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zcj2022-wj-c-075-a
预算金额30万元
招标联系人陈海
招标代理机构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史俊杰15962567183
公告正文
吴江区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
附件:
SZCJ2022-WJ-C-075A合同.pdf
SZCJ2022-WJ-C-075A合同.pdf
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合同书
档案号:2022100719
编号:SZCJ2022-WJ-C-075-A
甲方(采购单位):苏州市吴江区勤工俭学与装备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陈海联系电话:0512-63421801)
乙方(成交单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联系人:史俊杰联系电话:15962567183)
根据甲方申请并经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核准吴江区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政府采
购计划,依据甲方委托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本项目政府采购
SZCJ2022-WJ-C-075-A的成交结果,确定乙方为本次成交供应商,现依照碳商文件、乙方的
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签订本合同书。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价(元/人/年) |
吴江区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 | 20万人 | 5 |
备注
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合同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相应服务期限内所需要的所有服务管理、人工、保险、劳
保、技术支持与培训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乙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
用,除此以外,甲方无需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合同所涉及的服务内容及范围
(一)保险当事人
甲方(投保人):苏州市吴江区勤工俭学与装备管理办公室
被保险人:教育局各直属(含代管、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中等
职业学校以及五年制高职前三年在校在籍学生。
乙方(保险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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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险种
险种 | 保障范围 | 保障金额 | 赔付比例 |
意外残疾保障 |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对应比例,按比例赔付。 | ||
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身故保障 | 8万元/年(共用保额) | 100% |
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医疗保障 | 8万元/年(共用保额) | 无免赔,80%赔付。 |
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 公共保额 | 30万元 | 根据教育部门意见给付。 |
特别扩展意外牙科保障,牙齿缺损需种植牙治疗(种牙)、牙齿缺损需修复治疗(镶牙)、
牙齿缺损需根管治疗、牙齿缺损需充填治疗(补牙),按以下标准进行定额伤残赔付,累计1
以2万元为限,详见下表:
牙齿缺损需种植牙治疗(种植牙) | 8000元/牙 |
牙齿缺损需修复治疗(镶牙) | 5000元/牙 |
牙齿缺损需根管治疗者(根管治疗) | 2000元/牙 |
牙齿缺损需充填治疗(补牙)者 | 1000元/牙 |
注:进行以上治疗需提供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口腔专科医院或苏州辖内口腔门诊部出具
病情证明或已经采取相关治疗的病历材料。近期无法治疗终结的,由经治医生出具后期可能
需要的治疗方案,我司按方案参照上表金额理赔。除上表所列外的其他意外牙科保障,仍按
意外医疗执行。
(三)保险条款:详见碳商采购文件保障内容。
(四)保险期限:壹年【本次合同金额是服务期限一年的金额。服务期限满后,甲方可
以在服务内容不变、年度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与乙方续签,续签可通过一年一续的方式签订
书面合同,期限总长不超过3年。】
(五)参保人数:本次项目以20万人为参保人数投保,若采购单位续签时,以续签年
度学生人数为参保人数投保。保费按5元/人/年计算
二、合同价格与支付
1、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甲方及甲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
求的等额真实合法有效发票后1个月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合同金额。(备注:虽有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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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支付步骤,但是甲方付款须按照政府审批流程予以进行,具体支付时间以相关部门审
批确认为准,乙方对此无异议。)
3、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
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转账支票(签署栏中乙方填写的账户为乙方指定账户)。
三、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乙方必须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按规定将履约保证金交至甲方指定帐
户,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签订本合同,并取消乙方参与甲方所有采购项目的资格,乙方应支
付合同总金额20%作为违约金。
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服务期限满,待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无服务质量问题及遗留问题
后,由保证金收取部门全额退回(不计息)。
四、其他承包优惠条件:见乙方响应文件中所做出的优惠条件。
五、保险金的申领及给付
按实际情况在保单约定金额内进行支付,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六、违约责任
甲方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签订合同的乙方的承保服务、保险价格和理赔
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1、对于下列的违约情况,将由乙方支付相应金额违约金,第一次有效投诉或违约情形
通报批评,第二次有效投诉或违约情形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第三次有效投诉或违约情形
支付违约金4000.00元,有效投诉或违约情形达四次及以上的,或情节特别严重,对被保险
人人格和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害者,甲方或被保险人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取消乙方参与
甲方所有采购项目的资格,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金额20%作为违约金,并退回所有未到期保费
(实际违约赔偿根据损失大小调整):
(1)收到被保险人对乙方的投诉,经查情况属实;
(2)检查发现投保手续偏离基本服务要求中的“承保服务”部分任何一条,经查情况
属实;
(3)检查发现理赔服务手续偏离基本服务要求中的“理赔服务”部分任何一条,经查
情况属实;
(4)未按时向甲方提供上季度乙方出险以及理赔统计报表。
(备注:有效投诉或违约情形达到四次及以上时,如甲方和被保险人选择不终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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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投诉或违约情形每增加一次,违约金相应增加1000元,即第四次有效投诉或违约
情形支付违约金5000.00元,以此类推。但甲方的该行为不代表甲方放弃单方解除权及向
乙方追责的权利。)
2、乙方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保险具体甲方经办人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
出现。乙方不以任何形式向保险具体甲方经办人提供回扣和变相回扣,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检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参与甲方所有采购项目的资格,乙方应支付
合同总金额20%作为违约金,并退回所有未到期保费。
3、乙方应确保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与本采购项目专项服务小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劳
动关系,并确保小组人员符合本合同及甲方的要求,如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应于1日内更
换为符合本合同及甲方要求的小组人员,逾期未更换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100元/人/日的
违约金。
4、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的,乙方予以
补足。
5、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款等各类款项,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
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且乙方应自履约保证金扣款之日起七日内补足保证金。
乙方逾期未补足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不足一日的以一日计),应向甲方支付未补足部分
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十日(含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
方参与甲方所有采购项目的资格,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金额20%作为违约金,并退回所有未到
期保费。
6、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向乙方或者第三方主张任何权益,或者遭受第三方主张任何
权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举证费、差旅费等)均由
乙方承担。
七、不可抗力
7.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
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7.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
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八、合同转让和修改
8.1政府采购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
参与甲方所有采购项目的资格,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金额20%作为违约金,并退回所有未到期
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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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
九、合同的解除
9.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9.2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甲方超过三十天未就乙方违约事实向乙
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不视为甲方放弃单方解除权,甲方保留解除合同及向乙方追责的权利。
十、争议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公章(合同章)
后生效,并送至招标代理机构上传系统公示。
11.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优先效力自上而下【例如下列(1)的效力优先
于(2)的效力】:
(1)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有);
(2)投保人的投保材料;
(3)投保单、保险单及批改申请书、批单;
(4)成交通知书;
(5)采购文件:
(6)乙方成交的响应文件及共他承诺
(7)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共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8)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并经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其他文件
11.3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采购文件的原则下协
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之间如存在冲突的,应以最新签订的为准。
11.4.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系其接收涉讼文书(如有)以及甲方向其发送的
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催告函、通知函等)的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
甲方,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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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之规定解释。
十三、附则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各执壹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栏)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授权)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电话:电话:
日期:202:开户银行:
帐号: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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