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bgdlx-sg2023-09
预算金额57.15万元
招标联系人梁坤0472-2222603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包西线3座变电所电缆沟修整工程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公告
(公告编号:BGDLX-SG2023-09)

1.立项依据
本项目根据《2023年安全生产费资本化使用项目“一下”计划表》,其中“包西线3座变电所电缆沟修整工程”已立项,计划执行单位为包头供电段,建设资金来自新包神铁路公司安全生产费资本化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批准,并已出具《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概(预)算批准单》(呼概预算审〔2023〕160号),项目已具备建设条件。现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本项目施工单位。
2.工程概况
2.1 项目简况、建设地点、规模:
项目简况:包西线3座变电所电缆沟修整。
建设地点:大塔、东胜西、新铁牵引变电所。
建设规模:按照包西线3座变电所电缆沟修整工程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
2.2主要工程内容和数量:
(1)对大塔、东胜西、新铁3座牵引变电所既有电缆沟进行修整,清除槽底、槽壁面层,清空积灰;采用1:2.5水泥砂浆打底扫毛,槽底做0.2%找坡层,并涂刷2mm厚聚氨酯防水层,沟壁涂刷2mm厚水泥基聚合物防水涂料,采用8mm厚1:2水泥砂浆掺防水粉抹面。电缆沟顶面采用M10水泥砂浆砌筑MU20烧结非粘土砖,对电缆沟两侧各500mm范围进行混凝土硬化面处理。对电缆沟侧塌陷处所进行填充、砌护。同时,对沟内既有角钢电缆支架及接地母线进行拆除,更换SMC复合电缆支架,并增设防火隔板、防火封堵等防火补强措施。更换大塔、东胜西牵引变电所主变回流箱,并对回流箱基础进行修整。
(2)施工过程中的设备、材料、安装、拆除等均由施工单位提供负责。
(3)以上工程内容均以设计图纸工程量经预算审批后为准,设计图纸联系包头供电段项目管理人员。
(4)施工中应遵照《国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与其他有关专业密切配合。
2.3工程投资:571501元。
2.4 计划工期:总工期45天。
2.5质量目标:严格按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竣工按铁路工程相关验收标准。
2.6安全目标:杜绝人身安全、行车安全事故。
3.对实施单位的资格要求
3.1本项目要求实施单位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或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及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申请单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应能力。
3.3申请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4申请单位具有铁路工程施工业绩材料(附合同复印件)。
3.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6申请单位必须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
3.7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申请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申请单位在近三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和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自身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不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3.8申请单位近三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期间内,对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的单位,不接受其投标。
3.9申请单位不能为联合体,与本项目设计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或无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利益冲突。
3.10成交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循甲方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见附件3)。
3.11未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文件递交
凡有意参与本项目的申请单位,请于2023年5月31日12:00前通过网易163邮箱(btgdd_dljsk@163.com)成功报名(报名表见附件1),并报送高清扫描电子版申请文件(申请文件格式请见第5、6条)。同时于2023年6月1日12:00前向招标人(包头供电段)递交正式纸质申请文件(须与电子版申请文件一致,书写制作请见第6条、外地公司可采取快递方式递交)。纸质申请文件在2023年5月31日12:00前能向招标人(包头供电段)递交的,可不需报送电子版申请文件。
未成功发送邮件和逾期未送达正式纸质申请文件至指定地点均按报名不成功处理。
5.申请文件组成内容:
5.1申请函。
5.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
5.3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5.4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5申请单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声明函。
5.6申请人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档案结果截图及承诺。
5.7申请人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失信记录查询截图。
5.8申请人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黑名单”结果截图及承诺。
5.9响应采购项目相关要求的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公告第2、3条所列要求进行响应回复)
5.10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
5.11拟投入的主要人员、设备表(包含人员相应的证明材料)。
5.12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近两年内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13施工方案(主要为施工安排,工期、质量、安全目标及保证措施等)。
5.14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
6.申请文件书写要求(未按要求制作的申请文件将被拒绝)
(1)申请文件要求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正本必须为彩印)。在文件右上角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2)申请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编制其它文件,作为申请文件的附件,但必须同申请文件一同胶粘成册。
(3)申请文件须用墨水书写或打印,胶粘成册(拉杆夹、订书机装订或出现任何活页者视为无效报价文件);书写应清楚工整,凡修改处应由投标全权代表签字;图文模糊、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申请文件将被拒绝。
(4)申请文件正副本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人(负责人)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7. 确定成交候选人。
只有1个申请单位通过资格审查的,直接确定成交候选人,并发布成交候选人公示。
有2个及以上申请单位通过资格审查的,采用摇珠法确定成交候选人。程序如下:第一阶段由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单位,按递交申请文件顺序通过摇珠确定自己的编号;第二阶段将标有申请单位编号的珠装入摇珠机,由编号为1的申请单位启动摇珠机摇出所有珠,按摇出珠号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人排名。
8.成交候选人公示。在国铁采购平台该项目下,按排名顺序公示成交候选人。
9.投诉处理。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申请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向内部监管部门投诉。项目管理机构按内部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结果处置。
10.合同签订。在成交候选人公示且投诉处理结束后,按排名与成交候选人进行合同洽商,原则上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单位,并签订合同协议书。
11.招标人及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供电段
地 址:包头市东河区站北路小道口供电段综合楼
邮 编:014040
联系人:梁坤
电 话:0472-2222603/13020436504

监督部门: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供电段纪委
地 址:包头市东河区站北路小道口供电段综合楼
电 话:市电0472-2222243;路电0209-22243
邮 编:014040






包头供电段
2023年5月30日

附件1 报名表
投标单位:(公章) 日期 :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开户行名称及账号


授权代表人及电话


电子邮箱


投标项目编号
及标段号


包西线3座变电所电缆沟修整工程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公告BGDLX-SG2023-09




附件2
申请承诺书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供电段:
我单位申请参加包西线3座变电所电缆沟修整工程择优选择施工单位项目(公告编号:BGDLX-SG2023-09),现对该项目作出以下承诺:
1.我单位郑重承诺同意合同约定付款方式进行付款。
2.我单位郑重承诺按照包头供电段公告或合同约定的项目期限日期,按期完成,绝不恶意拖延。
3.我单位郑重承诺按照包头供电段公告或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完成项目任务。
4.我单位郑重承诺如发生未按照项目技术指标完成设计工作、未按照成交通知书签订日期内签订合同,均按照自愿放弃该项目处理。

申请单位:
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甲 方(出资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乙 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丙 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签订地点:
依据《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文号〔2023〕×××号)及《中标通知书》(编号:×××),根据本工程项目招标结果,确定丙方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三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丙方发包工程,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四)承包范围:
(五)承包方式:
(六)工程价格采用:□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暂定总价
工程款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其中价款 元,税款元,税率%。最终结算以第三方的审价报告总价或以铁路局集团公司概预算审查部门审查批复为准,但结算金额不超过本合同价款。第三方审价采取现场实际工程量审核,单价以施工期间信息价为准(若工程经过招标,则单价以中标价为准)。
若丙方聘用农民工,丙方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丙方使用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款中人工费用元,三方同意将人工费用单独结算,单独支付到丙方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七)质量标准:
(八)工程量清单(见附件)
第二条 工程期限
(一)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日开工。
(二)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日竣工。
(三)工程总日历天数天。
实际以批复的开工报告时间为准。
第三条 工期延误
(一)延期开工。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
5天向乙方书面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和理由,并须获得乙方书面同意。
(二)暂停施工。乙方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丙方应在天内实施乙方处理意见。停工责任在丙方的,由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三)延期竣工。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乙方代表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材料由乙方供应的,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
3.不可抗力。
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天内向乙方提出报告,乙方在收到报告后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非因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双方驻工地代表
(一)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及职责:
(二)乙方委托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职责:
(三)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及职责: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对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验工计价、竣工资料、资产交付资料等。上述应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导致甲方不能按期组固,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在开工前日将工程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丙方。
(二)乙方组织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丙方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时间分别为:
(三)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做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防火设计规范。
(四)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供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验工计价、竣工资料、资产交付资料等。
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丙方保证具有资质,并保证该资质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持续有效。
(一)按双方约定日期,向乙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提供时间为:。(建议删除)
(二)丙方应在年 月 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与乙方,乙方应在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三)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乙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四)在工程验收并移交乙方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五)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六)严格执行本地区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七)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丙方按照约定负责工程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并保证其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九)配合甲方财务会计工作,按甲方要求办理财务手续、提供完备的财务会计资料。
(十)丙方负责做好进场开工前的现场技术交底工作,根据项目施工范围和影响,与铁路通信、信号、工务、供电、房建、供水、车站等设备管理单位联系,探明施工地段地下管线及其他隐蔽设备的准确位置,查明管线数量及走向,完成对接和书面签认。
(十一)丙方所有人员需严格遵守货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携带统一证件出入施工区域。
(十二)在货场内动火或使用产生火花的机具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并做好防护措施。
(十三)丙方负责对工程中涉及的治安、消防、市政、环保、交通、防疫、施工所在地居民关系协调,并承担发生的问题和费用。
(十四)丙方负责对丙方人员(包括所有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劳务人员等)办理人身伤害、劳动安全保险,丙方人员发生的任何人身、劳动安全问题和事故均由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十五)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者涉嫌虚开,丙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能免除其继续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十六)丙方开具发票后应及时派专人或者使用特快专递方式将发票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损失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十七)丙方在生产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法规、规范。由于丙方在施工生产期间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相关经济损失。
(十八)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丙方向公司投保
□不投保
(十九)农民工:(丙方使用农民工/丙方承诺不使用农民工
(二十)丙方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对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做好农民工工作量统计核算并向乙方申报,未与丙方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工作;丙方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丙方使用的农民工工资,每月月末日内向乙方提报本月人工费使用情况,由甲方依据第八条(三)款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至专用账户;甲方向丙方支付合同价款时,将扣除已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丙方应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丙方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二十一)丙方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向乙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函,并提交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劳动合同、农民工身份证,丙方应在所提交的资料中签字、盖章确认,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二)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甲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代替丙方先行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甲方支付后,相应扣减丙方的合同款项,或者依法向丙方进行追偿,且丙方需承担甲方追偿款项过程中所发生的第三方法律服务费用等。
(二十三)丙方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不得侵害乙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丙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如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需配合乙方办理征地拆迁相关手续(征拆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十四)丙方要根据施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出现轨道变形失稳、设备设施侵限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时要及时有效处置。
第八条 价款支付与调整
(一)工程预付款:三方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工程预付款,工期少于一年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价款(扣除乙供材料设备费、人工费)的%支付;超过一年的,按照当年预计完成投资额(扣除甲供材料设备费)的%支付。
在合同签订后并收到预付款银行保函日内甲方按工程合同造价%,计人民币元,支付给丙方。
预付款抵扣方式为:
2.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二)工程进度款(不含乙供材料设备费、人工费):三方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采用月预支、季度结算、竣工清算的方式拨付。
(1)月份预支工程款:按批准月度验工估价的70%扣除应扣款后拨付。
(2)季度结算工程款:按批准的季度验工计价的90%扣除月份预支的工程款和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备料款)拨付。其中,第四季度按年度开累验工计价的90%并扣除应扣款后拨付。
(3)竣工结算工程款:按批准的竣工结算值(末次验工计价)的97%扣除已拨付的工程款拨付。

工程款给付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总造价(不含甲供材料设备费、人工费)百分比

金额(元)














2.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质量要求且甲方结算完成并收到丙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
(三)人工费
甲方在每个月开始的个工作日内前将审核后的上个月人工费用拨付到丙方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乙方有权对丙方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合同价款的调整。
三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1.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签订后,除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之外,工程总价不作调整。
2.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工作量的增加需以乙方书面确认为准,经乙方确认后的工作量方可计入合同总价的计算。
3.暂定总价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工程总价最终结算价以概(预)算审查所审定价为控制依据(中标价高于概算所批复建安费的,结算价按概算所批复的建安费控制;中标价低于概算所批复建安费的,结算价按中标价控制),然后结合最终验工计价等程序办理。
(五)增值税发票。
丙方应于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丙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由乙方/丙方(请选择)供应。具体购买材料清单内容可附件列表。
(二)对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丙方负责保管时,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丙方负责赔偿。
(三)乙方负责供应材料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地点供应,未按约定提供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供材料品种、数量、规格与清单不符时,由乙方重新采购并补齐数量。
(四)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并附有合格证及检测报告。材料的价格、质量标准等,丙方在采购前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丙方有义务接受乙方随时检查,由于丙方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项目质量不合格的,由丙方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验收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由丙方承担。
第十条 质量与验收
(一)丙方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乙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丙方应按规范要求,进行返修并承担费用。
(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覆盖、掩埋前,应提前通知乙方进行验收。
(三)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四)丙方在工程验收前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乙方在收到报告后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结果。
(五)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交工前由丙方保管,乙方不得动用。
(六)丙方在验收后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套。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
(一)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乙方应在变更前天向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施工中如丙方需设计变更,须由乙方取得以下批准: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后,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二)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乙方书面同意。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丙方发出正式变更通知,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三)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三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
(一)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后,丙方将工程交付乙方。
(二)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将工程结算书送交乙方,乙方在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甲方审核通过后日内负责向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
(三)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将工程结算书送交乙方。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
(一)质量保证金。甲方从应付丙方工程款内,按合同工程价款的%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甲方在缺陷责任期(年)满后日内,退还丙方质量保证金。
(二)保修项目及质量保证期限:
(三)质量保证期间,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提出要求,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 天内派人修理。否则,乙方可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修理,费用由甲方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因此导致质量保证金不足预留比例的,丙方应负责补足,造成乙方损失的,丙方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退还质量保证金后,工程质量保修仍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以及其它国家、行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包括属于终身质量负责制的,其它具体质量保修年限的相关要求(例如基础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地面防水工程5年;供热系统为2个供暖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装修工程为2年等)严格执行,由丙方继续承担质量保修和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
(一)乙方提供给丙方的图纸、乙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乙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乙方,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二)丙方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乙方,丙方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三)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丙方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丙方承担;因乙方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丙方违约:
1.丙方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丙方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未经乙方同意,丙方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丙方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
6.丙方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证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乙方要求进行修复的。
7.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9.丙方未按照施工图设计全部内容施工,未能在约定竣工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10.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挖断地下管线及其他隐蔽设备,造成行车事故的。
11.施工期间发生各类危害铁路行车安全,劳动人身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第三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和事故。
(二)因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每延误一天,丙方应按照合同总额%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以直接从甲方应支付价款中扣除。因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达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有权要求丙方支付合同总额 %的违约金。(包括延误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办理技术交底,延误签订相关施工安全协议。)
(三)丙方存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第1、2、3、7项中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丙方应支付合同总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损失的,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本条第(一)款第1、2、3、7中情形之外,因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乙、丙双方应在合同解除后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丙方应支付合同总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和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四)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各类危害铁路行车安全,劳动人身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以及第三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和事故,由丙方向乙方和第三方承担全部的损失赔偿和其它后果责任。
(五)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及时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到丙方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丙方应向甲方发出催款通知书,自催款通知书约定的合理支付期限届满后甲方仍未支付的,甲方应自催款通知书中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丙方支付所拖欠款项的利息损失。但丙方不得以甲方未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拒绝履行安装施工等其他合同义务。
(六)若丙方承诺不使用农民工但又擅自使用的或实际施工农民工与向乙方申报不一致的,或者丙方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未及时统计农民工工作量、未及时向发包人申报拨付工资申请,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比例为本合同总金额减去人工费用后剩余金额的20%;丙方未能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矛盾纠纷,引发农民工到甲方、甲方上级机关或政府部门讨薪事件,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比例为本合同总金额减去人工费用后剩余金额的30%;丙方承担的上述违约金由丙方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不得在本合同人工费用中直接扣除,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自逾期未支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向丙方加收违约金。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三)因铁路企业规定或调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按丙方实际施工量结算支付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除合同解除外,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本合同终止。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三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丙三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三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三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通知
(一)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三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三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仲裁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件送达。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三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三方约定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三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三)因争议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交通费、采取财产保全的费用、公证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份。
(三)合同有效期:自日(自签订之日)起至日止。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三方共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本合同项下丙方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未经三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不得转让,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甲、乙、丙三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四)履约担保
1.丙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或者合同签订后内,按合同金额的%,向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或提交银行出具的同等金额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2.担保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担保范围为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履行的所有义务。
3.在担保有效期内,丙方发生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时,乙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付或向担保银行索赔,且丙方应在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或恢复履约保函担保金额,否则应以未补足/恢复的金额为基数自应补足/恢复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日内,乙方不计息退还。
(五)负责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保证运输畅通。
(六)负责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或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七)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八)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九)本合同项下丙方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未经三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不得转让,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三方应遵守有关防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十一)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及(丙方名称)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