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5号第16幢一层大厅、后厨部分房屋出租
金额
256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08/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l2024bj1001177
预算金额256万元
招标联系人张晓卫010-58133980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经理010-58687235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5号第16幢一层大厅、后厨部分房屋出租
项目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5号第16幢一层大厅、后厨部分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4BJ10011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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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神华国华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 | |||
出租方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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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 2560000元/年 | 出租面积 | 1167平方米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产权证用途为厂房。作为现代服务业(园区配套餐饮、食品零售服务)。餐饮对外营业面积大于等于800平方米。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年08月06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年08月12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国家能源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张经理 / 联系电话:010-58687235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周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542 | 部门负责人:张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32 |
- 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披露信息
- 项目图片
- 项目附件
一、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神华国华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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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出租方联系人 | 张晓卫 |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010-58133980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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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朝阳区建国路75号1幢等69幢 |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
建筑面积 | 96055.69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房屋用途:厂房;土地用途:工业 |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决策类型 | 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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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电股资本【2023】261号 | |
租金估价情况 | 估价单位名称 | 北京仁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租金估价 | 2308700元/年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拟出租面积:75号院第16幢一层大厅及后厨部分房屋,共计1167平方米(本项目租赁范围仅限75号院内第16幢一层大厅、后厨建筑边界以内,与其相邻的房屋租赁边界以甲方划分为准。第16幢一层走廊、楼梯、公共卫生间、2部电梯为公用设备设施及空间,不在租赁范围之内。) 2、租赁期:5年(包含装修免租期6个月),第一次支付半年租金含免租期2个月;其余4次免租期分别在第三次、第五次、第七次、第九次租金支付时体现。 3、起租日:考虑到第16幢是在北京热电一期景观提升改造项目范围之内,本房屋部分外立面需进行改造,预计 2025年7月完成改造工作。起租日为2025年3月1日,物业交接在起租日10个工作日内进行,承租方不得以一期景观提升改造带来影响为由,对出租方提出各种要求。 |
二、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560000元/年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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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挂牌价补充说明 | ||||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1167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2025年03月01日 | 免租期 | 6个月 | |
租金调整方式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1、租金支付要求详见附件《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5号第16幢一层大厅、后厨部分房屋出租合同》。 2、承租方方应于《房屋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租房押金,包括:租房保证金额为三个月租金、工商注册保证金额为:40,000.00元、动力保证金额为15,000.00元。 |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 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与该处房屋使用相关的一切费用: 1、基础物业费为0.5元/天·平方米,包括承租房屋外园区绿化、保洁、设备维修维护、消防以及保安服务。如需增加承租建筑物内物业服务内容另行协商。相关物业合同为《房屋出租合同》之附件,与《房屋出租合同》一同签订生效。承租方委托国能国华杰地(北京)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物业服务管理合同。 2、水费:每吨用水按照11.39元/吨收取。 3、电费:每度用电按照1.01元/kwh收取。 4、供暖费:租户需与热力集团单独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 5、燃气费:承租方用气属于工商业用气,非供暖季每年3月16日起为3.66元/立方米(含0.79元/立方米配气价格);供暖季每年11月19日至次年3月15日为4.09元/立方米(含0.79元/立方米配气价格)。出租方保留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整前述燃气费定价的权力。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产权证用途为厂房。作为现代服务业(园区配套餐饮、食品零售服务)。餐饮对外营业面积大于等于800平方米。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承租方对建筑物外立面改造需符合北京热电厂区开发整体策划方案及整体风貌控制设计。承租方对租赁标的进行适用性改造(含装修、修缮及能源的相应改造等),应事先向出租方提交施工图纸及方案,在报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查通过、履行相关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施工许可和消防备案后将资料报出租方,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如方案发生重大变更要重新申请征得出租方同意。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人员、施工现场的安全、火灾等责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担。为保证建筑物整体安全性,施工中不得损坏原有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及承重部件。房屋装修改造完成后,由承租方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检测,并向出租方提供检测报告。 2、租赁期满,承租方应将房屋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交接日房屋内原有设施设备被添加、更换或维护的,应交付出租方所有,意向承租方不得拆除。如因未经出租方同意拆除,意向承租方应按照《房屋交接清单》中设施设备功能进行恢复,无法恢复的,按照《房屋交接清单》中约定的对应价值进行赔偿。新购置的设施设备(不属于交接日房屋内原有设施设备所对应功能),由承租方所有并移除。 3、如因政府要求、决定、政策文件、拆迁等政府因素,导致租赁标的无法全部或部分使用,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补偿责任;就装饰装修及改建等,承租方仍应恢复原状,如果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以不恢复原状。因拆迁所产生的任何形式的待遇、补偿、赔偿(除拆迁所补偿的搬迁费用外)等都归出租方所有。 4、承租方应于装修前15日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报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安排说明等,在获得出租方或其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 30000 元装修保证金。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北京市和出租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规定,负责租赁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接受出租方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出现承租方责任事故,由承租方负全面责任。 2、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 3、意向承租方一经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则表明其已经全面准确理解标的现状并愿意自行承担风险。 4、本项目承租方按照年租金的5%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5、意向承租方在递交承租申请的同时须提交由出租方盖章、意向承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挂网附件),踏勘联系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58133985。 6、如在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出租方式成交。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无息退还。其他意向承租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规定的情形,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7、本项目租赁范围仅限75号院内,第16幢一层大厅及后厨部分房屋建筑边界以内(与相邻的房屋租赁边界以甲方划分为准。第16幢一层走廊、楼梯、公共卫生间、2部电梯为公用设备设施及空间,不在租赁范围之内)。 8、承租方负责营业资质的办理。 9、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服从出租方的管理。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北京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承租方需提供披露期内任何时点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的开具日期和账户余额截止日期均在信息披露期内。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账户余额截止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3、鉴于意向承租方必须符合出租方房屋租赁用途,其经营范围需包含:餐饮服务或餐饮管理、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热食类、冷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等(以营业执照为准)。 4、意向承租方需具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须通过对应许可证);具备米其林资格或黑珍珠资格或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或中华老字号或国家特级酒家称号或大众点评星级评分大于等于4.5分(须提供对应资格或称号的证明文件,大众点评星级评分须提供相应分数页面截图)。 5、承租方注册资本实缴不低于200万元(提供第三方出具的2022年度或2023年度审计报告,或工商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6、企业成立时间不低于5年(含5年)。 7、意向承租方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信用信息”查询中输入公司名称页面,如失信被执行人、异常经营名录、税收违法黑名单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找到您搜索的数据”,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有效期以信息发布之日起,将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作为报名附件上传。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承租方需书面承诺以下内容: (1)承诺本方业务范围、经营项目、内容等各项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北京市产业功能定位,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按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执行。 (2)承诺本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招租行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章程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3)承诺本方非P2P类公司。 (4)在租赁期内,本方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经出租方同意,否则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及院落的使用用途。 (5)承诺本方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之前需得到出租方书面同意。装修改造方案需符合安全要求,且不得私自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 (6)承诺自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房屋出租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安全、消防、治安责任协议书》,并在《房屋出租合同》约定时间向出租方付清押金及首期租金。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 | 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3)在遴选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4)承租方未能在约定时限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5)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三、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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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四、项目图片
项目图片 | VR全景:请点击查看本项目的"VR全景"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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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附件
项目附件 | 附件: 10、现场踏勘确认书.docx 附件: 9、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5号第16幢一层大厅、后厨部分房屋出租合同.pdf 附件: 6、承诺函.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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