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r2020sc1002624-3
预算金额39.37万元
招标联系人但昊
招标代理机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唐经理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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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标题
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存货和机器设备闲置资产-标的6:检测闲置设备
项目简介
标的名称: 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存货和机器设备闲置资产-标的6:检测闲置设备
项目编码: GR2020SC1002624-3 挂牌价格(万元): 31.540657
价格说明:
首次挂牌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2021-10-29
挂牌截止日期: 2021-11-11
转让方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
主管集团部门名称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址 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一路二段28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万兵
注册资本(万元) 4000.000000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2663005371W
经营规模 小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及文号 批复
评估信息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宜宾环球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20-09-16
评估基准日 2020-04-25
评估报告文号 川华衡[2020]68号、川华衡[2020]117号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价值 39.3766万元
账面净值 79.264678
备注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31.540657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西南联交所在确认已收到应结算交易价款和转让方、受让方应付的服务费用并出具《交易鉴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价款划转。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设备转让产权交易合同》或《存货转让合同》。 三、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大事项披露 一、根据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川华衡[2020]68号)特别事项说明: 1.评估师未对存货和机器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评估师在假定企业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现场调查做出判断。 2.此次评估未对待报废设备可回收废旧物资重量进行实际称重,重量的确定由委托人(中科倍特尔)相关人员依据设备生产厂商和设备参数手册、网上查询等进行申报,评估人员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核实,但鉴于技术手段,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对委托人申报的可回收物资的材质、重量不做任何保证。若实际回收材质、重量与此次评估申报存在差异,报告使用人应根据差异情况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 3.中科倍特尔停产约4年,评估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叉车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假设设备在进过简单维修保养后可顺利通过质量监督检查部门的检验取得合格证书,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可能产生的费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评估结论未扣除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承担的税费承担。 二、其它披露事项: 1.本次处置资产为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存货和机器设备,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川华衡[2020]68号)的评估明细表为参考,标的实物资产在现场以实际交割数量为准,不影响本次成交金额。 2.本次转让的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租赁,标的实物资产在现场以现状进行实际交割,不影响本次成交金额。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13%的增值税发票。交付地点为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 3.意向受让方若需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请事前与转让方联系,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授权委托书”前往现场查证。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物后,须与转让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踏勘(查验)确认书》对标的物现状、范围等进行确认(盖章确认)。凭《标的现场踏勘(查验)确认书》方可到交易所报名参与受让。 看货联系人:但昊? ? ? 电话:15308229626 4.本次转让挂牌价不含拆除费,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受让方须承担标的拆除、装卸、运输的责任及相关费用。 5.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悉知转让方拟订的《存货转让合同》、《设备转让合同》并接受其中条款。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标的成交价的10%),该保证金待完成拆除、搬迁、清场等施工作业且无安全事故、无争议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 6.受让方将交易货款存入产权交易机构专用账户之日起按照《存货转让合同》、《设备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负责将交易标的物(机器设备类)从转让方拆卸、运离,转让方负责完成现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交接,交易标的物的拆卸、运输和重新安装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负责将交易标的物(存货类)从转让方运离,转让方负责完成现有相关数量的交接,交易标的物的运输、包装物和现场清理卫生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进入转让方厂区区域无条件遵守转让方厂区相关规定。受让方在拆卸(运输)作业期间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具,转让设备的拆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装卸运输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并不限于拆除、建渣清运、倒场、环境保护费、清场、运输、人工、装卸等)和安全责任、消防责任、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施工对转让方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负担。 8.标的管道和设备、设施内可能存有相关危险化学品,受让方在对标的进行拆除、搬迁、运输过程中应当调查清楚后再行实施。? 9.拆除标的资产需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受让方应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拆除上述资产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的,受让方需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公司依法拆迁。否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10.受让方拆卸标的物需要进行动火切割作业必须按转让方规定到宜宾环球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安全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场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动火许可证,具备电焊、氧割作业操作证),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11.受让方进场准备、装运连续总工期依照签订生效的《存货转让合同》、《设备转让合同》约定,约定的标的交付期限届满后,转让方不对转让标的物负保管义务,转让标的物所可能涉及的损毁、灭失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本次转让资产存在的瑕疵和其他问题,请意向受让方慎重对待、认真调研,谨慎参与受让。各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成交后,不论标的存在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受,转让方免责。 13.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实物的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及性能等,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前必须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的全部瑕疵,一旦成交,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受让方在拆除、吊装和运输标的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物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如有损坏,将照价赔偿。拆除标的物由此产生的房屋、人身安全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4.此次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15.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等文件。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万元) 0.78
交纳截止时间 2021-11-11 16:00:00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保证金原则上应首先冲抵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依据公告要求或合同等其他相关规定,转为交易价款或其他款项。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2、交易合同生效后,投资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3、意向投资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本所损失的; 4、意向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5、意向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6、意向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7、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8、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9、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有权以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总额为限,并在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账户:

收款单位: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7411010182600211211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评估报告 下载
资产明细表 下载
设备转让合同 下载
存货转让合同 下载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唐经理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28-85335708
项目报名联系人: 徐经理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交易须知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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