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A包】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PCR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公告
金额
95.8万元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0/11/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包采磋〔2020〕4840号
预算金额95.8万元
招标联系人梅莉斯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凯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白经理0472-5359526
中标公司内蒙古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95.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A包】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PCR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13 17:59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PCR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公告 | |||||||||||||
项目名称: |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PCR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 | ||||||||||||
---|---|---|---|---|---|---|---|---|---|---|---|---|---|
项目编号: | 包采磋〔2020〕4840号 | ||||||||||||
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 KZ-SZ-2020-143 | ||||||||||||
评审日期: | 2020年11月13日 | ||||||||||||
公示日期: | 2020年11月13日 | ||||||||||||
公示期限: | 1个工作日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供应商投标资格: | (一)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22条的规定,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二)供应商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三)属于医疗设备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如是代理商,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如是生产厂家,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如属二类医疗器械需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四)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五)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无行政处罚、未被列入黑名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六)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http://www.gsxt.gov.cn/index. html),无行政处罚、未被列入或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七)供应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法定代表人及单位无行贿犯罪行为;(八)供应商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btzfcg.gov.cn)“办事平台”投标人注册成功,为“有效”状态;(九)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 ||||||||||||
采购人名称: |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
采购人地址: | 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林荫路41号 | ||||||||||||
采购人联系人: | 梅莉斯 | ||||||||||||
采购人联系方式: | 1 |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内蒙古凯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阿尔丁大街39号包头国家广告产业试点园区C座南侧113室 | ||||||||||||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号: | 05585701040001113 | ||||||||||||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 中国农业银行鹿城新天地支行 | ||||||||||||
项目负责人: | 白经理 | ||||||||||||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0472-5359526 | ||||||||||||
采购文件: |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PCR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公告.docx | ||||||||||||
|
|||||||||||||
中标标的信息:
|
|||||||||||||
评审成员: | 王春娥、杨慧芬、徐军 | ||||||||||||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内蒙古凯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 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 |||||||||||||
内蒙古凯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3日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