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思明区市政管理中心
乙方: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3]wx[CS]2019001-2的莲兴路北侧规划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B0202 | 公路工程施工 | 莲兴路北侧规划路工程 | 1 | 1 | 国内 | 1788500 | 1788500 | / | / | 无 | ||||
合计: | 17885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捌万捌仟伍佰元整(¥1788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兴路北侧规划路;
4.3交付条件:按采购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采购文件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质量合格,达到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 | 预付款的支付比例:预付款比例按厦财建〔2013〕117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执行,支付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期限: 采购人在合同生效并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后14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 |
2 | 60 | 进度款支付:①成交供应商工程进度款达不到 20万元不予支付;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次实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采购人核准进度款的90%。③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7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 |
3 | 27 | 采购人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28天内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97%;若成交供应商对其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其它法定担保的,余款在保修期满后28天内一次性结清。 |
4 | 3 | 成交供应商按财政审核结算金额的3%转账给采购人作为质量保证金,采购人收到质量保证金后开具收据给成交供应商,并将剩余工程尾款一次性付给成交供应商。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供成交金额10%的履约保函,保函开具单位为银行或通过政府部门备案的担保公司,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本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为止,待本合同履行完,经采购人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及成交供应商无违约情形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本工程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质量保修期结束及甲方支付完质保金的最后一天。本项目道路及其他项目保修二年,景观园林绿化工程保修一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开始计算。
10、违约责任
按采购文件要求。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采购文件要求。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合同签订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10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市思明区市政管理中心 | 乙方: | 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西路300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黄厝茂后社130号之一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志清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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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850099870 |
联系方法: | 1340062006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宫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87000120060000310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