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河曲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4/12/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1409302024AGK00165
二、项目名称:河曲县2024年应急物资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4-11-1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定州市智鑫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南城区中兴西路67号香江世纪花园3-35
被投诉人 1 :河曲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
地址:河曲县西口镇黄河大街
被投诉人 2 :山西展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忻州市忻府区云中北路云北小区底商12号
相关供应商 1 :陕西泓玮紧急救援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龙腾半导体产业园FED创新中心B座2层208号房
相关供应商 2 :山西圣裁世家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1幢西塔楼十楼
相关供应商 3 :河北国晟应急森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御园路99号光谷科技园B区6号楼4层401室
相关供应商 4 :山西百孚思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玉泉路121号
当事人:河曲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
地址:河曲县西口镇黄河大街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1、第一包中标供应商陕西泓玮紧急救援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经营数据内容不实,与制造商声明不符。投诉事项2、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山西圣裁世家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部分内容不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投诉事项 3、第三包中标供应商河北国晟应急森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经营数据内容不实,与制造商声明不符。投诉事项4、 本项目第三包中标供应商:河北国晟应急森防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诉事项5、本项目第四包中标供应商:山西百孚思广告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一十一条的规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诉事项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答复质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认定投诉事项6投诉成立,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曲县人民政府或忻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河曲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8日
二、项目名称:河曲县2024年应急物资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4-11-1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定州市智鑫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南城区中兴西路67号香江世纪花园3-35
被投诉人 1 :河曲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
地址:河曲县西口镇黄河大街
被投诉人 2 :山西展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忻州市忻府区云中北路云北小区底商12号
相关供应商 1 :陕西泓玮紧急救援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龙腾半导体产业园FED创新中心B座2层208号房
相关供应商 2 :山西圣裁世家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1幢西塔楼十楼
相关供应商 3 :河北国晟应急森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御园路99号光谷科技园B区6号楼4层401室
相关供应商 4 :山西百孚思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玉泉路121号
当事人:河曲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
地址:河曲县西口镇黄河大街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1、第一包中标供应商陕西泓玮紧急救援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经营数据内容不实,与制造商声明不符。投诉事项2、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山西圣裁世家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部分内容不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投诉事项 3、第三包中标供应商河北国晟应急森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经营数据内容不实,与制造商声明不符。投诉事项4、 本项目第三包中标供应商:河北国晟应急森防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诉事项5、本项目第四包中标供应商:山西百孚思广告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一十一条的规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诉事项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答复质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认定投诉事项6投诉成立,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曲县人民政府或忻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河曲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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