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佛顺财行罚〔2024〕4号
金额
310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9/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440606-2024-03388
预算金额310万元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精诚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04067423P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红山一街3号2栋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7月5日对你公司在“交通勤务服务项目”(项目编号:440606-2024-03388,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发布本项目的结果公告,你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3,100,000.00元。你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向采购人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大良派出所递交了成交资格放弃函,称因对招标方的项目需求理解有误,误认为是治安辅警服务,但实际上是需求骑警,因此决定放弃成交资格,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经查,采购文件已载明涉及骑警服务内容,你单位对采购需求理解偏差不属于正当理由。另查明,本项目已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大良派出所称你单位放弃成交资格的行为未对其造成太大的损失,因此,你单位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同时,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
以上事实有情况报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结果公告、成交资格放弃函、采购人《告知函》以及你单位提交的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佛顺财行罚罚告〔2024〕4号),告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三、处罚结果
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渠道查询,未见你单位有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记录,同时未见你公司存在《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三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存在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金额为15,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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