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广西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现代制造技术实训中心设备(一期)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广西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现代制造技术实训中心设备(一期)
项目编号:GXJD-2018(ZB)-01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巫秋英
项目联系电话:0771-538920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采购单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桂春路南二里4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李绍武,0771-550532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嘉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巫秋英,0771-5389203
代理机构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A区2栋8楼
一、采购项目内容
关于广西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现代制造技术实训中心设备(一期)【GXJD-2018(ZB)-013】
质疑有关问题的回复函
一、项目编号:GXJD-2018(ZB)-013
项目名称:广西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现代制造技术实训中心设备(一期)
二、首次公告日期:2018年3月12日
三、质疑事项、内容:
质疑人名称: 广西金商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丽芳
联系人:卢健攀
质疑人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14号广西南宁电子科技广场综合楼9层909号
联系电话:15507716659
质疑人名称:广西南宁羿蔓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陆国琪
联系人:刘亚伟
质疑人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24号元亨陶陶居1栋2单元402号
联系电话:15607728880
质疑人名称:广州宝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志国
联系人:秦学燕
质疑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51号1305房
联系电话:17807760031
质疑人名称:广西云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覃潇
联系人:陈国郑
质疑人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89号明秀小区74栋2单元304号房
联系电话:13510290103
质疑人名称:柳州市锐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唐意敏
联系人:王鹏
质疑人地址:柳州市航三路28号愿景品格a区1栋1-9号
联系电话:13707826006
广西金商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羿蔓教育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宝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云威科技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3月22日收到广西金商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收到广西南宁羿蔓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收到广州宝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收到广西云威科技有限公司,以直接递交形式送达的关于“广西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现代制造技术实训中心设备(一期)【GXJD-2018(ZB)-013】”招标文件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多处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1、序号2第二大点中“钢制讲桌。长750mm*宽550mm*高900mm ”2、序号7第一大点“ 2、外形尺寸:115×111×48(mm)”3、第9项第15点“ 15、服务:云计算节点免费提供3年7*24*4 硬件售后服务;为保证设备的可靠性服务,签合同时需提供原厂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还有很多如此限定均对投标货物进行了限定,且按照采购需求说明 、招标文件中未标有“★”的条款是一般性参数,有3项及以上不满足的,按投标无效处理”的规定。明显倾向特定产品或特定的供应商,其他供应商也许能够满足其中一两项,但多项要求组合起来就形成了无法进入的隐形壁垒,存在按照内定的供应商“量身定做" 的倾向。不符合招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且第3点违反了规定“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供应商签订合同”
答复:针对外形尺寸、体积重量、外形形状的内容,详见采购文件指定的发布媒体。2018年3月26日发布的“广西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现代制造技术实训中心设备(一期)招标采购文件及开标时间更改公告”。且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一、《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这些替代的品牌型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投标人所投标产品一旦中标后不能更换其它品牌型号供货。二、《货物需求一览表》中参考品牌型号及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不明确或有误的,或投标人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的,请以详细、正确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性能(配置)同时填写投标报价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请仔细阅读。
第3点违反了规定“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供应商签订合同”的问题,经核实,未查到此条。第 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签合同时提供原厂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售后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签订合同且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函无不合理之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故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该项质疑予以驳回。本项目为自治区重点项目,采购预算高,货物特殊,技术含量高,采购单位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加需要供应商保证货品来源及质量、售后支持。因此从采购单位的实际需求出发,本项内容是供应商确保履约能力的综合因素之一。
质疑事项二:第25项第19点“ 19、★根据个人喜好提供软件皮肤切换。”此设置并没有设置如何是个人喜好?请指出个人喜好是什么?此设置实属限制了潜在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中规定。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及服务要求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答复:个人喜好是选择性、灵活性的描述,并非特指某个专属,使用者根据货品所皮肤库提供的资料,选择自己喜欢的皮肤即可,具有广泛性、没有特定性。例如社交软件、输入法、操作系统工具桌面等都具备此功能,此类常见性及市场显性问题无需多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故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该项质疑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三:①A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序号1 “数控车床” 第二条“配置及工艺要求”中第10点“ 10、★投标时须提供投标设备或同系列数控车床在2016年以来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报告复印件,否则,投标无效。”和第11点“ 11、★数控车床的三大部件(指主轴、箱体及床身)须为投标设备生产厂家自主生产,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②A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序号2 “数控车床”第二条“配置及工艺要求"中第10点“ 10、★投标时须提供投标设备或同系列数控车床在2016年以来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报告复印件,否则,投标无效。”和第11点“11、★数控车床的三大部件(指主轴、箱体及床身)须为投标设备生产厂家自主生产,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③A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序号5 “四轴立式加工中心”第(二)点“(二)设备要求及主要规格参数”中第8点“ 8.投标时投标人提供机床动、静态精度指标、出厂检验项目表及验收设备的常规标准。”;④A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序号7 “五轴立式加工中心”第7点“ 7.3投标时提供制造厂商出厂所有几何精度标准”;⑤B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序号2 “高清多媒体系统”第三点“ 三、多媒体一体机"中第16点“ 16 ·资质要求:生产厂家需提供3年的免费售后服务”;⑥B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序号10 “云服务器节点二”第七点“★7、配置跨数据中心的容灾复制技术和跨数据中心的存储双活功能,跨数据中心双活部署时,可以保证单一数据中心存储系统故障自动切换,另一数据中心自动接管,并恢复对外提供服务,无需人工干预,保障业务连续性。” 事实依据:类似此种限制还有很多此处不一一列举,此需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答复:第 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质疑内容不属于规模条件范畴,我方认为要求合理,要求内容并未针对资格审查做特殊要求,且所要提供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据前期市场调研,所提资料主流产品均能提供,何谈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故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该项质疑予以驳回。
本项目为自治区重点项目,采购预算高,货物特殊,技术含量高,采购单位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更需要供应商保证货品来源及质量、售后支持。因此从采购单位的实际需求出发,本项内容是供应商确保履约能力的综合因素之一。
质疑事项四:采购文件中“第二章采购需求"章节B分标,采购人的特殊要求及说明关于现场勘查:投标人应进行此案长踏勘,并开具现场勘查证明。1.踏勘时间:2018年3月23日。该条款并未具体说明统一勘探的时间是几点,势必可能出现各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因此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一)款、第(八)款规定:(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复:质疑描述中已经肯定了踏勘合法性,又提出时间不合法,有些自相矛盾。试问踏勘时间:2018年3月23日何以不具体,采购文件也已经明确,本次踏勘由采购人组织的公开、公正、公平的活动,且提供了采购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踏勘地址、踏勘时间,并对参加踏勘的投标人开出踏勘证明,且踏勘只是对项目情况的了解,在资格审查和评审办法中毫无涉及。踏勘非强制性要求,当日均可,为何要特定到时间几点几分来限制踏勘?对于质疑提出势必可能出现各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问题,贵公司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综上所述,以上内容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也不影响潜在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贵公司所提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五:1、A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序号1 “数控车床” 第二条“配置及工艺要求"中第7点“ 7、FANUC Oi-TF控制系统”;2、A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序号2 “数控车床” 第二条“配置及工艺要求”中第7点“ 7、广州数控GSK980TDI系统”;3、A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序号4 “螺旋式空压机(配储气罐)”第一条“一、技术参数资料”中第1点"1. U30-8 空气压缩机"和第2点“ 2,型号LU30一8(比利时Atlas进口主)”,第二条“二、冷冻式干燥器:LY-D50A";中第1点“ 1、型号:LYD50A ”第三条“三、高效过滤器"中第1. 1点"1. 1高效过滤器LY-C060 ”和第1. 2点" 1. 2型号:Q一060 ”;类似此种限制还有很多此处不一一列举,此处型号全部是货物配件型号且很多并没有参数,我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第二条“二、《采购需求》中参考品牌型号及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不明确或有误的,或投标人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的,请以详细、正确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性能(配置)同时填写投标报价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的规定,但在《采购需求》中并未见此表头,请问参考品牌型号在何处?如我公司改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是在招标文件中并没有其他规定如何判定是否是负偏离、无偏离和正偏离,请去除品牌型号并明确指出具体参数?
答复: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一、《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这些替代的品牌型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投标人所投标产品一旦中标后不能更换其它品牌型号供货。二、《货物需求一览表》中参考品牌型号及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不明确或有误的,或投标人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的,请以详细、正确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性能(配置)同时填写投标报价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请仔细阅读。参考品牌型号在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出现的,仅做参考;没出现的,以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为参考;如何判定是否是负偏离、无偏离和正偏离,请根据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的参数自行判断。
质疑事项六:1、B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序号2“高清多媒体系统”第一条“ 一、激光投影机”中第7点“ 7.★投射比:机器离屏幕 52 毫米可投影80寸;”;据了解市场上主流品牌(爱普生、明基、索尼、宏基、奥图码等)的超短焦投影仪“投射80英寸画面距离:47cm左右”均不能达到此要求。我公司认为此要求是某个品牌特有的参数,如有请列举三个品牌?B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序号9 “云服务器节点一”第1条“ 1、规格: 国产品片叹 2U机架式计算节点”;B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序号10 “云服务器节点二”第1条“ 1、规格:国产品牌2U机架式计算节点”;目前主流的国际品牌有戴尔、IBM、思科等,此类货物也不一定是进口产品,此条款限制了国际品牌进行公平竞争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请问戴尔(非进口产品)、IBM(非进口产品)、思科(非进口产品)等属于国产品牌吗? 在规格中提到“国产品牌”,请问“规格”和“国产品牌”的具体关系?
答复:详见2018年3月26日发布的“广西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现代制造技术实训中心设备(一期)招标采购文件及开标时间更改公告”。
质疑事项七:1、A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商务条款及要求"部分中“售后服务要求"的第3点“ 3、中标人在系统验收合格正式运行后,须提供一年的原厂免费维护期(含系统维护、技术咨询、功能调整、接口调整、软件版本升级以及其他相关维护保障工作)。并且在正式运行后一年内,负责升级完善相关核心技术,以保证使用技术的领先性。”2、B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商务条款及要求”部分中“售后服务要求”的第3点“ 3、中标人在系统验收合格正式运行后,须提供一年的原厂免费维护期(含系统维护、技术咨询、功能调整、接口调整、软件版本升级以及其他相关维护保障工作)。并且在正式运行后一年内,负责升级完善相关核心技术,以保证使用技术的领先性。” 各分标提到“原厂”字眼,本招标文件中A分标有91项货物和 B分标有128项货物。此货物种类和厂家如此之多,难道买一个几百块的摄像头、几十块买一个刀柄也需要原厂维护吗?如何做到所有的全部是原厂质保?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此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明确指出需要原厂的具体货物名称?
1、A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序号48 “中央控制服务器”第8条“ 8、主机免费三年原厂质保。”;2、A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序号50 “学员终端主机”第6条“ 6、主机免费三年原厂质保;”;3、A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序号60 “高清混合插卡矩阵主机”第12条“ 12.为保证提供产品质量,及保证售后,所投设备厂家提供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3A 证书认证,供货时提供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4、B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序号9 “云服务器节点一”第15条“ 15、服务:云计算节点免费提供3年7*24*4硬件售后服务;为保证设备的可靠性服务,签合同时需提供原厂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5、B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序号10 “云服务器节点二”第15条“ 15、服务:云计算节点免费提供3年7 *24*4 硬件售后服务;为保证设备的可靠性服务,签合同时需提供原厂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6、B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序号12 “云计算节点”第19条“★ 19、提供三年硬件免费保修、三年软件版本免费升级和原厂上门服务。”在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格式”第七条售后服务、保修期第1点“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和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商务条款及要求”的“质量保证期要求“整个分标质量保证期:1年或1年以上(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算),分项货物有要求按分项要求。在质保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中标人必须免费提供维修服务。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承诺对本项目设备及软件提供终身服务,保修期外的服务费用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另行商议。”规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而非原厂提供售后服务,而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规定如此多“原厂”售后服务意指此部分产品售后与乙方无关吗?
答复:需要原厂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采购需要已明确,请详细阅读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已经描述非常清楚分项货物有要求按分项要求,无分项要求的按商务条款约定。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格式”仅为格式,最终内容由中标人与业主商议。且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乙方可以通过货物本身有原厂售后的,或自身可以有能力进行售后的,或委托其他能力的机构进行售后的,根据采购需求要求进行售后服务。不论乙方为制造商或代理商或供货商,通过什么形式,什么方法必须保证售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作为被支付人义务,怎么与乙方无关?且贵公司能对一些涉及高工艺,高技术,专利权的货物有能力自主维修、维护、安装?这些货品没有售后从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常识来说,您觉得可能吗?
且质疑人描述“各分标参数中货物种类和厂家如此之多,难道买一个几块的老虎钳也需要原厂维护吗?如何做到所有的全部是原厂质保?”。且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说明的一、二点已经解释,再者何以得出此结论,请提供证明材料。货物以合法出厂为准,且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至于几块的老虎钳也需要原厂维护的问题,华晨宝马、北京奔驰、上海大众、苹果手机、华为手机等,核心部件产自国内外,其他零件来自各个制造商,发动机可能是三菱、通用,车灯可能是飞利浦、松下,摄像头可能是索尼、莱卡,电池是三星、 骆驼等等,售后由主体承担及处置,此类常识性及市场显性问题无需多说。
质疑事项八:1、B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序号12 “云计算节点”第4条“★4、支持与原桌面云服务器兼容并能集群部署,实现虚拟共享存储;”;2、B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序号19 “光终端”第9条“ 9,兼容与原光网络保证正常运作。”;3、B分标: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序号22 “桌面云及终端系统”第3条“★3、要求能与原vdi授权实现无缝对接兼容,在同一个web云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虚拟机用户以及下发策略;”;以上三点都提到与“原”对接或兼容,在招标文件中只提到现场勘察而现场勘察并没有统一时间,负责人也不一定讲解全部一样或者没有义务讲解原有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号一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中的公开透明原则。
答复:本项目需采购所有设备均为新货物,并无针对已经采购使用的设备,“原”并非“原来已经采购并使用的货物”的描述,而是对新采购货物主体的描述。采购文件已明确2018年3月23日,采购人已经公开、公平、公正组织踏勘。如贵公司参加了踏勘,对项目进行了解,不会提出此类问题;如放弃参加,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质疑事项九:以上质疑事项虽部分没有“★”号但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第二章“ 招标文件中未标有“★”号的条款是一般性参数,有3项及以上不满足的,按投标无效处理。”已经做了明文规定如果不满足将废标,同时满足以上要求的已经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答复: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据前期市场调研,市场调研主流品牌均可满足。只对“★”号的条款做要求,非“★”号的条款没有规范,所采购货物能保证广西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实训工作吗?按照您的说法,如果您买机动车,正常行驶毫无问题,整体保持原有,对灯光和外观进行改装,灯更亮了,外形更时尚了,符合上路行驶标准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且公司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综上所述,以上内容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也不影响潜在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贵公司所提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十:A分标附件1.序号1“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需求”列中, “一、技术参数:10、★投标时须提供投标设备或同系列数控车床在2016年以来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报告复印件,否则,投标无效。”此条件作为必须项不合理,有排他嫌疑。巳经打★,作为必须项。
答复:第 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质疑内容不属于规模条件范畴,我方认为要求合理,要求内容并未针对资格审查做特殊要求,且所要提供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据前期市场调研,所提资料主流产品均能提供,何谈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故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该项质疑予以驳回。
本项目为自治区重点项目,采购预算高,货物特殊,技术含量高,采购单位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更需要供应商保证货品来源及质量、售后支持。因此从采购单位的实际需求出发,本项内容是供应商确保履约能力的综合因素之一。
综上所述,以上内容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也不影响潜在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贵公司所提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近期发现有质疑人所提交质疑内容,可能涉嫌串标围标,如经证实,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呈送主管部门,特此声明。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文件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嘉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0日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无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5000.0 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