发〔2021〕2号)办理结算,并移交档案资料且通过档案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余下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满后按规定无息退还。
2.支付方式及发票要求:
承包人出具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合法发票,并提供璧山区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后,由发包人采用银行转帐支付或电汇至承包人在璧银行账户。如有合法分包的,其价款支付至联合体牵头单位在璧账户。
10
第152页:专用合同条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2计价原则
工程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新增或变更项目结算价+Σ规费+Σ税金。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全费用综合单价清单价格部分(若有)已包含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所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中标单价实行综合单价包干。工程结算时,以中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为结算单价依据,按照竣工图和相关规范及规则计算并经监理单位、招标人审核确认的合格工程量乘以中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2.措施项目结算价:
(1)施工组织措施费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结算金额在项目中标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金额范围内按中标费率进行结算,超出中标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金额的部分不予结算。
组织措施费和建设工程竣工方案编制费的计算基础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相关规定为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渝建〔2019〕143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注:本工程不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而调整施工组织措施费,增加工程量其增加部分施工组织措施费不予结算。)
(2)施工技术措施费
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中标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注: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中标单价不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改变。)
3.其他项目结算价
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文件执行。    
4.新增或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结算:
①在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②在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可以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实施招标人认定)。
③在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目的:
A.执行的规范与定额: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2022年第1期)的通知》(璧公管办〔2022〕1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B.材料及人工价格:增减工程材料价格按照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璧山地区材料价格执行,材料价格缺项的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认定,并接受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增减工程人工价格按重庆2018年定额基价执行。
C.结算下浮比例为:(总价最高限价-中标总价)÷总价最高限价。
④增减工程按璧发改〔2022〕265号文件规定报批审核同意后实施,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相关规范现场签证,并接受重庆市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
5.规费: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
6.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及其他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其中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工程结算按璧财发〔2021〕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纳入璧山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璧山区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以决(结)算审计结果为准。对未纳入璧山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发包人不再从璧山区审计局入库的中介机构抽选审核单位,璧山区审计局不再实行备案登记,由璧山区财政局办理决(结)算审核。
合同竣工结算价=工程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索赔、现场签证结算及其他费用。
14.2.1.3竣工结算价
以发包人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
 
14.2.1.2计价原则
工程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新增或变更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全费用单价清单价格部分(若有)已包含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所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和全费用单价实行单价包干(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中标单价实行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包干)。工程结算时,以中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为结算单价依据,按照竣工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注:该部分中标人的中标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不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调整。)
②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全费用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10.4.1〔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
③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但合同中约定的原则不能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违背。
(2)措施项目:
①施工组织措施费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结算金额在项目中标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金额范围内按中标费率进行结算,超出中标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金额的部分不予结算。
施工组织措施费和建设工程竣工方案编制费的计算基础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相关规定为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渝建〔2019〕143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文件执行。
②施工技术措施费
施工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中标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注:施工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中标单价不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改变。)
(3)其他项目:
①暂估价项目:
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发包人牵头会同监理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专业工程暂估价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发包人审定的价格必须经璧山区政府批准)。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算。
②计日工:按据实签证结算。
③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4)新增或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结算:
①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②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可以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实施招标人认定)。
③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目的:
1)执行的规范与定额: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2022年第1期)的通知》(璧公管办〔2022〕1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2)材料及人工价格:增减工程材料价格首先按开标当期《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中约定的由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价格执行,其次按开标当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开标当期《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中约定的由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价格与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开标当期《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中约定的由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价格、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牵头会同监理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并经发包人最终认确定为准。增减工程人工价格按重庆2018年定额基价执行。材料人工执行时接受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
3)结算下浮比例为:(总价最高限价-中标总价)÷总价最高限价。
④增减工程按《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璧发改〔2022〕265号)规定报批审核同意后实施,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相关规范签证,并接受重庆市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
价格调整:按照第11条〔价格调整〕约定约定执行。
(6)索赔与现场签证:
1)索赔: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该约定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2)现场签证: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7)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该约定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8)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
(9)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14.2.1.3工程竣工结算价
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由发包人确定后送璧山区审计局审计、璧山区财政局审核,对纳入璧山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金额以璧山区审计局审计结算结果为准;对未纳入璧山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金额以璧山区财政局审核结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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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页:专用合同条款20. 争议解决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同意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0. 争议解决
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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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全文
跟审单位
跟审单位(如有)

 
 
注:若本次发布的答疑补遗通知与招标文件在同一内容上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答疑补遗通知内容为准。
招标人: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丰达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2月8日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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