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3/11/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黄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启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汪老师18349173225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3/12/12
公告正文




招标公告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施工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标段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泸市发改行审【2023】15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设资金来自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泸市发改行审【2023】15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启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泸州市江阳区蓝安路二段36号。
2.2建设规模:新建建筑面积7103.03平方米,包括1号楼地上5层,建筑面积3783.38平方米,建筑高度21.6米;2号楼地上3层,建筑面积3294.68平方米,建筑高度15.9米;门卫室地上1层,建筑面积24.97平方米,建筑高度4.05米,室外附属场地硬化及铺装、绿化、管网工程等。
2.3计划工期:48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图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及答疑、补充文件(若有时)所包含的全部内容的施工招标。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条件:独立的法人资格,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1.2业绩要求:
☑近年(2020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多项选择:□已完成☑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1(1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6000㎡及以上公共建筑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近年已完成业绩是指业绩的完成时间在设定的年限内,招标文件不得另行增加“承接并完成”“中标并完成”“开工并完成”等表述。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建筑工程(注册专业)贰级及以上(级别)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职称级别)专业技术职称,/(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1(具体数量)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11月20日开始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网址:https://www.lzsggzy.com/)—“登录”,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12月12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篮安大道二段36号
邮编:646000
联系人:黄老师
电话:13909087733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
开户银行:/
账号:/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启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金鸡关路109号5幢3楼2号
邮编:625000
联系人:汪老师
电话:18349173225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
开户银行:/
账号:/


2023年11月16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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