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所属产能指标(高炉1080立方米序列对应铁产能指标104万吨、转炉80T序列对应钢产能指标100万吨)
金额
98669万元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19/01/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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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我单位申请将所持有的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所属产能指标(高炉1080立方米序列对应铁产能指标104万吨、转炉80T序列对应钢产能指标100万吨)在贵中心交易,现委托会员单位提交申请。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自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确定项目受让方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受让方有权向我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6、我方遵守《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如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的相关内容,我方同意以交易保证金的同等数额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金。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我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我方进行追偿。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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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
注册地(住所) | 所在地区 | - | ||
法定代表人 | 成立时间 | |||
注册资本(万元) | 企业类型 | |||
经营范围 | 职工人数 | |||
内部审议情况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 | 98669.000000万元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评估机构 | |||
核准(备案)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9-01-20 | |||
评估基准日 | 2019-01-17 | |||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
负债总计 | ||||
净资产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98669.000000 万元 | |||
律师事务所 | ||||
其 他 披 露 事 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暂不将山钢新疆公司纳入2018年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项目名单的复函》以及2018年12月29日喀什地区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 <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关于产能指标转移公告的请示> 的复函》,转让方申请转让该产能指标。如因政策发生变化、转让所依据的司法文书发生变更以及其他政府审批等非转让方原因而导致产能指标终止转让,转让方有权终止该项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已申请破产清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0月19日裁定受理山钢新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本项目产能指标以评估值作为底价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对外挂牌转让已经债权人表决同意,且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批复同意。 3、根据喀什地区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下达的《关于对 <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关于产能指标转移公告的请示> 的复函》要求,山钢新疆公司管理人在取得疏勒县人民法院同意后,已委托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山钢新疆公司炉容积、转炉容积进行核定评估,评估结果为:高炉属于1080立方米高炉序列、转炉属于80吨转炉序列。 4、依据工信部原【2017】337号文,“产能出让方为其他企业,由出让方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产能出让公告”。本次转让的产能指标数量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转让方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为准。 5、本项目由转让方负责办理产能指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出让公告手续,本项目以产能指标出让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转为公告,该公告视为资产交割完成的标志。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暂不将山钢新疆公司纳入2018年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项目名单的复函》同意给予山钢新疆公司半年时间向疆外转移产能,该半年期限已届满,2019年1月12日,山钢新疆公司及管理人已按照喀什地区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函件要求递交了延期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