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ZXLS-2024-032]抚州高新区人防警报器安装服务项目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5/01/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与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订立的
高新区人防警报服务项目合同
二〇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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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钟岭大道266号职工之家7楼
乙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汤显祖大道19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 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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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定义
1.1 “本项目”:高新区人防警报服务项目。
1.2 “服务”:按合同及相关附件的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与合同标的相
关的人防警报及相关系统服务等。
1.3 “系统”指对于人防警报监控系统进行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
系统割接,设备的调通和测试,开通,运行,项目管理等信息技术服务。
1.4 “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①合同条款;②中标
通知书;③招标文件;④投标文件;⑤合同补充条款等。
1.5 “验收”:乙方对合同系统调试完成,在甲方能够正常使用各项功能后,
由甲方在乙方的协助下进行的对合同系统的再测试和验证。
1.6 “服务期”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为期 36 个月的技术支
持和服务。
1.7 “日”:除非特别说明,指日历日,但在任一情况下,如果本合同约定的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该期间届满的日
期。
1.8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所有法定节假日除外。
1.9 “甲方”:指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0 “乙方”:指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第二章 合同标的
2.1 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高新区内 13 个点位人防警报服
务。
2.2 乙方负责派遣其健康、有经验、有能力的人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调
通和测试、试运行及维护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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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签订合同后60天内,乙方完成从方案设计、系统调测、全部设备安装、开通、
测试并验收合格。服务期限为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6个月。
第三章 价格
3.1 协议价款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总价格(“协议总价”)人民币848000
元,(大写:人民币捌拾肆万捌仟元整),本协议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
协议总价下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人民币8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万元
整),增值税税款为人民币48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
第四章 支付条款
4.1 乙方银行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金巢支行>
户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银行账号:<36001550070059666667>
纳税人识别号:<91361003314715121X>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汤显祖大道197号>
4.2 甲方与乙方之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
4.3 付款方式:项目竣工验收后 15 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90%合同款,验收完
成后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支付合同总价的 5%。
4.4 乙方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向甲方开具并提供增值税发票。税
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系统建设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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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乙方将根据项目进度表进行从方案设计、系统调测、开通、测试、到验收
等各个阶段的各项工作。
5.2 由甲方负责组织乙方进行验收。
5.3 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招标文件规定、合同约定等标准进行
验收,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对甲方造成一定的损失, 乙方应承担一切
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线上平台的验收要求及处罚标准,合同另行
约定。
5.4 验收过程中如有产生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6.1甲方权利和义务
6.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技术服务成果;
6.1.2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6.1.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6.1.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6.1.5 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6.2 乙方权利和义务
6.2.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样品;
6.2.2 乙方有权在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作成果后获得服务费;
6.2.3 乙方对甲方交予的技术资料、样品妥善保管;
6.2.4 乙方在进行服务时须遵守甲方规范,如因违反甲方规范造成乙方损失,责
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2.5 乙方项目验收后,向甲方传授与该项目相关的技术知识,提供相关的技术
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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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质量保证、售后服务
7.1 合同期内,乙方免费为本项目提供售后保障、信息服务平台,根据甲方的要 求,升级、拓展、完善信息平台的功能,确保正常运行。
7.2 乙方提供维护负责人、代维人员、节假日应急人员名单和电话并在甲方备案,提供 7*24 小时故障申告通道。
7.3 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提供三年4-6人的驻场运维服务。承担警报器监控管理 运行维护的乙方承诺出现设备掉线情况后,24小时内上站核实情况,确认 设备掉线原因并反馈甲方;主设备故障需返厂维修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 复,严重故障72小时内完成修复,一般故障48小时内完成修复。
7.4 乙方承担警报器监控管理运行维护,承诺疑难故障48小时完成修复。
第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
8.1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8.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 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3 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在所有其他方面应继续执行本合同。
第九章 保密条款
9.1 甲方(“资料披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资料接受方”)按照本合同(或 就本合同)所提供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 技术 (“保密资料”)享有合法使用权。
9.2 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资料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视为商业秘密予以 保护,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除外。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合同 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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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雇员遵守本章约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接受方仅得为执行本合同下义 务的目的对保密材料进行复制,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接受方必须将保密 材料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接受方应当妥善保存保密材料,并对保密材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不慎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材料 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
9.3 本合同保密期限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合作关系终 止或解除后持续有效,直至保密信息成为公共领域的信息。
第十章 软件使用权和侵权诉讼
10.1 知识产权规定。如果有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使用合同项目下系统或声称系统涉及的记录内容等相关事项侵 犯了其所有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赔偿甲方因此 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10.2 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法院或行政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本 合同项目下系统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酌情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甲方重新获得使用上述系统的权利。
(2)更换或改造上述系统,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该系统。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因乙方原因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的义务。
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将保持其有效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双方之 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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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本合同一式肆份,以中文书写。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合同内容。任何一方 向其关联方透露的,不受此限制。
11.5 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 部分。
11.6 任何与本合同相关但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事项,应由双方友好协商予 以解决。
11.7 本合同中的相关义务,包括保密条款,如合同双方有特别约定,则在本合 同解除或终止之后,仍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
11.8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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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
州市分公司订立的高新区人防警报服务项目合同》签字盖章页,无合同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202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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