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900]fz[gk]2018013
预算金额8400.00元
招标公司宁德市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0593-2972337
公告正文
宁德市公安局应急处突与搜排爆安检装备采购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市公安局

乙方北京方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0]FZ[GK]2018013宁德市公安局应急处突与搜排爆安检装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非线性节点探测器 1 国内 179600 179600 REI Orion2.4hx
1 1-2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莱泽曼排爆工具刀 4 国内 1300 5200 莱泽曼 MUT-EOD拆弹版
1 1-3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防爆毯 1 国内 5890 5890 ATFY FBT-ATFY02
1 1-4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探雷器 1 国内 59400 59400 Guartel MD8(+)
1 1-5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战术背心 20 国内 2306 46120 Combat2000 XPC
1 1-6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防弹插板 5 国内 3300 16500 Combat2000 GA3
1 1-7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腰封 10 国内 528 5280 Combat2000 黑曼巴
1 1-8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射击眼镜 20 国内 380 7600 视威迅 叶蜂
1 1-9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战术头灯 5 国内 368 1840 纳丽德 myStar
1 1-10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抬音降噪耳机 5 国内 5880 29400 Earmor M32H MK I
1 1-11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防弹盾牌 2 国内 3110 6220 ATFY FDP3FS-AT01
1 1-12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挂勾梯 1 国内 7400 7400 何为永泰 HW-PCT
1 1-13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臂盾 5 国内 774 3870 国安 BD-XM-GA01
1 1-14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无人机 1 国内 24600 24600 大疆 悟Inspire1
1 1-15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EPS破窗套装 1 国内 8400 8400 ESP ESP
1 1-16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5.11破门套装 1 国内 37700 37700 5.11 50268
1 1-17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手电 10 国内 468 4680 纳丽德 TA30
1 1-18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伸缩警棍 10 国内 620 6200 ESP SSG530-AC-YWEXB21H
1 1-19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铝合金盾牌 20 国内 365 7300 金安 FBP-BL-JA06
1 1-20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法式盾牌 20 国内 323 6460 金安 FBP-TL-JSJ
1 1-21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防爆头盔 100 国内 266 26600 国安 FBK-GA02
1 1-22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FAST多功能通讯防弹头盔 5 国内 2250 11250 ATFY FDK2F-AT05-FAST
合计: 50751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零柒仟伍佰壹拾元整元(¥50751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德市公安局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乙方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标准:设备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及招标文件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验收标准要求。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为卖方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a. 出厂检验:卖方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卖方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结果必须符合8.4.1验收标准的要求。b. 安装调试检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卖方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买方。c. 最终验收:⑴ 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卖方负责并会同买方及有关专家按8.4.1条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⑵ 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0 货到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的90%
2 10 剩余10%合同款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清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质保期自签订之日起一年。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的违约情形如下:10.1.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按照逾期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根据逾期付款的天数相应顺延尚未交货设备(如有)的交货时间;10.1.2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设备提供给合同约定的最终用户或业主以外的第三方,一经发现,乙方有权立即取消甲方的经销商资格,拒绝继续向甲方提供设备及设备的质保及售后服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对甲方做任何补偿或赔偿,同时,乙方还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10%作为赔偿。赔偿不足以弥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足额赔偿;10.1.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10.2乙方的违约情形如下: 10.2.1乙方迟延交货1~5天,应向甲方赔偿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迟交货5天以上,应向甲方赔偿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5‰违约金;乙方提供的产品如无法满足合同所述内容,且在30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无法解决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且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0.2.2乙方交付的设备不符合本合同规定,;10.2.3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10.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在收到非违约方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纠正违约行为的,非违约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合同。10.4若甲、乙双方中的一方破产,或者进入任何破产清算、债权者保护的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另一方可立即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合同。10.5依据上述规定终止本合同后,不影响双方对协议终止前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10.6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所有实际损失、损害和费用给予足额赔偿,上述损失、损害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非违约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仲裁费、调查费、鉴定费和律师费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宁德市公安局 乙方: 北京方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蕉城南路67号 住所: 北京海淀双清路88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0593-2972337 联系方法: 13811661837
开户银行: 工行宁德市蕉城支行 开户银行: 北京银行清华园支行
账号: 1407002609022001126 账号: 20000031478900009798597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日期: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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