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号8: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州市)厂房内收线、镀槽、清洗等设备共111台(变卖)的公告
金额
67.88万元
项目地址
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22/06/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67.88万元
招标联系人扈女士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特别提示: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车辆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竞买人在竞买前应确认具备本次拍卖竞买人资格,如因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等导致所竞拍到的标的物不能办理权利变更手续的,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及法律责任。

2、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是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变卖)公告、竞买须知及相关附件资料,了解拍品现状、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

3、拍卖(变卖)标的以现状为准,但因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本院只组织一次统一看样。2022年07月06日下午3点请竞买人自行前往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州市)厂房内C座车间看样。看样联系人及电话:扈女士16633828637 (工作时间咨询)。

4、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价的,视为对拍卖(变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变卖)标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拍卖(变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拍标的会流拍。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于指定期间全额支付拍卖成交余款的,视为悔拍,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5、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竞买人应当理解委托的法律含义,办妥委托手续,并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本院确认。

6、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是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独立进行的拍卖(变卖)活动,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凡是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均可自行参与竞拍。法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参与拍卖(变卖),所有拍卖(变卖)过程与中介机构无任何关系。请竞买人注意,谨防自身利益受损。如竞买人在竞拍过程中遇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本院联系。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07月08日10时起至2022年09月0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编号8: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州市)厂房内收线、镀槽、清洗等设备共计111台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成新率%

计量单位

数量

评估价值(元)

1

钢丝收线机

50%

52

520000.00

2

镀槽

3m*1.5m深1m

40%

2

4000.00

3

镀槽

2m*1.5m深1m

40%

3

4200.00

4

镀槽

6m*1.5m深1m

40%

1

4000.00

5

镀槽

6.2m*1.5m深1m

40%

1

4000.00

6

镀槽

9.8m*1.5m深1m

40%

2

12000.00

7

镀槽

3m*1.5m深1m

40%

1

2000.00

8

放线架

50%

26

65000.00

9

可控硅整流器(小)

江阴天马

35%

8

15120.00

10

可控硅整流器(大)

江阴天马

35%

8

24080.00

11

过线架

40%

2

400.00

12

张力机

40%

3

19200.00

13

配电柜

30%

1

1380.00

14

小型钢丝清洗设备

40%

1

3440.00

总计

111

678820.00

现经评估该标的物价格总计678820元,经合议庭确定变卖起拍价:435200元,保证金:43520元,变卖预缴款:435200元,增价幅度:2000元(或2000元的整倍数)

  1. 变卖流程:

一、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二、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四、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前3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证据材料)。

五、咨询时间、看样方式:拍卖(变卖)标的以现状为准,但因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本院只组织一次统一看样。2022年07月06日下午3点请竞买人自行前往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州市)厂房内C座车间看样。看样联系人及电话:扈女士16633828637(工作时间咨询)。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淘宝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

八、本次拍卖事项已通知本案当事人。

九、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未达保留价不成交。

十、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进行变卖。变卖成交后,标的物外观、结构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法院对标的物外观、质量、结构、及内在情况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未咨询、实地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1. 变卖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2. 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变卖结束之日起5日内缴纳(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缴纳需延长缴纳时间的需书面向承办法官申请,若超期未缴纳且无书面申请的视为悔拍,后果自行承担),可通过银行付款,详细请咨询法院。缴纳余款后,领取《成交确认书》日期由法院通知买受人本人,领取地址: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户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6232635000100880000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衡水河西支行

1、标的可能存在的运输、搬运、拆卸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2、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3、重要提示:拍变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1000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请竞买人务必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按此条提示规定的时间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导致淘宝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淘宝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淘宝司法拍卖服务热线400-822-2870。

十三、关于变卖中悔拍的特别提示:

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预缴款中扣留本次变卖标的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竞买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变卖成交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相关财产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置。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咨询电话:16633828637扈女士(河北晶坛)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本院地址:河北省衡水市胜利西路589号

此公告在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上发布。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